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和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历程及启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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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和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历程及启示

一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

西方“市民社会”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开始是用来区分于人们的原始生活状态和氏族部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在一定的区域聚居并形成城市,市民社会是城市和国家区别于周围野蛮部落的标志。亚里士多德最初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而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则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是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典型代表。

在中世纪,神学家们也对于市民社会提出了自己的阐释,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国家或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实现最美好的生活,而最美好的生活不仅指物质上的丰裕和平与安宁,也包括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所以市民社会的发展必须通过神权的高扬来进行。他的这种说法是建立在其本身神学家的身份和当时神权的极度放大的基础上的。

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后,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资产阶级越来越多的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和主导权,启蒙思想家们则更多的用契约论来解释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他们更多的将市民社会视作自然状态的对立面,认为市民社会是人们为避免在原始状态下遭遇的各种威胁和“一切人针对一切人的战争”而相互订立契约,出让自己一部分权力,结成市民社会。这种解释将宗教和封建王权控制社会的理论基础完全打破,“君权神授”的理论不再成立。市民社会拥有了决定自己生活状态和信仰的权力。

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的理论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黑格尔在吸取了启蒙思想家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基础上,更加明确的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别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法哲法原理》(1821年)是黑格尔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根据他在这本书中的论述,可以将其市民社会概念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有五个要点:首先,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个人乃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其次,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个要素,它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第三,“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第四,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在黑格尔用语中指广义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第五,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他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如同在“需要的体系”中一样,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也包括了阶级关系的领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的领域(社会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阶级关系或阶级结构)以及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意识形态结构)。马克思把上述要素作为他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出发点,由此而创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之后的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基本沿袭了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二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

1 市民和城市居民的区别

中国历史悠远,但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在原始蒙昧时期和封建时期。在原始社会自然不会有城

市居民和市民的区别之说。夏商时期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袭着原始氏族部落的基因,靠耕种采集获取食物,在同大自然严酷的斗争中求得生存,氏族内部则以禅让来进行领袖传承。自周以后,生产力不断发展,封建体制日趋完善,农业经济更是获得稳定发展,社会的发展更加有序。而至宋朝以前,中国各王朝仍是以封建农业经济为基础维持社会的运行,在当时的生产能力下也不可能有超越于农业经济的经济形式成为主导。大部分人口仍然生活在广大的农村,以精耕细作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此时的商品经济和城市都没有获得发展的机会,城市大多都是以城郭的形式出现。

至北宋后期,生产力日渐发展,商品经济不断繁荣,城市的规模和数量也不断增长。此时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学术界在讨论宋代市民问题时,往往有两种倾向:一是将市民与城市居民混为一谈,以城市居民等级关系的分析取代市民阶层社会构成的分析;一是将市民阶层与工商业群体等同起来,研究重点集中于工商业人员的内部结构与关系。其实,宋代的市民阶层是多种群体的组合体,既不是指所有城市居民,又不只局限于工商业群体。从南宋时期江南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市民阶层是由不断壮大的工商业人员,为数不少的商业性文化演艺人员以及部分具有商业观念和市民意识的官吏、士人、地主、农民等不同职业和身份的社会群体构成的。

市民社会的出现和发展是伴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的。在近代之前城市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市民社会的发展,但到了近代,随着社会各个经济形式之间的交流的日益频繁,市民社会的概念也在不断扩大,不仅仅指城市居民,社会方方面面都有部分属于市民社会。

2 南宋市民阶层的兴起和士大夫阶层的没落

在宋之前,中国的主导阶层一直是士大夫阶层。在中国一直有着很深的官本位的思想,所以能够取得官职的人都是在社会上地位比较高的人,自然谁能够主导政治则就能够主导社会。秦和西汉都是在知识分子中通过地方推举选举人才治国,汉后期虽然有察举制度,但推介权仍掌握在极少数社会上层人员当中。而一般的所谓上层人员掌握着社会上大部分的经济政治人脉资源,他们有着更大的优势去培训自己的后代和推举有利于自己的人继续掌握政权,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所谓的名门望族,这些家族一般都掌握着非常丰富的各种社会资源,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他们的后代更加有可能得到良好的教育,更加有可能继续掌握各种社会资源,在历史上的许多平民起义中也掺杂着许多名门望族的身影。他们对于政治权利和掌握社会的诉求较之其他阶层更加明显。所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的人才选拔则成了完全有利于世族的九品中正制。而到了隋唐时期则实行科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形式上有利于从底层群众中选取从政者,但在当时的条件下仍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当时能够读书识字来获得足够参加科举的能力的人一般必须有着比较好的家庭背景或者有世族愿意成为其后盾,后期的约定门生也反映了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阶层之间的流动性越来越小,社会分化成为两部分,就是市民阶层和士大夫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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