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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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1

银发[2007]246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

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

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

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 月份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 月

25 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

间属性为2007年 6 月30 日。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

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

后25 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

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

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

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2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附件: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

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 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

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

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

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

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

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

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

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

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

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

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

等情况。

( 三)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

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

3

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 季报。

3、报送时间: 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 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

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

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

币业务中的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业务中的涉农贷

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 四) 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填写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

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 季报。

3、报送时间: 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 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 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

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 统计数据/ 统计司/ 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 ”。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

年第2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

“L10116000020070630 ”。

( 五) 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 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

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 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

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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