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债权纠纷案案件概述:甲方向乙方出借一万元人民币,约定乙方两个月内还款,但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还款。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出借款项属于甲方的债权,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乙方追讨债款。
案例二:合同违约案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货物,并约定价格和交付时间,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侵权赔偿案案件概述:甲方在乙方店铺内购买商品时,不慎滑倒摔伤,造成身体受伤。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乙方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甲方受伤是由于乙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了侵权行为。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四: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离婚,协议约定由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但乙方未按时支付。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民法案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具体解决。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案例分析题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首付50万元,余款150万元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
同时,合同中明确指出,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买方乙承担。
2021年6月10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乙发现该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甲的父亲,甲仅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的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 房屋存在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问题,累计欠款达2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乙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甲则认为,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构成违约,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产权问题带来的责任?3.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的责任?4. 乙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以外,该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知道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的情况,因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受让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关于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将股权转让给乙,乙也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但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乙发现甲所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股权转让登记未能成功。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甲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构成违约1. 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符合法律规定,甲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2. 甲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应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并协助乙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甲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股权转让登记未能成功。
因此,甲未能完全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二)甲应承担的责任1. 违约金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应向乙支付违约金。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应向乙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
2.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的违约行为导致乙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遭受损失,甲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乙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本案中,乙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因甲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登记,导致其无法实现投资目的,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公司案情: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业主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整改,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
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如果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侵权。
(二)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因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脏乱给业主带来的生活不便;公共设施损坏给业主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2.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即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
3.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2.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3.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4.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
民法案例及分析
民法案例及分析案例1:小明借给小红一部手机,小红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不归还手机,小明起诉要求小红归还手机。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时偿还借款物或者偿还等值物,并且不得滥用借款物。
小明作为借款人,向小红出借了手机,小红使用了一段时间却不归还手机,违反了归还借款物的义务。
故小明有权要求小红归还手机,并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小张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衣服有质量问题,于是向卖家要求退货。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商品买卖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小张作为商品的买方,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衣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退货。
卖家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故小张有权要求退货,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小王在公共场所意外被他人撞到,导致受伤,起诉索赔。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者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作为受害人,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撞到导致受伤,符合侵权的情形。
小王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索赔,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4:小李与小张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小李支付一定金额给小张作为合同的履行义务。
但事后,小张却要求增加付款金额。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小张作为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后要求增加付款金额,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小李有权要求小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以上案例反映了民法中的一些常见情形,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并遵守民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遇到侵权或合同纠纷等问题时,也可以通过依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提供商品,但未能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案情概述:小明在公共场所滑倒受伤,他认为场所管理方负有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场所管理方在未尽到合理安全防护义务的情况下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可以要求场所管理方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
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概述:夫妻双方存在感情矛盾,甲方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如甲方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案例四:不当得利案案情概述:乙方在甲方的土地上无偿种植果树并收获。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在甲方土地上由于自己的劳动或投资获得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甲方或者支付合理费用。
案例五: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未按合同期限归还租赁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物品或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六:侵害个人权益案案情概述:甲方发现乙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侵害其个人权益的言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人享有人格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删除相关言论,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七: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按约定还款。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案例八: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擅自离职。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构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10日内发货,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合同,向乙公司发货。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乙公司能够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3)赔偿损失: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公司发货。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案例分析1、李某,十六周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
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
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
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
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
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
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
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
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
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
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
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
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
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
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
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
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1)无效(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
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
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
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
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5、某日9岁的甲在路边拿足球玩耍,20岁的乙对甲说,你要是能将足球踢到对面的大厦的门上,我就请你吃麦当劳,要是踢不到,我就打你。
甲立即使劲踢球,结果将足球踢到了大厦门上,并将门上的玻璃打碎。
请问:(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答案:(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其监护人赔偿。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乙是有过错的第三人。
6、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
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
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
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
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
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
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请问:(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担责任。
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7、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
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
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
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
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
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
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
请问:(1)该字画是否仍应归甲所有?(2)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3)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答案(1)该字画不应归甲所有。
(2)乙对该字画没有处分权,因此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是无效行为,丙不能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
(3)出租车司机丁不应将该字画私藏,而应交还给失主,因此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8、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
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
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9、1987 年,甲因阑尾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甲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从此,甲便四处求医。
2002 年7 月,甲在另一家医院就医时,在医生的建议下照腹部x 光,结果发现甲的腹内有一付手术用剪刀。
在2002 年7 月至2004 年4 月之间,甲多次找到某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未果。
在此情况下,2004 年5 月,甲一纸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医院称,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问: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答案:甲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 1 年,这 1 年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因甲多次找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1 年期间从2004 年 4 月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10、刘某卖给张某一幅名画家的画。
过了两天,张某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刘某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
但刘某拒绝张某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案: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11、在县城向B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装入手提包交给乘搭其摩托车回家的C 携带保管。
当行至车站时,遇见D。
A 回头对C 说,要付款给D。
此时,刚好有人叫A ,A停车离去一会。
然后,A 继续开车将C 送回家,分手时,双方均未提手提包及2万元的事。
事过5个月,A 发现2万元落空,向C 和D 查询未果,C 说当时按A的意思把这2万元给了D,D则称那天根本没去过车站。
一个月后,A 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谁应对这2万元的下落负责?答案:(1)从事实上来讲,A把钱给了C,C也承认,但C称把钱给了D。
钱不在A手中,在C或D手中。
(2)从法律关系看,A与C 形成了管理合同关系,C有义务把钱交回给A,A有权利向C要回钱。
(3)A与C代为转交钱的代理关系不成立,在A委托不明的情况下,C不应接受委托;即使接受了委托代A转交钱给D,也应事后向A交代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明。
(4)从证据上看,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C提出钱已交给D的主张,但没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故此主张不能成立。
12、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
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
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
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
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