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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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分析摘要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之一。这一战略在实施过程中,必将遭到东道国甚至国际社会的各种法律风险。中国政府及能源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关键词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刘改玲,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4-02
一、中国能源类企业向海外投资的战略背景
近年来,中国能源类企业向海外投资领域进军态势迅猛。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海油的收购和并购海外的能源企业的投资活动频繁,分别在伊朗、委内瑞拉、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等其他国家取得了石油、煤炭等石化资源的勘探权和开采权。
200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计划以72.3亿美元收购一家名为addax的石油公司,这一事件是中国能源类企业进军海外投资的一个重大事件。在这桩较为成功的重大收购案背后,映射着中国能源类企业海外投资的种种艰难历程。2005年以来,由于中国海油投资优尼科失败,中国的能源类企业经历了极其艰难的转型期,最近四年,各大能源企业经过不断的磨砺与摸索后,逐渐成熟起来。对于大型能源企业而言,回顾2005年以来其对外投资的坎坷经历,是
非常有意义的。
二、能源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问题分类概述
海外能源投资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国家间条约义务的纠纷:国际能源合作需要在国际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论是合作模式的粗框架方式的约定(即一般的义务约定)还是详细或较详细的义务约定都包含了一定的国际法义务。因此,倘若出现相关的国家违反其条约的约定或出现对其条约或约定理
解出现不同情形的,依照国际惯例,则需要按照国际法原则来解决纠纷。
2.私人企业间的纠纷:具体的能源投资合作就其本质而言是商业行为,可能出现的政治、法律问题很多。例如是,投资类纠纷、财产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企业收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雇佣合同纠纷、兼并纠纷以及一般的侵权纠纷等等。上述各种纠纷较多涉及私法类问题,需依照相关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相关的准据法(多数场合为国内法)来解决纠纷。
3.个人/公司与当地政府的纠纷:在国际能源类合作中,此类纠纷是比较常见的。大多数能源类投资项目具有重要的经济或政治意义,而且主要是大型的跨国投资项目,东道国对于此类投资项目的征收或者管制极有可能导致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类纠纷。此类投资纠纷除适用《华盛顿投资公约》外,还可能受国际习惯法管辖,同时也会受到资本输入国的相关投资法规以及资本输出国的相关
投资保护法规的管辖。
三、能源投资法律纠纷的解决模式探讨
在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战略的推行进程中,进行国际法方面投资纠纷解决模式的探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在《气候变化公约》和新版《京都议定书》成立之前,中国能源类企业应该进行海外能源投资,这样投资可以获得更多的油气、煤炭等不可再生的能源矿藏的勘探权和开采权。
2.跟随世界性的低碳绿色经济发展潮流,以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的姿态加快本国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发展,通过不断大幅度提高非化石能源的比重来减少对海外的化石能源的需求的依赖,减轻本能源类企业的海外能源投资压力,促使能源投资类企业逐步产销国际化,积极拓展和发展能源投资企业的油气和煤炭等产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南美国家)的销售渠道,以求获得更多的合理的能源投资回报。这也是我国“十二五”能源规划的重要精神之一。通过更加积极的负责的自我主动减排,不断提高我国的能源投资企业在碳排放交易权上的积极主动性以及机动性,为中国的低碳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提供足够的绿色上升空间。
3.不断健全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制,积极加强海外能源企业投资领域涉及的东道国的环境法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中国要从政治上和法律上不断保护和维护中国的能源投资企业在海外的的正当合法权益,中国政府需要继续就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体系中所涉及的
投资保护条款,加强制定和修订工作。中国能源投资企业在海外遇到合法利益受损的场合,如果东道国和中国没有双边投资协定,要积极地寻求中国政府的外交保护。
4.良好利用wt0及其规则的平台,处理碳关税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措施等国际环境法问题。关于碳关税问题,要充分利用wto 碳关税减让和非歧视性待遇等规则,尽可能延缓其正式纳入wto规则体系中,优化中国出口企业的出口环境,从而减轻中国能源企业的海外投资寻求化石能源的压力。
5.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在经济发展全球化、一体化时代,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脱离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能源领域的投资问题十分敏感,更应建立在全球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共同发展,建立和谐世界。2007年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缅甸能源部下属石油与天然气公司共同签署了开发ad-1、ad-6、ad-8三个深海油气区块的勘探开发合作,这是加强国际合作、共担安全风险、共享发展利益的重要举措。
6.积极利用国际上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按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成立的,是世界银行(简称wb)通过非商业类型的风险提供保险来促进国际投资类发展的国际组织。miga通过对征收、货币汇兑及类似措施、战争、违约和内乱等政治类风险提供的担保,来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投资。在接受投保之前,miga要对合格的
投资者和合格的投资对象以及合格的东道国等等进行非常全面的审查核准,特别是要根据《环境与社会评审程序》的相关要求,专门性地负责对各大投资类的项目进行社会和环境类的评审、清理以及监督,不仅有利于我国海外的能源投资者加强提高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能源投资企业的国际环境和社会责任,还能更好地保障能源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7.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积极提供外交政策的保护。外交政策保护是指允许投资国按照一般的国际法对另一国的违反国际法而导致其国公民和法人遭受损害时的行为而请求赔偿的权利。外交政策保护属于习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如果我国的能源类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国遭受一定的不法侵害,并造成一定的损害时,首先应当寻求被投资国政府的行政以及司法的途径解决,倘若东道国不肯对我国的能源投资企业积极提供一定的救济或救济不力时,我国投资者可以请求政府依法提供外交政策保护,通过国际的诉讼或仲裁的途径寻求解决方式,维护我国的能源投资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合法正当权益。我国政府和投资者在充分利用外交的手段的同时,还应逐步借鉴外交政策的保护方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我国政府与相关被投资国的能源类投资争端,积极保护我国能源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利益。
四、中国的法律立场
能源投资合作涉及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条约和协定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