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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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

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X民发[XX]4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将县级审批的临时救助中一般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此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各乡镇(街)自《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负责一般性临时救助业务的审批和发放。

二、一般性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具有规律性需长期治疗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的其他城乡居民是指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

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申请支出型救助需提供学校或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因医疗支出额度较大。造成后续治疗无力承担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处理。

已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应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实施和管理。各乡镇(街)政府安排的一次性救助应包括此类群体。

三、救助程序

(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可以“先行救助”,即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将一般性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五)县民政局要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街)实施的临时救助应按月汇总上报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备案。

四、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因火灾、交通事故(无赔偿方或无赔偿能力的)、重大疾病等造成突发困难的急难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特殊情况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住院经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审核同意后,在临床路径以外医疗单位就医产生且无力承担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年城镇低保标准6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救助,超过城镇低保标准6个月的,通过一事一议渠道解决。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重病、一户多残、完全依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的、或低保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其赡养人、抚养人确实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不能超过当地6个月(含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具体标准是:

1、因医疗支出政策内自付5000—10000元给予1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2、10001-20000元给予2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3、20001-30000元给予3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4、30001-40000元给予4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5、40001-50000元给予5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6、50000元以上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7、支出额度较大或目录外费用较高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解决。

8、1500—4999元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一户多残和孤身一人低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9、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就学有困难需要救助的,每个学生每学期读高中(中专)的1000元、大学的2000元(圆梦大学救助与临时助学救助原则上不重复救助)、尿毒症透析患者每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此类救助,民政局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节日期间的一次性救助和冬季取暖救助,由县民政局根据资金情况确定标准并统一安排实施。

对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的,原则上按照自负费用的10%执行,其中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可按20%执行。白血病骨髓移植的根据家庭收入状况,按照5—20万元标准救助。

五、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三)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特殊人员(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自理的),其救助金由乡镇民政办按照“一事一议”会议纪要统一管理使用。

(四)“一事一议”的事项,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受委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涉及部门和救助金额大小,召集直接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会商确定特殊救助个案的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一事一议”的临时救助事项仅涉及民政部门的,由县民政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五)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的小额度救助(500—1000元)可以现金发放。

六、制度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一)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且尚未纳入相应制度保障前,应给予临时救助。

(二)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也应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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