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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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民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政办〔2020〕11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政办〔2020〕11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工作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家庭(个人)或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临时救助专项治理方案

临时救助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部分困难群众面临生活困境。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临时救助专项治理方案。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升救助工作规范化、精准化、高效化为目标,切实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三、治理范围1.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2. 临时救助对象资格审核和认定;3. 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4. 临时救助工作队伍建设。

四、主要任务1.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 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实现“应保尽保”。

3. 优化救助资金发放流程: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提高发放效率,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4.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发放、挪用、截留等问题。

5.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拓宽救助渠道,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互助的救助格局。

6. 提升救助服务质量:加强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救助服务。

五、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成立临时救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治理工作。

2. 制度保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3. 经费保障: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4. 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实施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第1个月):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群众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临时救助问题整改措施

临时救助问题整改措施

临时救助问题整改措施最近,有一些社会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临时救助的关注。

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临时救助的实行对于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关于临时救助方面的问题也愈发显得突出。

因此,整改措施争取早日实施,以有效遏制问题的发生并加强管理,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步,强化管理。

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项救助制度的范围和应用条件。

同时在资金运用方面对各级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此项措施能够保障临时救助金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滥用救助金的情况。

第二步,严格审核。

对救助对象进行筛选,确保只有真正需要临时救助的人才能拿到该项救助金。

借助现代化手段,如数据链路集成系统等,能够加快审核的速度,避免不必要的等待,提升审核的效率。

第三步,普及临时救助知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群众对临时救助制度的认知,让全体居民都听闻同胞们相互扶持的理念,弘扬社会正能量,社会风气才会逐渐向更正向的方向转变。

第四步,做好服务。

不仅应加强临时救助机构的服务意识,更要做好服务的质量。

除了帮助贫困人士解决实际困难,还应鼓励他们走出生活困境,给他们更多的自我完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融入社会大家庭,心中有温暖,生活有希望。

总之,临时救助是一项基本制度,实现公平、公正地进行临时救助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目标。

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应当携手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强化审核、普及救助知识、做好服务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改进,不断推动临时救助工作的创新和进步,努力让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让困境中的人们能够真正地感受到社会的温情和公正。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扬府办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6〕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两项救助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

通过完善政策措施,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托底线、救急难,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两项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高效便捷,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主要内容(一)临时救助1、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3个月以上,遭遇一般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支出型贫困家庭、困境个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困境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

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

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哈民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哈民政发〔2012〕40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工作方法和操作程序,严格制度管理,确保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快速发展和良性运行,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1〕89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民办〔2011〕11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1号)、《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市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资金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民政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一、临时救助的界定临时救助制度是伴随着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而建立起来的一项长期的、独立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新的制度安排,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在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给予的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是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的,以“救急救难”为特征,是城乡低保和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而不是一种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二、临时救助范围(一)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四)“两节”期间需救助的困难群众。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晋民发〔2020〕30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市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山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联社: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不断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量大面广、点多线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促进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克扣社会救助资金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规范改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作为打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作为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加强临时救助措施建议

加强临时救助措施建议

加强临时救助措施建议引言临时救助是指在某些突发的紧急情况下,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短期帮助和救济的一种措施。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临时救助在保障弱势群体和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临时救助措施的实施情况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的效果和覆盖范围,本文提出一些建议。

1. 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临时救助是为了解决突发状况下的紧急需求,因此资金的充足程度对于救助效果非常重要。

建议政府在预算安排中加大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救助的金额能够覆盖更多的人群和更多的需求。

此外,建议政府加强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的合作,通过资金捐赠等方式增加救助资金的来源,提高救助的覆盖面。

2.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和标准当前临时救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救助标准不够明确和公正。

建议政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明确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同时,应注重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此外,应该加强对救助标准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标准,保证救助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3. 建立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临时救助的对象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地区和部门,信息的不畅通会导致救助的滞后和不公平。

建议政府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和数据库的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共同调度。

同时,应加强对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救助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这样可以提高救助的效率和覆盖范围,减少救助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利用。

4. 引入社会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临时救助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政府单方面的负担往往难以满足救助需求的增长。

建议政府引入社会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吸引社会各界的捐赠和参与,提高临时救助的覆盖面和效果。

同时,应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的专业性和可持续发展。

5.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临时救助意识和能力临时救助的对象中往往包括一些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他们对救助的认知和能力有限。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受理第五章审核确认第六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现将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分级审批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三府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3日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三亚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解决三亚市辖区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通〔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依照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予以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得到相应救助;(二)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摆脱基本生活困境;(三)坚持适度救助,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问题;(四)坚持公开公正,做到制度公平、政策公开、结果公正、过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五)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政府救助、慈善捐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长政办发〔2020 〕52 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 〕52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 月31日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 〕47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 〕18号)等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受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宜府办函〔2016〕21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6〕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时救助制度作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15〕118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宜府办函〔2015〕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基本要求。

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人民政府负责制,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

临时救助超时发放整改措施

临时救助超时发放整改措施

临时救助超时发放整改措施
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政策,针对临时救助超时发放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临时救助发放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救助金的发放及时准确。

2. 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救助金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给有需要的群体。

3. 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和运行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实时交流和通报,方便相关部门对救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

4. 加强监督和考核:对临时救助发放部门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救助工作的规范进行。

5. 宣传政策措施: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救助制度的了解和执行能力,减少错误和延误发放的可能性。

请注意,以上措施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整改措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和实施。

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汇编)

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汇编)

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汇编)第一篇: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临时救助制度是对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临时救助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群众临时性特殊困难,但还存在着不少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的救助盲区,尚未发挥出制度的最大效用,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一、现状及救助情况当前,从求助人员来源构成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常住本镇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二是外地流入我镇辖区生活困难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

针对第一类人。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第二类人员情形。

按规定,应到救助站求助。

二、存在的问题1.基层责任欠落实。

临时救助必须要经过救助对象个人申报、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等程序。

由于县民政局无法逐一核实和掌握每位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因此,村(居)的评议和乡镇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

2.无理缠访欠遏制。

按照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每年只能救助一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活确实困难,家中遭遇横祸要求救助的对象;二是个别人听到同村或同社的人要到了钱,心里不平衡,认为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于是到乡镇或民政局要求救助,甚至有些人为了博得别人的同情,将家中80、90岁的老人或者是家中的残疾人用轮椅推到乡镇或民政局要求救助,而这些人本身是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的;三是部分人去年因为家中生活困难享受到了临时救助,今年家庭生活有所好转,心想我去年要钱那么容易,今年再要个钱走,产生了依赖思想。

3.政策宣传欠深入。

临时生活救助针对的是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应急性救助,突出“救急救难”原则。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95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95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淮政办发〔2016〕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探索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区在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县区适当增加本级救助资金,救助资金不足的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满足临时救助工作实际需要。

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临时救助资金沉淀,避免出现节日和年底集中支付现象。

二、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摆渡机制”各县区要在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建立临时救助摆渡机制,进一步细化救助对象,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在乡镇(街道)受理、审核方面,由相关工作人员共同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对确定不会“冒估”的救助数额给予先行救助,然后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具体核算后,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相应的临时救助金(相当于按照现有办理流程分两次办结)。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切实维护以流浪未成年人为重点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在街头,无果腹之食、无御寒之衣、无休憩之所,是最特殊的困难群体。

他们多为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影响城市环境、扰乱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日益深入,流浪乞讨特别是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

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应尽职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完善服务,不断提升全省救助管理工作总体水平。

二、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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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X民发[XX]4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将县级审批的临时救助中一般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此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制定此实施办法:一、各乡镇(街)自《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负责一般性临时救助业务的审批和发放。

二、一般性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范围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具有规律性需长期治疗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的其他城乡居民是指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

申请支出型救助需提供学校或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

因医疗支出额度较大。

造成后续治疗无力承担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处理。

已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应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实施和管理。

各乡镇(街)政府安排的一次性救助应包括此类群体。

三、救助程序(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可以“先行救助”,即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将一般性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五)县民政局要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街)实施的临时救助应按月汇总上报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备案。

四、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因火灾、交通事故(无赔偿方或无赔偿能力的)、重大疾病等造成突发困难的急难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

特殊情况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住院经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审核同意后,在临床路径以外医疗单位就医产生且无力承担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年城镇低保标准6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救助,超过城镇低保标准6个月的,通过一事一议渠道解决。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重病、一户多残、完全依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的、或低保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其赡养人、抚养人确实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的低收入家庭。

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不能超过当地6个月(含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具体标准是:1、因医疗支出政策内自付5000—10000元给予1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2、10001-20000元给予2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3、20001-30000元给予3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4、30001-40000元给予4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5、40001-50000元给予5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6、50000元以上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7、支出额度较大或目录外费用较高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解决。

8、1500—4999元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一户多残和孤身一人低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9、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就学有困难需要救助的,每个学生每学期读高中(中专)的1000元、大学的2000元(圆梦大学救助与临时助学救助原则上不重复救助)、尿毒症透析患者每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此类救助,民政局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节日期间的一次性救助和冬季取暖救助,由县民政局根据资金情况确定标准并统一安排实施。

对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的,原则上按照自负费用的10%执行,其中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可按20%执行。

白血病骨髓移植的根据家庭收入状况,按照5—20万元标准救助。

五、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三)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特殊人员(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自理的),其救助金由乡镇民政办按照“一事一议”会议纪要统一管理使用。

(四)“一事一议”的事项,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受委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涉及部门和救助金额大小,召集直接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会商确定特殊救助个案的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一事一议”的临时救助事项仅涉及民政部门的,由县民政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五)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的小额度救助(500—1000元)可以现金发放。

六、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一)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且尚未纳入相应制度保障前,应给予临时救助。

(二)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也应给予临时救助。

(三)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合力救助。

根据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威信度高、口碑好、管理规范的合法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参与临时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项目,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目的、范围、主体、方法、时限、要求和检查验收等具体内容。

同时,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细化工作目标、措施和时限,强化工作条件和管理手段,既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夯实制度基础,又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创造有利条件,既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又要提供发展的空间,努力形成“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

七、建立健全乡级备用金制度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一)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每年年底前,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用于下年度日常急难救助的资金。

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随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临时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

(二)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XX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和程序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县财政局、民政局对乡镇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监管,保证资金作用规范、合理、有效。

八、强化工作措施(一)组织领导。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XX)47号)要求,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教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

(二)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三)加强监督管理。

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细化责任迫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要大力宣传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确救助对象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惩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四)容错机制。

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五)深化急难救助。

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

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工作经验和模式,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九、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的政策调整汇同县财政局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XX县民政局 XX县财政局 XX县扶贫办XX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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