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1b341f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9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桂卫科教[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卫科教〔2012〕15号)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卫生系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医疗、检测、诊断、保藏、生产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6d10e9ddccda38376bafd2.png)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滁州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专业资料word.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滁州市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滁州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cb6fa293fad6195f302ba62c.png)
化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化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化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科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2 化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化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本中心成立化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化验室工作人员XXX、XXX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及成员要积极配合组长做好化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化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1目的规范化验室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操作人员,实验对象和环境安全,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化验室安全运转及在此环境下的所有检测工作。
3职责进入化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所有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4具体要求4.1概述4.1.1本中心化验室用于对检验者和环境有中度潜在危险样品的各项实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具备操作资质的人员可在化验室内工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化验室。
b)在化验室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照生物安全手册的规定进行。
c)化验室内污染的空气需通过高效清洁后方能排出室外。
d)化验室内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公共污水系统。
e)化验室的所有废弃品,必须通过高压灭菌后才能处理和清洗。
必须携出化验室的中间实验材料、更换维修的仪器设备、也只有在确保无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条件下,才能携出化验室。
f)化验室内所有可能造成污染的能够置于生物安全柜内或无菌室的实验操作,置其内进行,以保证化验室内空间的安全。
4.1.2化验室运行的安全性要求本规定的各项要求,首先是为了保证化验室的安全运行,包括防止化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防止化验室操作的病原微生物对环境的污染、防止检测样品的污染,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4.1.3化验室工作的质量要求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化验室的工作质量,即:实验产生的各项结果和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明确完整。
4.2化验室操作规程4.2.1启动化验室.开始工作前半小时。
开启化验室主电源,使化验室及生物安全柜投入运行。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ae8d6aaeaad1f347933f07.png)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市生物安全一级(BSL -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核。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519136e856a561252d36fc3.png)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规准的标室生物安全国家实验水平,依照护物的生物安全防.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北京市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试2BSLBSL1行)》(附件)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1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月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3012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七七七(一)《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自治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aac62bfcc22bcd126ff0c73.png)
附件1自治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与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所列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所列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医疗、检测、诊断、生产等活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BSL实验室)。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BSL实验室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区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厅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自治区管理的医学院校及其他自治区级有关单位的BSL实验室备案。
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包括其他有关部门的BSL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表》报自治区卫生厅,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SL实验室的法人负责本机构内所有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评估,确认本单位所属BSL实验室级别、类别与数量,进行申报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1)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1)](https://img.taocdn.com/s3/m/d15a2e37dd88d0d232d46a51.png)
附件1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内实验室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㈡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有关规定;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㈣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符合《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㈤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㈥设立单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2c50937dd36a32d73758194.png)
附件1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内实验室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㈡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有关规定;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㈣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符合《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㈤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㈥设立单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竞赛题(含答案)1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竞赛题(含答案)1](https://img.taocdn.com/s3/m/129e1f33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0b.png)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竞赛题(含答案)一、必答题(40题)1.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修订的《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实施?2021年7月19日2.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是指根据()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一级、二级的实验室?《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233-2017)(以下简称《通用要求》、《通用准则》)3.哪一级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24.什么部门负责全省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全省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5.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什么原则,负责辖区内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日常备案工作和相关实验活动审批,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原则6.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几级实验室备案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17.新建、改建、扩建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应在建成后()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308.申请办理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名录》中规定的什么相适应?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9.申请办理备案的实验室应配备1名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安全员,负责什么事宜管理协调安全事宜10.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取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什么证书后方可上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11.实验室应建立与实验活动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什么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12.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活动台账与档案,需要认真记录什么情况?实验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检查情况。
2023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考核试题
![2023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考核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9f3b043c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16.png)
2023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考核试题单选题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指南》是何时实施的?()A、2020年12年1日(正确答案)B、2004年11月12 日C、2005年1月1日D、2018年2月1日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A、第一类病原微生物B、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正确答案)C、第四类病原微生物D、第三、四类病原微生物3、以下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中, 哪一等级的生物安全防护最低?()A、 BSL-1(正确答案)B、 BSL-2C 、BSL-3D 、BSL-44、下列哪项措施不是减少气溶胶产生的有效方法:()A、规范操作B、戴眼罩(正确答案)C、加强人员培训D、改进操作技术5、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须有不少于 2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下哪种运输方式目前是不允许的()A、城市铁路(正确答案)B、飞机C、专车D、轮船6、生物安全实验室分为几个等级? ()A、2个B、3个C、4个(正确答案)D、5个7、下面哪种病原可以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分离培养? ()A、HIVB、麻疹病毒(正确答案)C、新冠病毒D、禽流感病毒8、下面哪种个人防护用品不是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必须使用的?()A、乳胶手套B、N95口罩C、面屏D、正压防护服(正确答案)9、下列哪些人员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经过培训?()A、实验人员B、辅助人员C、后勤保障人员D、以上所有人员(正确答案)10、下面哪种病原不能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分离培养?()A、新型冠状病毒B、埃博拉病毒(正确答案)C、黄热病毒D、鼠疫耶尔森菌1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备案。
()A、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C、国家卫生主管部门D、区级卫生主管部门1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A、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B、《海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C、实验室布局平面图;D、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E、专家组出具的符合备案条件的评审意见;F、以上全部(正确答案)1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的提交材料中,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体系应包括(E)生物安全手册A程序性文件(正确答案)B操作规程(SOP)C记录表格D以上全部14、申请备案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海南省病原微生物一级(BSL-1)和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组织专家组对所属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开展自评,确认实验室级别,并由专家组出具是否达到备案标准的评审意见。
生物安全手册 (1)
![生物安全手册 (1)](https://img.taocdn.com/s3/m/4c42eddfccbff121dc3683da.png)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一.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1。
目的规范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操作人员,实验对象和环境安全,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适用范围适用于检验科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安全运转及在此环境下的所有检测工作。
3。
职责进入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所有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4。
具体要求:4.1概述4。
1.1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用于对检验者和环境有中度潜在危险样品的各项实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4。
1。
1。
1具备操作资质的人员可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内工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实验室。
4。
1.1。
2在实验室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照生物安全手册的规定进行.4.1。
1。
3实验室内污染的空气需通过高效过滤器后方能排出室外.4.1。
1。
4实验室内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公共污水系统. 4。
1.1.5实验室的所有废弃品,必须通过高压灭菌后才能处理和清洗.必须携出实验室的中间实验材料、更换维修的仪器设备、也只有在确保无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条件下,才能携出实验室。
4。
1。
1。
6实验室内准备二级全排式生物安全柜,所有可能造成污染的能够置于生物安全柜内的实验操作,置其内进行,以保证实验室内空间的安全。
4。
1.2实验室运行的安全性要求本手册规定的各项要求,首先是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包括防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防止实验室操作的病原微生物对环境的污染、防止检测样品的污染,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4。
1。
3实验室工作的质量要求本手册规定的各项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即:实验产生的各项结果和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明确完整. 4。
2实验室操作规程4。
2。
1启动实验室开始工作前半小时。
开启实验室主电源,使实验室及生物安全柜投入运行。
开启顺序:①开启屋顶风机②开启全排风③开启空调④开启安全柜⑤打开房间紫外线灯.4。
2。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e75bd5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3a.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京卫科教字[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08] 2号)各区县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精神,及时、动态地了解北京地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基本情况,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将其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落实责任部门、受理机构和具体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流程。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备案工作的动员、宣传、组织管理和备案信息的保存、归档,保证备案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二、备案工作将启用《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系统》(单机版),采取书面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的方式进行。
申请备案的单位可登陆北京卫生信息网(www.bjhb.gov.cn)一专题栏目一科技与教育,自行下载《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系统》,按照说明认真填写,及时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
三、为配合做好奥运期间的生物安全管理,2008年备案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截止时间将提前至2008年5月25日。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520969240c844769eaeef7.png)
日,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 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
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
件2);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 请单位,要求在10个工作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 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九条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负责人、实验活动等与生 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含新增)时,应于变更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向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市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变更 (含新增)说明书》(附件4)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令第50号)规定进行实验室及其实验 活动的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备 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
备案表
(试行)
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盖章) :
组织机构代码:
上级主管部门:
(注:肿瘤标志物、激素、特种蛋白、出凝血、自身抗体等以及无法归类的检测归入临
床检验)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名称
地址
所在区(县)
联系人
联系
传真
电子信箱
始建时间
占地面积
实验室所属机构名称
(可不具备法人资格)
实验室用途
□研究□教学□临床□疾控□检疫检验
□生产□其他(请注明)
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与数量1
BSL-1个BSL-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