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盐湖资源经济的开发与利用
价值 l . 62 7万亿元 , 中湖盐、 其 氯化钾 、 、 等九种矿产居全国之首。在 国家的大力支持和鼓励下, 硼 锂 通过近五十年 时间 的不懈努 力, 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取得 了实质性的进展 , 对 同时通过论证盐湖资源的开发使 大家了解到青海盐湖集 团循环经济 园区的开发 和建设情 况, 一个素有高原现代 化化 工城之称的西部大开发项 目已在青海省格 尔木 市盐湖工
藏高原北部的一个山间盆地 , 东西长 8 0公 南北 宽 3 0 0 0 公
里 , 中 闻 的 四大 碰 地 之 一 , 是 盆地 内 有 大 小 盐 湖 3 3个 , 占柴
达木盆地的 2 . 6 %。以钾 、 、 、 、 5 钠 镁 硼 镡为主体的五大盐类资
源 储 量 达 3 l.* 0吨 , 61 1 3 占总 储 君 的 9 % 、其 巾 , 化钾 、 6 氯 氯
令省 第 一 .
( 经 济结 构 渊 整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 渐形 成 规 模 化生 产 二) 逐
二、 盐湖 资源 开发与 利用 的历程
柴 达 木 地 矿 产 资 源 的 开 发 始 于 2 0附纪 5 代 中 期 , O年
收 稿 日期 :0 0 0 — 6 2 1 — 5 0
度加大 , 这时出现 _ 在 r一些 大中型的企业 , 现在是 同家提 出
两部 大 开 发 优 惠 政 策 后 ,所 体 现 出 的 盐 湖 令 天 心潮 澎 湃 、 风
化镁 、 氯化钠的储 量居全同之首 。面对蕴藏丰富的 自然资源 开发与应用有着其必要的意义 , 同时也是为同家解决西部地 区人员就业 、 改善人 民的生活条件以及提高整体 素质 一个有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年月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青海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的几点建议
工业技术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661 盐湖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工作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我国青海省柴达木盆地具有非常丰富的矿产资源,现已勘查到多达33个含有丰富矿产资源的盐湖,经过四十多年的勘查地质工作以及改革开放后的多年开发工作,不仅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我国目前对青海盐湖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勘查地质工作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大力经济发展,全国普遍进行大型工程的施工和建筑,一方面造成了我国面临资源开发量较大,进而引发资源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的盐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导致的资源浪费情况,致使固定的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的不必要浪费。
地质勘查工作的不细致和缺漏,致使对盐湖矿产资源的勘查情况不深入,得到的勘查数据不能为实际开发施工提高有效、真实的数据。
主要有:由于近些年对钾矿资源的勘查工作加强了补充勘查流程和措施,使得工作效率以及产量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目前勘查工作探明的钾矿资源中,超过70%的钾矿资源(已探明的)是低类别的资源;对矿源的勘查以及抽卤试验的技术水平较低,不能为实际开放施工提供详细数据参考,影响施工的作业进度,如在大柴旦盐湖的硼矿开发中,由于没有对矿源进行选冶工艺的试验,致使开发工作在完成地表丰富矿源的开发后被迫停工;另外,在马海、昆特依、大浪滩等较大的盐湖矿床,由于在勘查中没有采取较大规模的抽卤试验,致使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不详,无法进行开发工作;最后,在盐湖矿产的开发工作中,由于勘查工作的不足,致使没有探明伴生矿物资源的存在以及储量,进而导致抽卤后将富含的矿产资源液体直接排除,使资源的盲目浪费。
这是我国青海地区盐湖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工作存在的一主要问题。
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发展
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发展青海盐湖是中国四大盐湖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盐湖。
它位于青海省西北部,面积约4,500平方公里,盐资源丰富,尤其是钾盐资源。
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青海盐湖钾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青海盐湖钾盐资源概况青海盐湖是一个典型的氯化物型钾镁卤水体系。
其中钾含量较高,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钾储量之一。
据估计,青海盐湖地区储量达到了1.3亿吨左右。
二、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现状1. 开采方式目前,青海盐湖地区主要采用的是传统的浅层卤水井开采方式。
这种方式存在着采收率低、环境污染等问题。
2. 开采企业目前,在青海省内外已有多家企业参与了对青海盐湖钾镁资源的开发利用。
其中比较知名的企业有:中国化工集团、青海盐湖工业公司、青海盐湖实业等。
3. 开采量据统计,2019年青海盐湖地区钾盐产量达到了约116万吨。
其中,中国化工集团是青海盐湖地区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其在青海的钾肥产能已达到了120万吨/年。
三、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前景1. 需求增长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青海盐湖钾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前景十分广阔。
目前,国内外市场对于高品质、低污染的钾肥需求量持续增长。
2. 技术创新为了提高采收率、降低环境污染等问题,采用新技术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已有一些企业开始尝试使用深层卤水井开采方式,并在提高采收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3. 产业升级未来,随着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将迎来一个全面升级和转型。
除了传统的化肥生产外,还可以开发其他钾盐产品,如钾镁肥、钾硫肥等,以及用于新能源领域的锂电池等产品。
四、青海盐湖钾盐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问题1. 环境污染传统的浅层卤水井开采方式存在着环境污染的问题。
企业需要加强环保意识,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
2. 资源利用率低目前青海盐湖地区的钾盐资源利用率较低,需要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升级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探讨
对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探讨作者:刘国新李长俊来源:《青海国土经略》 2019年第2期刘国新李长俊柴达木盆地素有“聚宝盆”之称,盐湖资源储量在全国的地位十分突出,在青海省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盆地内分布着各种大小不同的地表卤水湖、半干涸湖和干涸盐湖,在这些盐湖中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盐湖矿产资源,而且盐湖矿床具有储量大、品位高、类型全、资源组合好、多种有益元素共生等特点,固、液相矿床均具有很大的工业价值。
近年来,青海省立足柴达木盆地资源优势,依托科技技术创新,以绿色发展理念构建柴达木特色产业集群和循环经济工业体系,已初步建成了全国最大的镁工业基地、钾肥生产基地和锂盐生产基地,实现了从矿产资源采掘的“独轮车”升级为传统化工与新能源、新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多轮驱动”的转变。
一、青海省盐湖资源概况(一)盐湖资源的战略地位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盐湖资源视为同稀土一样的战略资源来进行科学规划、可持续开发与平衡利用。
以钾、镁、锂等为代表的盐湖资源,在高效农业、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材料、环保等产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从资源的社会发展支撑作用和国家资源可供性安全角度来讲,盐湖资源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安全,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资源。
青海柴达木盆地的地理区位决定了其特殊战略意义,青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和示范影响,有利于国家西部地区的稳定。
盆地内天然无机盐类储量超过4000亿吨,其中氯化钠、氯化镁、氯化钾储量均居全国首位,潜在经济价值巨大。
有效开发和利用氯化钠等矿产资源,对我省乃至全国经济产业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增强青海的经济实力,为提高青海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目前,盐湖钾储量占我国已探明钾总储量的96%以上,是我国重要的钾肥生产基地和原料供应基地,盐湖钾肥的生产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
近年来,科学家普遍认为发展高效清洁的二次能源与核能将是解决人类能源问题的最有效途径,锂及其同位素在储能材料和未来的热核聚变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否在富含氯化镁的盐湖资源中有效提取锂及其同位素,对我国未来能源安全影响重大。
青海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发展前景
湖矿产资源,素有 " 盐的世界 " 之
溴, 碘, 铷等共伴生元素 .在相当多 发, 湿度等因素则显得异常重要, 柴 称.主要的钾镁盐矿床分布在盆地 � � � � 的盐湖卤水中钾 , 镁, 锂, 硼, 溴等 达木盆地年降水 2 0 50 /,蒸发 中, 西部; 硼矿床和锂 矿床分布在 � � � 均达到单独开 采或综合 利用的品 量3 000 /, 自然条件良好. 但开 盆地中部;锶 矿床分布在 盆地西 位要求和技术经济指标 .个别盐湖 发环境亟待改善, 除沿青藏等铁路 部; 湖盐矿床则遍布柴达木盆地. 钾的 含量 在卤水 中可 高达 3 %以 二是查明资源储量大:钾盐 , � � 上,硼在每升卤水中可高达 2 4 , 镁盐 , 芒硝 , 锂矿和锶 矿等 5 种矿 � � 锂均达到 1 左右, 铷为 4 0 6 0 � 产居全国第 1 位, 钾盐占全国现有 ,溴达到 2 00 6 00 � 1. 由此可 储量的 9 5 % . ; 湖盐 , 硼矿和溴居全 沿线的一些湖区外, 大都远离铁路 线,有些资 源丰富的湖 区如大浪 滩, 一里坪 , 西台吉 乃尔湖区等则 交通十分不便, 供水 , 能源, 通讯等
2 约3 . 18 万 ,占 盆地 总面 积的 2 6 . 5 % ,其中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盐
湖的 卤 水 经日 晒 后 , B 2O
3
高 度富
的 9 5% 以 上,但远不能 与欧美相 比, 如俄罗斯与加拿大钾盐储量超 过3 00 多亿吨 (K 2O ) . 因此, 需要在 柴达木盆地 继续开展以 钾为主的 盐类矿产勘查, 寻找出更多可供开 发的钾盐基地 . 六是自然条件良好,开发环境 亟待改善:盐湖资源开发在获得加 工所需的矿物原料手段上,大多是 利用自然能, 走天然相分离的路线 . 因此,湖区的自然条件如降水 , 蒸
青海省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前言青海省的盐湖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以柴达木盆地为中心的盐湖资源富集区素有聚宝盆之称。
盐湖矿产资源的开发已成为青海省国民经济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以钾盐为主的盐类产品在国内享有盛誉。
依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调整结构创特色、改革开放促发展、依靠科技创效益”的经济发展战略,结合国内外市场形势及青海省的发展基础,“十五”到2015年期间,青海省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顺应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技兴国战略,作好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各项工作。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是立足现有基础,依托现有城镇和企业,充分发挥现有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作用,结合资源和市场优势,对经济效益好的钾盐资源加大开发力度,综合开发锂、硼、锶等优势资源。
对这些资源的开发要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出有竞争力的名优产品,把青海盐湖资源逐步推向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新阶段。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全省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促进盐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有效保护,充分发挥盐湖矿产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促进青海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本规划可供有关主管部门部署勘查、开发工作,国内外热衷于盐湖矿产资源开发者投资抉择参数。
有关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方面的资料主要取自省国土资源厅(含原地质矿产厅)的有关统计报表,少部分取自《青海统计年鉴》;有关盐类产品供需形势的资料来源于中国地质矿产经济研究院的《矿产品国内外市场形势分析及发展前景预测研究报告》和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主编的《盐湖研究》的有关研究报告。
盐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项目部分来源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资料。
所采用的各类资料截止时限是2000年5月。
本规划的编制始于2000年8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旨在阐明“十四五”期间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文件,是制定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年度工作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三五”期间主要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省情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和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有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青海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锶盐等,以及含有铷、铯、碘、溴、硼等元素的单一组份或多组份共(伴)生的盐类矿产,包括地表卤水和地下卤水。
第四条盐湖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规模开发盐湖资源。
投资开发盐湖资源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矿业权人进行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和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盐湖资源,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盐湖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
盐湖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科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勘查盐湖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及其观测、监测、供电、通信、防护等附属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渠道(管道)、机井、泵站等工程。
国家对大中型水电站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受益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较大、功能较为重要的水利工程也可以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益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主要受益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青海省环境保护法规
青海省环境保护法规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作为一个拥有宝贵生态资源的地方,青海省也十分重视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本文将全面介绍青海省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保护青海省的环境。
一、背景介绍青海省地处中国西北地区,拥有广袤的草原、湖泊和山脉。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为了保护青海省的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青海省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保护法规的种类及内容1.《青海省环境保护条例》该法规是青海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文件,包含了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措施。
其中,主要包括对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定、污染物排放的限制、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排放许可制度、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方面。
3.《青海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旨在保护青海省水资源,预防和减少水污染。
该条例针对水污染的治理提出了标准、控制措施、排放许可等要求,并规定了对水污染行为的处罚措施。
4.《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理是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处理流程,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该条例涵盖了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5.《青海省环境监察条例》为了确保环境法规的有效执行,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环境监察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环境监察的职责、程序、监察措施等内容,以保证环境保护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三、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情况青海省积极推进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青海省加强了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
其次,青海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污染行为的发生。
盐湖开发与保护方案
盐湖开发与保护方案1. 引言盐湖是指地壳中富含盐类的湖泊,在地球上分布广泛。
盐湖的开发对于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维护盐湖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提出一套盐湖开发与保护方案,旨在平衡开发需求和生态保护,实现盐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盐湖开发方案2.1 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富含盐类的湖泊,盐湖的资源利用主要包括盐矿开采、盐水提取等。
为了有效开发盐湖资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盐矿开采:根据盐湖地质、化学成分等条件,选择合适的开采方式和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盐矿开采效率。
•盐水提取:通过蒸发、结晶等方式,提取盐湖中的盐分,生产高纯度的盐产品。
2.2 盐湖旅游开发盐湖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可以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
为了保护盐湖的生态系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开发规模:控制盐湖旅游开发的规模和范围,避免对盐湖生态系统造成过大的影响。
•加强环境监测:建立有效的环境监测系统,定期监测盐湖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提倡可持续旅游:鼓励开展可持续的旅游活动,减少对盐湖生态系统造成的压力。
3. 盐湖保护方案3.1 生态保护为了保护盐湖的生态系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设立保护区:将盐湖及其周边地区划定为保护区,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制定保护计划:制定盐湖生态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措施和时限,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监管机构:建立盐湖生态保护的专门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盐湖保护工作。
3.2 水资源管理盐湖的水资源对于生态系统和开发利用都至关重要,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管理:•合理使用水资源: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案,避免浪费和过度开采。
•加强水质监测:定期监测盐湖水质,确保水质符合环保标准,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
•推广水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加强科技创新,推广水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提高盐湖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3 社会参与与教育为了增强公众对于盐湖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展览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盐湖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依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勘查开发的理念,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一)全面停止申请在先方式出让矿业权,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矿业权。
除下列两种情形外,其他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
青海全面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阶段,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成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发展主题,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紧迫。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规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行动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行动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青政办〔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行动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行动方案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8日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行动方案编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根据省政府研究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行动方案编制工作方案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动方案编制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盐湖、参加全国两会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以打造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为目标,通过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培育形成若干个行业产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资源互补、产业融合、科技融通、人才互动、技术领先的产业集群,形成世界级盐湖资源富集地、优势产业聚集地、重要产品主产地、技术工艺创新地、人才培养输出地、循环经济示范地,推动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行动方案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行动方案》采取“1+N”形式,即形成《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行动方案》1个主行动方案;全球盐湖产品需求及青海盐湖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研究、“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盐湖产业绿色发展路径研究、推进盐湖资源融合循环发展研究、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重点要素需求预测及矿产资源、水资源、基础设施、生态保护、氯平衡和政策等若干个前期研究课题。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意见
d25914--010625xjk
lar_22537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四)加强监督管理,打击违法采矿、规范矿业活动。建立以县(市、行委)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内以“三率”指标为主的矿山企业资源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和考核指标,并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无证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已经勘查、开采的矿区,要全部标示到1/5万或1/10万地形图上。重点打击非法采矿,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正常的矿业开发和矿产品流通秩序。淘汰落后的采矿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补偿费征收责任制,稳定征收面,提高实征率。
三、检查办法
各地要加强对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和矿产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检查工作采取州(地、市)自查,省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工作分年度进行。省上每年抽查部分地区。州(地、市)自查由各地自行安排。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措施。
一、工作目标
(一)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要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今年着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调处矿业纠纷;对新发生的矿业纠纷,要在3个月之内依法处置。在矿业开发活动集中的县或有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埋设界桩,到2002年埋桩率达到50%。对新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
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安全保障第三章自然保护地建设第四章生态保护修复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绿色低碳发展第七章生态文化保护弘扬第八章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是指按照党中央对青海的战略定位,以建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新高地为统领,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绿色发展、国家公园示范省、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高地,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第三条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为纲,正确处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更加优化,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增强,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坚持低碳节约、绿色转型、共建共治、全民共享、改革创新、示范引领。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岗位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青政办函[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3]67号)海西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将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上升为国家战略,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分工方案。
一、组织保障成立青海省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统筹协调和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具体分工(一)推动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上升到国家战略。
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全面系统地分析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结合我省盐湖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积极借鉴中科院、工程院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成果,于6月底前提出将盐湖资源综合利用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意见建议,并起草完成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报告》。
(二)完善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结合国务院批复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省政府批复的《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主导产业体系规划》及中科院、工程院关于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梳理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思路,研究提出盐湖资源综合开发规划路线图,初步编制完成《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方案)》,于6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在此基础上,对《总规》进行修编。
(三)谋划重大项目。
由各有关单位分别编制方案,按近中远期时序,谋划一批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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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轻工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6.01
【实施日期】2001.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1日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锶盐等,以及含有铷、铯、碘、溴、硼等元素的单一组份或多组份共(伴)生的盐类矿产,包括地表卤水和地下卤水。
第四条盐湖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规模开发盐湖资源。
投资开发盐湖资源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矿业权人进行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和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盐湖资源,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