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
“双随机”系统所需的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工程项目库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五条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单独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则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从工程项目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不少于2次。
同一年度内省住建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内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00人,专家不少于50人。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所属库级、地区、联系电话(手机)、学历、职称等。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
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数字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9-10-22 | 信息来源:| 点击数:为加强和规数字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分类第一条数字骨干工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围绕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特点的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
第二条数字示工程,是指根据社会不同层面和领域的实际需求,运用基本成熟的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系统集成和应用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样板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条件,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和信息应用系统,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项目。
第四条数字其它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数字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建设环境、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选项条件第五条符合数字"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数字有关的标准、规、要求。
第六条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在国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原则上应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建设方案确实可行。
第七条符合相关产业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应面向应用,需求迫切,目标明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业主明确、领导重视、有相应的技术队伍,具有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资金落实,筹资渠道明确。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数字建设发展规划,在省数字办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审查,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数字办按照数字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用户手册厦门海迈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05月12日目录1. 系统概述 (1)1.1. 系统目标 (1)1.2. 用户的基本需求 (1)2. 登录系统 (1)3. 施工许可证管理 (3)3.1. 新立审核 (3)3.1.1. 新增新立 (3)3.1.2. 编辑新立审核 (6)3.2. 变更审核 (6)3.2.1. 新增变更 (7)3.2.2. 编辑变更 (9)3.3. 补办审核 (10)3.3.1. 新增补办信息 (10)3.3.2. 编辑补办信息 (12)3.3.3. 删除 (13)3.4. 注销审核 (13)3.4.1. 新增注销审核 (13)3.4.2. 编辑 (14)3.4.3. 删除信息 (15)3.5. 许可证打印 (15)4. 开工报告管理 (17)4.1. 新增开工报告 (17)4.2. 编辑修改 (18)4.3. 删除开工报告 (18)5. 竣工备案管理 (18)5.1. 新增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 (19)5.2. 编辑修改 (21)5.3. 删除备案信息 (22)5.4. 开工报告的新增、编辑和删除 (22)6. 汇总统计 (22)6.1. 在建项目分地区面积统计 (22)6.2. 工程竣工项目信息统计 (24)6.3. 在建项目分地区合同价格统计 (24)6.4. 已竣工项目分地区合同价格统计 (24)6.5. 在建项目分工程类型统计 (25)6.6. 已竣工项目分工程结构类型统计 (25)6.7. 在建项目分工程类型统计 (25)6.8. 已竣工项目分工程类型统计 (25)6.9. 在建项目基本信息统计 (25)6.10. 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统计 (25)6.11. 市场主体在建项目基本信息统计 (26)6.12. 市场主体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统计 (26)6.13. 市场主体(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基本信息统计 (27)6.14.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基本信息统计 (28)6.15. 在建各地施工许可证信息统计 (29)6.16. 已竣工各地施工许可证信息统计 (29)7. 档案管理 (30)8. 系统管理 (31)8.1. 组织管理 (31)8.2. 角色管理 (33)8.3. 用户管理 (35)8.4. 权限管理 (36)8.5. 代码管理 (37)9. 系统图标简介 (38)前言本用户手册力求使用非专门术语的语言,充分地描述福建省房屋拆迁管理信息系统所具有的功能及基本的使用方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 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 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 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 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 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及市(县、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涉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设区市、县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省级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由各级监督机关依法委托具备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
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网址:),采用下列方式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通过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中国(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法人库、人口库等大数据,依法依规对投标信息、投标行为等进行分析,实现提示预警与监督。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最新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手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手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手册(建设单位)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目录福建省建设工程 (1)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 (1)使用说明 (1)1.系统配置 (3)2.登录系统 (3)3.建设单位 (4)3.1.建设单位注册 (4)3.2.工程项目申报 (6)3.2.1. 工程项目管理 (6)3.2.2. 单位工程管理 (9)3.3.提交项目工程 (11)3.4.项目工程查看 (11)1.系统配置1)系统采用B/S结构,支持WINDOWS 98/WINDOSWS 2000/WINDOWS XP操作系统;2)建议用户使用IE6.0或者FireFox2.0以上版本浏览器,以便正常使用本系统;3)须确保电脑可上网,并正常连接服务器,推荐使用宽带上网。
2.登录系统1)确保电脑可以上网的前提下,启动IE或FireFox等浏览器;2)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网址:/。
访问到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3)点击“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系统”进入系统,如果系统正常可看到如下界面: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系统。
3.建设单位3.1.建设单位注册在系统登录页面,单击“注册”按钮,系统自动进入注册页面。
如下图所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单击查看图标,进入主管部门选择窗口,如下图所示:选择相应的主管部门,完成后单击注册页面的“下一步”,进入填写账号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完成后单击下一步:最后单击“完成”。
3.2.工程项目申报3.2.1.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用户使用之前注册的系统登录帐号及密码登录系统,具体操作请查看详见4.1新用户注册说明,在在系统主页面中选择“工程项目管理”菜单中“项目工程申报”子菜单,即可进入工程项目申报页面。
如图:项目工程申报在项目工程申报页面中,单击“增加”按钮。
系统跳转到新增项目页面,如下图所示:新增工程项目窗口注意:工程项目需要正确选择工程项目的工程所属监督机构;选择方式如下:1、点击工程项目监督机构框后面的按钮;2、系统弹出工程项目监督机构选择框;3、选择工程项目监督机构所在地,可点击“+”展开选择到具体地区;4、选择后,弹出选择框下方显示选择的内容;表单填写完毕后完成后单击保存。
行政执法专业考试模拟试题
行政执法专业考试模拟试题填空题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全部特定条件,否则该联合体投标无效。
----《厦财购【2011】6号文》6.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的认定为无效投标。
----《厦财购【2011】6号文》7.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8. 信息系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9. 违反“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1. 某用户分配的网络地址为192.24.0.0~192.24.7.0,这个地址块可以用192.24.0.0/21 表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闽建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依法履行我厅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规范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服务项目建设,制定《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省管工程)的招投标(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招投标,下同)。
本制度所称省管工程,是指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厅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和省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2、非省管工程原则上不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特殊情况需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由省交易中心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抄送相应监管机构),方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监管职责分工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由设计处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由建筑业处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设计处、建筑业处与造价总站、工程处为监管机构)。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1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
第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审批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福建专项规划、部门顶层设计成果,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意见。
项目建议书参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附件一)。
尚有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省数字办负责组织审理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立项的,综合数字福建建设需要、建设条件、应用准备等因素后列入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4【实施日期】201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九月四日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第四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信息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告知同级信息化统筹协调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一、监督检查机构二、监督检查职责(一)监督检查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等行为,有权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该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二)监督检查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各监督检查小组牵头单位及时向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小组汇报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监督检查内容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3、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科学组织施工,规范设计变更;5、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1以上监督检查由发改委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内容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2、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3、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4、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以上监督检查由建设局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三)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内容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3、对中央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款核算、专人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经2017年7月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7月7日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以下同)及从业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操作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建筑施工)用户操作手册福州特力惠电子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五月目录1系统简介 (1)2系统运行环境 (1)2.1服务端配置环境 (1)2.1.1数据库服务器环境 (1)2.1.1.1硬件环境 (1)2.1.1.2软件环境 (2)2.1.2应用服务器环境 (2)2.1.2.1硬件环境 (2)2.1.2.2软件环境 (3)2.2客户端配置环境 (3)2.2.1硬件环境32.2.2软件环境32.3系统运行环境基本设置 (3)2.3.1浏览器设置 (3)2.3.2安装控件63公共单元操作方式 (7)3.1系统支持的录入方式 (7)3.1.1单行文本框输入 (7)3.1.2多行文本框输入 (8)3.1.3下拉列表输入 (8)3.1.4弹出窗口选择输入 (8)3.2系统公共操作说明 (9)3.2.1日期选择框的使用 (9)3.2.2查询操作说明 (9)4系统基本操作介绍 (10)4.1系统登录 (10)4.2建筑施工企业入口操作介绍 (10)4.2.1企业基本信息 (11)4.2.2系统自行采集信息 (13)4.2.2.1合同额(房建、市政) (13)4.2.2.2合同额(房建) (14)4.2.2.3合同额(市政) (14)4.2.2.4纳税信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15)4.2.3信用信息申报 (16)4.2.3.1施工产值 (16)4.2.3.2奖励信息 (18)4.2.3.3不良(处罚)信息 (21)4.2.4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24)4.3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操作介绍 (27)4.3.1首页274.3.2待审核信用信息 (28)4.3.2.1奖励信息审核 (28)4.3.2.2不良信息审核 (31)4.3.2.3纳税人信息审核 (34)4.3.3企业不良信息录入 (36)4.3.4企业异议受理 (39)4.3.5企业综合评价 (42)4.3.6企业信用档案查询 (43)4.3.6.1纳税人信息查询 (43)4.3.6.2施工产值信息查询 (44)4.3.6.3奖励信息查询 (44)4.3.6.4不良信息查询 (45)4.3.7已生效的信用信息 (46)4.3.7.1纳税人信息 (46)4.3.7.2不良信息 (46)4.3.7.3奖励信息 (47)4.3.7.4施工产值信息 (48)4.3.7.5企业合同履约行为 (48)4.3.7.6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49)4.3.8变更信用信息(主管部门) (49)4.3.8.1通常行为奖励信息 (49)4.3.8.2通常行为不良信息 (52)4.3.8.3部门录入不良信息 (55)1系统简介建设统一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规范信用信息接口数据标准,打造覆盖行业内所有领域、专业行业内的从业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形成“一个平台对外”的信用信息收集、公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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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4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
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第四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信息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告知同级信息化统筹协调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第二章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
第七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建设活动,承担安全保密义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八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并且签订安全保密合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九条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实际需求,执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与策划设计,对咨询服务与设计质量负责,并不得参与同一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信息系统工程招标代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