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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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4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

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第四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信息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告知同级信息化统筹协调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第二章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

第七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建设活动,承担安全保密义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八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并且签订安全保密合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九条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实际需求,执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与策划设计,对咨询服务与设计质量负责,并不得参与同一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信息系统工程招标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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