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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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 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收入预算则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收入管 理更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硬化支出பைடு நூலகம்算约束
第一,建设廉洁政府的预算原则。
➢ 确定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 支平衡的原则;
➢ 强调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 格控制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预算法》修改三大突出亮点
➢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 确立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相统一的法律规
范和管理制度。 ➢ 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预算管理“全口径” 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
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为增强预算完 整性,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都应当纳入预算”,确立包括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 算体系。----预算之外政府无收支。
明确地方债务问题 第一,举债方式----发行政府债券。 第二,举债主体----省级政府。 第三,举债规模----风险评估,上限管理。 第四,举债用途----公益性指标项目。 第五,举债程序----政府汇总上报,人大审议 批准。 第六,监督约束----纳入预算,违法追责。
预算法定与支出问效
第一,除三种情形外,年初预算必须经人大批准才能 执行。
第五,加强对财政支出绩效的审查。
小结:未批准无预算----无预算不支出----凡 支出必问效。
预算民主与预算公开 第一,《预算法》本质上是人民对所有公共权
力机关进行监督的法律,体现预算民主精神。
我国立法和法律监督实行代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 对财政预决算草案的审查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 代表大会要接受全体人民的监督。
例外: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 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 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各级政府接受上级增加专项转移支付, 应向本级人大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人大审查预算重点发生变化,由收支平 衡情况、赤字规模转向财政政策及收支的合法性、 合理性。
第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所有财政事项应向 社会公开。
➢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 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 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 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 时向社会公开。 ➢ 审计监督纳入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审计情况。
➢ 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 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
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 性支出; ➢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 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第二,预算调整必须先报经人大审议批准。
➢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创新预算控制方式
第一,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从法律上切断 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途径,增 强年度预算的约束力。---政府要理性。
第二,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
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
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四,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
➢ 对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 正,严厉追责。
第二,硬化政府支出预算约束----这是现代预 算管理的灵魂,不能随意开财政支出的口子。
➢ 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 ➢ 限制年中出台收支政策;
➢ 规范超收收入使用。
优化分类编制预算 “一本预算两个维度分解”----各级预算支出
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预算法》修改过程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于2015年1 月1日施行。本次预算法修改,历经10年酝酿,越 跨三届人大。
《预算法》修法宗旨和原则 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建立现代 财政制度。
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函 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违 反本法的财政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检举人依法受 到保护。
法律责任:大量增加篇幅,内容明确具体。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权责发生制 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
期可持续性。
谢 谢!
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经济 性质分类分为类、款。预算编制精细化,有利于人 加强审查监督。
改善转移支付结构
第一,提高一般转移支付比重;逐步达到60%以
上(国发【2014】45号)。
第二,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 移支付。
第三,上级政府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 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 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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