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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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渔业法》

1986年《渔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渔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保护渔业资源,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渔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和渔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渔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渔业经济发展方针,制订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从而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发展渔业生产的积极性,给渔业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和活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渔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

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国际海洋制度的变革,渔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渔业持续发展的需要,从1994年起,农业部即开始组织《渔业法》修改工作。五年多来,全国渔业系统的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为《渔业法》的修改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三次审议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其中125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江泽民主席当天发布第38号主席令公布了该《决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法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新《渔业法》在鼓励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强调养殖水域的统一规划;在大力扶持、鼓励远洋渔业同时,明确全面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加强对远洋渔业的许可管理。同时规定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此外还强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保证水产品质量的提高。这些科学管理渔业的规定,消除了渔业生产中

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充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是扩大和调整适用范围,体现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接轨。新《渔业法》在总则中,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同时,根据我国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养护与管理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有关船旗国义务的要求,增加了到公海从事捕捞必须获得许可的规定,并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我国渔业管理适应专属经济区制度并与国际渔业管理相接轨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是完善了渔业管理制度,适应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变化。新《渔业法》高度重视渔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建立并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将原法规定的从事内水、近海捕捞实行许可,扩大到全面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并严格许可证的发放;同时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大中型渔船应填写捕捞日志制度,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度等,切实加强捕捞强度的控制。为了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增加了水产养殖要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生态环境的污染等规定,进一步与《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相衔接,从而使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平衡成为21世纪渔业管理的主要目标。

四是规范了行政主体行为,适应渔业管理的依法行政需要。新《渔业法》根据国家有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对渔业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一系列规范的同时,还注重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捕捞业一章中,对渔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关于核发捕捞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总量等行政行为也规定了具体要求。同时,为了确保依法行政,新《渔业法》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规定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

任。这些规定,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将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五是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适应市场经济下依法治渔需要。新《渔业法》对原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对禁止性、义务性的规范,基本上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保证渔业执法,根据海上渔业执法的特殊性,规定了海上执法的临时行政强制措施。与原法相比,新《渔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全面、具体,操作性更强,将会有力促进渔业在市场经济下健康、有序发展。

新法贯彻实施要点

新《渔业法》赋予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新的历史使命,为保证新《渔业法》的顺利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抓紧调查研究,尽快完善配套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新法的全面实施。

一是全面贯彻养殖业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养殖证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一个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新《渔业法》对养殖证制度加以完善,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渔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渔村的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积极承办、全面推进养殖证的发放工作,要做到积极稳妥、严格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此外,要在政府支持下,加强商品鱼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划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防止荒芜;要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和科学指导,严格执行水产新品种的审批、苗种生产和进出口审批制度,全面加强养殖生产的管理,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是争取政府支持,鼓励和扶持远洋渔业的发展。新《渔业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为远洋渔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法律依据有了,就要充分体现政策,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发展远洋渔业的支持;另一方面,要依法严格实行审批

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减少涉外事件的发生,并防止一哄而上,避免不遵守国际惯例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强渔船管理,全面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新《渔业法》为捕捞业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对原法捕捞许可的充实和完善,是控制渔船盲目增长的主要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捕捞许可证发放条件的规定,特别是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船网控制指标相适应,不得突破。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创造条件,稳步推行捕捞限额制度。捕捞限额制度是新《渔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渔业管理制度。对此要有高度的认识。考虑到捕捞限额制度是一个新的法律制度,目前全面执行还有一定难度。对此,各地首先要积极探索,如逐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统计制度,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准确的决策数据;建立比较规范的渔捞日志填写制度;开展限额捕捞制度的试点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一套关于渔业资源总量的调查与评估制度,渔船数量控制制度,渔船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制度,上市渔获物数量监控制度等等,为将来全面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创造良好机制。

五是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是渔业发展的基础。要加大渔业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力度,包括加强人员、资金、装备建设,健全资源与环境监测体系;科学确定鱼类产卵场、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管理措施并切实加强保护;全面加强监督和查处的力度等。同时要注意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要按不同法律的分工和规范内容做好工作。

六是推进渔港立法,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这次修改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增加了渔港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充分说明国家对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但是渔港管理涉及面广、难度大。姜春云副委员长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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