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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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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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 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进深小于或者等 于0.5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照本条第 (四)项关于阳台的规定执行。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 结构且进深小于或者等于0.5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 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 合范围以内或进深大于0.5米的,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七)住宅分户门、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的建筑空 间,均属套内使用空间,除设计规范有规定外,均应按其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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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和义务 1、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
知承诺的实施,以及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 等的推进工作,并负责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 的具体实施。
2、各区(县)规土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3、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业协会配合推进告知承诺的 实施。协助建立诚信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相关诚信数据。 配合做好规划管理法规、规范的宣传,以及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 的组织培训工作,并发挥沟通联系规土管理部门、建设和建筑 设计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 认识,共同促进告知承诺的有效实施。
建筑设计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如违反承诺,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在诚信信息库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 在规土网站上发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在一年内暂缓 受理该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日照分析报 告》)。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近日制定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本文将对该送审稿进行详细解读,以提供一份全面了解该规定的参考。

该送审稿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计算基本点、计算面积、特定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的审核和公示、附则。

这些部分的内容将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和管理提出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在总则部分,该规定对建筑面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将建筑面积定义为建筑物各层面积之和,包括室内及室外的面积。

同时还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将与上海市相关法规相衔接。

此外,还强调了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接着,计算基本点部分规定了建筑物的基本构成要素和其计算要点。

其中,明确了建筑外立面、楼梯井、垃圾场、车库以及半地下室等区域应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在建筑面积内,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此外,还进一步规定了大跨度、过渡层、建筑纵深等特殊情况下的计算要点。

在计算面积部分,该规定对建筑物不同层次的计算面积进行了规范。

其中,明确了建筑物的净高度、建筑物分层与分户等因素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并提供了相应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

同时,还规定了各类主要功能区域的计算面积要点,如屋顶花园、露天绿化、公共走廊等。

特定计算方法部分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异形建筑、无强电设备的建筑、地下建筑等,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

此外,还就建筑物组团与外墙重叠部分的计算等问题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

计算结果的审核和公示部分提出了对建筑面积计算结果的审核、公示及抽查等要求。

建议建设单位将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提供计算依据和证明文件,以便相关方面对其进行监督和核查。

最后的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该送审稿的实施日期、配套文件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总体而言,该送审稿详细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及管理的各个方面,从计算基本点到计算面积、特定计算方法、审核和公示,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9.18
•【字号】沪规土资建〔2016〕734号
•【施行日期】2016.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
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2016〕734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进行了评估,经2016年9月12日第6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继续实施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2019年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方法,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该规定于2024年发布并实施,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规定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上围护结构外表面的面积总和,包括主体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全部建筑构件、设备及附属构筑物的全部面积。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

计算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主体建筑、设备用房、功能配套用房、辅助用房和附属构筑物等,但不包括室外设备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以及开放式阳台等。

此外,该规定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平面投影法进行,即将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各层平面进行分析和求和。

对于各层平面上的不规则形状的结构和构件,可按照实际形状进行计算或采用适当的几何平均法。

在计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计算不准确或存在漏算等问题导致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失真。

针对户外有遮挡物的情况,可使用遮挡系数进行修正。

同时,在计算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共用设施面积时,应遵循均分原则,即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该规定也强调了建筑面积计算的监管和审查。

建筑面积计算应由相关建设部门进行监管和审核,并且对存在争议的计算结果进行认定和裁决。

对于违规计算建筑面积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总的来说,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为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规定了面积的定义、计算的范围、方法以及监管和审查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确保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的和谐与发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3.15•【字号】沪规法〔20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起草说明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容积率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调控手段,也是和开发商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指标,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又是和容积率计算直接相关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发现,由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不健全,开发商通过一些新名词偷换概念、混淆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从而达到偷容积率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住宅开发楼盘两房两厅两卫的房型通过入户花园、室内花池、连廊、设备平台等尚无明文是否计入建筑面积的名词概念的偷换,竟然可使实际使用空间达到四房两厅两卫,销售面积达到159㎡,偷报面积占实际面积的20%~40%,这对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容积率计算标准、房地产确权面积计算规则,以及城乡规划管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造成了土地利用空间资源、税收的流失。

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决定针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力争通过1至2 年的专项治理,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加强监管,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治理。

200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把容积率问题的治理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

由此可见,中央对于容积率专项整治工作的力量和决心。

2000年,原市规划局制订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156号),该规定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的四个文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建房(1995)第517号)、《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计算目的的不同,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形。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25日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文发布,根据2013年9月28日《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3〕677号)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先明确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的每个楼层的建筑面积、阳台的建筑面积以及其他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等。

地下建筑面积则指地下楼层和地下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

该规定还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采用实测法,即直接测量建筑物的实际面积来计算。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面积计算方法,例如斜顶和凹挑的建筑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面积调整。

该规定还对建筑面积计算的程序和文件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面积计算时,需要编制建筑面积计算表,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进行记录。

此外,建筑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出具建筑面积验收报告,以备相关部门审核。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上海市的建筑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避免了不同单位和个体对建筑面积计算的不一致和混乱。

这对于保证建筑面积的公正、准确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该规定对建筑面积计算程序和文件要求进行了规定,使得建筑面积计算具有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这使得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监督和审核建筑面积的计算过程,防止虚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此外,该规定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面积计算的公平和客观。

例如,规定中对斜顶和凹挑的建筑物进行了面积调整,避免了这些特殊构造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

总之,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24版)在规范和统一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明确面积的定义、计算原则以及程序和文件要求,该规定保证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公正、准确和规范,为上海市的建筑行业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四)阳台ﻫ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ﻫ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ﻫ(二)地下室ﻫ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ﻫ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ﻫ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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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版)word版本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版)word版本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精选3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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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划管理暂行 规定精选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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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 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 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9)。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 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 准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 物的室外地面标高。
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 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 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 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三)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 超出4.5米 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 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 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 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四)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 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 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 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 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 项前款规定限制。
建设单位(个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在 诚信信息库中予以登记,并告知相关行业资质主管部门。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核准建筑面积、核计容积率的规划管理
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及相关规定依法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解释)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既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进一
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 则计算:
(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 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 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 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 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 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五)飘窗 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
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挑 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 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5米, 飘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2米, 且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 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 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 详图。
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但尚未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申报时图文不一致的,审批管理 部门未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或无明确适用依据擅自核准建筑面 积、核计容积率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抓 紧自查梳理、及时纠正。
第八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建筑面积并构成违法的设计单位、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 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 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 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 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 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 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 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第六条(报送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
送有关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资料,并填写《单幢建筑物 建筑分层面积表》和《建筑面积汇总表》(见附表一、附表 二),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予以签注盖章。 第七条(历史问题的处理)
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核意见》的,均应按本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
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
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
(六)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 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进深小于或者等 于0.5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照本条第 (四)项关于阳台的规定执行。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 结构且进深小于或者等于0.5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 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 合范围以内或进深大于0.5米的,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七)住宅分户门、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的建筑空 间,均属套内使用空间,除设计规范有规定外,均应按其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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