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典案例
山西旅行社经典案例
山西旅行社经典案例山西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独特的地理风貌。
山西旅行社致力于推广山西旅游,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以下是山西旅行社的经典案例,展示了他们在旅游服务方面的成功经验。
1. 古城之旅:山西旅行社组织了一次古城之旅,游客们参观了山西的几个历史悠久的古城,如太原古城、平遥古城等。
旅行社安排了专业的导游,为游客讲解了古城的历史和文化,并提供了舒适的交通和住宿条件。
2. 名胜古迹游:山西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一次名胜古迹游,包括了五台山、云冈石窟等著名景点的参观。
旅行社安排了专业的导游,为游客讲解了这些景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使游客更好地了解山西的历史和文化。
3. 高铁游:山西旅行社推出了一次高铁游,游客可以坐高铁快速抵达山西各地,节省时间和精力。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高铁票务预订、行程安排等一站式服务,方便了游客的出行。
4. 文化体验游:山西旅行社组织了一次文化体验游,游客们可以亲身参与山西传统文化的体验,如学习太极拳、品尝山西特色美食等。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专业的导师和设施,使他们能够深入了解和体验山西的传统文化。
5. 高山徒步游:山西旅行社组织了一次高山徒步游,游客们可以徒步登上山西的著名山峰,如五台山、黄河壶口瀑布等。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专业的导游和装备,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让他们能够欣赏到山西独特的自然风光。
6. 宗教文化游:山西旅行社推出了一次宗教文化游,游客们可以参观山西的宗教圣地,如五台山、晋祠等。
旅行社安排了专业的导游,为游客讲解了这些宗教圣地的历史和文化,使游客更好地了解山西的宗教文化。
7. 民俗文化游:山西旅行社组织了一次民俗文化游,游客们可以参观山西的传统民俗村落,如壶口瀑布村落、平遥古城等。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专业的导游,带领他们了解山西的传统民俗文化,如民间艺术表演、手工艺制作等。
8. 美食之旅:山西旅行社推出了一次美食之旅,游客们可以品尝到山西的特色美食,如刀削面、炸酱面等。
近年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旅行社违约赔偿纠纷案例简介:某旅游团于2019年7月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五日游。
在行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且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多处错误。
游客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游客因此遭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赔偿纠纷案例简介:2020年8月,某游客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不慎从山体滑落,导致腿部骨折。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旅游者发生意外伤害。
旅行社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旅游购物欺诈纠纷案例简介:2021年5月,某游客在某旅行社组织的购物活动中,购买了一款标价1万元的玉器。
回家后,游客发现该玉器为假冒伪劣产品。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责任,但旅行社以购物活动非其组织为由拒绝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购物活动中,未尽到对游客的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旅行社(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45岁,北京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案由:服务质量纠纷2019年8月,李某通过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等。
李某与旅行社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表、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住宿凭证等证据。
被告则提供了导游资质证明、行程安排变更说明、住宿设施照片等证据。
2.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标准、导游服务等事项。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行程安排不合理,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
具体如下:(1)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多次迟到,且讲解内容单调乏味,未能满足原告对旅游文化的需求。
(2)行程安排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景点游览,导致原告游览时间不足。
(3)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不佳。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行程安排和住宿条件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 旅行社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旅游合同是规范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山西旅行社经典案例
山西旅行社经典案例一、山西晋祠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西晋祠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专注于山西文化旅游的旅行社。
该旅行社以丰富的文化资源和独特的旅游线路受到了广大游客的青睐。
他们提供的经典线路包括:太原古城游览、平遥古城游览、云冈石窟一日游等。
游客可以在导游的引领下,领略到山西深厚的历史底蕴和独特的文化魅力。
二、山西汾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西汾酒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是山西省内首家专注于汾酒文化的旅行社。
他们提供的旅游线路主要包括参观汾酒博物馆、品尝汾酒文化、参观汾酒产区等。
游客可以通过这些线路了解到汾酒的历史渊源、酿造工艺和品鉴技巧,深入体验山西汾酒的独特魅力。
三、山西大同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大同旅游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大同旅游的旅行社。
他们提供的经典线路包括:游览云冈石窟、参观大同古城、游览恒山等。
这些线路让游客可以领略到大同地区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人文历史,尽情享受大同旅游的乐趣。
四、山西吕梁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吕梁旅游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吕梁旅游的旅行社。
他们提供的经典线路包括:游览悬空寺、参观晋商博物馆、游览五台山等。
这些线路让游客可以欣赏到吕梁地区特有的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感受到吕梁独特的魅力。
五、山西运城旅游有限公司山西运城旅游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运城旅游的旅行社。
他们提供的经典线路包括:游览闻名遐迩的云冈石窟、参观运城古城、游览运城博物馆等。
游客可以在导游的带领下,了解到运城的悠久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六、山西晋中旅游有限公司山西晋中旅游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晋中旅游的旅行社。
他们提供的经典线路包括:游览乔家大院、参观灵石石窟、游览五台山等。
游客可以在这些线路中,领略到晋中地区独特的风土人情和悠久的历史文化。
七、山西长治旅游有限公司山西长治旅游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长治旅游的旅行社。
他们提供的经典线路包括:游览长治古城、参观长治博物馆、游览西山风景区等。
游客可以在这些线路中,体验到长治的悠久历史和独特的地方文化。
旅行社案例
旅行社老总用五大案例揭示国人出游陋习2006-9-12 11:12:00 字号:[大中小] 选择背景色:我来说两句在日本京都的一个酒店餐厅里,一群就餐的中国游客看餐厅的景观池中喂养的鲜艳硕大的锦鲤,围观之余,不少兴奋的游客纷纷用手去捕捞,有人甚至将几尺长的大鲤鱼从池中捉起。
此举使就餐的其他客人惊讶侧目,并招来了酒店工作人员的当场制止。
事后,组团的旅行社接到了一纸正式投诉,酒店称中国游客的行为“失态”,建议旅行社在出团前提醒教育自己的客人,否则,他们将拒绝再接中国团。
这是发生在几年前,日本游刚刚开放时的一个故事。
几年后,虽然中国的旅游热逐渐从观光向度假转变,但游客类似的“失态”事件和有意无意表现出来的陋习依然没有灭绝。
从1992年就开始带出境团的中青旅客户部副总经理张华已经亲眼看到或听说过太多关于中国游客在国外的不文明例子。
“导游或领队们经常会互相聊起带团时经历的各种‘笑话’。
其实,细想起来,这是中国人的一种悲哀,根本不可笑。
我们确实需要在游客中倡导一种文明旅游的礼仪,否则,即使以后我们有条件真正畅游世界时,我们在世人的眼中,是一种缺乏素质的形象。
”案例一关键词:就餐自助餐狂灌饮料路上喝前些年带团到澳大利亚,看到一位团友在酒店吃完自助早餐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大号雀巢咖啡杯子,旁若无人地去灌牛奶,当别人提醒他时,他笑笑说,这里的牛奶好喝,带着可以路上喝。
结果,因为天气热,到了下午,大半瓶牛奶只好全倒掉了。
有一次在泰国也遇到类似情况,一个国内的旅游团,其中有一个老太太在用带来的茶杯去灌橙汁时,被服务员看见了,冲她说“NO”,她没有理会,继续灌,服务员上前伸手想关掉开关,被老太太一把推开,险些跌倒。
直到领队出面制止,这才走开。
案例分析众所周知,自助餐须酌量而取,不能带走,国内国外都一样,但这个规矩在旅途时大家常常“忘记”。
少数同胞在酒店餐厅满盘满盘地装盛食物,最后吃不完造成浪费也不觉愧疚,遇上酒店自助餐上有大虾等美食时,有的人还宁可围在菜前站着吃,不顾任何礼仪。
关于旅行社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旅行社法律责任案例,对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组织游客参加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岛旅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景点、住宿、交通、费用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二、案例事实1. 旅游行程安排不符: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游客参观合同中约定的景点,而是安排了其他景点,导致游客未能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2. 住宿条件不符合标准:被告安排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游客对此表示不满。
3. 交通服务不到位: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舒适的交通服务,导致游客在途中受到颠簸,行程延误。
4. 导游服务质量差:被告提供的导游服务质量低下,对游客的问题回答含糊其辞,态度冷漠,导致游客对旅游体验感到失望。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旅游服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未能保证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旅行社案例(团队出发前)5则范文
旅行社案例(团队出发前)5则范文第一篇:旅行社案例(团队出发前)1.导游与领队关系-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2004年夏季里的一天,吉林市的某旅行社接待了一个由48名香港游客组成的旅游团,导游员小田担任该团在吉林市“松花江一日游”的地陪。
上午8点30分,小田在吉林市的火车站迎接旅游团。
她主动找到该团的领队,热情的向其做自我介绍。
领队是一位40多岁的女士。
她见小田年纪很轻,就热情地向其作自我介绍。
领队是一位40多岁的女士。
她见小田年纪很轻,就态度傲慢地说:“你带团有多长时间了?我们可是个大团阿!我的客人要得到最好的接待。
”小田没有计较她的态度,表示一定尽最大的努力,为游客们提供最好的服务。
接着,小田就招呼游客们上汽车,提醒大家带好随身行李和其他物品,并很有礼貌的清点了旅游团的人数。
然后,她吩咐司机开车离开火车站,前往旅游景点。
在车上,小田热情的欢迎大家来吉林市旅游,并十分谦逊的介绍了自己的专业背景和职业经历。
她热情友好的态度和爽快大方的作风,给旅游者们留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
领队这时也开始流露出些许的笑意。
在前往旅游景点的途中,小田不仅认真而生动的进行沿途讲解,而且还发挥自己歌喉甜润的优势,为客人们唱起东北民歌,博得了游客们的阵阵掌声。
另外,小田还教游客学说东北话,介绍东北民俗和东北特产“三宝”。
游客们都认为年轻的小田聪明、活泼、有才华,待人热情、诚恳,对她产生了好感。
在路过阿什哈大摩岩石刻时,领队突然提出,要停车带游客下去游览。
小田耐心的向她解释说,午餐的时间已经订好,如果在这里停留,就会耽误大家用餐。
她建议在返程时再来游览。
可是,领队依仗着自己的资历深,看不起小田,恶声恶气地固执己见,并威胁说,如果小田不听她的话,回去就要向旅行社投诉,让旅行社总经理炒小田的“鱿鱼”。
小田认为不能当着客人同她争吵,但是,又不能顺从她的不合理的建议。
于是,便转而向游客征求意见。
游客都支持小田,指责领队的无理举动。
有位游客甚至表示回去后要向领队所在的旅行社投诉,让老板炒她的“鱿鱼”。
旅行社业务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飞六日游。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张某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景点游览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费用。
2019年7月,张某按照行程安排前往泰国旅游。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实际住宿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未提供相应等级的酒店;2. 餐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提供丰富多样的菜品;3. 景点游览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游览时间不足;4. 旅行社导游服务态度恶劣,多次与游客发生争执。
旅游结束后,张某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极为不满,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2.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旅行社在住宿、餐饮、景点游览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因旅行社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旅行社赔偿原告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2,000元;2. 被告某旅行社赔偿原告张某因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人民币2,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旅行社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案例1 某年,美国公民珍尼??霍姆德参加美国儿科医生访华团来中国旅游,10月26日参观山西大同机车车辆厂。
旅游者从机车旁的铁梯登车,由于车身启动后带倒铁梯,珍尼跌倒后备压在梯下受伤。
旅行社的陪同迅速将珍尼送往车厂医院,后又转至太原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腓骨骨折,复位后以石膏固定。
当时曾建议她住院治疗,但珍尼本人不肯住院,表示愿意随团活动。
经医生同意,旅行社为她准备了轮椅,完成了全部参观活动,珍尼未感不适。
旅行社领导前往慰问并征求意见,珍尼表示满意,也未提出任何新的要求.旅行社为她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
11月5日该旅游团由广州出境经香港回国。
次年4月,珍尼在美国一名医生处检查,该医生认为中方医院复位不妥,遂进行重新手术。
这样使珍尼卧床3个月。
伤愈后,同年10月珍尼以损害赔偿为由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起诉中国外交部和北京某国际旅行社。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 1、美方诉状中的诉讼理由是否合适? 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如果你作为该旅行社总经理,准备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案例2 2006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外地旅客王某等4人参加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四日游”,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全部单程旅游费用。
由于火车票等原因,致使旅游团的出发时间从10月2日8时推迟到10月3日8时,造成王某等人在福州滞留了一天,花去房费100元/人??天,餐费60元/人??天。
按合同规定,到九寨沟住三星级酒店,却被改为住二星级酒店。
九寨沟之游第四天,由于时间仓促,比原接待计划减少了一个景点。
为此,王某等人向福州市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损失。
旅行社却辩称:九寨沟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适逢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前往,运力和住宿困难,这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 1、王某等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解决这一旅游纠纷? 2、该旅行社的辩称是否正确? 3、本案中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4、王某等人如对质监所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如何依法要求重新处理?案例3、误车事故 KZ1015团将于10月17日17:40乘火车离A市赴E市.地陪小胡带领队团游览了清真寺后于16:00将该团带到市中心购物。
旅行社低价团相关案例
旅行社低价团相关案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旅行社低价团的案例:
1.一名中国游客在日本旅行期间,因为所参加的旅行社低价团提供的酒店住宿环境非常差,导致她无法入住,并被迫在机场附近的一家酒店住宿。
她向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退回相关费用,并赔偿她的额外住宿费用和因旅游计划被打乱所造成的时间和精力损失。
2.一名美国游客在加拿大旅行期间,因为所参加的旅行社低价团过度拥挤和混乱,导致他无法享受旅游的愉悦,并且不得不牺牲部分自己的旅游计划。
他向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并赔偿因旅游计划受到影响而受到的损失。
3.一名英国游客在埃及旅行期间,因为所参加的旅行社低价团提供的旅行车辆安全性很差,导致她在一次事故中受伤。
她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用和因此遭受的痛苦和烦恼。
4.低价团导游指导中国游客在国外违规购物,游客之一表示:“导游推销的贵金属饰品,我想了想,这么便宜,在打8折,于是购买了。
到了酒店,我们找今天旁边的旅行社代表看,才发现这根本不是银子做的,是钢的。
”
这些案例表明,在选择旅游团时,低价并不一定意味着较好的体验。
此外,旅游者应当仔细阅读旅行计划和规定,并与旅行社建立双向沟通渠道,以防止发生问
题并解决问题。
关于旅行社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注册地某市,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等。
2019年5月,李某通过旅行社预订了一次前往欧洲十日游的旅游产品。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行程包括巴黎、罗马、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共计10天9晚。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行程安排、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内。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于2019年6月1日前往旅行社指定地点办理了签证手续,并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
旅行社在收到李某的签证后,向其发送了行程确认函。
然而,在出发前一个月,旅行社突然通知李某,由于合作伙伴航空公司航班调整,原定行程中的巴黎至罗马的航班被取消,需更换为火车。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旅行社未提前告知且行程变更导致其旅行体验大打折扣。
李某与旅行社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或提供同等价位的替代行程。
但旅行社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还任何费用,并表示火车作为替代交通方式并无不当。
2019年7月1日,李某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旅行社承担?3.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航班服务,导致行程变更,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李某因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原定行程进行旅游,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李某的损失,法院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李某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巴黎至罗马的景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旅行社应当退还李某因行程变更而产生的部分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人民币5,000元;2. 旅行社承担李某因违约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3. 旅行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0元。
旅行社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旅行社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旅游服务提供商,主要业务包括国内外旅游线路的策划、预订、接待等。
2019年5月,王某通过XX旅行社预订了一条前往云南的7日游线路。
在旅行过程中,王某与XX旅行社发生了纠纷,导致双方陷入法律诉讼。
二、纠纷起因王某在预订时,与XX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住宿标准、交通方式、餐饮安排、景点门票等细节。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王某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1. 住宿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王某在云南的住宿安排为三星级酒店,但实际上入住的是四星级酒店,房间设施和服务质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 景点门票价格不符:合同中约定的景点门票价格为每人100元,但实际上王某在购买门票时,每人支付了120元。
3. 行程安排变更:在旅行途中,XX旅行社未经王某同意,擅自更改了行程安排,导致王某错过了原本计划中的部分景点。
三、纠纷处理王某在发现上述问题后,与XX旅行社进行了沟通,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上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王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在律师的帮助下,王某将XX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门票差价、赔偿住宿费用差额,并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XX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住宿标准低于合同约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2. 景点门票价格不符,损害了王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擅自更改行程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XX旅行社退还王某门票差价,赔偿住宿费用差额,并支付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王某与XX旅行社的纠纷主要源于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纠纷。
2.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服务质量。
旅行社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情:2019年7月,张某某通过某市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国内旅游团。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某某仔细阅读了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旅游费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交通、景点门票、餐饮等事项。
旅游团出发前,张某某收到阳光旅行社的行程通知,其中提到行程中将参观一家特色民俗村,并品尝当地特色美食。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某发现该民俗村并未按约定安排,而是改为了另一家规模较小的景点。
同时,原定的特色美食也未能提供。
张某某认为阳光旅行社的行为严重违约,导致其旅游体验大打折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光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阳光旅行社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原定行程中的民俗村无法参观,故将行程调整。
至于特色美食未能提供,是因为该美食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并非旅行社故意违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某与阳光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 阳光旅行社在行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民俗村参观,并提供特色美食,构成违约。
3. 阳光旅行社辩称的不可抗力因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4.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阳光旅行社退还张某某旅游费用人民币XX元。
2. 阳光旅行社支付张某某违约金人民币XX元。
3. 案件受理费由阳光旅行社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违约责任纠纷案。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行程、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张某某与阳光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和特色美食,为后续维权提供了依据。
经典的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知名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海南三亚五日游”套餐。
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包括往返机票、住宿、景点门票、导游服务在内的全方位旅游服务。
行程中,张某发现部分景点门票与合同约定不符,住宿条件也低于预期,且导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
行程结束后,张某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遭到拒绝。
张某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了张某提供的旅游合同、行程安排、门票、住宿证明、导游服务记录等证据,以及旅行社提供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程安排等证据。
2.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约定存在不符之处,如部分景点门票与合同约定不符、住宿条件低于预期、导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等。
3. 法律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第113条的规定,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张某门票费用差额;2. 旅行社退还张某住宿费用差额;3. 旅行社支付张某导游服务质量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 合同法原则: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2. 旅游服务质量: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消费者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张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积极维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游企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旅行社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旅游企业,主要从事国内外旅游业务。
2019年7月,王某通过XX旅行社预订了前往泰国曼谷的7日游。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王某支付旅游费用人民币8000元,旅行社负责安排行程、住宿、交通等。
合同中还约定,如因旅行社原因导致行程变更,旅行社应提前通知游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纠纷起因2019年7月20日,王某按照约定抵达泰国曼谷。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王某发现旅行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且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
王某多次与旅行社沟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三、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王某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件审理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旅游法》和《旅游合同》的规定,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住宿等。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且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已构成违约。
2.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王某的损失如何计算王某在诉讼中提交了旅游行程安排表、住宿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损失。
法院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结合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认定王某的损失为人民币2000元。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XX旅行社赔偿王某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XX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游客王某遭受损失,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这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旅行社接到一位名叫李先生的旅游团预订,该团共有20人,计划于7月1日前往我国某著名旅游景点进行为期5天的旅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李先生提出要求旅行社提供一份详细的行程安排,并保证景点门票、住宿、餐饮等费用全部包含在内。
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将严格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安排行程,并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二、案件经过7月1日,李先生带领旅游团抵达旅游景点。
在游览过程中,旅行社导游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带领游客参观景区,导致游客游览时间延误。
此外,在游览过程中,导游多次要求游客购买纪念品,且未告知游客景点门票价格,导致部分游客产生误解。
7月5日,旅游团返回,李先生对旅行社的服务提出质疑,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旅行社对此表示,导游未能按时带领游客参观景区是由于交通原因,并非旅行社故意拖延。
同时,导游要求游客购买纪念品是个人行为,旅行社对此并不知情。
旅行社提出,可以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但需扣除因交通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李先生对旅行社的解释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件处理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对旅行社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旅行社确实存在以下问题:1. 导游未能按时带领游客参观景区,导致游览时间延误。
2.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要求游客购买纪念品,未告知游客景点门票价格,存在误导行为。
3.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景点门票价格进行明确说明。
消费者协会认为,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处违约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协会作出如下处理:1. 旅行社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包括景点门票、住宿、餐饮等费用。
2. 旅行社向李先生公开道歉,并赔偿李先生因游览时间延误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3. 旅行社对导游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高服务质量。
旅行社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旅行社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旅行社,主要从事国内外旅游业务。
乙酒店是一家四星级酒店,位于我国某旅游城市。
2019年,甲旅行社与乙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作协议,约定甲旅行社在乙酒店预订客房,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二、纠纷起因2020年5月,甲旅行社组织了一批游客前往乙酒店入住。
在入住过程中,游客发现酒店客房存在严重卫生问题,如床上用品污渍、卫生间异味等。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并向甲旅行社投诉。
甲旅行社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与乙酒店协商解决问题。
然而,乙酒店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三、纠纷经过甲旅行社在多次与乙酒店协商无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及游客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纠纷的详细经过:1. 收集证据甲旅行社收集了游客的投诉信、酒店客房照片、酒店客房卫生标准等相关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2. 沟通协商甲旅行社与乙酒店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要求乙酒店对游客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乙酒店依然拒绝承担责任。
3. 法律咨询甲旅行社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4. 提起诉讼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旅行社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甲旅行社和乙酒店双方的陈述,并审查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1. 甲旅行社作为旅行社,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2. 乙酒店作为酒店,有义务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客房,保障游客的住宿权益。
3. 乙酒店在提供客房过程中,存在严重卫生问题,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4. 甲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酒店赔偿甲旅行社经济损失及游客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山西旅行社经典案例
山西旅行社经典案例1. 游览平遥古城山西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一日游览平遥古城的行程。
游客们品味到了古城的历史文化,参观了古建筑、古街道和古城墙,感受到了古代城市的魅力。
2. 探访五台山山西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五台山的朝圣之旅。
游客们登上五台山,参观了寺庙和佛教文化遗址,感受到了佛教的庄严和宁静。
3. 品味太原美食山西旅行社安排了一次太原美食之旅,游客们品尝了当地的特色小吃和传统菜肴,如太原刀削面、麻花、豆腐脑等,让游客们享受了美食的盛宴。
4. 游览云冈石窟山西旅行社带领游客游览了世界文化遗产云冈石窟。
游客们欣赏了壁画和石雕艺术,了解了中国古代艺术的独特魅力。
5. 品味晋中酒文化山西旅行社安排了一次晋中酒文化之旅。
游客们参观了当地的酒庄和酒窖,了解了晋中地区的酿酒工艺和历史传统,品尝了当地的美酒。
6. 游览壶口瀑布山西旅行社组织了一次壶口瀑布的观光之旅。
游客们乘船欣赏了壶口瀑布的壮丽景色,体验了大自然的魅力。
7. 感受黄河风情山西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一次黄河漂流的活动。
游客们乘船在黄河上漂流,欣赏了黄河两岸的美景,感受到了黄河的浩渺和壮丽。
8. 探秘峡谷景区山西旅行社安排了一次峡谷景区的探险之旅。
游客们徒步穿越峡谷,欣赏了峡谷的奇特地貌和自然景观,体验了探险的刺激和乐趣。
9. 游览大同云冈石窟山西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一次大同云冈石窟的游览。
游客们参观了石窟中的佛像和壁画,了解了佛教文化的深厚底蕴。
10. 探索太原市区山西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一次太原市区的探索之旅。
游客们参观了太原的主要景点,如省博物馆、柳巷、天龙山石窟等,了解了太原的历史和文化。
这些经典案例展示了山西旅行社丰富多样的旅游产品,满足了游客对历史文化、自然风光和美食体验的需求。
通过这些旅游活动,游客们不仅可以享受美食、欣赏自然景观,还可以了解到山西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山西旅行社经典案例
山西旅行社经典案例山西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吸引着众多游客。
下面列举了一些山西旅行社的经典案例,以展示他们在旅游行业中的成功经验和特点。
1. 赏古建筑,体验古代文化:山西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一次独特的古建筑之旅。
游客可以参观山西的古老寺庙、古堡和古建筑群,感受古代文化的魅力。
旅行社安排了专业的导游,为游客介绍古建筑的历史和背后的故事。
2. 品味地道美食,体验山西味道:山西旅行社的经典案例之一是提供地道的山西美食体验。
游客可以品尝到当地特色的面食、烩菜和糕点等美食,了解山西的饮食文化。
旅行社还安排了参观当地传统农家乐,让游客亲自参与农耕活动,体验农村生活的乐趣。
3. 游览名胜古迹,感受历史的魅力:山西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一次深入了解山西历史文化的机会。
游客可以参观山西的名胜古迹,如平遥古城、云冈石窟和大同木塔等,了解它们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
旅行社还安排了专门的讲解员,为游客讲解每个景点的历史和文化内涵。
4. 探索自然风光,感受大自然的美丽:山西旅行社的经典案例之一是提供自然风光探索之旅。
游客可以参观山西的自然景观,如五台山、黄河壶口瀑布和平遥古城周边的乡村风光等。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专业的导游和交通工具,让他们能够舒适地欣赏到山西的美丽自然景观。
5. 体验传统手工艺,感受工艺之美:山西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一次了解山西传统手工艺的机会。
游客可以参观山西的手工艺作坊,如剪纸、木雕和陶艺等,亲自参与制作过程,体验手工艺的魅力。
旅行社还安排了专业的工艺师傅,为游客展示和讲解各种传统手工艺的技巧和过程。
6. 体验民俗文化,感受山西风情:山西旅行社的经典案例之一是提供民俗文化体验之旅。
游客可以参加山西的传统民俗活动,如太原迎新年花市和晋中水灯节等,感受山西的民俗风情。
旅行社还安排了专业的民俗表演,为游客呈现山西传统文化的精彩表演。
7. 提供特色旅游产品,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山西旅行社根据不同游客的需求,提供各种特色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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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象,是旅行社企业展示的行为特征和精神面貌,是社会公众对其认识 后形成的印象两个方面的综合。以“人”为经营对象的特殊行业属性,又决 定了旅行社企业的形象在其经营中具有更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由于旅行 社的组织管理和产品生产链的特殊性,以及生产与消费过程具有的同步性、 产品具有的易复制性等等,旅行社企业的形象塑造具有更大的难度。 《易经》有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天津市黄土地旅行社于1996 年3月7日成立之时,由于旅游市场的竞争激烈和全员都是旅游行业的“门外 汉”等各方面的原因,其境遇只能用一个字来形容:难!然而“黄土地”的 发展并没有按部就班的拉长战线地摸索着前进,而是审视度势去理性地以变 求变,采取了超常规行为的崛起。超常规,就意味着无规律可循、无经验可 学,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总经理王祖淦先生虽然也刚刚涉足旅游行 业,但他凭借着其从政经历所特有的敏锐洞察力和掌握多学科的理论基础, 凭借着其对社会生活和市场的深刻感悟参透,决定要跳出圈子走一条非同寻 常的路——要在短时间内让同行认可、让社会认知,快速完成企业形象的打 造!
天津黄土地无中生有——-事件营销
项目背景 在中国市场转型的特殊环境下,企业的生存环境也随之进入无常态的莫测多变, 企业间的竞争手段开始转向多元化,传统意义上的质量竞争、价格竞争、市场 竞争等逐步暴露出其局限性。今天是一个信息高度共享的“信息时代”,众多 旅游产品也产生了趋同现象。为此,作为现代新经济市场竞争条件下战略手段 之一的——企业形象塑造已成为企业制胜的法宝。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 来自国外企业的强有力的全球化竞争,将使得企业形象更成为企业国际化竞争 的新趋势。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是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的一项 重要的无形资产,因为它代表着企业的信誉、产品的质量及人员的素养等等。 通常,企业形象塑造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需要企业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去 精心培育和建立。一个刚刚成立的新企业,往往在短期内根本还谈不上营造口 碑和塑造企业形象这一概念
作为在市政府工作了十年后下海的王祖淦先生怎么也不能接受和相信这个现实, 怎么可能这么明目张胆、毫无顾及的欺骗同行呢!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然而,虽然地接社严重违约,但王祖淦先生还是一分不少地给这家北京的旅行 社结清了全部团款。王祖淦先生认为:“这次的钱是花痛快了,值得!我买的 绝对不是个教训,而是我的新思路和新生!”只是对团友们所遭遇的不快充满 了自责和内疚!
Hale Waihona Puke 当天的“八仙山”开业典礼非常成功,一千三百多名游客共同见证了八仙山景区 的开业,其社会效益和影响得到了各界人士的一致认可和好评。而当天的主角就 是在当时还名不见经传、刚刚成立不足百天的天津市黄土地旅行社。此次活动不 但给天津市八仙山自然保护区开业造声势助了一臂之力,而且也成功地完成了 “黄土地”旅行社在旅游行业内的形象定位。就像王祖淦先生在活动策划之初对 员工所讲:“我们就是要把‘八仙山’的开业,变成‘黄土地’的开业。我们不 但不需要花钱,而且肯定还会赚钱!” 一时间,几乎所有参加活动的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都争相报道天津市黄土地旅 行社,所有旅游界的业内人士在交口称赞之余也开始认可“黄土地”的实力。所 有参加活动的游客在此后的日子里,也都把黄土地旅行社经常挂在嘴边。时至今 日,已十年过去了,谈起当年的八仙山开业典礼,人们依然还清楚地记得当年由 黄土地旅行社创造的奇迹。“借八仙山开业塑造形象”的项目策划,使天津市黄 土地旅行社在最困难的初创时期,成功差异化地在市场上予以定位,扭转了初创 企业在市场中所处的追随前者的劣势,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从 此,确定了天津市黄土地旅行社在天津市旅行社业中独树一帜的实力形象。
旅行社成立后,虽然立即组织人员上门拜访天津市的各个景区,希望能相互合作并 给予优惠的折扣等方面的支持。但是,所到之处都毫无例外地遭到冷遇,所签的协 议只是常规的例行公事的应付,拿到的折扣和返点则更是无法与同业的价格相比, 所以推出线路的成本比任何一家旅行社都要高。因为你是新成立的旅行社、因为你 一说话就听出你不是圈内的行家、因为你还没有送来过客人……所以,所有人就对 你都没有兴趣。 更沉重的打击则是天津市黄土地旅行社成立后的处女作,是以“砸团”而告终! 1996年3月31日,是“黄土地”人最难忘的一天。就像王祖淦先生感慨所言:“我 们企业做到了当月成立当月就要发团的目标,但我们的企业却是以“砸团”拉开了 操作团队的序幕,开门是一部名著《红与黑》。”1996年3月底,刚成立二十多天 的“黄土地”迎来了第一批游客,这对于新成立的旅行社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王祖 淦先生和旅行社的全体员工都投入了百分之百的热情和积极性,要把第一个团给做 好。通常,天津旅行社操作北京游览线都是自己全程安排、全程带下来,根本不会 交北京的地接社。而“黄土地”一个短短的北京两日游,为保证能开门红,还是托 朋友联系了北京的一家旅行社来做地接。由于缺乏旅行社操作的经验,为保险起见, 出团前反复与北京的地接社联系,商议食宿条件、研究游玩的效果等细节,全体员 工也都满怀信心地等待发团。3月31日,王祖淦先生更是亲自上阵,带着旅游团一 行来到北京。然而,刚抵达北京就是当头一棒!之前联系的北京地接社跟本没有兑 现所承诺的接待条件:三星的酒店变成了郊外的一个“国医馆”;垂钓塘变成了后 院没有了水的喷水池;本身团队是由天津市河东区各医院的医生组成,可一进酒店 就到处被强迫着买药和做各种自费的药疗保健,让客人极为反感…… 之后的三十 几个小时里所发生的一切更是给初出茅庐的黄土地旅行社接二连三的打击,第一个 团就这样被砸的乱七八糟。
“黄土地”人立志从实践中学习,在摸索中前进。他们凭着一腔热忱,门 外汉硬要把旅游做得成功、做的专业,所以说是难上加难。三无客户和被同行 及社会的认可度:成立之初,旅行社根本没有被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同行的认 知和认可,没有社会影响力和固定的客户群。通常作为旅行社业内的一个名不 见经传的小角色,要形成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只有以时间为代价, 通过不懈的努力来慢慢实现。因为他们都从来没有做过旅游,所以就根本谈不 上客户或回头客了。天津市黄土地旅行社成立当初所面临的困难还远不止这些, 其境遇真的是“步履维艰”。
二、“穷则变”——项目策划的背 景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通常,一个新建企业都会遇上各种各样的困难,而对 于新成立的天津市黄土地旅行社来说更是难上加难。穷:困惑、无助。所以,穷 则思变。 1996年3月7日,天津市黄土地旅行社正式成立。作为旅游界的一位“新兵”, 企业处于“三无”的窘境。一无同行业的外联关系:哪里有什么景区、有什么好 玩的地方?不知道!哪里有什么酒店和可以住宿的地方?不知道!有了游客到哪 里去租车、怎么安排?不知道…… 对旅游行业内及相关联的单位一无所知。旅 行社作为旅游产业的中间商,是连接旅游产品供货商与需求者的纽带。旅行社并 不生产任何的实体旅游产品,而是通过购买旅游供货商的产品,通过加工组合, 设计出自己的产品,再销售给旅游者。没有可靠的供货渠道,旅行社的产品就如 同无米之炊,价格和质量也不会存在竞争优势,从而不可能在市场中站稳脚跟, 更不用说盈利。这也是通常情况下新建旅行社的通病,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要通 过在长时间的经营中摸爬滚打逐渐摆脱这种困境,建立起自己的行业外联关系网。 二无专业旅游人才:中国旅行社业通常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在某一个旅行社干了几 年后,羽翼丰满了就另立门户。可王祖淦先生从来没有做过旅游,旅行社中专业 出身的人员也没有。对于旅游业,大家都是地道的外行,这也是天津市黄土地旅 行社与众不同之处。没有专业人才也就意味着没有任何资料和经验可借鉴,一切 都要重新认识、从头学
经过王祖淦先生的精细策划,1996年6月1日,刚刚成立85天的天津市黄 土地旅行社,是一个还不足“百岁”的新生儿之时,精心设计的第一次公开 亮相就在天津市旅游行业一鸣惊人,成为当时天津旅游界的焦点,引起业内 广泛关注,成功地展示了“黄土地”的市场营销和团队操作的整体实力形象, 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漂亮地给企业形象予以定格。在此之后,王祖淦先 生短期内又接二连三密集地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旅游产品和盈利模式、并具有 影响力的策划活动,成功地托住和完善了已树立起的企业形象。成立第一年, 就跳跃式发展地跻身于天津市国内旅行社十强行列,成为众人眼球关注的亮 点,创造了旅游企业形象快速塑造的奇迹!
一、案 例 回 放
位于天津市蓟县的八仙山自然保护区,原名“八仙桌子”。相传铁拐李等八位 神仙遨游东海经过此地,被这里云山雾罩的奇峰、峡谷、幽林、秀水所吸引,便降 下祥云,在一块二米见方的巨石旁野餐小憩,后来人们把这块巨石称为“八仙桌 子”。天津蓟县的“八仙山”,地处北京、天津、唐山、承德四市之腹心,东临金 碧辉煌的清东陵,西接巍峨壮观的黄崖关长城,南濒碧波荡漾的翡翠湖,北依雄奇 险秀的雾灵山,是天津市群峰汇集的地方,森林覆盖率达95%以上,是华北地区少有 的、最大、最有代表性的天然植物园和野生动物园。1996年以前,这里一直是周边 居民郊游休闲和野餐踏青的场所。偶尔,会有些外面的绘画、摄影爱好者来此写生 取景,其宝贵的旅游资源并没有得到深度开发和利用。 1995年11月,国务院颁发国函(1995)108号文件,批准建立天津市八仙山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在景区匮乏的那个年代,这便是天津旅游界的一件大事,引起了社 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1996年6月1日,天津蓟县“八仙山”旅游风景区正式剪彩对 社会开放。在当时,就一个旅游风景区开业典礼来说,无论是从活动的规格还是规 模上,“八仙山”旅游风景区的开业都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开业当天,天津市政 府、国家旅游局、林业部的领导亲临现场,中央和津京地区的三十多家新闻媒体应 邀参加,市、区、县旅游局及天津各风景名胜区、酒店、旅行社等相关联单位的领 导等也都一同汇聚在八仙山的开业现场,仅出席的领导、嘉宾和媒体记者等就有二 百多人,可谓是京、津新闻界、旅游界的一次盛大聚会。剪彩的时间订在上午十点 钟整,各家媒体一早就都提前到达了现场,蓄势待发,准备在第一时间找到一些独 特的亮点来报道开业仪式的盛大场面。
定位决定地位。第一个团就失败,对刚刚成立的天津市黄土地旅行社简直就是致 命的一击。王祖淦先生也无法理解他梦寐以求想进入并给他带来美好憧憬的旅游 圈,也不敢问路在何方!必须要重新地审时度势!十年从政经历使他具有缜密的 思维和做事的前瞻性,对社会的深度认知和感悟为他带来独特的视角,善于学习 和求异性的思维习惯,更使他对于市场具有深刻的解读和参透。王祖淦先生不打 算就此退出旅游业,反而他更清醒的找到了出路——“穷则变”!落后就要挨打, 无知自然就要被欺骗,这是合乎逻辑的。 “坚决要打一个及时的翻身仗!要尽 快树立企业在行业中的形象,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要 改变商业模式,不走同业路,以创新经营求得企业的长足发展”王祖淦先生给企 业重新定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