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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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霍布斯与约翰约克都认为国家是人民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主权者的权力和权威不是来自于神,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从而来维护良好的秩序,和保障他们的权利。

本文从系统的角度试着对洛克与霍布斯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追溯其差异与找出导致二者存在异同的本质原因。

首先,他们通过对人性的解读,来认识和分析人的特性。他们不是从笼统的“性本恶”与“性本善”的基础上分析,而是具体为: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并天生享有“自由”的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霍布斯则认为人是具有“侵略性、追求自利的市场人。由于人的能力差别不大,并享有自由,导致人倾向于和平的激情,避免死亡恐惧。

其次,由于在人类充分自由的权利,可能会产生正面的,负面的后果。由于人性的不同假设,所以人的自然倾向不一样,也就是所产生的“自然状态”也就不一样: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与和平的:“那是一种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人人有思想,有情感,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活在无拘无束的自由中”;而霍布斯则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它不仅存在于实际的战争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进行战斗争夺的意图之中。

由此可见,在对待自然平等的观点上,洛克则认为自然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而霍布斯认为自然平等是战争状态的根源。

综上所述,人的本性与所处的自然状态之间存在矛盾,比如洛克的财产自由权利与所处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可能产生在追组个人的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或生命的权利;霍布斯追求自利的竞争或侵略,破坏了和平的状态。所以要想从这种悲惨的状况中超拔出来,必须理性的提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条件: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样个人的财产和和平状态就可以由代理者来维护,并有效的对契约的破坏进行惩罚。于是“国家”(霍布斯的利维坦)就这样诞生。

这否定了所谓的“君权神授”(没有人有神授的统治他人的权威, 唯一的权威是每个人对自己的统治),同时也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国家”这个庞然的机器,论证了国家的来源。

最后,根据契约论,“国家”代表了大家的意志,行使最高权力。由于人的特性的认识不同,霍布斯与洛克在建立“国家”的目的是有所差别的: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霍布斯则认为“为了结束人与人战争的状态,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产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正因为建立的目的有所差别,以至于契约的约定在其他方面都有所不同

(1)主权者的来源

洛克:“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主权者是由“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组成。

霍布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

大家的和平与共同的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承当这一人格的人称为主权者(例如霍布斯认为的君主就是主权者)。

由上述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更像是一种服从契约,当国家形成是,社会契约的主体就确定好了,也就是已近有了统治者和人民了;而洛克的社会契约是一种委托——代理,共同体的大多数代表着全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

(2)主权者的职责与权限

洛克认为主权者主要职责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而“政府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 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他们在自然状态中并不能使自己受制于另一个人的专断权力, 也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自由、财产权力, 因此, 也不可能把专断的权力让渡给国家”,他认为倘若将所有权利转让,则无异于为了避免狐的伤害而置身于狮的爪下

霍布斯强调国家元首必须履行的职责有:保卫和平,防止外敌入侵,使公民财富不断增加,促进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公民的权利。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为了使主权者充分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

(3)权利的运作

洛克认为政府不能够享有绝对权力,这也就是有限政府论,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它们不是并立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是最高权力,执行和对外权统一归于国王,而立法权则属于国会,因此君主必须服从国会。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委托相抵触,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霍布斯:人们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格——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限制,并且他又是集全部权力于一身的人。享有绝对权力。通过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来保障国家的安全与秩序。

由此可知,在“国家”违背了契约中的规定,人民对主权者便不再保持服从,可以更行保卫或另行择主。而洛克主张的是无暴力的抵抗或罢免,霍布斯则是主张采取暴力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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