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提高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执法记录仪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执法记录仪的管理机构1.县公安局设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内执法记录仪的统一管理工作。
2.地方公安机关设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执法记录仪的申领和归还1.申领执法单位根据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执法记录仪的申领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执法记录仪的数量、用途、使用时间等。
2.归还执法单位在使用完执法记录仪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执法记录仪归还给上级公安机关,并进行数据的清空和备份工作。
第四章执法记录仪的使用1.规范使用执法单位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严禁私自修改执法记录仪的设置和数据。
2.临时调整如需对执法记录仪进行临时调整或使用外部设备,必须经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份。
3.数据保存对于执法记录仪采集到的数据,执法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不得私自删除或篡改数据。
第五章执法记录仪的维护和保养1.日常维护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故障处理对于发生故障或损坏的执法记录仪,执法单位必须及时报修,并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3.保密管理执法记录仪包括相关设备和数据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不得擅自外传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1.数据备份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记录仪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的备份,并进行存储和管理。
2.数据查阅执法单位在需要查阅执法记录仪数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操作,严禁随意查阅数据。
3.数据归档对于已经完成的执法记录仪数据,执法单位必须进行及时的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和检查1.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流程
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进行采购或调配。
3
发放与登记
设备管理部门将执法记录仪发放给执法人员, 并做好设备登记、编号和备案等工作。
使用前准备
检查电量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需检查电量是否充 足。
确认设备状态
检查执法记录仪是否正常工作,如是否有故障、 损坏等情况。
了解操作方法
执法人员需了解执法记录仪的基本操作方法、注 意事项等,以便于现场使用。
数据备份
重要数据应定期备份,以防丢失或损坏。
故障处理
故障识别
如设备出现故障,应先识别故障类型,如无法识别,应立即 停止使用并联系维修人员。
故障处理
如设备出现故障,应按照使用手册中的指示进行故障排除或 联系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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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流程
申领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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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申请
执法部门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申领需求,并提 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案例三
总结词:高效处理
详细描述:某交警大队在处理一起交通纠纷时,通过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现场 情况,避免了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高效还原了事故真相,使双方都得到了公正 的对待。
案例四
总结词:强化证据
详细描述:某市公安局为提高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效力,对执 法记录仪进行了升级,使其具有更高清的拍摄效果和更稳定 的数据存储功能,有效提高了证据的质量和可信度,为后续 的刑事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着执法记录仪的普及和应用,为了规范其使用和管理,提 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有必要制定一套统一、科学、合理的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流程。
适用范围
• 本流程适用于各级公安、司法、交警等执法部门使用执法记 录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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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一、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应由公安机关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随意停止、拆卸或关闭设备。
3.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擅自录制他人隐私场景,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应当及时上传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服务器,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存储的数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备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执法记录仪的查验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在执法前开启,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直至执法结束。
2. 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设备设置或删除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三、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保密1.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和使用记录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篡改,禁止非法获取和使用。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四、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和评估1.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对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进行定期的审查和审核,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着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
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包括便携式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手持式摄像机和车载记录设备等。
执法记录是指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执法活动中,对其现场监督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所保存的证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场监督执法包括日常卫生监督、专项卫生监督、许可现场审核、投诉举报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除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的)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场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语音、视频应同步摄录,专人管理,规范归档,确保音、视频记录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记录第七条现场监督执法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自到达监督执法现场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八条在开展现场监督执法记录之前,使用人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九条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应当将设备牢固佩戴于左胸部、左肩部等利于摄录、声像效果好的位置。
必要时,也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条现场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设备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的原貌。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八)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
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1、执法记录仪使用者必须认真熟悉设备使用方法,爱护设备,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使用。
2、实行施工负责人管理、安质人员保管制度。
安质人员有事请假由施工负责人指派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接替安质人员执法记录工作,并负责执法记录仪保管工作。
3、使用者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对电池进行充放电,充电时间不得过长。
每次使用前后要对设备外观、电池及功能进行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使用者须定期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和有效使用。
5、使用时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使用过程中因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设备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或用其它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6、轻拿轻放,避免撞击,防止进水或其他损毁事情的发生。
7、所有摄录内容不得擅自删除。
8、未按规定携带执法记录仪上岗或摄录者,按照防护不到位等规定处理。
9、摄录资料须及时转存,建立专门文件夹标明转存日期,存放在电脑内。
累计存放资料为三个月,第四个月将最前面一个月的删除。
如储存3-5月份资料,6月份再存放时,可将3月份的资料删除,从整体上只保存3个月的摄录资料。
同时,及时将设备内资料删除,避免容量不足造成无法使用。
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视音频管理,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使用的记录执法活动过程中的视音频设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视音频管理。
第四条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执法记录仪设备和记录内容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记录仪设备管理制度,保障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视音频设备管理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满足执法需要的执法记录仪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记录仪设备,确保执法活动全程记录。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三章视音频记录管理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在规定的执法记录仪设备上记录全程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删除、篡改、伪造记录内容。
第十三条对执法记录仪设备生成的视音频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记录内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存储在执法记录仪设备上的视音频资料,应当采取加密措施,防止外部非法获取和篡改。
第十四条执法记录仪设备所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备份和存储。
对涉及执法活动的重要视音频资料,应当进行永久保存,不得随意删除。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执法机构纳入配备范围。
第三条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
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执法科室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日常执法检查;(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违法案件查处,调查取证;(四)各类重大活动;(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六)各类信访、调解工作;(七)监督检查工作;(八)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情况紧急,不能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三)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的。
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监管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领导审核。
第八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一、执法记录仪的固定和放置位置1.执法记录仪应固定在执法人员的胸前或头盔上,确保拍摄角度稳定并能够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中的情况。
2.在特殊情况下,如执行敏感任务或涉及隐私权案件时,执法人员可以暂时将执法记录仪关闭或更换位置,但必须在执法完毕后立即恢复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的开启和关闭1.执法记录仪应在执法行为开始前开启,并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及时关闭。
2.执法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关闭或删除已经录制的音视频资料。
三、保护被录制人员的隐私权1.在执行任务时,执法人员应尽量避免将执法记录仪对准禁止拍摄的区域,如私人住宅、更衣室等。
2.若执法行为涉及到受害人、证人、报案人等敏感人群,执法人员可以酌情关闭执法记录仪,确保其个人隐私权得到合理保护。
四、保存和管理录制的音视频资料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及时上传至指定的存储设备中,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执法记录仪的存储设备应有密码保护功能,限制未授权人员的访问。
3.执法记录仪的录制时间、地点、执法人员等信息应当标注清晰,以便检索和审查。
五、准确记录执法过程1.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争取获取全面、准确的录像画面,并确保录制的音频清晰可辨。
2.执法人员不得故意阻挡执法记录仪的拍摄,也不得故意干扰或伪造执法行为的音视频资料。
六、合法使用执法记录仪资料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音视频资料仅限于执法活动使用,不得用于个人娱乐、传播或其他非法目的。
2.执法记录仪资料应配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依法办案。
七、定期检查和维护1.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若发现执法记录仪存在故障或损坏,执法人员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更换。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市烟草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行政执法合法权益,推动贵阳市烟草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行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烟草行政执法工作过程的便携式设备,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市局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进行执法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
第五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七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八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各单位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 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
如当事人对烟草行政执法存在异议的、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发生纠纷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妨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等情形,所拍摄的影像资料要特别注意保管,并刻录光盘永久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执法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记录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各级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录音、录像功能;(二)时间、日期、地点等信息自动记录功能;(三)数据加密存储功能;(四)可连接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标准:(一)每名执法工作人员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二)执法记录仪应具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满足执法记录需求;(三)执法记录仪应具备良好的性能,确保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一)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行为、执法对象、执法场所进行全程记录;(二)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要求:(一)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确保其正常工作;(二)执法记录仪应放置在便于观察和操作的位置;(三)执法记录仪应开启录音、录像功能,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四)执法记录仪不得随意关闭,除非在特定情况下,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五)执法记录仪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
第三章记录数据的存储与使用第九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应实时存储在执法记录仪内部存储器中,并定期备份至计算机等外部存储设备。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数据的存储要求:(一)执法记录仪数据应采用加密存储方式,确保数据安全;(二)执法记录仪数据存储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三)执法记录仪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完整性。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数据的查询和使用:(一)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二)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
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文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篇一」执法记录仪设备特点主要包括:1.采用3300万像素128o广角,可实现7696+*4329分辨率的拍摄;2.拥有超强的“夜视”功能,10米以内看清脸部特征,20米以内看清人体轮廓;3.2800mA大容量锂电池设计,单电工作时间长6.5小时;4.最高的防护等级:IP68,自由跌落高度3.1米;5.120帧高速摄像,捕捉每个执法瞬间。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篇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以及对音视频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各执法科室队负责本科室队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养护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汇总、保存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现场执法记录仪及相关配套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各执法科室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及音视频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未经批准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视频同步记录:(一)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二)进行现场勘验时;(三)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四)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五)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六)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八)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九)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十)对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十一)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规定的音像记录情形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管理规定
一、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管理,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确保执法活动的真实、公正、可信。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
三、记录要求
1. 执法记录仪应当全程记录执法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证据收集、办案过程等。
2. 执法记录仪的录像画面应清晰可辨,不得有故意遮挡或篡改的行为。
3. 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应清晰可听,不得有编辑、删除或篡改的行为。
四、记录保存
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应当按照执法单位的要求进行保存。
一般情况下,保存周期不少于三年。
2. 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和录音文件应保存在可靠的介质中,保证
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保存应有明确的访问权限和管理机制,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或泄露。
五、记录检索和提取
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检索和提取,以支
持执法活动的审查和证据的调取。
2. 检索和提取记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有权部门或
人员进行操作。
六、记录审核
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2. 审核记录应有相应的记录和签字,以便于后续的追踪和跟踪。
七、违规处理
对于有故意删除、篡改或销毁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的行为,将
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八、附则
1. 执法记录仪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标准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规定和实施。
2. 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执法单位所有。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文[1]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文前言执法记录仪已经成为公安执法中不可或缺的装备。
为了规范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确保文明执法、科学执法、规范执法,制定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一份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以供参考。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各类执法活动。
二、使用原则1.执法人员在执法场所、时间、对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适时、适度、必要地使用执法记录仪。
2.执法记录仪应当在遵循执法程序、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使用。
3.严格保密执法记录仪的保存、下载、抄录、传输、销毁等工作,防止泄漏。
4.在涉及重要案件现场的拍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三、使用程序1.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按照正确的程序、条件使用执法记录仪。
2.在调取执法记录仪内容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执法记录仪的正常运行。
3.涉及人身侵害、财产损失、荒地占用和环境污染等严重案件的执法记录仪,应当在执法结束后,立即将视频严格加密存储,并同时制作存档备份。
四、使用管理1.全面实施执法记录仪编号制度,每支执法记录仪需实现全面覆盖、全天候使用、全过程记录、全文件留存、全视频备份严谨的管理与控制。
2.执法记录仪配件、使用条件、运行情况、检修记录等,应当在设备使用日志中详细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3.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建立执法记录仪维修、保养、报废和更新制度,确保执法记录仪设备良好,技术、性能达标。
五、保密措施1.在执法中,执法记录仪存储信息及数据分类,按照不同保密级别加以控制,保护法律法规、涉密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2.执法记录仪应符合国家和公安机关有关涉密信息涉密工作的管理规定。
六、责任制度与处罚制度1.公安机关应建立明确、严格的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责任制度,建立失职、渎职、违纪和违法的处罚制度。
2.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仪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警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果,切实保护民警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警务执法活动中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并根据需要安装、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道路巡逻执勤、执法取证、案件调查、传唤、讯问、检查、搜查等。
第四条公安机关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规范、公正。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的安装、启动、操作等工作应当由民警自行完成,严禁转嫁给其他人员或将执法记录仪交给其他人员操作。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使用过程中,民警应当保证执法记录仪功能完好,确保录像、录音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民警在执行警务执法活动时,应当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私自关闭或修改执法记录仪设备。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涉及侦查操作、机密信息、隐私权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九条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停止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为,并说明扣留、移交执法记录仪等后果。
第十条对于执法过程中涉及涉密、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录音、录像等特殊情况,应当在执法环节能够保护其隐私,同时保留与案件相关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故障、损坏、丢失等情况,民警应当及时上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以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民警有权利在接受监督、评比、问责等环节申请提供执法记录仪相关的视频、音频材料作为证明。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
以上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保障执法的公正、透明,维护警务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着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第七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第八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第九条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人社局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需要调取环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行政执法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使用,保障安全;(三)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四)严格监督,责任到人。
第二章设备分类与采购第四条行政执法设备分为以下类别:(一)基本设备:指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二)专业设备:指用于特定行政执法领域的专用设备,如执法记录仪、无人机、雷达等;(三)辅助设备:指用于辅助行政执法工作的设备,如移动硬盘、充电器等。
第五条行政执法设备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上级部门备案;(二)选择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三)签订采购合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设备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四)验收设备:设备到货后,组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由部门办公室负责设备的采购、分配、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设备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性能;(二)使用设备时,应当爱护设备,防止损坏;(三)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设备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丢弃;(四)不得将设备借给他人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借出,应当办理借出手续。
第八条行政执法设备的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三)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
第九条行政执法设备的报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应当报废;(二)报废设备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上级部门备案;(三)报废设备应当进行技术鉴定,确保数据安全,不得随意丢弃。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职责权限3.1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3.2IT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3.3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管理规定4.1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4.2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4.3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4.5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储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储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4.6.1经营商户逃避、拒绝、阻碍市场办理人员的正当办理工作,或者叱骂、侮辱、殴打市场办理人员。
4.6.2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6.3公安机关曾经介入处理的变乱及案件。
4.6.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4.7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办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4.8市场办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4.8.1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8.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4.8.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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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市烟草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行政执法合法权益,推动贵阳市烟草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行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烟草行政执法工作过程的便携式设备,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市局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进行执法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
第五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七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八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
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确定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保管各单位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4 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指定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为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执法记录仪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
如当事人对烟草行政执法存在异议的、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发生纠纷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妨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等情形,所拍摄的影像资料要特别注意保管,并刻录光盘永久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工作有异议
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烟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暴力抗法过程的;
(三)查办大、要案过程的;
(四)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第十四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声像资料,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调取;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调用,但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每天对本单位烟草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局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记录及反映的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烟草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烟草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Welcome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