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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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

甲方:

乙方: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签订时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甲方:

乙方:

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定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均确认本合同已真实反映双方意图,同意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双方均具有独立履行本协议所规定

的权力和义务的能力;本协议双方签字代表均具有或被授权具有签订本协议的权利。

第一条定义和主体资格

1、本合同所称联营,指按甲方统一部署、统一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统一的营业规范和作业流程并在甲方统一管理、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经营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联营场地、相关设施和能源的使用权,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人员及与商品或服务经营直接相关的设备、设施,双方联合经营的经营模式。

第二条经营商品

1、乙方提供的商品以下表所列项目为限:

类别经营项目说明

商品类别品种数

商品

2、商品质量:乙方经营商品必须符合《质量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及甲方所制定的《中百超市商品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同类市场商品的质量标准送货。

3、商品价格:乙方价格的制定必须符合《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联营商品销售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并参照其它分店的特价销售办法调整商品售价。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告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对商品售价进行打折处理。为维护甲方合法利益,乙方在商品售价上,必须遵守按同品种规格等级、同等条件按同类市场商品行情及周边地区的价格进行定价售卖,不允许高出行情价格售卖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调整价格或进行商品清退处理,并处以2000-5000元违约处罚。

4、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其商品及其包装、服务和对商品和及服务的交易行为没有有侵

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名称权、名誉权和对其他特殊标识的专有使用权,并不得损害公序。

5、特别约定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甲方关于《联营供应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乙方必须按甲方制定的《联营供应商进(退)场流程》办理进退场手续。

(3)联营商品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陈列或存放于联营场地的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和保险、自行上柜销售并承担风险责任。上述商品进出联营场地,应经甲方同意并按指定通道进出,并按甲方规定办理进出库手续。

(4)乙方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其经营的商品类别,乙方新增商品类别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经营。乙方擅自变更,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0-1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解除本协议。

(5)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确定乙方经营品种(商品明细表见附件二),乙方在每个分店所经营的品种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总品种数。若因实际经营需求增加、变更商品品种时,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并同步变更合同附件《商品明细表》。如乙方擅自更换商品,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5000元处罚。

(6)乙方经营状况未达到小类平均水平的,甲方有权进行替代性淘汰。

(7)乙方应保证其联营商品丰富、服务到位,不得缺断货。

(8)乙方提供的商品不得超过其经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面包、糕点、面点类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必须是自制生产的,其他类别可销售从正常渠道进销的及合法授权代理的商品。

(9)乙方使用自行配备的运输工具,于每日营业前将所供商品运送至甲方门店,乙方负责商品陈列。

(10)乙方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三条联营场地和相关设施

1、场地:甲方提供的家门店供乙方经营(门店及面积见附件三)。

2、乙方不能将本联营场地和相关设备的部分或全部以个人形式擅自让渡给他人使用或

改变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5000元。

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乙方调整联营分店,在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后5个工作日,如乙方不同意调整(乙方没有回复视为调整),或双方就修改本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解除。

第四条联营场地装修、日常维护和费用承担

1、乙方可以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联营场地进行适当装修。乙方承担装修及增添设施的费用,并应按甲方规定安装电器、消防等专项设备。

2、乙方如对联营场地内的装潢、电气等设备进行变更、整修或移动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完成后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能营业。

3、联营区内的电器等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良反应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甲方可酌收成本费。

4、乙方因对联营场地进行上述装修并增设水、电等能源使用设施,由此增加的能源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向乙方收取,乙方在每月指定时间内向甲方分店店长支付。

第五条结算

1、甲乙双方对帐确认后,每日结算一次,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甲方按乙方总销售额倒扣%后与乙方结算。

(2)甲方每月按乙方在店销售额倒扣%;店销售额倒扣%;店销售额倒扣%;店销售额倒扣%进行结算。

(3)保底结算:其中店每年保底销售元;店每年保底销售元;店每年保底销售元;凡不足保底的,按保底数结算。

(4)乙方每月向甲方分店缴元,分店缴纳租金元,分店缴纳租金元,分店缴纳租金元,合计元。

2、付款方式(选项打“√”,不选打“×”):

□现金□电汇□转账支票□汇票

3、为确保结算安全,乙方应派专人结算。结算人员应持身份证、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和增值税发票。如乙方的结算人员有变动,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可以不予结算。

4、款项保管:未结款项,由甲方无息保管。

5、上述结账日期、结算方式等,由甲方依法专项规定,并以需方指定的规定为准。

6、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扣留未付货款三个月,期满甲方确认无潜在的质量责任或侵权后,将未付款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第六条乙方应负担的费用

1、如甲方销售额达到万元,乙方自愿支付甲方返利%。此费用以本

年度实际销售金额计算,每月结算时按月销售金额扣除。

2、乙方全年自愿缴纳陈列服务费用元,以提高产品的销量。

3、乙方自愿配合甲方开展的营销活动,全年让利销售活动不少于次。

4、甲方与乙方的经营合作中,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商品、人员及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元。

5、乙方在甲方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料费、电费、水费、促销管理费等),由乙方按不低于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标准承担(其中电费_________元/月,水费_______元/月,物料费________元/月,管理费___________元/月)。

6、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保证金由甲方无息保管,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三个月内,甲方将及时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或因产品、服务质量而对甲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受到行政处罚,甲方有权以该保证金支付。

7、促销员管理费、培训费和工装费:联营供应商提供的促销人员,进店经营前必须到人事部办理进店手续和号牌。促销员的收费标准按公司《关于厂方促销员及联营供应商专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报批。未办手续进店工作的人员将追究供应商责任直至清退,该店店长负有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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