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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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

证明书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

证明书的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一、证明书的定义证明书是指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用于证实某人某事某物存在或具备某些特定条件或资格的一种书面文件。

证明书通常是由权威机构或有资格认证的人员签发,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证明书的证明目的证明书的证明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如下:1. 身份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的身份,如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

这些证明书是对个人身份的官方确认,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2. 学历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的学历背景,如学位证、毕业证等。

学历证明是就个人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确认的重要依据。

3. 工作经历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的工作经历,如工作证明、推荐信等。

工作经历证明是评估个人在职业生涯中所获得的经验和能力的重要依据。

4. 资产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组织的资产状况,如银行对账单、财产证明等。

资产证明是对个人或组织财务状况的官方认可,方便在贷款、租房等交易中使用。

5. 健康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动物的健康状况,如健康证明、身体检查报告等。

健康证明是保障个人或动物身体健康和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必要手段。

6. 经营资质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组织的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注册证书等。

经营资质证明是对个人或组织具备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的确认。

7. 特殊资质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组织具备特殊资质,如专业证书、技能鉴定证书等。

特殊资质证明是对个人或组织在某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官方认可。

8. 社会关系证明目的:证明书可以用于证明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关系,如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社会关系证明是为了确认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角色扮演。

三、证明书的证明对象证明书的证明对象可以是个人、组织或物品,具体如下:1. 个人证明对象:个人可以是国家公民、外国人、未成年人等。

个人的证明对象可以包括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资产、健康状况等方面。

法考知识—证明对象

法考知识—证明对象

法考知识—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范围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5.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经验法则。

二、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主要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免于证明,但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但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预决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免证事实中,仅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免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即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则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三、自认1.诉外自认和诉讼自认依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诉讼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而诉外自认则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时或诉讼程序的范围之外。

除了作出时间的不同,二者最本质的差异是法律效力,诉外自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转化为诉讼中的自认。

2.自认与认诺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自认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会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

3.自认的作出(1)自认的主体:当事人(2)自认的方式:明示自认+默示自认;书面自认+口头自认①明示自认: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

②默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③附条件的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证明对象的特征.doc

证明对象的特征.doc

证明对象的特征-
证明对象的确定有利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有目的的收集和提供证据,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的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的解决民事纠纷。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案件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能够成为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首先,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讲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如果某一事实与案件无关联或对认定事实无法律上的意义的话,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其次,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也就是说,该事实存在与否必须由证明主体进行证明,以消除真伪不明这一状态,可见,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相当紧密。

最后,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事人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与实体法规中抽象的要件事实相一致,才能获得该法规的相应效果。

于是在三段论式的证明过程中,只有蕴涵于实体法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才是当事人证明的主要对象。

证明对象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是法律文件中用于证明事实真相的事物。

证明对象可以是文件,也可以是物品、人的言行、物件等。

证明对象可以被用来证明,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否决投资,客户购买产品,婚姻关系,交通事故,拖欠工资,抵押等等。

证明对象的实物可以是文件,也可以是物品,甚至是客户行为和事实等。

它可以支持论证,获得各方认可,成为法律文件中的重要数据,作为依据作出裁决或争议的结果。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对象涉及多个环节,从材料的采集到保管,从准备到陈述,最终形成证据的证明,为本案的审理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

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

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

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

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刑法规范所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

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

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

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累犯等。

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

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

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

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个人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

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

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证明、证明对象

证明、证明对象

二、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 1、 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 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第二,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 第三,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 2、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 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要合法 第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实际上,诉讼程序或者证明过程的正当性最典型地体现在当事人 对证明的参与以及对当事人各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上。
证明、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 实来认定案特征: 第一,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 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 定必须查明的事实,是适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础。又称为要件 事实或者待证事实。 注意区分: 1、全案事实:是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所了解到的所有情况, 其中可能与本案有关,也可能与本案无关。 2、案情事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的与本案有关 的一切事实。 3、案件事实:是案情事实中为法律规定必须查明的要件事实。
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1、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 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2、证明方式相同 3、证明主体相同 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第二、证据的种类不同 第三、证明标准不同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第五,证明的程序和规则不同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
实体法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

例如,因行政制裁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被制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制裁要件;因否决申请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某种许可、证件的法定条件等。

程序法事实: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事实,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证据事实:证据本身需要查证或审查属实,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证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和证据事实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证据法学-第六章证明对象

证据法学-第六章证明对象

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 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 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进行司法法医学鉴 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
问:证据事实是什么?证据事实能够称为证明对象 的范围?
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 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学术界颇有争议的 问题。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 问题主要在于:对犯罪分子应否量刑、应判处 何种刑罚并当如何确定刑期。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影响量刑的事实为情节 事实,情节事实又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 节事实。
法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 1.从重处罚的事实 2.加重处罚的事实 3.从轻处罚的事实 4.减轻处罚的事实 5.免除处罚的事实 除上述法定情节事实外,酌定情节事实也需
要件; (3)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
的要件; (4)何地——犯罪的地点;
(5)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 方面的要件;
(6)何种行为——犯罪行为方式;
(7)何种危害后果——犯罪行为造成的 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
二、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 法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本章导学
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明对象的概念、 特征和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结 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任 务和特点来理解三大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具体 范围。

第六章证明的概念和对象

第六章证明的概念和对象

第六章证明的概念和对象第六章证明及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制度概述一、证明的概念证明是指诉讼主体在法庭审理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己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对于证明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即诉讼主体。

2、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论证己方的诉讼。

3、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法庭审理前的收集提出证据只是为了法庭上进行诉讼证明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诉讼证明的目标指向是审判人员,即向裁判者证明或证明给裁判者看,以便说服作为裁判者的司法官确认或接受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最终获得于己方有利的判决。

4、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者支配。

也就是法律对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承当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实施证明行为,履行证明责任,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后果是可能要面临败诉的危险。

5、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这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抽象思维活动。

证明与证据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也有本质的不同。

1、证据是各种材料、信息的载体,属于“存在”与“物质”的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属于“意识”范畴。

2、证据产生于实体过程;证明发生于程序过程。

3、证据是认识的工具;证据是证明的媒介。

总的来说,证据是各种事实赖以确立的手段,而证明是根据这些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或结论的过程。

证明与查明的区别和联系。

查明:指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查明的依据:证据;查明的过程:查找证明据,收集证据,使用证据;查明的目的:让查明者自己明白,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查明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自向证明。

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

区分查明与证明这两个概念十分重要,查明并不等于证明,“自明”不等于“他明”,在解决诉讼纠纷时,“天理良心”也需要证据来证明。

证明对象PPT(共5张PPT)

证明对象PPT(共5张PPT)
3、证据事实 任务二 证明对象、举证责任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范围 需要证明的有关案件事实,主要是指由实体法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 依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法院即可认定。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依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法院即可认定。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上的事实
2、程序法上的事实 依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法院即可认定。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有关案件事实,也称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 依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法院即可认定。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需要证明的有关案件事实,主要是指由实体法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当事人在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依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无须当
事人举证证明法院即可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依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法院即可认定。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有关案件事实,也称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依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法院即可认定。
任务二 证明对象、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有关案件事实,也称为证明客体或证明标的。
(三)推定的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范围

关于证明对象

关于证明对象

关于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客体,亦称待证事实,是指应当在加以证明的对于解决争议、给案件做出结论具有意义的⼀切事实。

证明对象的界定是对要求当事⼈必须提出具有证明其诉讼请求合理的所实质性事实的限定,有需要证明的和不需要证明的三个根本要素之⼀。

很多诉讼程序规定和诉讼理论问题都与证明问题有重要联系,研究证明对象的界定于实践中正确适⽤法律、确⽴案件事实,从⽽使案件正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证明对象的界定要采取联系和⽐较的⽅法证明对象包括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以及法律、法规范性⽂化,证明对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对处理案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例如在⾏政诉讼中法律规范需要证明,⽽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法律规范则不需要证明。

因此,研究证明对象的界定应采取以下⽅法:(⼀)采取联系的⽅法1、理论联系实际,不仅要联系我国证据制度需要和可能,还要联系司法经验以及结合典型安全、的新情况和问题进⾏研究。

2、联系诉讼制度,特别是诉讼⽣育进⾏研究。

3、结合证明主体、证明的⽅法、⽬的和标准进⾏研究。

(⼆)⽤⽐较研究的⽅法随着我国经济、⽂化、科技等领域的拓宽,司法界的国际交往也⽇益发展,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他⼈之长,在主要研究我国证据要素的同时还要了解我国外现⾏的证据理论,通过⽐较完善和丰富我国的证据理论。

⼆、正确认识证明对象的内容及特性是确定证明对象的界定的前提(⼀)证明对象的就是证据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证据事实在诉讼进⾏中可能表现出双重属性,它或表现为证明的⼿段,或表现为证明的对象。

在法学界,关于证据事实是否证明对象有三种观点。

第⼀认为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第⼆种观点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第三种观点认为直接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间接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

从理论上讲,诉讼中⼈们据以推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称为证据事实,⽤来表现证据事实的材料称为证据材料,不能把证明对象看成僵死的,固定不变的东西,即使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重合,但证明它们对于诉讼的意义也是同的。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

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

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

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

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刑法规范所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

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

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

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累犯等。

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

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

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

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个人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

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

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遂于2003年6月8日结算,并由吴玉和立一欠 据:欠赵成化现金4300元。2004年5月10日赵 成化起诉吴玉和,要求其偿付尚欠的饲料款 2000元。被告吴玉和辩称,款已付清,还款情 况记录在欠条的右边,该部分内容已被原告剪 去,并申请对是否还款进行测谎鉴定。原告赵 成化以无时间为由拒绝测谎鉴定,另赵成化对 已付2300元的具体情形叙述不清。
案例:陈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 1998 年 11 月 14 日他
们共同向陈丙借款1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 陈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 息按月利率 1.5 %计;借款后 , 陈甲、李乙已按约分三 次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 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陈甲到法庭签收应诉材料时向法官陈述,自己于1999年 2 月 14 日、1999 年5 月 14 日、1999 年8 月 14 日分三次 按月利率 3 %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支付九个月利息 后,双方已口头约定以后不用再支付利息。 但在提交的答辩状及庭审中,两被告否认双方曾有约定 利息及已支付九个月利息这回事,并提出在法庭上的 陈述是因为当时头脑不清醒。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 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1、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 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 是推定。
2、分类
(1)事实上的推定:法官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推论出 另一事实。 (2)法律上的推定:法官根据法律的事实推论出另 一事实。 联系: A 都具有推定的一般特征 B 二者的划分是相对的 C 对推定加以反驳时都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
案例:张某是某电影学院的在学生,出于职业的考虑,

简述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简述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简述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引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是法院据以作出裁判的基础。

明确证明对象的范围对于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展开讨论,分析其构成和确定标准,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证明对象的范围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主张的范围。

证明对象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实体法事实,二是程序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影响诉讼程序进程的事实。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哪些事实属于证明对象,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三、证明对象的具体分析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对象,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提出的反驳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等。

实体法事实主要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其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

2.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影响诉讼程序进程的事实,如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等。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对象范围相对较小,但同样重要。

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以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四、证明对象的分类1.积极事实:积极事实是指当事人主张的、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事实。

积极事实是证明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其主张的积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积极事实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性质进行判断。

2.消极事实:消极事实是指当事人主张的、用以支持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成立的事实。

消极事实同样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但与积极事实不同的是,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较大,因为消极事实本身是当事人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

在实践中,对于消极事实的证明,当事人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五、确定证明对象范围的重要性确定证明对象的范围是确保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在我国的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之中,有时候对于一些没有实际证据,或者是没有,判决生效之后的人或者是一些事物,在法律上的名称是证明对象,一定程度上证明对象就是正在等待或者是还没有被证实的事物,这种事我在法律上的界限是非常明确的那么我们今天就一起去看看证明对象的范围是哪些?还有针对他的法律有哪些?在我国的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之中,有时候对于一些没有实际证据,或者是没有,判决生效之后的人或者是一些事物,在法律上的名称是证明对象,一定程度上证明对象就是正在等待或者是还没有被证实的事物,这种事我在法律上的界限是非常明确的那么我们今天就一起去看看证明对象的范围是哪些?还有针对他的法律有哪些?证明对象▲一、概念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

但是,《证据规则》规定了一些免证事实,从学习、考试的角度看,同学们应当重点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范围:(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

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 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

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

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

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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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where):
何情(How):是指案件发生时的情况,或者说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 何发生的,因此又可称为“如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方式和过程。
何故(why):指的是案件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案件为何发生,所以又可称为“为
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何故”还可以指造成案件后 果的原因。 何物(what thing):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物体。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 案件中的标的物;第二类是案件中的使用物;第三类是案件中的关联物。 何人(Who):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案件中的 当事人;第二类是案件中的关系人;第三种是案件中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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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被指控的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


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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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事(What):即什么性质的事件。 何时(When):它有三层含义:其一是该案件是在什么时间发生的。其二是该案 件持续了多长时间;其三是该案件与其他事件的时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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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自向证明是向自己证明,一般来说是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 去寻找证明,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的正确的或可以成立 的;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认为自己已经知 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明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 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
自向证明是以司法职权为中心的,而他向证明是以诉讼当事人的活动为 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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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
证明与释明
据日本学者考证,源自法定证据时代对完全证据与不完全证据的区分。
现代学者一般以审判官心证程度之强弱而定之。 证明是确信,释明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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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由德国法官迪恩茨于1926年首创。二者的区别表现在证据方法与调查程序上。 证明方法:严格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进行。自由证明则可以以一般事 务之惯例选择适当的证明手段(如打电话或查阅案卷) 证明过程:严格证明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进行,对于自由证明, 立法则没有明文规定必须适用的调查程序。 适用范围:各国有所不同 I. 德:严格证明适用于对于攸关认定犯罪行为之经过、行为人之责任及刑罚之 高度等问题的重要事项,其他事项原则上适用自由证明。 II. 日:关于刑罚权是否存在及其范围的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处罚条件及处罚 阻却条件,刑法的加重或减免事由。自由证明包括犯罪的相关情况、诉讼法 上的事实。 III. 台湾:严格证明仅限于本案犯罪事实及其法律效果问题的认定,并且仅适用 于审判程序,其他的如程序争点事实,则属于自由证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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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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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与合法性 和合理性 有关的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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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事实
肯定说:证明对象与证明手段是相对的,需要其他事实来印证、强 化或证明,是证明对象与证明手段的统一。 有限肯定说:一种观点认为直接事实不应成为证明对象,间接证据 应为证明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证据事实成为案件的系争点 时,才能作为证明对象; 否定说:证据事实根本不是证明的对象,因为所谓的证据事实是用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证明的手段,人们不应把手段和对象混为 一谈。
3
whqishan@
定义一:凡根据已知事实推断未知现象的活动,都是证明。诉讼证 明是指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运用证据确定待证事实的诉 讼活动。 定义二: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作用和支配下,运用证据这个证明 方法,求证或探知客体的抽象思维活动和具体诉讼行为,简单地说, 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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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几种学说: 1. 以诉讼理由即原告提出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分 A.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B.是民事权益受到或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2.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确定证明对 象的划分: A. 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 B.伴随着系争事实之发生的情况事实或相关事实; C.与系争事实有关的背景事实。第四是用来确定比较标准的事实。如 日常习惯、商业惯例。
定义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特定的机关、组织 和人员,本着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依法运用证据确定和阐明 未知案件事实的活动。 定义四: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 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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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五:证明是当事人所提出之证据方法,使法院完全确信其主张 之事实为真实之行为。 定义六:法院为判决之初,必须就判决之基础事实的存否,依当事 人所提之证据及参酌一切诉讼资料,形成心证,确定该事实。如此 形成心证、确定事实为目标之审理过程。 定义七: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 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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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 A. 积极事实 B. 消极事实
4.以实体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A.权利发生事实 B.权利妨碍事实 C.权利消灭事实 D.权利受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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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民事证明对象:
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中的事实 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D、有关外国的法律规则的事实。 E、法院依职权调查之事项 F、习惯、地方法规为法院所不知者 G、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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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事实:是证明对象中的最主要的内容,即要件事实。
程序法事实 证据事实
14
程序性事实:
肯定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对程序法事实产生争议,而且确实存在一 些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需要加以证明,将程序法事实纳 入证明对象有助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否定说:证明对象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它离不开证明制度的目的性、诉 辩请求的基础性、实体规范的要件等实质环节。正确地确定诉讼中的证明对 象,能使整个收集、调查证据的活动过程具有明确方向,有利于案件事实的 切实查明。 有限肯定说:认为应包含程序法事实,但只要释明,而且范围作了限制:A 必须是案件系争的主要事实,B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以诉的方式加以主张的事 实;C必须是法院非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第一种观点通说: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的事实、 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需要变更执行依据的事实。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证据法学知识体系:
史论 证据论
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种类 证明与证明对象
证明论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举证
程序论
质证
认证
2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
1.何谓 证明?
据实以明真伪。《汉语大词典》
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 事物的真实性。
证明是证据的结果或效果。(威斯顿)
5
A.都是将证明看成是一种“活动”或“行为”;
B.都认为诉讼证明所凭借的手段是证据;
C.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6

问题一:证明活动是一种认知活动吗?
问题二:证明的目的是什么? 问题三:谁是证明主体?
7
对于问题一的回答: A. 证明是确立已知,阐明真理,而非寻找未知。 B.与推理的思维过程不同:证明是先论题后论据,而推理是先前提后结论。 对于问题二的回答: A、追求胜诉和摆脱败诉风险是当事人进行证明活动的动力。 B、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收集证据是否是一种证明活动? 对于问题三的回答: 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公安机关?
有关抽 象行政 行为合 法性的 事实
行政赔偿 构成要件 的事实
行政诉 讼程序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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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证明相对性原理:
A.从性质上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证明。 B.从证明目的看,在于论证争议事实,而非追求客观真理。 C.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诉讼法律和证据法则调整。 相对性原理对举证责任、举证时效、证明标准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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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
只有与当事人诉讼主张相联系的,且为对方当事人争执而又有证据证 明之必要的事实才为证明对象。 1. 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2. 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3.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以及诉讼的性质关系密切 4. 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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