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现行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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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俄罗斯和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探讨两国在土地法律制度设计、实施及其影响方面的异同。

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两个国家,俄罗斯和中国在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和保护上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土地法律制度的理解,也能为两国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发展和土地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俄罗斯和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国土地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其在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原因。

本文还将对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探讨未来两国土地法律制度可能的发展方向和改革路径。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两国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发展和土地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也希望能够为国际社会在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推动全球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二、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概述俄罗斯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在其历史演变中逐步形成的,它深受苏联时期土地公有制的影响,同时也随着国家的政治和经济转型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俄罗斯的宪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和使用权制度,为土地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框架。

在俄罗斯,土地主要分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据了主导地位,主要用于公共目的和农业生产。

私人所有的土地则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城市和个人住宅用地方面。

这种土地所有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俄罗斯的社会主义传统。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俄罗斯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制度。

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者并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们进行实际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普京时代的土地制度

普京时代的土地制度

普京时代的土地制度
2001年至今:俄罗斯土地私有权制度最终确立
普京上台以后,很快在2001年10月和2003年1月27日分别出台实施了已经耗时7年久拖不决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农用上地流转法》基本确立了俄罗斯土地制度的新框架,并最终确立了俄罗斯土地私有权制度。

包括农用土地在内的所有土地都可以实行私有化,但只有经过国家地籍统计的土地才可以买。

首次允许耕地以外的城镇住房和工业用地进入流转市场;
没有对农业用地的自由买卖问题做出。

限制土地交易:租赁之前土地份额必须先转化为实务土地;允许买卖实际地块和土地份额,但国家具有优先购买权;
防止土地被外国人所拥有:外国人以及外资占多数的公司只能租用土地,租期最长可达49年;
防止土地过分集中:地方政府可以规定每个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实际地块规模;
防止土地过分细碎化:对于可以注册、登记的用于农业经营的实际地块的最小规模进行限制,但是农户地块例外。

俄罗斯现行土地制度

俄罗斯现行土地制度

俄罗斯现行土地制度首先,俄罗斯目前的土地制度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

按照俄罗斯宪法的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是公有或私有的。

公有土地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拥有,用于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

私有土地则由个人、企业或其他私人组织拥有和管理。

其次,俄罗斯土地制度强调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

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或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享有土地的收益和使用权,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赠与或出租,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规定,并经过登记、备案等程序。

此外,俄罗斯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土地管理机构和程序。

俄罗斯联邦土地管理、测量和日期服务署(Rosreestr)是负责监督土地管理和登记的主要机构。

Rosreestr负责土地的登记、测量和审查,确保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它还提供土地信息和服务,促进土地市场的透明和有效运行。

此外,俄罗斯土地制度也强调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俄罗斯法律规定了土地的保护要求和限制,对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如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受到特殊的管理和保护。

此外,俄罗斯还鼓励可持续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的技术和实践,促进农业、林业和城镇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平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俄罗斯土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纠纷,地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仍然不完善,使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存在难题。

其次,一些地区存在土地资源获取的不公平现象,土地富集者和低收入农民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较为明显。

第三,俄罗斯的土地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土地交易、担保和投资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总之,俄罗斯现行土地制度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强调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并建立了完善的土地管理机构和程序。

它也强调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然而,土地权益的确权和登记问题、土地利益冲突以及土地市场发展滞后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解决。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2001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1.本法典及根据本法典颁布的其他土地立法文件,以下列原则为基础:(”鉴于土地的意义是人的生存和活动的基础,调整土地利用和保护关系的出发点是:土地既是受保护的极重要自然组成部分的自然客体、是作为农业和林业生产资料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之基础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不动产,是所有权及其他土地权利的客体;(2)对作为极重要环境要素和农林业生产资料的土地的保护优先于对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的利用,根据这一保护优先原则,如果不损害环境,地块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3)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优先,根据这一原则,在进行土地利用和保护活动时,应当作出决定并实施能够切实保护人的生命和防止对人的健康产生不良(有害)影响的活动,即使这样做需要巨大花费;(4)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参与有关其土地权利问题的决策,根据这一原则,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组织(团体)有权参与可能对其利用和保护的土地状况产生影响的决策,而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主体,必须依照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保证这种参与的可能;(5)地块与地上附着物共命运,根据这一原则,地块的一切附着物随地块的命运而定,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6)保护特别重要的土地和受特殊保护区域的土地优先,根据这一原则,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或禁止征收重要的农业用地、一类森林占用的森林资源土地、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的土地、文化遗产客体占用的土地、其他特别重要的土地以及因其他目的受特殊保护的区域的土地。

确立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类别土地的否定或轻视。

(7)土地有偿使用,根据这一原则,除联邦法律和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土地使用都应当付费;(8)按专门用途对土地进行分类,根据这一原则,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据其类别和按照土地区划及立法要求许可的利用方式确定;(9)将国家土地所有制划分为俄罗斯联邦所有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制和市政组织所有制,根据这一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这种划分的法律基础和程序;(10)区别对待地规定土地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原则,在规定土地的法律制度时,应当考虑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及其他因素;(11)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相结合,根据这一原则,对±地利用和保护的调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同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属于他的地块;在调整土地关系时,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部分,采用分别适用民事立法规范和土地立法规范原则,对土地私有化采用国家调整原则;2 联邦法律可以规定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的其他原则。

俄罗斯土地制度

俄罗斯土地制度

土地终身继承占有权被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租赁权所替代
• 根据《民法典》第617条规定,在承租不动产的 自然人死亡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移转于承租人的继承人,出租人无权拒绝 该继承人在合同剩余的有效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 • 法律支持永久使用的土地租赁权取代土地终生继 承占有权
土地永久使用权被缩限,土地使用制度趋于完善
• 第一,俄罗斯土地私有化主要是以农业用地和建 设用地为目标,而并不是以全部土地为目标。 • 第二,俄罗斯农业用地私有化方式具有特殊性。 大量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土地以“土地份额” 的形式无偿分配给个人,这种所谓的“土地份额 ”是一种细碎化的抽象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是 对集体土地的一部分拥有权的书面证明,并不是 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表面上看俄罗斯土地 私有化程度很高,但实际上只有约7.6%的土地真 正属于个人(1.4%)和法人(6.2%)所有。
俄罗斯现行的土地制度
•俄罗斯土地基本状况 •俄罗斯土地制度改革
俄罗斯土地基本状况
俄罗斯位于欧亚大陆的北部,地跨东欧北欧的大部分地区,总 面积170750万公顷,居世界各国第一位。 林地占62%,农用地占31.3%,城镇用地占2.3%,自然保护用 地占1.6%,储备土地占0.9%,水域面积和其他用地面积占2.1%。
建立了完整的地役权制度
• 《土地法典》第23条第三款详细列举了十种公共 地役权。《土地法典》第23条第九款却规定,公 共地役权应当根据《联邦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契 约国家登记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 《土地法典》第23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私人地役 权根据民事立法设定。基于私法属性,私人地役 权跟据地役权人与邻地所有人的协议约定,并须 经登记才能生效。 • 俄罗斯法建立了完整的地役权体系,但其立法规 范还不尽完善

俄罗斯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综述

俄罗斯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综述

【学术述评】俄罗斯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综述王志远俄罗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休克疗法”的经济转型,农业改革是整个经济转型的重要环节,农业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制性质。

但是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之后俄罗斯农业并没有出现快速地增长,反而陷入了空前的危机,这种状况一直到1999年才得到根本改变,农业开始出现增长局面。

为此,关注俄罗斯农业发展的学者对俄罗斯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主要分析了俄罗斯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战略、俄罗斯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的历程、农村土地私有化所产生的效应、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失败的原因、普京上任后俄罗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问题。

一、关于俄罗斯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战略乔木森、陈晓旭(2000)介绍了俄罗斯学界关于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讨论。

有的俄罗斯学者认为不应把土地私有制同土地国有制对立起来,两种所有制形式可以共存;有的俄罗斯学者认为俄罗斯土地私有制不利于农业发展,应当恢复国有制。

①阿巴尔金(2001)认为,在俄罗斯建立土地生产关系的最佳方案是维持农村土地的国有制,其中居民副业经济、果园、菜园可以实行土地私有制。

通过推广土地长期租赁的方式,使农村劳动者得到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应当通过私有化的方式给农村居民平均分配土地。

土地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应当着重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市场。

②李新(2007)认为,在俄罗斯历史上村社制度长期存在,并以此确立了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的观念。

这种村社制度对俄罗斯社会意识、民族精神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苏联时期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使村社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即使20世纪90年代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也没能改变这一农村组织形式,大多数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继续保持集体经营。

③田春生(2007)认为,俄罗斯正式制度的移植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两种制度没有实现重叠,俄罗斯农村长期以村社制度为基础,在经济上农村土地共有、集体劳动,在政治上实行村社民主。

俄罗斯土地制度及土地流转的历史演变

俄罗斯土地制度及土地流转的历史演变

俄罗斯土地制度及土地流转的历史演变俄罗斯全国总土地面积为1790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一。

总体上,俄罗斯地广人稀,土地问题却是俄罗斯历来所有发展阶段的主要难题。

1991年苏联解体,原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改成俄罗斯联邦,俄罗斯也由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变成一个资本主义国家。

在解体前的1990年就开始进行土地改革,由单一的国有制变成国有、市政体所有和私有等多种土地所有制。

其中国有土地又分为联邦所有的市政体所有的土地,市政体所有土地指城市和相当于市级的地区所有土地,私有土地又分为个人所有和法人所有的土。

一、俄罗斯土地制度演变从历史上看,俄国土地制度的改革贯穿于近代以来的所有重大社会变迁,且对土地所有权做出了重要的规定。

现行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是沙俄和苏俄时期历史演变的延续。

根据时间和土地制度的特点,俄罗斯土地制度的演变可以分为6个阶段:(一)俄国的土地制度的产生:实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两种形式俄国最初的土地制度产生于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两种形式,森林、牧场、水源、荒地等为村社公有,耕地则分配给家庭使用。

古人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因土地较多和充足的原因,使用权的取得由占有和开发决定,占有无主土地成为普遍现象。

(二)俄国封建时期:从国有土地制向村社土地使用制发展从11世纪起,在俄国领土上开始形成封建土地制度,土地为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制表现为沙皇领地、世袭领地和奖功份地三种所有权形式。

世袭领地可以出让、买卖和交换。

奖功份地是俄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继承、换取世袭领地。

俄罗斯这段时期土地关系的主要特征是由其等级制的社会特点决定的,即土地的私人占有是按等级制确定的等级制问题,而农民作为占最大比例的土地占有人对土地实际上处于无权地位,他们使用土地要受到土地所有人的限制。

1754年,俄国颁布《分地则例》,形成了村社土地使用制度。

这种村社土地使用制度,其本质在于村社各成员具有使用土地的平等权利。

俄罗斯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应分析

俄罗斯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应分析

俄罗斯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应分析近年来,俄罗斯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支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该国的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

而土地供应作为房地产市场的基础,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俄罗斯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应进行深入分析。

一、土地供应的概述俄罗斯作为一个广阔的国家,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

土地供应主要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两个方面。

城市土地供应与城市化进程紧密相关,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土地供应举足轻重。

农村土地供应则与农业发展及人民居住需求有关。

二、城市土地供应分析1. 土地用途规划在城市土地供应中,土地用途规划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政府在土地规划中需要综合考虑城市化进程、建筑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分土地用途,确保土地供应能够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

2. 土地出让方式城市土地供应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挂牌、竞标等多种形式。

不同的土地出让方式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拍卖方式可以有效保证土地的公平竞争,而竞标方式则可能导致土地价格的不正常波动。

3. 土地供应透明度土地供应的透明度决定了市场的公正与透明程度。

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供应信息的公开,提供必要的市场调控和监督,防止不正当操纵和垄断行为。

三、农村土地供应分析1. 农村土地改革俄罗斯农村土地供应的重要一环是农村土地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护农民的利益。

农村土地利用权的流转、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是农村土地供应的关键环节。

2. 农村土地管理农村土地供应还需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

农村土地的规划和分配需注重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用地的合理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考虑,确保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3. 农村土地政策农村土地供应与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息息相关。

俄罗斯政府需要制定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政策来引导农村土地的供应与流转,创造更加良好的农村土地市场环境。

四、土地供应的挑战与展望1. 城市化带来的挑战城市化进程使得城市土地供应面临更大的压力。

俄罗斯现行土地制度

俄罗斯现行土地制度

俄罗斯现行土地制度俄罗斯现行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私有制。

在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开始了市场经济,包括对土地产权的。

在此之前,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通过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方式进行管理和分配。

1992年,俄罗斯通过了《土地和土地有关事务法》,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的原则。

根据俄罗斯宪法,土地是国家财产,但个人和企业可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的产权可以从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个人和企业手中获得。

土地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继承、捐赠等方式进行转让。

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和管理由俄罗斯的国家土地注册局负责。

土地的私有化和流转受到法律的保护,各方在进行土地交易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俄罗斯的土地制度还包括了土地租赁制度。

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土地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工业、建设等目的。

土地租赁的期限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和法律规定,一般为长期租赁。

土地租赁的条件和租金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除了土地私有制和土地租赁制度,俄罗斯还实行土地使用规划制度。

根据法律,各级政府有权规划土地的用途和利用方式。

政府制定土地规划方案,规定了土地的用途和所允许的活动范围。

土地使用者必须根据土地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

政府有权对土地使用进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然而,俄罗斯的土地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一些人和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土地所有权。

其次,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监管不够严格,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此外,土地开发和利用的收益分配不均,一些地区和群体无法分享土地资源的经济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俄罗斯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加强土地登记和管理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的土地交易行为。

另外,俄罗斯政府还加强了土地规划和监管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利用的限制和标准,以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此外,政府还鼓励土地利用者参与土地规划和决策过程,确保土地利用的公平和透明。

俄国农奴制度

俄国农奴制度

俄国农奴制度一、农奴身份俄国农奴制始于15世纪下半叶,它是俄国封建君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农奴制下,农奴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世代相传。

农奴的身份世袭,不能自由选择职业和婚姻,也不能拥有财产和受教育权。

农奴必须向地主交纳繁重的劳役和实物贡赋,以换取微薄的生活条件。

二、领主权力在农奴制度下,领主或地主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他们可以任意支配农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强迫农奴从事各种劳役,如耕种、收割、运输、建筑等。

领主还可以对农奴进行惩罚,包括鞭打、烙印、截肢等酷刑。

这种权力结构使得农奴对领主产生强烈的依附感和畏惧心理。

三、土地制度在俄国农奴制下,土地被分为领主的私有领地和农奴的份地。

领主的领地通常占据了村庄的大部分土地,而农奴的份地则是他们在领主的土地上劳作所得的报酬。

农奴的份地常常是不足的,他们不得不为领主提供额外的劳役以换取生存所需的粮食和日用品。

四、赋税劳役农奴必须向领主交纳各种赋税,如土地税、人头税、什一税等。

这些税收使得农奴的生活压力更加沉重。

此外,农奴还要承担各种劳役,如耕种领主的土地、修建房屋、运输货物等。

这些劳役使农奴几乎没有时间照顾自己的份地,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五、反抗斗争由于农奴制对农奴的压迫和剥削日益严重,加上领主对农奴的残酷压迫和虐待,使得农奴们忍无可忍。

从18世纪末开始,俄国各地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反抗运动。

这些斗争持续了数十年之久,直到19世纪初才逐渐平息。

这些反抗斗争对俄国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了俄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六、改革与废除在19世纪初的几十年里,俄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推进,俄国社会对自由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加。

同时,农民起义和反抗斗争也促使沙皇政府认识到废除农奴制的必要性。

在此背景下,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颁布了《解放法令》,宣布废除农奴制度。

这个法令标志着俄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俄罗斯联邦土地管理制度和可借鉴之处

俄罗斯联邦土地管理制度和可借鉴之处

簿和实施国家土地监测时可使用。 2建立国家地籍 . 随着 国家 的产生和征 税制度 的发
展 , 作 为 收 益 来 源 的 土 地 便 成 为 征 税 的重 要 客 体 , 从 而 出现 了 地 籍 簿 。 在 俄 罗 斯 , 自古 以 来 对 土 地 资 料 有 着 传 统 的编 造 方 法 , 不 同 时代 土 地 按 不 同
括 土 地 使 用 的 登 记 、土 地 数 量 和 质 量 的统 计 、土 壤 品 质 鉴 定 和 土 地 经 济 评
土地 使用人 、土地 占有 人和土地 承租
家 土地 政策委 员会 、州级土地 政策委 员会 和 自治地方 土地政策委 员会等构 成 。联邦与地方 土地管理 实行 垂直领 导,联邦土地政 策委员会可 以直接任 命地方 土地政策委 员会主席 ,但 须事
先 征得 地 方 同意 。在 各 级 土 地 管 理 部 门里 , 一 般 设 有 土 地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关。 邦政府确 定为 “ 被专门授权的 国家 自 然环境保护机关 ”。19 年8 1 日, 96 月 4 根据俄 罗斯联邦总 统 《 关于联邦执 行 权力机关 组织结构 的命令》 , “ 罗 俄 斯联邦土地 资源和土地 规划委员会 ” 更名为 “ 罗斯联邦 国家土地资源和 俄 土地规划委 员会 ”,职能末作变动。 俄罗斯联 邦国家土地 资源和土地 规划 委员会作 为被专 门授权 的 国家环 境保护管理机 关的基本 职责包括 :贯 彻执行俄 罗斯 联邦关于 合理利用和保
规划 ;编制 国家地 籍簿 ( 国家 土地登
记 册 )等 。
19 年2 日,俄 罗斯联邦政 府 9 3 月2 撤销 了土地改革委 员会 ,设立 了 “ 俄 罗 斯 联 邦土 地 资 源 和 土地 规 划 委 员 会 ”,并对其在土地 利用和保护 的国 家 管 理方 面 的基 本 职 能作 了新 的 规

俄罗斯土地法令

俄罗斯土地法令

俄罗斯土地法令
俄罗斯土地法令是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的一部分,旨在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交易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俄罗斯土地法令的实施对于俄罗斯国家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俄罗斯土地法令的规定,土地是俄罗斯国家的重要资源,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供个人或组织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土地权益。

俄罗斯土地法令对土地的使用和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土地的分类、土地的规划利用、土地的环境保护等内容。

土地的规划利用需要根据土地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土地的环境保护是土地法令的重要内容之一,俄罗斯政府对土地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禁止在土地上进行破坏性的开发活动。

此外,俄罗斯土地法令还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交易等方面的规定。

土地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土地的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转让,但需要遵守土地法令的规定,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土地的交易需要进行土地的评估和登记,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合规。

总的来说,俄罗斯土地法令的实施对于俄罗斯国家的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俄罗斯政府将继续加强土地的管理和监管,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俄罗斯土地法令的规定将为俄罗斯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利用提供法律保障,俄罗斯的土地资源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

俄罗斯现行的土地所有制

俄罗斯现行的土地所有制
,
去经 营农 户企 业 或其 他 或 企 业关 闭 时才对
,
在 私 有化过 程 中形 成 的农业 专业 可 以 将其 土地转 为法人所 有
, 。
土 地 所 有者 有权 要 求提 供等 价的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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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 土地所 有者 的权 益 予 以 保护 害时

共 同 共有 的土地
当土 地所 有者 的权 益 遭 到 侵
土 地 所 有者 可 以无偿 地 向 有
,
共 同 共 有的 土 地 按 共同 共有的
法人所 有的 土 地
,
有关法规 属共 同 共 有制企 业的 公民 和 法人所 共 有
, ,
俄 联邦法 人 有权获 得 土地使 用 权
储备土 地


专用再 分 配土地 矿 产资 源

俄罗斯土地私有化述评

俄罗斯土地私有化述评

个 人 住 宅 或 别 墅 等 。 根 据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民 对 土地 公
股 份 的处 置 权 利 包 括 : 权 出售 土地 , 有 以遗 产 的形 式 转 移 、 送 、 租 、 当 、 换 甚 至 转 送 或 者 将 土地 的一 部 赠 出 典 交
用 土 地 的 6 % ( 见 【 】 r MO :再 论 土地 市 场 形 成 3 参 俄 P.y eB 《
事农场经营 、 出租 、 当等 , 以 出卖 土 地 份 额 给 集 体 的 典 可 其 他 成员 , 者 其 他从 事 农 产 品 生 产 的 公 民 、 人 。 从 或 法
理 论 上 说 , 地 股 份 也 可 以 注册 为实 物 土 地 地 段 的 所 有 土 权 , 地 段 与 土 地 股 份 所 表 示 的 面 积 相 符 。例 如 , 将 该 在
1. 5 1. 5 0. 5 0. 7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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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来 源 : 据 俄 罗斯 联 邦 国 家 统 计 委 员会 数 据 汇编 根
截 止 到 19 年 1 ,俄 罗 斯 对 2 0 99 月 350个 集 体 农 庄
和 国营 农 场 进 行 了 改 组 。有 l 5 0万 公 顷 土地 实 现 了 l9 私 有 化 ,形 成 了 2 02 0个 农 场 主经 济 生 产单 位 ,以公 7 0 民 所 有 制 形 式 移 交 的 土 地 有 1 0 38 0万 公 顷 , 占 全 国农

现代俄罗斯法上的公共地役权制度

现代俄罗斯法上的公共地役权制度
见 , 役 权 制 度 解 决 的 利 益 冲 突 仅 仅 是 为 了 私 人 该 之 问的利 益 。
年1 0月 2 1日《 罗斯联 邦 民法典 》 以下 简称《 俄 ( 民
法典 》 的通 过 紧 密相 关 。该 法 典第 2 4 7 ) 7 ~2 7条 就 是专 门规定 役权 制度 的 , 中规定 地 役 权 制 度 其 的是第 2 4 7 7 ~2 6条 , 2 7条规 定 的是建 筑物 和 第 7
公 的便利 而设 立 的 役权 ] 。具 体 而言 , 共 役 权 公
是 指 为 了公 益 事 业 、 家 或 公 众 利 益 而 存 在 的 役 国 权 , 可 分 为 公 共 人 役 权 和 公 共 地 役 权 ; 私 人 役 其 而
有权人 服务 的两 个 不 动 产 , 且 这两 块 土 地 是 相 而 邻 的。与公 共地 役权 制度 相 比 , 具 有如下 特点 : 其 () 1 主体特 定性 。也就 是说 , 私人 地役 权只 能 发生在 不动 产所 有权 人与 其相邻 不 动产所 有权人 或土地 终身 可继 承 占有权人 或无 期 限使用 权人之
收 稿 日期 :0 0 0 — 0 2 1 — 6 3
法 典 》 2 4条第 3 , 第 7 款 地役 权设 立 的主要 方式或 者 第一 位 的方式 是 契 约 , 且 该 契约 须 进 行不 动 而
产 权 利 国家 登 记 , 有 在 无 法 通 过 协 议 设 定 的 时 只
候 , 可 以启 动 司法程 序 , 过法 院判决 设 定地役 才 通
第 1 3卷第 1 期
21 0 1年 2月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f u a i fS i& Te h ( o ilS in e E i o ) .o h n Un .o c. W c . S ca ce c d t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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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局直接管辖以 下科研生产机构:
(1)俄罗斯土地资源科学研究和勘察设计院。 (2)俄罗斯联邦地籍中心。 (3)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测绘设计勘察院。 (4)俄罗斯国家土地仪器设备研制中心。 (5)俄罗斯土地资源中央计算中心。 (6)“拉里斯”规划项目实施中心(该项目由世界银行 资助、旨在为俄罗斯建立统一的国家地籍系统)。 (7)俄罗斯土地监测和生态体系研究所。


俄罗斯地跨亚、欧两洲,而且亚洲部分 的面积大于欧洲部分的面积,但为什么又 说俄罗斯是欧洲国家?
欧洲部分集 中全国四分 之三人口, 历史上一直 是全国政治、 经和济文化 的中心地区, 主要工业和 首都也位于 欧洲部分。
一、俄罗斯的土地基本状况及现 行土地制度
俄罗斯土地总面积为1707.54万平方公里,居世界各国 第一位。 1991年苏联解体,原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改称 为俄罗斯联邦。在解体前的1990年已开始进行土地改革, 由单一的土地国有制变成国有、市政体所有和私有等多 种土地所有制。其中,国有土地又分为联邦所有和市政 体所有的土地;市政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城市和相当于市 级的地区所有的土地;私有土地又分为个人所有和法人 所有的土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俄罗斯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俄罗斯先后制定颁布一系列土地管理的法律,诸如: (1)《俄罗斯联邦土地法》 (2)《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法》 (3)《俄罗斯联邦国有土地分配法》 (4)《俄罗斯联邦土地整理法》 (5)《俄罗斯联邦土地付费法》 (6)《俄罗斯联邦不动产产权及其交易国家注册 法》 (7)《俄罗斯联邦农业用地流转法》 为了与这些相配套并保证其实施,近年来又发布了 一系列总统令。
三、俄罗斯的土地管理制度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管理可分为国家管理、社 会管理、自治地方管理和农场内部管理这四种类 型。其中国家管理是主要的管理形式。俄罗斯联 邦土地管理的改革,主要是从以前那种以“块块” 为主的管理方式,过渡到以“条条”为主的管理 方式,即从按地区管理转变为按部门管理,从上 至下形成管理体系。
俄 罗斯
俄罗斯现行的土地制度
Logo
俄罗斯简介
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她的面积是中国的1.8倍, 比七大洲中的南极洲、欧洲、大洋洲还大,这个
国家就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俄罗 斯。
国家或大 俄罗斯 中国 洲
面积(万平 1708 960 方千米)
南极洲 欧洲 大洋洲 1400 1000 900

俄罗斯联邦的这种对于土地的垂直管理体制, 有效地保证了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规划。
俄罗斯联邦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土地规划。俄罗
斯联邦土地规划有两种基本形式:跨生产单位之间的土地
规划和生产单位内部的土地规划。二是建立国家地籍。随
着国家的产生和征税制度的发展,作为收益来源的土地便
成为征税的重要客体,从而出现了地籍簿。三是国家土地 监测和国家土地监督。国家土地监测是监督土地现状的一
俄罗斯美女
在美国有一句话: “天堂是:美国的工 资、俄罗斯的妻子、 英国的房子、中国的 饮食。”俄罗斯人戏 言,美女是本国的特 产。接下来,就请大 家欣赏一下俄罗斯这 片广袤大地上最美丽 的风景。
谢谢观赏
二、俄罗斯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宣布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制度,征收土地税和土地租赁费,开放土地市场,允 许土地买卖、转移、出租、抵押、交换、入股等。 ➢1991年10月11日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土地付费办 法》,规定了土地付费的具体办法。 这一《土地付费办法》具体规定了应付费的土地及其 标准,还规定了减免土地收费的公民和法人。此外, 为了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还制定了土地标准定额 价格。
种制度。
俄罗斯建立详细的联邦土地分类管理制度。为了保证
分类管理和调整土地法律关系,《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将土地按用途分为七个等级:农业用地、居民用地、专业 用途用地、特别保护区和它的客体用地、森林资源用地、 水资源用地和储备土地。它分类合理、细致,而且在土地 法律中对每一类土地的利用和保护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比 中国的分类制度更为先进,操作性更强。
五、俄罗斯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1990年,为了进行土地改革组建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改革 委员会,同时在共和国(省)一级组建了地方土地改革委 员会。 1993年土地改革委员会更名为土地资源和土地整理委员 会。 1998年年初该委员会被撤销,组建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政 策、建设和住宅公用事业部。1998年9月,该部又被撤销, 成立了俄罗斯联邦土地资源和土地整理委员会。 2000年5月,俄罗斯联邦土地政策委员会又被撤销,其主 要职能转给了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局,该局下设地籍司、 信息分析司、土地监测标准化和检验司、土地评价和土地 利用经济司、土地整理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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