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实际应用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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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实际应用存在的问题

摘要:科斯定理由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家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提出,其主要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但是根据某些资料及实践经验显示,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在日常生活中未必能够成立,因此科斯定理往往只能在理想状态下才得以实现。下面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分析科斯定理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科斯定理的理解

科斯定理表明:只要确定了产权,那么在处理外部性问题时就可以用市场化的方法来解决,而政府干预就无须出现,这时资源配置也能够达到有效。

但是这必须建立在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都为零或者可以忽略不计的条件之上。这是由于在经济的社会中,利益最大化是所有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若要如科斯定理所说,用市场化的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就必须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即把成本降到最低是交易双方的共同目的和理想。

用这样一个例子来解释:甲和乙在一个不禁烟的场所坐在一起,甲是一名吸烟者,而且正在吸烟,而乙是非吸烟者。乙坐在旁边感到难受,就叫甲不要吸烟。这时乙掏出5块钱请甲不要吸烟,但是甲烟瘾犯了,不吸烟也同样难受,他觉得虽然乙给了5块钱自己,但是5块钱不足以弥补他犯烟瘾不吸烟的难受,于是他不答应。此时乙就说给甲10块钱,然而这次甲看来这10块钱可以弥补其难受的感觉,他就答应了乙不吸烟,在这桩交易中,甲收了乙的10块钱,觉得有利可图,他答应了乙不吸烟;同样的,乙觉得他自己享受新鲜空气舒服的感觉远远比10块钱重要,也是有利可图的,他愿意付出这10块钱。结果自愿交易、自愿谈判使各自的权利得到保障。科斯定理在此例中得到了实现。

二、科斯定理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问题

对于上面的例子,如果双方的谈判能达成协议,交易似乎已成定局,这也让人产生科斯定理似乎能解决很多现实问题的感觉。但却忽略了一些问题,例如产权问题。这里我们想说的是土地的产权问题,产权问题不解决,市场本身就无法给出答案。

用一个例子来分析,假如新发现了一个山洞,这山洞应该归属谁?发现山洞的人?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还是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这些取决于财产法。但涉及到这山洞的用途就与财产法无关了,反而与使用者付出的费用的多寡有关。再如把一片水域分为2部分分给甲乙2个农民,但是鱼群是游动的,那么那些鱼是怎样分呢,这也是和付出的费用多寡有关。就用中国目前实际所存在的农村土地产权来说明一下产权问题解决的困难,虽然农村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但是按照科斯的解释,土地是用作耕地,还是用于开发商开发商品房,

或者是国家科技园区,这在一般情况下与我们的宪法、土地法等法律没有关系,只与使用者付出费用的多少有关。在科斯看来,土地的初始产权并不重要,因为如果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谁出价最高,也就是谁认为该资源的效用最高,那么土地就将由谁使用。按照宪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是明确的。但“真实的生活中”,这种财产权的界定依然含糊。这时最终导致的是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目前在我国开发区的严重超标以致荒废上表现明显。(二)交易成本或谈判成本为零或课忽略不计的情况为小概率事件

在科斯看来,交易成本与谈判成本为零或者可以忽略不计是科斯定理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现实中这个前提条件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因为在经济学范围内讨论成本不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成本——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指的是为达到某种东西而放弃另外一样东西的利益。实际经济交易中,为了达成一项交易要必须付出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而同样的人会放弃在付出同样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条件下所得到的另一样收益,这个收益绝对不可能被忽略掉。因此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为零的可能性较低。

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成本也可能“无中生有”。例如河水污染这个问题,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存在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的现象;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也可能把损失的一元说成十元。这些事情的发生跟这个社会、地区独有的经济、政治、文化有关。通过这些我们得到的是:科斯定理所说的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为零其实只是一个理想化的状态。

(三)“策略性行为”的存在

现实的经济活动因素是变幻莫测的,某些交易者往往会根据实际存在的条件来采取策略,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我们称为“策略性行为”。

或许我们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解释这种行为。假设有一间工厂具有排放烟尘的产权,假设周边有5户居民,此时居民为了自身的利益,会联合起来和工厂进行谈判,希望工厂减少烟尘的排放。最有效率的状态是5户居民联合在一起为工厂装置除尘器(150元),每户居民需要摊分30元。这时,若1户采用“策略性行为”,他会设想,即使一分钱也不给,其他4户为避免衣服受污染的损失而会代他支付除尘器费用。此时,这1户可能会想尽办法赖账。在这种情况下,其他4户会拒绝代他支付,从而达不成与炼钢厂的协议;或者4户居民宁可多花钱而各自购买一个烘干机,使事情的终结违反帕累托最优状态。

这个例子也表明: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着“策略性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使社会达不到最有效率的状态。

(四)收入分配效应

科斯也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入分配效应,不同的产权分配可以造成不同的收入分配。

比如说,假设一开始把产权办界定给牧场主,他的牛可以随便吃农场主的谷物。按照科斯的说法,只要没有交易费用,他们双方会通过市场交易来决定要得的重新配置,从而达到

最优的牛吃谷物的数量,即达到所谓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这固然没有错。但是这种以资源配置作为效率的唯一标准,以资源的重新配置作为帕累托改进的唯一手段的做法,忽略了这样的因素,如果这农民本来就很穷,这农场是他的唯一收入来源,但是把农场界定给牧场主以后,农民没了收入来源,他又可以拿出什么来跟牧场主谈判呢,最终或许农民饿死,或许农民把心一横把牧场主给杀了,这最终导致的就不是一个最优的状态了。如果产权分配导致了收入分配差异过大,外部性问题仍然存在,帕累托效率也不可能实现。收入分配的意义同样是被科斯忽视掉的,这是科斯定理在某种程度上的错误。

(五)市场交易是否都能实现问题

科斯在文章中强调,市场交易可以改变初始的产权界定,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他的这一结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之下的,如果市场是垄断的,情况就不再是一样的了。

可以设想一个污染企业和一个居民,如果初始产权界定给居民,那么他就处于垄断地位,厂商为了不至于支付更高的治理污染的费用或者被强行搬迁,它不得不跟该居民进行交易。如果厂商造成的污染损失是100美元,安装防污设备的成本是150美元,搬迁的费用是200美元。那么按照科斯的理论,它是可以和居民达成协议的。但现在居民处在垄断的地位,他完全可以索要更高的补偿,如120美元。因为厂商的最大承受能力是150美元,它肯定会接受居民的这一报价。但实际上,最优的厂商赔偿水平是支付给居民100美元,厂商获得污染的权利。居民甚至可以索要150美元或者200美元的补偿,居民的选择左右着厂商的选择。如果补偿在100—150美元之间,厂商选择达成协议;如果在150—200美元之间,厂商选择安装防污设备;虽然厂商的选择,并不改变社会总成本,只是改变了成本在厂商和居民之间的分配,但居民的垄断地位,会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因为资本在厂商手里和居民手里,对社会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在该厂商和居民的交易中,交易成本就不能实现最小化,从而导致市场交易不能达到产值的最大化。或许,居民凭借垄断地位漫天要价,最后不得不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三、总结

通过上面的分析,科斯定理的理论和实际还是有很大差异的。科斯定理要成立必须满足其几个前提条件,只要一个条件不能实现,那就只能是纸上谈兵。但是现实证明了科斯定理其实只是一个理想化的模型。尽管是这样,前人的思想我们不可忽视,科斯定理给予现今的我们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也许我们可以把政府干预和市场化方法结合起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正如现在我国实行的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法,事情会变得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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