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重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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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的结合体,是规定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下面将分别介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客体条件:必须是合法的物或者是不动产权利•主体条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目的条件:法律上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合同是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也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信息指可以用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应受特别保护。

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公开行为都是违法的。

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公司组织关系、知识产权等。

商事法律关系一般受到商业规律的制约,但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合同依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合同不仅要遵循民事合同的规定,还需要遵循商法的规定。

商事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合同都应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

此外,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知识产权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出的重要手段,也是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

结论民商法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结合体,扮演了维护人民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在日常生活与商业活动中,我们必须要明确民商法的规定,以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返回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1. 保险经营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 2.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专业性较强 。
Monday, May 04, 2020
投保人 的诚信 义务
投保以前的“告知义务 ”
保险合同双方 的诚信义务
投保以后的“保证义务 ”
保险人的 诚信义务
对保险条款
“解释说明 ”
的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
1. 在私法的范围之内,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理 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 务(作为)的自由,也有不作为的自由。
Monday, May 04, 2020
2. 意思自治原则对应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其 基本理念在于保障和鼓励人民依照自己的意志参 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 由选择。
3. 意思自治来源于立法者对公民行使私权的 信心。“公权力(国家)对公民个人理性的估计, 构成了公权力整体思路和运作上的基础”。
4.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之内,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余地。
Monday, May 04, 2020
5. 意思自治的具体内容包括: (1)所有权自由:当事人对自己财产占有、使
1.人身:人格: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 上的人的状态。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与后天的活动, 在人类社会组织结构中所处的地位。
2.财产 三要素: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 财产≠商品
3. 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处于同等的地位,保 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4.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范围 5.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
1. 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 “商业道德”,区别于传统文化意义上的“圣中讲究“诚信”,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保持“交易的连续性”。

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概述

第一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 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 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 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 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 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 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 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 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 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案例分析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
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 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 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 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 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 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一、民商法概念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我国在民商法方面采用民商合一体制,也就是民法包含商法,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导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

民法和商法共同作用于商品经济发展,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法吸收商法中的一切原则,民法也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民法保护的是个人利益,商法包含的也是个人利益,因此都是私法。

民商法在运用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首先是平等原则,也就是民商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能以经济实力差别、行政差别等影响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次是意志自治原则,也就是参加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受完全自由,不受任何机关、个人或者组织的干涉。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参与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守自己的诺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民商法能够保障市场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发挥自身的资源配置作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从而保证市场机制顺利进行,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

详细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一)保护平等和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通常有众多的个体参与经营,并且他们大多属于社会中下层人物,因此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和公平权利。

民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就应该体现自身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强调公平和平等的意义,让每个人的心理都能够感受到公平和平等。

同时,为了照顾社会下层人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以个体救济来健全平等和公平,从而使保护个体平等和公平更为有意义,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

(二)强调兼顾与和谐民商法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更为注重后者,因此我们应该看到民商法强调兼顾、和谐和协调方面的作用。

事物发挥作用就需要对其他价值加以兼顾,从而实现和谐。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追求也开展变化,价值的影响效果也变得更为多样,因此要实现和谐并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就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做到兼顾和和谐。

浅析民商法在民营企业中的运用

浅析民商法在民营企业中的运用

浅析民商法在民营企业中的运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民商法在民营企业中的应用。

在首先介绍了民商法的定义及民营企业的重要性。

在分别从民商法在民营企业中的法律依据、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关系管理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

结论部分总结了民商法在民营企业中的作用,指出民营企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呼吁加强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民营企业主对于民商法的重视,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民营企业、法律依据、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管理、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意识。

1. 引言1.1 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的简称。

民商法是针对私人、个体经营者、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

民商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民商法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同之处在于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覆盖了民间交往和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

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民营企业中,民商法的适用和实施至关重要,只有做好民商法的运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民营企业的重要性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超过60%,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民营企业是带动就业的主要动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不断增加就业岗位,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民营企业还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民营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需要加强对民商法的理解和运用,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民商法相关知识点

民商法相关知识点

民商法相关知识点
民商法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关于商业行为中的许多内容,决定了市场经济中物权、经济权利与义务等多方面的规则。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分为商标法,归属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不正当竞争法,涉外合同法,金融法律等等。

其中,商标法主要法规定了商标的定义、申请、保护和侵权等,以实现商标的可见性和便利性,为企业提供可靠的品牌保护流程。

归属权法确定了商品的归属权,指定实现物权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物权的实质性价值和政策性归属性,创造民主、公平、公正的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另一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物权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以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

担保法则此外,规定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营造一个公平的担保环境,刺激信用贷款和需求投资,促进发展和创新。

总之,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其规范和规则可以解决商务实务中遇到的各种瑕疵,有助于维护现代商务环境的公平公正性,也有赖于人们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配こ民商法发挥积极作用。

2024版民商法担保法律条款全解析

2024版民商法担保法律条款全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民商法担保法律条款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1.2 担保合同的范围2. 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权利的担保3. 担保物的权属转移3.1 担保物的登记3.2 担保物的交付3.3 担保物的权属转移手续4. 担保合同的效力4.1 担保合同的成立4.2 担保合同的生效4.3 担保合同的终止5. 担保人的责任5.1 担保人的一般责任5.2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5.3 担保人的补充责任6.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6.1 债权人的权利6.2 债权人的义务7. 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担保合同的变更7.2 担保合同的解除8. 担保纠纷的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9. 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形式10. 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的地域管辖11. 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11.1 强制执行的条件11.2 强制执行的程序12. 担保合同的适用法律12.1 合同的签订、效力及履行12.2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13. 担保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构成13.2 附件的效力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4.2 对第三方的权益保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担保合同的一方为债务人,另一方为担保人。

1.2 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实现、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担保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人的担保,即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商法考试复习重点(非常全)

民商法考试复习重点(非常全)

法律关系(理解记忆)主体:公民,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的权利能力:指权利主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所有公民都具有的)•主体的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岁以上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部分人可以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部分由其法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下未成年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其法人代理其进行民事行为活动。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题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法人产生而产生,随之终止而终止。

自然人通过自己实现权利,社会组织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

客体:物品—包括自然物(土地、森林),劳动创造物(建筑、机器、产品),财产(货币、证券、支票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如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输旅客的行为,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做某事的行为)人格利益—姓名权、肖像权、人身权等智力成果—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专利、商标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1)行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区别: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效果根据行为人意思表示发生,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法律行为可以代理,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可分合法的和不合法的。

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而事实行为不是意思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有意思,但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果。

法律行为可以撤销,而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又可叫做表意行为,如订立合同,经过行为人的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做出的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则不需要意思表示,只需要行为做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如侵权行为,写小说。

举个例子,甲打乙,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甲乙之间的侵权纠纷产生了甲赔偿乙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是由侵权行为产生的,并不是甲通过意思表示想与乙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出现,即我们所熟悉的“诚信原则”。

它将道德规范和法律术语合为一体,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如今的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占据主导地位,亦被众多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作为市场经济灵魂、民事活动主旨、国家文明体现和社会进步标志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观念,而更重要的它是法律规制,其实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立法者赋予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民事活动的主旨,而且也是国家文明的体现,社会进步的标志。

诚信原本是伦理范畴。

今天,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范畴,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变迁,时代在其伦理范畴的基础上,又赋予了它以法之内涵,从而实现了诚信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制的泛化与转变,最终筑就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观念最早纳入法律之中的是古代罗马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虽说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其被立法者规定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写进民商法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而是在其原有的道德观念基础上,被赋予了法律规制的全新内涵,从而转化升华为“法”,成为一项对人们的生产经营、贸易往来等民事活动具有外在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在法制史上,诚实信用原则曾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在19世纪末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时代被纳入成文法,其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契约法领域扩展至整个债法领域再及于整个民事领域的发展进程,遂有民法领域的根本性总原则之“帝王条款”之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学说理论和比较法实践亦随之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大有跨越民法而延及私法领域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之势。

民商法经典书籍

民商法经典书籍

民商法经典书籍以民商法经典书籍为题,以下是我列举的十本书籍:1.《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对个人权利、财产权、契约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它是学习和研究民商法的必备读物。

2.《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法律,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是商业交易必备的参考法律。

3.《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民商法中涉及公司组建、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法律。

它对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董事会职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民商法中涉及商标注册、保护、使用等方面的重要法律。

它对商标的注册条件、权利保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商标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5.《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民商法中涉及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法律。

它对著作权的取得、保护、维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6.《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民商法中涉及反垄断行为的重要法律。

它对垄断行为的禁止、反垄断调查、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民商法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

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欺诈行为的禁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8.《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中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它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解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9.《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民商法中涉及物权的重要法律。

它对不动产、动产的权利、担保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物权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10.《债权法》《债权法》是我国民商法中涉及债权的重要法律。

它对债权的取得、转让、履行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债权关系的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书籍涵盖了民商法中的重要领域,对于学习和研究民商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还是从实际经营的角度,这些经典书籍都是必不可少的指南。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商法重要条文解读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商法重要条文解读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商法重要条文解读概述:民商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对民商法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为考生提供复习资料和理解指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条文解读1. 关于人格权的保护(第111条)该条文规定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明确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

在实践中,人格权问题日益突出,考生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案例,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理解。

2. 合同自由原则(第126条)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明确了民事主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自主权。

考生应详细了解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有能力分析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愿原则(第143条)婚姻自愿原则规定了婚姻登记应当实行自愿原则,排除非自愿的干涉和强制。

考生需要深入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掌握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解读1. 合同效力(第11条)该条文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要素,要求合同必须具备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法律效力。

考生应了解合同效力的要素和条件,能够运用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解决与合同效力相关的问题。

2. 合同的解释(第33条)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该条文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考生需要熟悉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能够准确理解并运用合同条款,防止因解释问题引发的争议。

3. 违约责任(第113条)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该条文规定了当事人违约的责任和承担方式。

考生需要掌握违约责任的类型和适用范围,能够正确运用违约责任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文解读1. 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第20条)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对出资的责任和义务。

理解和掌握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要求和方式,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 公司合并和分立(第148条)公司合并和分立是公司法中的重要程序,该条文规定了公司合并和分立应当履行的程序和手续。

民商法的内容

民商法的内容

民商法的内容民商法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两部法律的总称。

以下是民商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部分: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婚姻家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离婚、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家庭事务。

3.继承: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继承人、继承份额等。

4.物权: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相关规定。

5.合同: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合同解释等相关规定。

6.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

7.法律行为:规定了法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等法律行为相关规定。

8.法律责任: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法律责任。

商法部分:1.商事主体:规定了商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商业信誉等。

2.商事登记:规定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商事登记程序。

3.合同:商法部分也包括了合同相关的规定,但强调商事合同的特点。

4.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事项。

5.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和程序中的各种权益保护。

6.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发行、交易等规定。

7.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业务的监管、合同、保险责任等相关规定。

8.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规定。

总体而言,民商法为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事和商事领域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框架,涵盖了合同、财产、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公司设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市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并规范商业活动。

法律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进行修订和完善。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合同目录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与作用1.2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的种类与特性2.1 保证担保2.2 抵押担保2.3 质押担保2.4 留置权与定金第三章:保证担保3.1 保证人的责任与义务3.2 保证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3 保证责任的范围与限制第四章:抵押担保4.1 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4.2 抵押物的评估与确定4.3 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第五章:质押担保5.1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移5.2 质押物的管理与保管5.3 质押权的实现与解除第六章:留置权与定金6.1 留置权的成立与效力6.2 留置权的行使与限制6.3 定金的支付与返还第七章:反担保7.1 反担保的概念与作用7.2 反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效力7.3 反担保责任的确定与履行第八章: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担保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担保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8.3 担保合同的转让与继承第九章:担保责任的追索与免除9.1 担保责任的追索程序9.2 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9.3 担保责任的时效与中断第十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0.2 法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10.3 签字栏、签订时间与签订地点以上为《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合同目录。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与作用担保法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设定财产权利或提供保证人等方式,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规范。

1.2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担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等基本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适用于各类民商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买卖、租赁等。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与特性2.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商法规公务员必备知识

民商法规公务员必备知识

民商法规公务员必备知识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的总称,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民商法规成为必备的知识。

本文将从民商法的概念、构成要素、适用原则、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和解读。

一、民商法的概念民商法包括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个方面。

民事法律主要涉及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商事法律则是指通过商业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民商法作为一个整体,规定了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民商法的构成要素民商法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

主体是指参与民商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如财产、合同等;行为则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的行为,如合同的签订、解除等。

三、民商法的适用原则在适用民商法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责任追究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四、相关法律条文我国民商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条文对民商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商法,以下给出一个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公司提供产品,另一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某公司发现另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向另一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另一公司仍拒绝履行,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支付货款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民商法部门法

民商法部门法

民商法部门法
民商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相关内容的概述:
1. 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和保护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修改、转让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保护,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的设立、效力和解除等内容。

4. 侵权责任法: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责任等内容。

5. 债权债务法:规范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债务的履行、债权的行使等内容。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涵盖广泛,对于商业合作、物权保护、债务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总则》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商法的视角出发

《民法典·总则》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商法的视角出发

S PECIAL REPORT 《民法典·总则》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从商法的视角出发文/戴欣 张冬梅摘要: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法条的形式规定在总则篇第七条处,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列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的裁决条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文基于该原则出发,试图探讨其在民法以及商法领域运用的差异性,并指出其对于商法领域的独特规制作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商主体;商事行为;交易行为引言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学界以及实务界均在呼吁出台专门的商法典,以改变民商合一的局面,做到法律意义上的民商分立。

但是,基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趋势,商法脱胎于民法,基于民法的基础而诞生,民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向商法领域所迁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其他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能迁移运用于商法领域,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却属于某种例外,其在商法领域中的要求明显高于民法领域,实质原因在于,对商主体、商事行为而言,诚实信用能保障其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达到商事领域的经济自洽。

一、《民法典·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由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均称《民法典》)第七条明文规定,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所存在。

其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旨在呼吁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运转。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第七条中规定的,即我国民法中上位的、宽泛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适用覆盖于全部的民事活动领域,这也直接反映该条文本身就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福保险合同已经交清三年保费,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已 经交清了一年的保费。
2002 年4月21日,王某突然神智不清,被送往医 院,经诊断是患了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在治疗期间 (尚 未恢复 ),其又趁医生和家木不注意之时,上吊自杀并 身亡。事发之后,死者的妻子周某以死者王某生前曾
与上述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出,向保险公司提出
Monday, May 04, 2020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二:七点 十九分。
案例:
2006 年4月11日,重庆人黄广群在沈阳飞
往昆明的南航某航班上自杀身亡。警方
在进行死因调查时意外发现,黄广群生
前购买了 4份总保额为 160万元的航空意 外险。黄广群死后,其 160万元的保险何 去何从随即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黄广
Monday, May 04, 2020 ——约翰 ·斯图亚特 《论自由》
第二十页,编辑于星期二:七点 十九分。
小结:
民商法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激发个人的能动性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限制个人滥用权利
Monday, May 04, 2020
第二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二:七点 十九分。
粮王就消费者不同身分而差别收费,属于歧视对待
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消费平等权为由提起 诉讼,要求退还每人多收两元人民币,同时撤除其
广告。
Monday, May 04, 2020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二:七点 十九分。
Monday, May 04, 2020
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二:七点 十九分。
(3 )成都麻将风波 ——公序良俗必须谨慎使用, 以免法律的 “泛道德化 ”和“多数人的暴政”
Monday, May 0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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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商法条必记的数字一、(1年)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7、《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9、《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0、《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3年)1、《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知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四、(4年)《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五、(5年)《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20年)1、《民法通则》第三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6、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不可看:不可抗力他:其他情形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口诀:为证智力复试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对应法条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对应法条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动,动物致人损害的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品,产品责任四、无须举证的事实口诀:朕自指定裁判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对应法条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自,自然规律及定理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裁,仲裁确认的事实判,判决确认的事实五、先予执行的情形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对应法条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婿,即恤,抚恤金筹,即酬,劳动报酬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御,即育,抚育费医,医疗费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赡,赡养费养,抚养费六、中止诉讼情形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对应法条他:其他情形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表面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对应法条不宜:法院认为不宜的重,发回重审的特别:特别程序等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的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八、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先调解的情形口诀:老公叫伙计领份债表表面意思:老公让伙计去领一份负债表对应法条老,即劳,劳务合同纠纷公,即工,工伤纠纷叫,即交,交通事故纠纷伙,合伙纠纷计,即继,继承纠纷领,即邻,相邻关系纠纷份,即婚,婚姻家庭纠纷债,即宅,宅基地纠纷表,即标,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九、依申请应再审的法定情形口诀:翻法不足惩贪污表面意思:翻遍法典也不足以惩罚贪污犯罪对应法条翻:新证据足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惩:即程,程序违法贪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十、裁定中止执行情形口诀(1):他可指望姨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姨对应法条他:其他情形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的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口诀(2)<其他情形>:勿冲破深埠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限对应法条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裁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物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的十一、终结执行情形口诀:羊因身困瓮亡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了对应法条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的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的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且无劳动能力的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十二、地域管辖分几类一般原则:原就被(被告所在地)补充规定有四种一是双方被监、劳一年以下原来地一年以上监、劳地二是户口双注销只能被告居住地三是双军加一地团级以上单位地四是离婚双离家超过一年常住地例外规定:被就原(原告所在地)八种情况记心田一、二两种身份诉下落不明失踪人不在国内居住人三、四被告被监、劳五是被告户口销六是赡养不一地七是非军离非文八是补四单离家(指补充规定之四)离婚管辖特别定国内管辖涉外人国外定居国内婚国外定居国外婚不理一方原来地(定居国不予受理)国内最后居住地一方居内一方外国内一方住所地双方在外未定居原或被,原来地特殊管辖有九种前七都有被告地一是合同无协议加上合同履行地二是票据纠纷诉加上票据支付地三是保险合同诉保险标物所在地四是运输合同诉(违约)始发地或目的地五是侵权行为诉加上侵权行为地六是运输事故诉(侵权)先到地或发生地七是撞船、海损诉先到、发生、扣留地八是海难救助诉先到地或救助地(指被救船舶先到地)九是共同海损诉先到、终止、理算地合同纠纷可协议被、履、签、原、标物地专属管辖不、港、继(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记住其实很容易十三、民事诉讼特殊时效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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