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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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荫河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大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

二、负责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汇总、上报。

三、对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协调和指导。

四、负责需要镇上联动调解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和调处协调与督办。

五、负责调解结案案件奖励的审核、汇总。

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信息,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

2、全面了解、掌握全镇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3、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尤其是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4、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调处工作有效开展。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1、镇协调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协调中心检查、指导工作。镇协调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

2、镇协调中心对分流移交的纠纷,指定专人督办,适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乡镇及部门(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确有困难的,由县协调中心协调。

3、协调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矛盾纠纷调结后,调处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报送镇协调中心。

4、做好督查情况记载,并适时向领导报告。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督办人应做好督查情况记载,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过程的动态动向,及时向领导反映督查工作情况。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可能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为落实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1、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调处不力的单位或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来镇、赴哈、到省、进京上访,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事先排查出来并未报上一级调处中心,或者虽已排查出来但未有效地跟踪调处并未将调处结果报上一级调处中心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处不力,引发群体性械斗,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非正常死亡的;

(3)发生突发性事件,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现场调处,导致严重后果的;

(4)涉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上一级调处中心通知后,单位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不主动工作,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

办结报告制度

1、凡属本中心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应组织专门力量,严格遵守调处时限,及时调处或分流指派调处,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原因。

2、属一般矛盾纠纷,应在3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

3、属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在自受理之日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

4、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一般调处1—3次。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仍然不服或不能平息事态,则应及时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依司法程序办理,本中心不再受理。

5、矛盾纠纷办结后,须在当日内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及时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

考核奖惩制度

1、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对乡镇、村(社区)和镇级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施考核奖惩。

2、考核的主要内容:矛盾纠纷的调解率与成功率;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的纠纷激化、非正常死亡、民转刑、集体性上访与群体性械斗。

3、考核由镇协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

4、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调解员由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提名,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审查,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5、对没有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导致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依据《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年终的综合考核挂钩。

职责分工

人民调解工作由镇司法所牵头,调解主体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所属系统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主动与法庭和有关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协商制度,主动提供调解服务;对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的,向法院庭、有关部门提供调解情况;对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做好稳控工作。

行政调解工作由镇信访办牵头,镇政府司法看,办配合,调解主体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任务是:发挥行政主体优势,运用经济、行政、仲裁等手段,调解矛盾纠纷;组织所属系统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提高行政调解效率和公信度;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要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调解工作由镇法庭牵头,调解主体为基层人民法庭。主要职责任务是:在基层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室,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前调解,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不断推进司法调解向其他领域拓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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