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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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讨论审议集体合同5篇

讨论审议集体合同5篇

讨论审议集体合同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员工或工会名称](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共同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讨论审议集体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目的与原则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2. 合同原则: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和福利待遇,共同遵守和维护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二、工作内容与条件1. 工作内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等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工作时间: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的工时制度执行,确保乙方享有正常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3. 工资福利:甲方确保乙方享有合理的工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遵守国家的工资福利政策。

4. 劳动安全卫生:甲方负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1. 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保护甲方的财产和利益。

2. 规章制度: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合法合规,且应当向乙方公示。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教育与培训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六、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讨论审议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标准公司集体合同(3篇)

标准公司集体合同(3篇)

标准公司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

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

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0年11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集体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及其思考

集体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及其思考

集体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及其思考作者:吴士连王纯德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03期集体合同履约难问题已经对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构成了很大障碍。

据来自全国工会集体合同工作会议透露的信息,因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导致的集体合同履约难,使得一些地方的集体合同工作陷入职工信任危机。

集体合同履约难的问题已经对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构成了很大的障碍,亟待解决。

一、集体合同形式化现象严重(一)程序简化集体合同制度的灵魂在于建立一种协商机制。

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其中,工会和员工代表是集体合同制度的要约方。

但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中,一些工会和企业重签订,轻协商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根本没有协商过程,即使协商也往往是走过场。

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

集体合同文本也多是统一印制的格式化文本,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负责人共同签字上报了事,协商程序则成为多余的程序。

(二)内容空洞,照抄法律根据《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既可以是包含所有劳动关系事项的全面的合同,也可以是某一方面的单项合同,而且集体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应该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但在实践中集体合同照抄法律法规的规定十分普遍,集体合同的内容多为上级统一规定的范本,没有本企业特定的协商内容,或避重就轻地将一些并不是职工关心和企业实际问题写入合同中。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实体条款的比例均超过50%。

使相当一些人认为集体合同的意义不大。

(三)重签订、轻履行企业与工会并未充分认识集体合同的意义,只把这一制度作为一项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标来完成,往往签订了合同,上报了数字就大功告成,至于合同是否履行,合同是否解决了问题,就显得无关紧要。

另外,由于没有协商过程,合同大多照抄法律,集体合同也丧失了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在签订和履行中较少争议发生有关因签订集体合同特别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极少出现。

但它并不代表集体合同的推行如此全面和成功,更不说明劳动关系不存在矛盾。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新整理版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新整理版

编号:HT-aDJvqDqWlLXVHJJCVzZo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新整理版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

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993年10月30日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从法理上讲,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当事人)。

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关系人)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集体合同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1. 集体协商代表1) 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统称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至少3人/方,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指派,为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主要负责人或主席书面委托或民主协商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担任或书面委托2) 协商代表的权益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除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礼仪造成重担损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 提出集体协商要求1)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2)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1) 集体合同的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和最后通过,使集体合同能够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2)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应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4. 集体合同的审查1)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①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②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3版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3版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2023版(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并通过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对达成一致的事项予以确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的书面协议,包括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法约定的集体协商事项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集体协商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商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六条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第84条规定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与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尽相同,需要特别介绍一下。

集体合同争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于两类争议的特点相异,所以处理的方式也不同。

(一)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属于权力争议范围。

法律规定,这类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

(二)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是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集体合同尚未订立,因此属于利益争议范围。

由于这类争议无法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所以《集体合同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与管辖划分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是受理和协凋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履行以下职责: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具体协调处理争议;制定《协凋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双方执行;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政府报告提出有关请。

对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划分的规定是: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公司以及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有关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按照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大致如下:(1)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号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号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正文:----------------------------------------------------------------------------------------------------------------------------------------------------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支持、指导、监督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审核第七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集体合同内容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卫生;(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合同期限;(八)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九)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十)违约责任;(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6篇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6篇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6篇第1篇示例: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员工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合同争议问题。

那么,当发生集体合同争议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是一些建议。

当发生集体合同争议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行为。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避免争执升级。

如果无法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双方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

可以寻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劳动法庭的帮助。

这些机构和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可以提供专业的调解和裁决,帮助双方解决合同纠纷。

双方可以向这些机构提交申请,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也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在处理合同争议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协助,帮助双方解决纠纷。

律师可以协助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或者代表双方向法庭提起诉讼,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找到共同的利益点,达成和解。

调解可以有效解决争议,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减少诉讼成本。

重要的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集体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处理集体合同争议需要双方保持理智和冷静,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双方在处理合同争议时能够理性、合法地解决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字数满足要求,共757字】第2篇示例:集体合同在企业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员工和雇主双方之间的法律约定和规范,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生产效率、保障员工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也会出现集体合同争议的情况。

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既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

简述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简述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简述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1)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对于集体协商争议,采用的是协调处理机制。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仲裁。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新整理版7篇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新整理版7篇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新整理版7篇篇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协议甲方(劳动者代表):[劳动者代表姓名]乙方(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因集体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为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项概述双方就集体合同中的下列事项产生争议:[具体事项描述]。

为保证双方权益不受损害,双方同意依法解决争议。

二、争议处理原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处理本次争议,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协商与调解(一)双方同意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积极寻求共识,达成解决方案。

(二)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尊重调解人员的意见,努力达成调解协议。

(三)协商和调解期间,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影响对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仲裁与诉讼(一)如争议经过协商和调解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仲裁规则,尊重仲裁结果。

(二)若仲裁结果仍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诉讼程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五、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一)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应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争议期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

六、保密条款双方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附则(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争议事项具体处理方案与结果说明(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内容)篇2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协议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员工代表名称](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在某公司存在集体合同争议,为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概述双方对集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分歧,具体涉及[具体争议事项]等问题,双方同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妥善解决。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上级工会或者同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六十日内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 协商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收集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质询,公布协商情况;
(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集体合同管理办法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集体合同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2号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2号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正文:----------------------------------------------------------------------------------------------------------------------------------------------------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总工发〔199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工会。

上级工会依照本办法对企业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四条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二)平等合作;(三)协商一致;(四)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六条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平等协商第七条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新整理版5篇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新整理版5篇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新整理版5篇篇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协议甲方(劳动者代表):[劳动者代表姓名]乙方(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因集体合同条款存在争议,为妥善解决争议,确保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项概述双方因集体合同中的以下条款产生争议:[具体条款描述]。

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需要通过协商解决。

二、争议处理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和谐的原则解决争议。

2. 坚持依法处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法规。

3. 双方应充分沟通,积极寻求共识,以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三、争议解决程序1. 协商: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甲方应选派代表与乙方进行沟通,共同寻求解决之道。

2. 调解:如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由[调解机构名称]进行调解。

3. 仲裁或诉讼:若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名称/法院名称]进行仲裁或诉讼。

四、具体条款处理办法1. 对于争议的条款,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商议和修改。

2. 双方可就具体条款的理解进行书面澄清,明确各方权责。

3. 若需修改集体合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

五、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在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

六、保密条款双方对于争议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资料等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1.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争议处理延迟或无法解决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八、法律适用及管辖本协议的法律适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代表(签字):[甲方代表手写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手写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本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协议旨在解决甲乙双方因集体合同条款产生的争议,确保双方权益。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2024年版5篇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2024年版5篇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2024年版5篇篇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协议甲方:[公司名称](用人单位)乙方:[员工代表姓名](全体员工代表)鉴于甲乙双方存在集体合同争议,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解决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项概述甲乙双方因以下事项产生争议:[具体事项,如薪资调整、工时调整等](详细说明争议内容)。

二、解决原则与方式双方同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寻求达成共识的解决方案。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三、沟通协商程序1. 双方同意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甲方指定[具体部门或负责人姓名]负责与乙方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2.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交换意见和证据,尽量达成共识。

协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签署协议。

3. 若经过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甲方将指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乙方也应积极参与调解过程。

四、调解程序1. 若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参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执行。

3. 若调解不成功,双方同意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仲裁与诉讼程序1. 若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执行。

2. 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合同履行与监督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双方同意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得到监督与评估。

具体监督方式由双方共同商定。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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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6854-46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

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
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993年10月30日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从法理上讲,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当事人)。

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关系人)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
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对于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定性,只具有道义性。

保证全体职工履行义务靠的是职工的觉悟、舆论的力量和企业行政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采取的行政手段。

如果个别职工或部分职工不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无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只承担道义、政治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工会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都能够自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程序
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遵循什么样的程序?首先,劳动者、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根据本条规定,协商解决是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

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避免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能够与用人单位更平等、更有效地进行协商。

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对之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了工会选择或裁或审的两种途径,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明显不同。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还有依据《集体合同规定》,这一类集体合同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处理,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仲裁解决、诉讼解决三个环节。

以往的实践表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所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的体制变得冗长拖沓,容易造成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

而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会遭受损害,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危害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处理。

或者在不申请仲裁的前提下,协商解决集体合同争议不成的,工会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
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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