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厅通【2012】12号-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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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评聘高、中级职务推荐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企业申请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费补贴及审核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 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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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黔劳社厅发〔2006〕11号和黔劳社厅函〔2006〕110号 文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播音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翻译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体育教练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学教师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定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
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西安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
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3篇
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一】(一)工作完成情况1、按照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统计工作的要求,全面完成全市62家单位上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贵阳市人社局。
2、按照20xx年企业劳动工资年报统计工作的要求,完成全市86家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录入、数据汇总工作,上报贵阳市人社局。
3、与市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联合共同对春节期间生病住院的14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慰问。
4、按照财政统发工资审核工作的要求,完成20xx年93家单位在职7078人、离退休2372人财政统发工资审核,确保干部职工工资及时发放。
5、按照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审批有关规定,完成全市81家单位6323名事业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审批。
6、按照贵阳市关于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工作要求,组织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正常晋升工资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正常晋升工资审批工作。
截止20xx年3月31日完成全市106家单位在职人员8250人正常晋升工资审批。
7、按照工资套改有关政策,完成机关事业单位673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岗位变动调整工资审批;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工资确定审批936人(事业855人、公务员81人);完成公安干警调整警衔津贴、检察官等级晋升调整检察官津贴、信访津贴调整共30人。
8、审核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转移工资手续591人。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文批准72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83人(含组织部下文在我局办理手续11人)。
10、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龄认定有关文件规定,完成工伤认定5人、工龄认定4人。
11、按照高龄补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高龄补贴44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86人。
12、按照贵州人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xx〕12号文件)规定,审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提高标准350人。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政策实施条件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提出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期间,原黔人社厅通〔2012〕5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并入稳岗补贴,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资金从稳岗补贴中列支。
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五篇】
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五篇】忙碌而又充实的一年过去了,那么大家知道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辑为您整理的“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供您参考。
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一】(一)工作完成情况1、按照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统计工作的要求,全面完成全市62家单位上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贵阳市人社局。
2、按照20xx年企业劳动工资年报统计工作的要求,完成全市86家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录入、数据汇总工作,上报贵阳市人社局。
3、与市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联合共同对春节期间生病住院的14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慰问。
4、按照财政统发工资审核工作的要求,完成20xx年93家单位在职7078人、离退休2372人财政统发工资审核,确保干部职工工资及时发放。
5、按照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审批有关规定,完成全市81家单位6323名事业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审批。
6、按照贵阳市关于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工作要求,组织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正常晋升工资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正常晋升工资审批工作。
截止20xx年3月31日完成全市106家单位在职人员8250人正常晋升工资审批。
7、按照工资套改有关政策,完成机关事业单位673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岗位变动调整工资审批;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工资确定审批936人(事业855人、公务员81人);完成公安干警调整警衔津贴、检察官等级晋升调整检察官津贴、信访津贴调整共30人。
8、审核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转移工资手续591人。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文批准72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83人(含组织部下文在我局办理手续11人)。
10、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龄认定有关文件规定,完成工伤认定5人、工龄认定4人。
11、按照高龄补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高龄补贴44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86人。
薪酬管理总结(通用9篇)
薪酬管理总结(通用9篇)薪酬管理总结第1篇光阴似箭,时间如梭。
转眼间已到20xx年尾了,回首到公司的小半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
在各位领导的帮忙带领和同事的共同奋斗下,经过了自己的用心努力,使我顺利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十分感谢公司给我这个成长的平台,令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升自身的素质与才能。
以下就是我今年的工作总结:一、工资核算及发放工作1.20xx年10月将正恒公司人员档案从集团顺利转出并进行存档。
2.同时完成成都银行工资卡开卡工作。
办理人员批量开卡工作,共计17人。
3.顺利完成8月-12月工资核算与发放。
8月份5人计发33316元(应发);9月份9人计发37892.19元(应发);10月份17人计发66209.92元(应发);11月份18人计发70895.07元(应发);12月份20人计发84855.32元(应发);共计69人次计发293168.5元(应发)。
二、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1、社会保险开户工作。
在公司领导及部门主管的支持与指导下,经过与社保机构的用心沟通,我公司于20xx年10月顺利完成养老开户,11月完成医疗保险等开户工作。
2、社会保险核算及缴纳工作20xx年11月养老保险参保共3人计2244.76元;12月社会保险共7人计6960.26元;共计10人次9205.02元。
3.社会保险增减及转移工作。
根据西安市社保中心缴费时间的规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转移、增减员等变动状况,同时整理汇总每月贴合社保缴纳人员名单并定时完成公司社会保险缴纳工作。
截止12月,共有10人已在公司参保。
三、劳动合同方面的工作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不断有新员工入职,在入职员工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的签订等一系列工作上,正式用工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签订率均为101%,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签订人数如下:8月:4人签订劳动合同、1人签订保密协议;9月:4人签订劳动合同;10月:8人签订劳动合同、2人签订保密协议;11月:1人签订劳动合同;12月:2人签订劳动合同、1人签订保密协议;共计:19人签订劳动合同、4人签订保密协议。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黔人社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44号2012年12月11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经常性待遇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三)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1、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关于调整遗属补助标准的通知
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单位:根据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方城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方人社[2011]15号)文件精神,对现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1、此次调整遗补标准的同时,对已享受遗属补助对象进行核查,享受遗属补助对象每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在校学生还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一份。
单位须出具负责性报告一份(报告样式见附件1),2、此次调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见附件2。
3、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遗补的,单位须提供2007年7月1日审批执行的调整享受遗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汇总表;2007年7月1日以后已享受遗补的,须提供遗属补助审批表原件。
亡故者属于公亡的还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4、用Excel格式打印上报《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批花名册》(样式见附件3)一式4份,并将同内容的电子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Z138********@126〃com。
5、上报时间要求:2011年5月20日前,逾期不侯。
人事股2011年5月4日附件1:故职工遗属享受遗属补助金情况的报告县教体局:根据豫人退【2007】2号文件精神,经核实,我单位现有_名亡故职工遗属(名单附后)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特此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名:﹎﹎﹎﹎经办人签名;﹎﹎﹎﹎亡故职工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人员名单单位(签章):﹎﹎﹎﹎﹎2011年月日方城县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注:在职工作人员非因公亡故参照退休标准执行。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批花名册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2012年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2]23 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此件依申请公开)山东省人事厅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人发[2005]22号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
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贵阳市调整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告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来源: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录入时间:2012-07-03|字号:【大】【中】【小】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708元/年(2809元/月),贵阳市的2012年度社会保险新缴费基数于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月平均工资不足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1685.4元缴纳,超过300%的按8427元缴纳;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的,按实际工资额为基数缴纳。
养老保险新基数的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从2012年7月起对单位的参保人员1-6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足1685.4元的部分一次性进行补收。
其他四个险种的执行时间为2012年7月。
二、灵活就业(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685.4元,最高缴费基数2809元。
(详见下表)2012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月1日起调整)2012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月1日起调整)档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额(元)100%280920%561.890%253020%50680%225020%45070%196520%39360%1685.420%337.08(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09元。
2012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额(元)35岁以下2809 3.40%95.5135岁以上2809 4.40%123.6三、2012年1—6月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计发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按新的岗平工资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相应待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黔劳社厅发[2008]14号贵州省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标准、人均消费支出、工资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标准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如下:(一)配偶31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28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
二、资金渠道(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在职职工供养直系家属生活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
三、其他有关问题(一)死亡人员有多个供养直系亲属的,首次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或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以后调整补助费标准时,按规定据实发放。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从2008年1月1日起改按上述标准发放。
(三)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其符合黔劳社厅发[2004]40号文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照本通知规定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2020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五篇】
2020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五篇】薪酬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一】(一)工作完成情况1、按照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统计工作的要求,全面完成全市62家单位上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贵阳市人社局。
2、按照20xx年企业劳动工资年报统计工作的要求,完成全市86家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录入、数据汇总工作,上报贵阳市人社局。
3、与市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联合共同对春节期间生病住院的14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慰问。
4、按照财政统发工资审核工作的要求,完成20xx年93家单位在职7078人、离退休2372人财政统发工资审核,确保干部职工工资及时发放。
5、按照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审批有关规定,完成全市81家单位6323名事业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审批。
6、按照贵阳市关于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工作要求,组织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正常晋升工资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正常晋升工资审批工作。
截止20xx年3月31日完成全市106家单位在职人员8250人正常晋升工资审批。
7、按照工资套改有关政策,完成机关事业单位673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岗位变动调整工资审批;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工资确定审批936人(事业855人、公务员81人);完成公安干警调整警衔津贴、检察官等级晋升调整检察官津贴、信访津贴调整共30人。
8、审核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转移工资手续591人。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文批准72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83人(含组织部下文在我局办理手续11人)。
10、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龄认定有关文件规定,完成工伤认定5人、工龄认定4人。
11、按照高龄补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高龄补贴44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86人。
12、按照贵州人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xx〕12号文件)规定,审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提高标准350人。
遗属补助标准调整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文件合川教〔2010〕593号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人社发〔2010〕940号)转发给你们,-1-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人社发〔2010〕940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23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和条件补助对象和条件,仍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补助标准-2-(一)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为290元;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由225元调整为261元。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由400元调整为435元。
(三)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由345元调整为377元。
(四)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人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58元增加补助。
(五)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44元增加补助。
(六)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29元增加补助。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及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执行。
2012年各省市退休高工补助统计表
吉林
450
450
500
吉人社联字[2012]10号
/zxgg/201202/t20120224_1153937.html
9
黑龙江
500
500
600
黑人社发[2012]25号
/view.asp?id=1340
10
渝办发〔2011〕1号
/gw/FaguiQuery/Main.aspx
22
四川
160
160
160
川人社发(2012) 12号
/
23
云南
130-200
200
云人社发(2012)61号
浙江
230
330
330
浙人社发[2012]64号
/txryfww/0201/19816.htm
11
江苏
230
230
330
苏人社发[2012]121号
苏财社[2012]33号
12
安徽
180
180
200
3
上海
延迟退休
沪人社养发(2011)63号
沪人社养发[2008]4号
4
河北
280
170
170
冀人社发〔2012〕11号
5
山西
180
180
180
晋人社厅发[2012]37号
30
贵州
120
120
150
黔人社厅发(2012)05号
/view/c60d6f6fa45177232f60a228.html
31
湖北
200
200
290
鄂人社发(2012)22号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
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一、服务对象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及家属。
二、设定依据(一)退休人员死亡的,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
(二)离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黔府发【1999】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丧葬费为2000元”。
其一次性补助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11号)之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三、申领条件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规定实行火化的。
四、基本流程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原单位进行申报,自由职业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家属携带材料到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进行办理,材料齐全的即可受理,每月15号交财务科进行支付。
五、申领材料领取丧葬及一次性补助费所需材料:1.死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3.火化证原件,复印件1份;4.公墓安埋证原件,复印件1份;5.死亡待遇及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2份(有遗属的填3份)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1份;3.领取人无收入证明原件(社区或者原单位提供)4.领取人书面申请书;5.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6.2张1寸照片。
六、受理单位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七、办理地点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黔南州民族博物馆三楼)八、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材料齐全立即受理,材料不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待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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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財政厅
黔人社厅通〔2012〕12号
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相应提高,
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当考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社会经济
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
经研究,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6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
5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
月4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80—410元;
二、其他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范围和条件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
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文件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