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厅通【2012】12号-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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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財政厅

黔人社厅通〔2012〕12号

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相应提高,

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当考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社会经济

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经研究,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6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

5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

月4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80—410元;

二、其他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范围和条件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

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文件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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