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佳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月25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6日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驻佳中省直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指导工作。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人员)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的制定和执行,遵循下列原则:《办法》已有规定且明确细致,本细则不作重复性规定;《办法》已有规定,但不够明确细致的,本细则在不违背《办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做出必要的细化。
第二章释则第五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
第六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具有个别约束力,并不能反复适用的行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佳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8日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生儿童)、农村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不受户籍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筹资方式。
统账结合方式按9.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7.5%,职工承担2%。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号】佳政办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市政府对2019年4月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98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147件,修改19件,废止32件。
对于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执行;对于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于2020年3月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省司法厅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未列入保留、修改和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失效。
附件:
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佳政办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2日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制定人才和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的意见,依托我市医疗和教育等服务配套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优势,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在聚集人口、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稳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对人才购房、农民进城购房、返乡置业人员购房和域外人口购房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购房补贴对象和标准(一)人才首套购房补贴。
在我市工作、缴纳社保,并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博士研究生每平方米补贴5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和取得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二)农民进城购房补贴。
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购房人,购买商品住宅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每套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购买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每套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三)域外居民购房补贴。
户籍所在地在我市市区外的购房人均可认定为域外购房人。
我市所辖县(市)购房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宅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市区新建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外市(地)购房人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购买市区新建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9•【字号】佳政办规〔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9日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佳木斯市关于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佳办字〔2021〕31号)精神,推动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政策意见,借鉴畜牧业发达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快奶业振兴的政策措施(一)奶源基地建设支持政策。
新建规模牧场畜禽废弃物处理达到国家环保要求时,享受以下政策:1.购牛补贴支持政策。
对新建的设计存栏量1000头以上的奶牛牧场,市域外购进8月龄以上奶牛,达到设计存栏量50%时,设计存栏1000—3000头(不含3000头)牧场,按500元/头标准(县级500元/头)给予补贴;3000—6000头(不含6000头)牧场,按1000元/头标准(市本级300元/头,县级700元/头)给予补贴;6000—12000头(不含12000头)牧场,按1500元/头标准(市本级500元/头,县级1000元/头)给予补贴,补贴形式以先见(见牛外购手续、见牛入场)后补方式发放。
市外购牛以产地检疫证明和交易单据为补贴依据,国外进口奶牛以进口时海关报关单和购买发票为补贴依据。
2.饲料地配套支持政策。
对新建的设计存栏量1000头以上的奶牛牧场,按照每头奶牛2—3亩标准协调饲料用地,并给予饲料地租赁费补贴270元/亩,补贴时限暂定10年。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佳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精神,为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服务,将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由县(市)区下放乡镇(街道),制定本方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7日佳木斯市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精神,为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服务,将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由县(市)区下放乡镇(街道),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目的,统筹救助资源、创新经办模式、减少审批环节,有效提升乡镇(街道)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一致原则。
坚持“放、管、服”结合,厘清权责边界,通过签订权力委托清单,明确承接责任,为乡镇(街道)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改革赋能,确保权力统一、权责一致。
(二)便民利民原则。
坚持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围绕便民、利民原则,回应群众关切,简化审批办理流程,压缩审批办理时限,创新审批体制机制,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佳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1〕18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十四五”核心要义,推动政务公开水平进一步提高(一)做好各类规划信息公开。
2021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设置规划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政府信息,加强本地历史规划(计划)管理,做好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二)做好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主动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做好更新发布。
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办法和各类监管执法信息,让公众及时掌握市场规则和执法动态,面向市场主体公开征集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有关问题线索并及时回应。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生产监管措施,营造诚信守法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经合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做好财政信息公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佳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6日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提高政府便民利企服务效率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1年9月底前,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全市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市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进一步优化热线处置流程闭环,建设集约、多功能为一体的热线平台,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统一、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归并方式(一)整体并入。
各部门自行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部取消,整体并入12345热线。
企业群众拨打频率较低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取消号码,统一将话务座席归并到12345热线。
原则上各部门不再新设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包括新设号码和变更原有号码名称、用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佳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8日佳木斯市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促进制度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中发〔2020〕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从2021年起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增强全市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提升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积极探索推进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市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配合,统一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基金安全运行。
(二)公平可及。
在市域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参保人员依法参保缴费,公平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责任分担。
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四)便民惠民。
优化医保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推进医保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等7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等7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17•【字号】佳政办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等7部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佳木斯市抗旱应急预案》《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佳木斯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粮食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佳木斯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函〔2015〕15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17〕8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17〕15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函〔2015〕16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函〔2015〕4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函〔2015〕11号)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7日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2.3 基层防汛组织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的分级与总体要求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4.3 Ⅳ级响应4.4 Ⅲ级响应4.5 Ⅱ级响应4.6 Ⅰ级响应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8 信息报送和处理4.9 指挥和调度4.10 抢险救灾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3 信息发布4.14 应急结束5 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 技术保障5.4 奖励与责任追究6 善后工作6.1 救灾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6.3 水毁工程修复6.4 灾后重建6.5 防汛工作评价7 预案管理7.1 宣传7.2 培训7.3 演练7.4 预案更新7.5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8 名词术语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佳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7月27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三)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见附件1):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佳政办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0日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预案体系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市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2.2成员单位职责2.3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2.4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4.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2.4.2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3.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3.2预警分级及发布3.2.1预警分级3.2.2预警分级标准3.2.3预警信息发布4.应急响应4.1Ⅰ级响应4.1.1启动条件4.1.2响应措施4.2Ⅱ级响应4.2.1启动条件4.2.2响应措施4.3Ⅲ级响应4.3.1启动条件4.3.2响应措施4.4Ⅳ级响应4.4.1启动条件4.4.2响应措施5.信息报告5.1信息报告程序5.2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5.3信息报告方式5.4.先期处置5.5指挥协调5.6力量部署5.7信息发布5.8应急终止6.后期处置6.1损害评估6.2事件调查6.3善后处置7.保障措施7.1通信保障7.2人力资源保障7.3救援装备保障7.4资金保障7.5物资保障7.6医疗卫生保障7.7交通运输保障7.8治安保障7.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7.10奖励与责任7.10.1奖励7.10.2责任追究8.监督管理8.1宣传、培训和演练8.1.1宣传8.1.2培训8.1.3演练8.2预案更新8.3预案施行时间9.附录9.1名词解释9.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9.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9.2.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9.2.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9.2.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佳政办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佳木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避免重复测绘资源浪费,打破部门垄断,方便企业办事,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更加利企便民,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优化工作流程、培育服务市场、实现成果共享、加强监督监管为抓手,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标准细则,切实解决建设项目测绘业务多、测绘耗时长、成果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达到简化办事手续、共享数据资源、缩短测绘时间、节约测绘成本、全面提速增效的目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17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对2017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具体包括:(一)自2016年12月以来,与国、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
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坚决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二)按照国、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对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和价格改革等决定不一致,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的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规定,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佳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4日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目标+考核”招商引资机制,不断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建三江农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内容(一)各县(市)区、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建三江农科区管委会: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重大项目引进和产业占比情况。
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签约项目完成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情况包括实际利用内资及增幅、实际使用外资及增幅;重大项目引进和产业占比情况包括内外资重大项目引进情况、主导产业定位项目占比情况。
(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完成情况。
第四条重大项目引进标准。
内、外资重大项目认定标准分别为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内资5亿元人民币,外资1000万美元。
第五条年初确定招商引资目标,年末由考核组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商务和经合局对年初各县(市)区、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建三江农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目标确定情况和年末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考核的组织实施(一)由市商务和经合局、市统计局组成考核组。
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和经合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事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
室名义制发公文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2.25
•【字号】佳政办综〔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事宜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公文制发程序,提高发文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程序进行调整。
自2019年3月1日起,凡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提请发文部门履行拟发文稿(代拟稿)的会签、紧急程度或密级确定、规范性审查、政务公开审核等发文程序(填报发文送审单),并报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到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制发。
会议等公务活动需要发通知类公文的,如无紧急等特殊情况要求,一律以便函
形式发文。
附件:拟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文送审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附件
拟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文送审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佳政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近期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市委同意,现就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丛丽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邱士林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综合经济和机场建设与发展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市审计局。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和驻外办事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金融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局)、市统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医疗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发展研究中心、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发展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佳木斯机场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铁路办、佳木斯职业学院、佳木斯技师学院、国动委综合办。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侨联、市关工委、市老区促进会、市老科协、市仲裁委、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佳木斯调查队、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民航佳木斯运行办、佳木斯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佳木斯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龙江银行佳木斯分行、哈尔滨银行佳木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木斯分行,驻佳保险、证券、资产管理机构。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佳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9日佳木斯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佳木斯市营商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0〕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我市现阶段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重要性的认识。
市司法局要适时强化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做好督导和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建三江农科区,市政府直属各相关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进行研判,对个性问题及时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办公楼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办公楼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佳政办综[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办公楼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综〔2012〕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办公楼亮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日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办公楼亮化工作方案为切实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亮化水平,通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办公楼亮化建设,推动全市亮化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实现城区主要街路建筑物、景观全面亮化为目标,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驻佳中省直单位建设(完善)办公楼亮化设施、提升亮化档次为重点,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亮化工程建设,以点带面、以局部带动整体,营造高品位的城市亮化景观。
二、工作任务(一)亮化标准。
按照“一路一景、一街一色”的总体规划,结合办公楼的建筑风格,本着布局合理、设计新颖、色彩协调、效果美观的原则,采取LED灯饰配合不同的点光源、楼体轮廓灯、投光射灯等进行灯饰亮化。
同时,结合办公楼前景观、庭院、绿化物特点,利用地面射灯等多种亮化方式,立体化、全方位对楼前景观及庭院绿化物进行亮化,营造相互辉映、璀璨动感的城市夜景,展示我市城市风貌,提高城市品位。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及驻佳中省直单位的办公楼(包括楼前景观、庭院、绿化等)。
重点为市区主要街路两侧未实施亮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驻佳中省直单位办公楼,共计92栋(名单附后)。
已实施办公楼亮化并投入运行的单位,要在本方案下发后向市城市亮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亮化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完善整改,合格后按亮化要求运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15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市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4日佳木斯市市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佳木斯市市级政务云(以下简称市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各部门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市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
各部门购买市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部门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市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市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含专家评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对短期(6个月以下)上云应用的政务服务费用,按使用部门与云服务商上云服务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第五条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市政务云资源,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市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市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市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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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佳政办发〖2000〗7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退耕还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退耕还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退耕还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退耕还林进程,防止林地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森工系统、农场总局系统管辖范围)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国有(集体)农、畜牧场、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林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退耕还林地范围:
(一)1981年稳定山权林权以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后,•现已被非法侵占的国有林地;
(二)1979年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国有林地中划给乡(镇)、•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他单位用于造林的宜林两荒至今未造林或造林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三)依法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用于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蚕场、参场、果树场、采矿场(点)、养殖场、畜牧场、药材基地、挖沙取土和战备时期划出的战备点等现已改变审批用途的宜林地;
(四)违反林业规程,以熟化土壤方式开垦的林地;
(五)超15度坡耕地。
第四条依照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1994年以前开垦的坡度在25度上的林地、坡耕地和1994年以后开垦的林地,2000年内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1994年前开垦的20--25度林、坡耕地,2005年前全部退耕还林、还草;1994年前开垦的15--20度林地、坡耕地,2010年前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第五条各地要实行退耕还林责任制。
退耕还林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制定还林规划,做到责任、时间、地块、苗木、资金落实。
并由所在地的县(市)级以上民政府下达退耕还林责任通知书,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退耕还林地要设立永久性退耕还林标志。
第六条1979年以来从国有林地中划给乡(镇)集体用于造林的宜林两荒(荒山、荒地),现已造林并达到国家造林标准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
另有合同规定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现已造林未达到国家造林技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
未造林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对已颁发的林权证依法注销,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归国有,林业部门用于造林。
第七条利用被侵占国有林地耕种农作物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收回林地。
建立林地有偿使用制度,签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有计划、分期、分批退耕还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10年。
原耕种者享有承包造林优先权。
第八条依法使用国有林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已不再继续使用或已改变原审批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归国有,用于造林。
第九条退耕还林鼓励个体承包,将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户,实行责、权、利挂钩。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以熟化土壤名义签订利用林地进行耕种的合同,不符合国家现行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立即停止,并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的规定退耕还林。
原承包者享有承包造林优先权。
第十一条按照林业技术规程,允许多林种、多树种造林。
允许以林为主,复合经营。
第十二条各地政府按照退耕还林面积依法申报减免农业税。
切实减轻退耕还林者负担,保护退耕还林者利益。
严禁违反国家及省规定向退耕还林者违法收费或集资推派。
第十三条加强退耕还林地管理,建立、完善退耕还林地资源档案。
退耕还林地经验收达到造林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林权证。
第十四条违反森林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收、林木要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侏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树木,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佳木斯市林业局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 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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