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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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1•【字号】豫政办[2000]125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0]125号)《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河南省测绘局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直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编[2000]30号)精神,河南省测绘局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授权,行使全省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

一、职能调整将原省土地管理局承担的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河南省测绘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测绘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省测绘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依法监督实施。

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省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线以及其他全省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二)负责全省各类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区域进行测绘活动的审核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承担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建设和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用;管理全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管理全省测量标志和全省测绘成果的保护工作。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地籍测绘的规划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确认地籍测绘成果;负责全省航空遥感计划的审批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20•【字号】豫国土资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厅批准,现予以印发。

2013年1月20日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批复》(豫编〔2011〕14号)的规定,设立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主要职责1. 受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2. 受矿业权人的委托采用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寻找受让人。

3. 对矿业权转让活动进行鉴证,出具矿业权转让交易鉴证书。

4. 承办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5. 提供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的政策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6. 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7. 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1. 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日常文秘工作、行政事务及人事工作;承担网络系统的运行及日常维护。

2. 财务科负责财务工作。

3. 交易一科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提供矿业权出让相关的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服务;承办为矿业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寻找受让人;收集、整理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信息,研究矿业权流转中形成的新技术成果。

4. 交易二科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工作;承办矿业权转让交易鉴证;出具矿业权转让鉴证书;承办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收集整理全省矿业权二级市场交易信息,研究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提供市场趋势研究成果;提供矿业权转让相关的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豫政办[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9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职责。

2.取消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资格备案、考核职责,工作由省矿业协会承担。

3.取消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职责。

4.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5.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审批职责,工作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6.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度检查职责,工作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7.取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含勘查开发保护、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审批职责。

8.取消探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9.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10.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直土地登记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将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职责下放到原采矿权审批的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将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下放至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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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豫政办[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2号)《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河南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领导。

(二)将组织制订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三)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五)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一)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二)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一)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交给有关社团和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将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转化等技术性、服务性、咨询性和辅助性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厅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将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6•【字号】豫政办[2000]90号•【施行日期】200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政府调研室、口岸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省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编辑、出版《河南政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豫政办[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豫政办(2013)67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豫政办(2013)67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豫政办(2013)67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豫政办〔2013〕67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9号)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省经济运行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3〕67号)要求,现将我省下半年经济工作中涉及我厅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明确到各处室。

请各有关处室结合工作实际,立即安排部署,确保实效。

2013年8月12日贯彻落实全省经济运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解方案(涉及我厅部分摘要)二、坚定不移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28.淘汰落后,就是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约束作用,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处室:规划处、用地处、利用处30.要稳定发展农业,把农业做优。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优质、生态、安全的农产品需求越来越迫切,做优农业潜力很大。

要顺应这一趋势,通过稳粮、提效、转型,进一步优化农业产品和产业结构。

稳粮就是结合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优化品种品质结构和区域布局,不断提高粮食单产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提效就是围绕提高农业投入产出率,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积极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集群,大力发展壮大特色农产品品质,不断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转型就是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模式,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豫政办[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0〕36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规划起草班子,按照分工要求集中力量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省内外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并注意搞好与有关规划的衔接,切实提高规划编制工作质量。

要加快工作进度,明确时间节点,原则上在2010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各项规划草案并报省“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一、总体规划1项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区域规划1项中原城市群“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三、行业综合规划11项(一)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河南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三)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规划(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已完成)。

(四)河南省城镇体系建设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河南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林业厅牵头负责)。

(六)河南省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七)河南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八)河南省“十二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九)河南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档第一部分:概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河南省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本文档将介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组织架构和工作内容。

第二部分:职责1. 国土规划管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土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等。

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为河南省的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 土地管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出让、土地整治和土地征收等工作。

他们要组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确权登记,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利用。

3. 自然资源管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管理。

他们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保护。

4. 生态环境保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他们要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河南省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三部分:组织架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由厅长、副厅长和厅内各部门组成。

主要部门包括规划管理处、土地管理处、自然资源管理处和生态环境保护处。

每个处室都有相应的职能和责任,协同工作,共同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目标。

第四部分:工作内容1. 制定政策和法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要针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组织调查和评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对全省的国土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了解资源的分布和数量,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3. 管理土地供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的出让和供应工作,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转。

他们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土地的划拨、拍卖和租赁等活动。

4. 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对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和水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力度。

他们要推动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委豫发(2013)3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委豫发(2013)3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委豫发(2013)3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委豫发〔2013〕3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4号)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豫发〔2013〕3号)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豫发〔2013〕3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厅文〔2013〕17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厅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明确到各处室,请各相关处室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分解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方面的,要抓紧研究,着手制定;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请各处室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所承担任务完成情况报厅办公室。

联系人:郁涛电话:68108810附件:贯彻落实豫发〔2013〕3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涉及我厅部分摘要)2013年6月4日附件贯彻落实豫发〔2013〕3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涉及我厅部分摘要)我厅牵头负责工作二、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22.加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和避灾移民搬迁投入,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移民办)、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我厅责任处室:地质环境处三、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39.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豫政办[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3、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4、原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1、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承担;2、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3、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4、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省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0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0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将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及三线调整搬迁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

4、将省政府国民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5、将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6、将河南省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省交通厅。

7、除国家规定的品种外,将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管理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二)划入的职能1、负责全省物价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政策的监督实施,制定、调整省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

2、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3、指导协调全省直接融资工作。

4、指导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和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5、组织协调区域性经济合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豫政办[2002]69号•【施行日期】200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2]6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九日河南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1]4号)、《中国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展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震发人[2001]216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河南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职能河南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加强和新增的职能)1.加强社会管理职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河南省的防震减灾工作。

2.加强行业管理职能。

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

3.建立健全河南省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4.管理中国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监测台网。

5.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二)主要职责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河南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豫政办[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运用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豫政办[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1号2000年5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三)起草和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

(四)负责省政府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

(五)研究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六)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审理不服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决定。

申请省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和经济、民事诉讼;承办省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八)办理审查上报省政府备案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清理行政规章,编辑规章汇编。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法制宣传、培训。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设5个职能处:(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拟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综合文件的起草;协助领导协调机关内部事务;负责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研究、对外联系、信息交流、法制宣传和干部培训;负责法规、规章的汇编和审定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财务、后勤行政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委豫发(2013)7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委豫发(2013)7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委豫发(2013)7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委豫发〔2013〕7号文件涉及我厅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7号)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豫发〔2013〕7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厅文〔2013〕23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厅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明确到各处室,请各相关处室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科技有效支撑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五)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23.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在高新区布局发展的市级统筹机制。

建立有利于加快高新区发展的管理体制,鼓励高新区以异地共建、托管等方式,建立一区多园格局。

支持高新区建设科学管理体制和高效灵活的创新机制,在股权激励、股份报价转让等政策方面先行先试。

认真落实国家支持高新区发展的有关政策,对在创新发展上起到引领作用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建设国家高新区。

赋予省级以上高新区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新建一批省级高新区,到2015年,省级以上高新区达30家,国家高新区数量力争达7家。

实施高新区发展倍增计划,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到2015年,各高新区产值实现翻番,其中郑州、洛阳国家高新区年产值2500亿元,进入国家高新区先进行列;南阳、安阳、新乡等其他国家级高新区年产值1000亿元以上,省级高新区年产值5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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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28
【实施日期】200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省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省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省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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