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五条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决策失误个人责任追溯制度
公司董事会决策失误个人责任追溯制度公司董事会决策失误个人责任追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科学、谨慎决策,减少重大决策的失误,依照集团公司委派(委任)出资人代表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因决策失误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对董事个人的责任界定和追溯。
第二章董事在行使决策权方面的权利与责任第三条董事有权就会议审议的议题按规定的程序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在按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时充分体现个人的意愿。
第四条董事不干预集团公司经理层的工作,但发现经理层的工作出现有违背董事会的决策或有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时,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以使董事会决策得到正确执行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第五条董事有权就董事会表决时个人表示反对或弃权的事项直接向出资人反映。
第六条董事的意见具有独立性。
董事对在董事会进行决策表决时表示的意见负有与正确执行决策后形成的效果相关的责任,即对成功的决策表示弃权或反对的董事无“功”,对失误的决策表示同意的董事有“过”。
1/4页第三章董事的义务董事在对出资人负责的前提下,负有对集团公司的事业保持忠诚、,恪守信用的义务,不得出现有违背集团公司利益的个人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谋求个人私利。
第四章董事的担责第七条如果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出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在表决时表示同意的董事要担责。
第八条如果董事会审议同意或审定的提案导致集团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形象等利益损害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表决时表示同意的董事要担责。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董事会或董事的名义进行个别事项的具体决策。
如发生此行为引起失误,该董事要担责。
第五章董事的免责第十条在董事会研究的任何议题所形成的决议或结论出现失误的情况下,在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不承担责任。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决策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决策者能够起到心理警戒和行为校正作用,增强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内在动力,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的问题,原因就在于缺少对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
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
要完善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重大决策的论证制、票决制,分清决策责任,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要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健全处罚体系。
要强化责任追究主体的作用,通过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等,加强对同级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策监督;通过健全和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加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决策监督;通过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决策监督,从而形成党纪、政纪、法律处罚的不同责任等级,根据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程度和应负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全员国有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发生的失误责任追究。
第三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责任范围,确保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应加强内部管控与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合法决策。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和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缺陷,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转型等重大经营决策的追究第六条对于造成国有企业财务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缺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缺陷的风险提示和监督反馈信息。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相关的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和落实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形成相应机制。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进行内部调查和审查,对相关责任人的失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依法组织调查,明确失误责任人的失误行为以及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责任追究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实施责任追究工作,确保责任的切实追究。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对失误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失误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国有企业应保障其进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及时公布经营决策失误责任的调查结果和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经营决策失误和相应责任人的信息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是指在网建管理、固定资产投入,基本建设项目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损失。
第三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第五条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属于个人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领导班子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事项,通过党组、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八条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责任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分为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免职。
第十条因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十一条因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是关于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责任追究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____实施;(二)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决定决议的事项,并____实施;(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____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____实施;(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____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____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八)真实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九)廉洁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____。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为了防范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避免和减少经营风险,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企业与责任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决策机制,推进重大经营和决策事项的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的界定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是指公司决策人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的规定,或者因考虑不周、麻痹大意、侥幸疏忽、执行不力、业务不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营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班子成员和副厂级以上干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是指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以上(含)的管理人员;责任人是指对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人员。
二、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的范围和标准1.项目决策失误。
包括:投产后一定周期内,市场与预计严重不符,无法正常拓展市场;技术不成熟,无法按期投产或者产品长期不合格;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生产,成本依然高于市场价或者同行业一般水平;因设计不合理或技术不过关,导致再改造成本高于预计投资的10%。
以上单项损失超过20万元的。
2.重大质量事故:生产、检验、仓储等质量控制环节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单项损失5万元以上的。
3.产品发运失误。
包括:发错货物;包装唛头不符;外包装严重污损;计量不准;运输资质不符等与产品发运有关的失误。
单项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4.设备采购失误。
包括:设备选型不符;因重大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预期使用;非操作原因致使保修期内严重损坏或频繁损坏。
单项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5.原材料采购失误。
包括:原材料与车间要求严重不符;原材料严重不合格;不能按期供货造成订单损失;预付款无法追回。
单项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6.产品销售失误。
包括:大额货款无法按计划正常收回;因合同签订漏洞或者审核不慎造成客户索赔;采用虚报产品指标或者邮寄超出公司生产能力的高质量样品等手段获取订单;未经批准接单,并销售超过公司产品质量能力的产品;所接订单发运周期小于公司生产能力而导致无法按时供货。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2篇)
集团责任追究制度1总则1.1目的根据《企业纲领》相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和员工。
1.3责任类型1.4释义明确经营管理中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及处罚。
(1)个人责任。
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系个人责任。
(2)单位责任。
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
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2责任追究原则2.1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则。
2.2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2.3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1)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3)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从轻处罚。
3责任追究系统3.1执行机构为第一反应系统,对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直接介入。
执行机构有处置权。
3.2督察机构为第二反应系统,不涉及过程责任,只介入执行机构未提出的责任追究事宜或执行机构已经处理的责任追究事宜。
4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4.1经济损失。
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4.2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
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5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5.1责任追究事宜的提出过程责任侧重于查出事发原由,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着重改进落实。
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资产损失事件以及严重管理不当问题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组织在面临重大问题时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以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在重大责任追究制度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责任范围、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结果等。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此外,重大责任追究制度还可以促进组织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提高组织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总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组织的稳定发展和提高组织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深入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XX 市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XX市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二)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基本程序,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四)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决策错误,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五)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不及时报告的;(六)相关部门、人员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可行方案,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依据而导致决策失误的;(七)不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八)在保密期内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九)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十)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造成失误的。
第二条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须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
发生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明确应负的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列席会议的相关部门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各所出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5日省政府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中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所出资企业中下列管理人员:(一)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总裁);(二)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三)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
上述企业负责人离任后,经查实原任职期间因违规决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仍按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决策失误,是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市审计局锡国资委[2007]20号★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增强企业决策人员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企业决策人员在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决策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处理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二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对象及事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决策人员是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企业决策人员。
第六条企业决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一)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超越权限作出决策的;(三)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决策的;(四)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决策的;(五)参与决策时,明知错误也不加反对、不予制止,不负责任进行决策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进行决策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肖亚庆【期刊名称】《交通财会》【年(卷),期】2018(000)008【总页数】9页(P81-89)【作者】肖亚庆【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违反“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鄞州xx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规范运行,根据市局(公司)制定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任务、重点指标的主要措施;2、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战略管理等事项;3、局(分公司)年度计划、业绩目标、业绩考核、奖金薪酬兑现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内外部各类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4、局(分公司)资产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5、局(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稳定等方面重大事件的处理;6、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监察、审计及群团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制度、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确定局(分公司)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9、确定年度党员发展方案,审批年度党员发展和转正决议;10、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员的处理;11、其它有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局(分公司)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任)、调整;2、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推荐;3、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项目安排是指涉及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重大维修、工程建设、重大关键性设备购置等年度计划;2、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维修项目及有关非经营性重大项目;3、员工后勤生活和福利待遇重大项目;4、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五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分管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一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红原县县属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的重要问题关于干部任免奖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重大投投资项目。
涉及群众利益的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重大制制度、规定。
按有关规定应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大问题。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四)重大投资项目(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三、决策重大事项项的基本程序1、提出预案。
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
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用事实说话。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5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适当容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严格区分资产损失性质,对经过规范的决策程序、符合上级决策部署要求、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改革创新举措,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导致资产损失,且没有失职渎职、牟取私利的,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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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县属企业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的重要问题关于干部任免奖奖惩及调动
等事项。
重大投投资项目。
涉及群众利益的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重大制制度、规定。
按有关规定应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大问题。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三、决策重大事项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
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
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
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意见。
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会议由党委书记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遇有特殊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作出决议。
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关职能科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与会人员对议题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
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的原则形成决定。
赞成票超过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成员的意见见不计入票数。
如少数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
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讨论决定的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况,
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
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
对有关重要事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
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委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发。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任人的责任。
违反决策程序的;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未按上级党委织要求重新议事的的;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