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原告
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 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 权利。
被告律师
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 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 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 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 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 法律。
格雷法官
里格斯诉帕尔默 案情
富朗西斯· 帕尔默在立遗嘱时,拥有一座农场和一 笔可观的财产,他是一个鳏夫,在1882年3月与伯 瑞斯夫人结婚,婚前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一旦 伯瑞斯夫人后于富朗西斯· 帕尔默去世,则由伯瑞 斯夫人照管农场、管理财产直至其去世。被告埃 尔默自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与 富朗西斯· 帕尔默一家生活在一起直到其去世,时 年埃尔默16岁。
里格斯诉帕尔默 案情
被告埃尔默知道遗嘱的内容,推测祖父有 可能改变遗嘱,且有迹象表明祖父也正在 试图改变遗嘱,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 尽快获得遗产,埃尔默毒死了祖父。现被 告埃尔默主张获得遗产,需要我们确定的 问题是——他能获得遗产吗?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 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 一大笔遗产。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 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 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 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 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 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1)
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1)《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简介:“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27年作出的一项重要判决。
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个黑人男子埃尔默·里格斯,他在去世的百万富翁帕尔默的遗产上提出了继承权诉讼,但是遭到了帕尔默家族的反对。
这个案子通过庭审和上诉,最终来到了美国最高法院,而后法院作出了惊人的判决。
这一判决消除了美国“丛林法则”的影响,确立了人类尊严和平等的原则,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案件之一。
案件缘由:埃尔默·里格斯是美国南方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名黑人男子。
在1922年,当时人称芝加哥“百万富翁”的巨富罗伯特·帕尔默去世后,他留下了3000万美元左右的遗产。
帕尔默曾经明确表示过自己不喜欢黑人,因此他在遗嘱中没有将任何财产留给黑人。
然而,里格斯的父亲曾是帕尔默的厨师,他认为自己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于是就提出了继承诉讼。
但遗产管理者坚持认为帕尔默的意愿是明确的,而且法律也不允许黑人继承这么多财产。
这样,里格斯遗产继承案就上了法庭并引起了全国一片哗然。
案件进程:路易斯安那州法院驳回了里格斯的请求。
但随后,里格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
这个法院在1926年作出的决定好像是宣布里格斯胜利了,但是却认为那个时代的法律不允许继承人是黑人。
这个结果并没有让里格斯满意,于是他又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这一次,最高法院宣布:“不论是白人或黑人,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
”也就是说,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不应该因为种族和所在地位的不同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而黑人也应该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法院裁定了里格斯的胜诉,并澄清了美国“丛林法则”的错误原则。
案件影响:这个案件直接导致了美国南方的“吉姆·克劳法”,也就是针对黑人的一系列种族隔离法律的逐渐消除。
它也为美国的少数族裔社区争取到了平等的权利,消除了种族隔离和对黑人的不公对待。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太烧脑!法大教授雷磊推荐:10个经典法学案例
太烧脑!法大教授雷磊推荐:10个经典法学案例麦读君按:论据比论点更重要。
有些问题的提出,并不是为了追寻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是深入拷问你的论证逻辑是否严密,验证你的主张是否经得起推敲,是想当然还是经由独立思考得出的结果。
法律人需要质疑,需要辩论,更需要自由表达,谨慎论证。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写下自己的思考。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来源=公众号|杜威法律公社原题=雷磊:学习法理学应该阅读的案例(2020年)安提戈涅基本案情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的女儿,她的哥哥波吕涅刻斯借岳父的兵力回国来和他的兄弟厄忒俄克勒斯争夺王位,结果两兄弟自相残杀而死。
克瑞翁以舅父资格继承了王位,他宣布波吕涅刻斯为叛徒,不许人埋葬他的尸首。
克瑞翁代表城邦,维护社会秩序,他的禁葬令即是国法,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安提戈涅认为,埋葬哥哥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
问题讨论1.安提戈涅服从的习俗与克瑞翁所颁行的法令,两者除了在内容上有所冲突外,还在哪几个方面有矛盾?请从习俗与法令的来源或渊源、表现形式、效力范围、实施机制或效力保障方式等方面思考2.从现代法理学角度思考,安提戈涅所服从的行为准则,可以被称为法律吗?哪一种学说可以支持你的结论?3.黑格尔认为安提戈涅和克瑞翁之间矛盾象征着个人伦理和国家权威的冲突。
当两者冲突时,我们该怎么办?4.如果对法概念采取实证主义的立场,那么法就基本等同于实在的、由人制定的规范;如果采取非实证主义的法概念,就可以将道德、正义等要素纳入法概念之中。
长谷部恭男在「法律是什么?」中提出,“道德”是身为人就不能与之分离而生存的问题,你认为法的概念中是否固有地包含着道德?电影「安提戈涅」海报,第11届柏林国际电影节最佳影片轻松掌握法哲学《严肃点,我们在讲法哲学》点击图片↓即可收藏一句话推荐:一本极简爆笑的法哲学入门著作,田峰博士用风趣幽默的语言、让人爆笑的形式盘点了法哲学近2700年发展历程中的关键人物与学说,让读者们轻松掌握让人头痛的法哲学理论,一上市就登上法律新书榜第一名。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
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
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但是这样判决明显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最终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41-42页,1998年。
)四川“见死不救案”(《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燕赵都市报》2005年9月6日。
)2004年12月8日清晨,詹某与称为师傅的柳杰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
不知何故,詹某跌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杰,眼看着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仍溺水身亡。
詹某落水后,柳杰虽有不懂水性的客观实际,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
2005年3月14日,两原告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
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为取得遗产杀害祖父的案例
为取得遗产杀害祖父的案例
1889年,美国纽约州,帕尔默的祖父是一名富豪,因为深得祖
父喜爱,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唯一财产继承人。
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为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
后来东窗事发,帕尔默被依法判处监禁。
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要求剥夺帕尔默的财产继承权。
怕摩尔的律师提出,依据纽约州遗嘱法,既然帕尔默祖父的遗嘱中明确指定了帕尔默是继承人,而且这遗嘱是有效的,那就应该执行祖父的遗嘱。
但如果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帕尔默杀死了祖父,并被判处监禁,但其仍然享有继承祖父财产的权利。
这样的判决显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作为主审法官之一的厄尔很头痛,一边是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一边是社会公平正义,经过详细考量,厄尔认为: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其目的应当是维护和引
导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秩序、自由、正义、人权,如果帕尔默杀死了祖父还可以获得祖父遗产的继承权,显然无法达到法的目的。
2、法律条文是一种规则,在规则之外,还有法律的原则,原则
应当是在规则之上的。
3、最后厄尔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
不当行为中获利”,并以此来说明,遗嘱法应当否定以杀死遗嘱人的方式获得继承权的行为。
最终,厄尔的意见获得了其他法官的支持,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法理学经典案例
一、肯定性行动中的公平问题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诉巴基案(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438 U.S.265 1978)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在20世纪70年代出台了一项入学录取政策,该政策在100个入学名额中,为特定的少数族裔学生,如黑人、亚裔人、印第安人等,预留了16个席位。
巴基是一名白人男性,在1973年和1974年,他连续两年申请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都被拒绝,这时他发现,在被使用预留名额录取的少数族裔的学生中,有些人的“医学院入学考试”(Medical College Admission Test, MCAT)成绩“明显地低于”他自己的成绩,遂将加州大学告上法庭。
初审法院认为该医学院的入学政策违反了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但拒绝颁布使巴基入学的命令。
加州大学和巴基同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此案一出,立即在美国掀起了关于肯定性行动是否公平的讨论。
支持者认为,这是对少数族裔群体在过去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一种补偿。
因为在美国发展历史上曾有一段相当不光彩的历史,黑人等少数族裔在长时间内不能进入公立学校、不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能进入主流社会。
给少数族裔在受教育等问题上特殊优惠的政策,可以使他们学成之后返回自己的社区,为自己的族裔服务,并为自己族裔的年轻人树立榜样。
此外,以特殊政策将少数族裔学生吸收如入校园,可以使校园文化变得更加多元,并增进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总之,此举是对过去不公平的弥补,还可以促进社会更全面的公平。
反对者认为,肯定性行动给少数族裔提供优惠本身就违反了机会均等,他们把这种行动成为逆向歧视——对白人的新的歧视。
一些少数族裔的学生,比如亚裔学生,在美国的中学里是成绩最好的学生,根本不需要特殊的优惠。
他们称这种肯定性行动在试图弥补过去的不公平时又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此问题上也是意见不一,先形成了4:4的局面,鲍威尔大法官(Justice Powell)出面打破了僵局。
侯耀文遗产案(共10篇)
侯耀文遗产案(共10篇)侯耀文遗产案(一): 案例分析1、张三有三个孩子,张甲,张乙,张丙。
张三不幸病故,留有遗嘱一份。
遗嘱表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留给张丙继承。
张三死亡时,张乙,张丙因在外地没有回家,张甲处理完张三的丧事以后,将房子卖给了王五。
张乙回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张丙从外地回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并递交了张三的遗嘱,请求人民法院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张丙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2)王五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张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丙向法院起诉,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而是独立的主张诉求!王五为案外人,王五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侯耀文遗产案(二): 法律案例分析题1.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5间和存款5万元,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公民丙。
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分割时,乙和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请问:根据法律,甲的遗产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丙什么都不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丙过了3个月还没有做出意思表示,不能继承房产。
乙继承房产和存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乙不仅继承了自己的那份房产,还继承了原本赠予丙的存款侯耀文遗产案(三): 三兄弟争遗产问题求解!!!三兄弟遗产争夺案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
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
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英文对比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英文对比The Riggs v. Palmer Cas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English and American PerspectivesThe Riggs v. Palmer case, decided in 1889, is a seminal legal case that has had a lasting impact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inheritance laws. The case involved a conflict between the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justice. The case was heard in bo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gland, and the divergent rulings highlight the differences in the legal systems and the underlying philosophical approaches to the law.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ase was heard by the 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 where the court was faced with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a grandson who had murdered his grandfather in order to inherit his estate should be allowed to benefit from his crime. The court ultimately ruled that the grandson was not entitled to inherit his grandfather's estate, despite the clear language of the will that would have granted him the inheritance.The court's decision wa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equity, which holds that the law should not be used to facilitate or rewardwrongdoing. The court reasoned that allowing the grandson to inherit would be a "perversion of the law" and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morality. The court's ruling was a departure from the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which would have allowed the grandson to inherit his grandfather's estate.In contrast, the case was heard in England by the House of Lords,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 at the time. The House of Lords took a different approach, ruling that the grandson was entitled to inherit his grandfather's estate despite his criminal act. The court'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which held that the language of the will was clear and unambiguous and that the court had no authority to override the testator's wishes.The divergent rulings in the Riggs v. Palmer case highlight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gland. The United States'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a common law tradition that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equity and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while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a more formalistic approach that prioritizes the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The Riggs v. Palmer case also illustrates the ongoing tension between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he rule of law. On one hand, the principle of equity holds that the law should be interpreted andapplied in a way that promotes justice and fairness. On the other hand, the rule of law holds that the law should be applied consistently and without regard for the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of a case.The Riggs v. Palmer case has had a lasting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heritance law in bo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glan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urt's ruling in Riggs v. Palmer has been widely adopted and has become a cornerstone of the law of wills and trusts. The case has been cited in numerous subsequent cases and has been used to support the principle that the law should not be used to facilitate or reward wrongdoing.In England, the House of Lords' ruling in Riggs v. Palmer has also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heritance law. The case has been cited in subsequent cases and has been used to support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However, the case has also been criticized by some legal scholars who argue that thecourt's decision was too formalistic and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justice.Overall, the Riggs v. Palmer case highlights the complex and often competing considerations that underlie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he case serves as a reminder that the law is not a static or rigid set of rules, but rather a dynamic and evolvingsystem that must be continually re-evaluated and adapted to changing social and ethical norms.。
论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以“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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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国刑:f诉讼法典【z】.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参考文献:
【11【4】【美】德沃金著,李常青译:供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 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杈。这个案件 争议焦点在于帕尔默是否因为杀人而丧失继承权。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 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但是.厄 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 为中获得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 权”。11l这是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经典案例。
1996年版,第18—1 9页.361—367. 【2¨荚】戴维·M·沃克著,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g牛津法 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17页.
【3】【美l詹姆斯·安修.美固宪法判例与解释【蝴.蘩建飞译.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9.18-19. [5】H-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220. 个人介绍: 郭钰婷.士,(1989年8月一),广西柳州市人,现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 院法学理论专业201l缎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擘理论.
厄尔法官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的依据法律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 据,其给出了充分的论证和说理。首先,厄尔法官援引卢瑟福的著述说 。当我们运用理性的解释时,我们有时为缩限文本意思而限制立法者的意 图,我们有时为扩张文本意思而拓展立法者的意图。”阐明了解释法律时 应探寻立法者的目的。接着,厄尔法官进八了法律原则的适用阶段,以“纽 约互济人寿保险公司诉阿姆斯壮案。作为判例法依据,说明它讲被认定无 效是因为遗嘱条款可能有不道德、违反宗教或者公共政策的条款。最后, 厄尔法官对于判决并来给帕尔默增加痛苦和惩罚做了说明。因为这样的 判决只是让帕尔默因其犯罪得到应得的报应,并没有剥夺他其他财产,仅 仅是惩罚他不能因为犯罪行为得到财产。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中英文对照,初定稿)(赵玉增译李鸻校)RIGGS V. PALMER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 1889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纽约上诉法院,1889年。
Rights of Legatees-Murder of Testator有关继承人杀害立遗嘱人有无继承权的问题。
The law of New York relating to the probate of wills and the distributions of estates will not be construed so as to secure the benefit of a will to a legatee who has killed the testator in order to prevent a revocation of the will. GRAY and DANFORTH, JJ., dissenting.纽约州关于遗嘱检验和分割遗产的法律,不能被解释成继承人为阻止立遗嘱人撤销遗嘱,可以通过杀害立遗嘱人的方式来获得遗嘱利益。
——格雷和丹佛斯法官,有不同意见。
Appeal from supreme court, general term, third department.上诉来自纽约州最高法院,普通审期,第三法庭。
Leslie W Russell, for appellants. W. M.Hawkins for respondents.莱斯里·W·茹塞尔为上诉人辩护;W·M·豪肯斯为被上诉人辩护。
EARL,J. on the 13th day of August 1880, Francis B. Palmer made his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in which he gave small legacies to his two daughters, Mrs. Riggs and Mrs. Preston, the plaintiffs in this action, and the remainder of his estate to his grandson, the defendant Elmer E. Palmer, subject to the support of Susan Palmer, his mother, with a gift over to the two daughters, subject to the support of Mrs. Palmer in case Elmer should survive him and die under age, unmarried, and without any issue. The testator, at the date of his will, owned a farm, and considerable personal property. He was a widower, and thereafter, in March, 1882, he was married to Mrs. Bresee, with whom, before his marriage, he entered into an antenuptial contract, in which it was agreed that in lieu of dower and all other claims upon his estate in case she survived him she should have her support upon his farm during her life, and such support was expressly charged upon the farm. At the date of the will, and subsequently to the death of the testator, Elmer lived with him as a member of hisfamily, and at his death was 16 years old. He knew of the provisions made in his favor in the will, and, that he might prevent his grandfather from revoking such provisions, which he had manifested some intention to do, and to obtain the speedy enjoyment and immediate possession of his property, he willfully murdered him by poisoning him. He now claims the property, and the sole question for our determination is, can he have it?厄尔法官:1880年8月13日,富朗西斯·帕尔默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约定他的两个女儿——里格斯和普瑞斯顿,即该案的原告,只能继承其遗产中很少的一部分;剩余大部分遗产由其孙子——即该案的被告埃尔默·帕尔默继承,他的天赋超过两个女儿,被告埃尔默·帕尔默由其母亲苏珊·帕尔默抚养。
法理学事例分析
案例分析事例1-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事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
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
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都能一一对应,在此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
但是,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
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事例1-3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
然而,我们很难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因此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事例1-4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
A公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与B已经20年没有见面了。
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
一场迟到25年的判决
日 判决上述被告各 自 两年监 禁"
环球 ,G L OBE
一 场迟 到2 年 的判决 5
6 月初 , 印 度 博 帕 尔 地 方 法 院 对 19 8 4 年 博 帕尔 毒气 泄 漏 事件 的 8名 责任 者 进行 判 决 , 判 处 每 人 两 年 徒 刑 , 同 时处 以 1 0万 卢 比 罚 金 " 这场 耗 时整 整2 5年 的跨 世纪 诉讼 吸 引了 很 多人 的 目光 , 期 间 公 平 与正 义 更 是 成 为各方热论的焦点 " 印度 有 一 套 完 备 而 独 立 的 司 法 体 系 , 在 一些印度人 眼中, 这是 令他们无 比骄傲的 民 主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 它保 证 所 有 印 度 人都 能 获 得 公 平 的权 利 " 然 而 在 实 际运 行 中 , 印度 司 法 系 统 却经 常受 到 / 低 效 0 ! / 拖 延 0 的 话病 " 印度 最 高法 院首席 法官 巴拉 克里 施纳 曾 表 示 , 截 至 去 年 6 月底 , 在 印度 最 高 法 院 悬 置 的案件 有5万多起 , 搁置在 各地方 高等 法 院 的 未 决 案 件 有 4 0 0 多万 , 而 各 地 区 级 法 院 积 累 的案 件 数 量 则 更 多 " 毫 无 疑 问 , 这 样 的司 法 体 系使 得 许 多罪
影 响 " 此 后 的20多年 中 又 有 两万多 , 名受
高 法 院 ! 高 等 法 院 和 地 区级 法 院 " 印 度 现 行 法 律 体 系 继 承 自英 国 海 洋 法 系 统 , 其 特 点 是 法 官虽 然 独 立 判 案 , 却 要 面 对 无 穷 无 尽 的 呈 供 ! 听 证 ! 抗 辩 ! 申诉 ! 抗 诉 ! 重 审 等 法 律 过 程 , 案件的 审理也有可 能被一拖 再拖 " 如果
世界法律经典案例书籍(3篇)
第1篇摘要:本书旨在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经典案例进行深入解析,展现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脉络,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
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和国际法等方面,选取了十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对每个案例的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及法律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一章民法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帕尔默诉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案(Palmer v. New York Life Insurance Co.)背景:帕尔默因患癌症去世,其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定义的争议。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定义的条款对帕尔默不利。
法律意义:此案明确了保险合同中对疾病定义的争议,强调了合同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案例二:凯勒诉米勒案(Keller v. Miller)背景:凯勒因交通事故受伤,起诉米勒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事故责任的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米勒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凯勒的损失。
法律意义:此案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章刑法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三:辛普森诉加利福尼亚州案(O.J. Simpson v. State of California)背景: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争议焦点:证据的采信和证明责任。
判决结果:陪审团判定辛普森无罪。
法律意义:此案引发了关于证据采信和证明责任的广泛讨论,对刑事诉讼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案例四:米尔斯诉美国案(Mills v. United States)背景:米尔斯因贩卖毒品被控罪。
争议焦点: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米尔斯犯有共犯罪。
法律意义:此案明确了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对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行政法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五:斯图尔特诉纽约州案(Stewart v. New York)背景:斯图尔特因违反纽约州反歧视法被罚款。
法理学经典案例5
1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的一起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
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
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判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的判决明显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后来法院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作出最终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认真对待权利》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2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3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以“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谈法律原则的作用
最后 , 法律原 则可 以限定 自由裁 量权的 合理范 围 , 例如,
总 有不确定 性 , 某些 明确 的规 则有 时并不 能完全解 决 问题 , 这时, 我们就 需要运 用到 法律 原则 , 在具体 的案件 中它具 有积 极 的
指 导意义。不仅 如此 , 法律原 则的作用贯 穿法律制定 、 解释 、 应用 的全过程 。
[ 关键词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提 到法 律 原则 的应 用 就不 得 不说 到 美 国纽 约 上诉 法 院 律规 则是普通案件 审判 中的主要 依据 ,法 官对法律 规则及其
利 为 目的 , 聚众赌 博 、 开 设赌场 或者 以赌博 为业 , 处 三年 以 下 认证 , 又怎么会想 到未来有人会 为了遗产而杀 人 , 而显然 此案 有期徒 刑 、 拘役或管 制 。 由此可见 , 法律 规则 明确具体 , 可实施 中仅仅依 据遗 嘱这一规则是 不公正 的 ,因而法 官采取 了法律
最后法律原则可以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例如量刑幅度罚款幅度等许多规定都允许适用法律的机构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如果对此没有任何限制仅凭法官等个体做出完全的主观自我判断结果可能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绝对化这样以来极易导致职权的滥用从而对法律的公正性构成威胁法律原则的限制可以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让它由于主观喜恶意志变得失去其本身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惑: 这不 是无形 中肯定乃至 鼓励犯罪行 为吗? 它违 背了法律 的 论 ” , 认为“ 原则 ” 代表 了法律 传统一 贯秉持 不渝而 自始 至终加 正义 原则 。 以实 践的道德价值 ,当然此道德价 值不只是 法官个人 的道德 那么让我们 来看看 当时的法官做 出了 怎样的裁决 呢 ?法 价值 , 而 是既有 法律之 一部 分 , 已被 “ 制 度化 ” , 纳 入到法 律体
法理学经典案例20(同名45308)
1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一、案情回顾帕尔默是个乖巧,帅气的小伙子,深得祖父宠爱。
他的祖父是个鳏居的富翁,特别重男轻女,早早立下遗嘱,百年之后全部财产由帕尔默继承,两个女儿分毫没有。
帕尔默无忧无虑,就等着祖父去世以后以唯一继承人身份继承祖父的财产,岂料老头精神健旺,看上了一个少妇并且开始谈婚论嫁。
帕尔默担心老头改变主意修改遗嘱,气急败坏之下将祖父毒死。
警察将帕尔默带走,但他仍认为自己拥有继承祖父遗产的权利。
老人的两个女儿一方面为父亲的死伤悼不已,另一方面又暗自庆幸父亲死于唯一继承人之手,自己有可能成为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在帕尔默吃刑事官司的同时,他们又把他告到民事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帕尔默的继承权。
二、法官意见格雷法官认为: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没有理由弃之不用。
遗嘱人在遵守国家制定法规定的情况下,有处置遗产的自由。
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所以帕尔默仍然是合法的继承人。
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
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所以格雷法官坚持认为应该严格依照纽约州法律判决帕尔默获得遗产。
也就是说除非存在有关制定法字面语境的其他信息或有关立法者主观意图的其他信息,否则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解释制定法。
经过这样解释,可以看出,真正的遗嘱制定法并不将谋杀作为一种例外情况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
这种解释看似机械,实则慎重。
因为,尽管死者如果知道帕尔默试图毒害他,可能会改变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女儿,但是,死者也可能即使知道帕尔默的企图,仍然愿意将遗产留给帕尔玛,因为他可能认为只有帕尔默是其家族传人,女儿不是。
帕尔默案的法伦理分析
帕尔默案的法伦理分析摘要:帕尔默案是英美判例法中研究亲属法的重要案例,其审判依据是深植于社会的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
相对比英美法系,我们没有等同的公共利益,但我们有伦理道德。
运用法伦理分析此案,同样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两者异曲同工,然而相同的判决的背后,其推理方式和内在逻辑存在着巨大区别。
我们应更好地挖掘法律背后的伦理内涵,重塑伦理在现代法治的社会功用。
关键词:帕尔默案;公共政策;法伦理;法治建设一、帕尔默案的审判逻辑分析帕尔默案是英美判例法中研究亲属法的重要案例。
其审判逻辑具有英美判例法特色,其依据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来补救成文法中的缺失,因此形成本案的判决。
(一)帕尔默案简述1880 年,富朗西斯?帕尔默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约定他的两个女儿即该案原告,只能继承其遗产中很少的一部分;剩余大部分遗产由其孙子――即该案的被告埃尔默?帕尔默继承,被告由其母亲抚养。
但如果被告埃尔默比祖父活得长,而在未成年时死去且未结婚,则遗产归帕尔默夫人所有。
① 富朗西斯?帕尔默在立遗嘱时,拥有一座农场和一笔可观的个人财产。
被告埃尔默自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与祖父一家生活在一起,直至其祖父去世,时年埃尔默16 岁。
埃尔默知道遗嘱内容,推测祖父有可能改变遗嘱,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尽快获得遗产,埃尔默毒死了祖父。
我们需要明确的唯一问题是:被告能获得遗产吗?②(二) 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公共政策在美国法官的判决中是重要的因素。
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之所以能较为民众接受,在诉诸成文法或判例法无效的前提下,法官会运用公共政策来弥补缺口。
例如著名的“深口袋” 3( deep pocket)就是一种公共政策,并且其在现实判决中的运用也较为广泛,并得到的民众的支持。
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运用了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判决书中道:所有法律和合同在其执行和效果上都会受普通法所确立的普遍基本原则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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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判决书RIGGS V. PALMER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 1889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纽约上诉法院,1889年Rights of Legatees-Murder of Testator有关继承人杀害遗嘱人有无继承权的问题The law of New York relating to the probate of wills and the distributions of estates will not be construed so as to secure the benefit of a will to a legatee who has killed the testator in order to prevent a revocation of the will. GRAY and DANFORTH, JJ., dissenting.纽约州关于公正遗嘱和分割遗产的法律,不能被解释成继承人为阻止遗嘱人撤销遗嘱,可以通过杀害遗嘱人的方式来获得遗嘱利益。
——格雷和丹佛斯法官有不同的法律意见。
Appeal from supreme court, general term, third department.上诉来自纽约州最高法院,普通审期,第三法庭。
Leslie W Russell, for appellants. W. M.Hawkins for respondents.莱斯里·W·茹塞尔为上诉人辩护;W·M·豪肯斯为被上诉人辩护。
EARL,J. on the 13th day of August 1880, Francis B. Palmer made his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in which he gave small legacies to his two daughters, Mrs. Riggs and Mrs. Preston, the plaintiffs in this action, and the remainder of his estate to his grandson, the defendant Elmer E. Palmer, subject to the support of Susan Palmer, his mother, with a giftover to the two daughters, subject to the support of Mrs. Palmer in case Elmer should survive him and die under age, unmarried, and without any issue. The testator, at the date of his will, owned a farm, and considerable personal property. He was a widower, and thereafter, in March, 1882, he was married to Mrs. Bresee, with whom, before his marriage, he entered into an antenuptial contract, in which it was agreed that in lieu of dower and all other claims upon his estate in case she survived him she should have her support upon his farm during her life, and such support was expressly charged upon the farm. At the date of the will, and subsequently to the death of the testator, Elmer lived with him as a member of his family, and at his death was 16 years old. He knew of the provisions made in his favor in the will, and, that he might prevent his grandfather from revoking such provisions, which he had manifested some intention to do, and to obtain the speedy enjoyment and immediate possession of his property, he willfully murdered him by poisoning him. He now claims the property, and the sole question for our determination is, can he have it?厄尔法官:1880年8月13日,富朗西斯·帕尔默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约定他的两个女儿——里格斯和普瑞斯顿,即该案的原告,只能继承其遗产中很少的一部分;剩余大部分遗产由其孙子——即该案的被告埃尔默·帕尔默继承,但假如被告埃尔默·帕尔默先于祖父富朗西斯·帕尔默死去且未结婚,又不存在其他问题,被告帕尔默的母亲——苏珊·帕尔默必须将遗产转予富朗西斯·帕尔默的两位女儿所有。
富朗西斯·帕尔默在立遗嘱时,拥有一座农场和一笔可观的财产,他是一个鳏夫,在1882年3月与伯瑞斯夫人结婚,婚前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一旦伯瑞斯夫人后于富朗西斯·帕尔默去世,则由伯瑞斯夫人照管农场、管理财产直至去世。
被告埃尔默自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与富朗西斯·帕尔默一家生活在一起,直至其去世,时年埃尔默16岁。
被告埃尔默知道遗嘱的内容,推测祖父有可能改变遗嘱,且有迹象表明祖父也试图改变遗嘱,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尽快获得遗产,埃尔默毒死了祖父。
现被告埃尔默主张获得遗产,需要我们明确的问题是——他能获得遗产吗?The defendants say that the testator is dead; that his will was madein due form, and has been admitted to probate; and that therefore it must have effect acording to the letter of the law. It is quite true that statutes regulating the making, proof, and effect of wills and the devolution of property, if literally construed, and if their force and effect can in no way and under no circumstances be controlled or modified, give this property to the murderer. The purpose of those statutes was to enable testators to dispose of their estates to the objects of their county at death, and to carry into effect their final wishes legally ex pressed; and in considering and giving effect to them this purpose must be kept in view. It was the intention of the law-makers that the donees in a will should have the property given to them. But it never could have been their intention that adonee who murdered the testator to make the will operative should have any benefit under it. If such a case had been present to their minds, and it had been supposed necessary to make some provision of law to meet it, it cannot be doubted that they would have provided for it. It is a familiar canon of construction that a thing which is within the intention of the makers of a statute is as much within the statute as if it were within the letter; and a thing which is within the letter of the statute is not within the statute unless it be within the intention of the makers. The writers of laws do not always express their intention perfectly, but either exceed it or fall short of it, so that judges are to collect it from probable or rational conjectures only, and this is called "ra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Rutherford, in his Institutes, (page 420) says: "Where we make use of rational interpretation, sometimes we restrain the meaning of the writer so as to take in less, and some times we extend or enlarge his meaning so as to take in more, than his words express." Such a construction ought to be put upon a statute as will best answer the intention which the makers had in view.... Many cases are mentioned where it was held that matters embraced in the general words of statutes nevertheless were not within the statutes, because it could not have been the intention of thelaw-makers that they should be included. They were taken out of the statutes by an equitable construction; and it is said in Bacon: "By an equitable construction a case not within the letter of a statute issometimes holden to be within the meaning, because it is within the mischief for which a remedy is provided. The reason for such construction is that the law-makers could not set down every case in express terms. In order to form a right judgment whether a case be within the equity of a statute, it is a good way to suppose the law-maker present, and that you have asked him this question: Did you intend to comprehend this case? Then you must give yourself such answer as you imagine he, being an upright and reasonable man, would have given. If this be that he did mean to comprehend it, you may safely hold the case to be within the equity of the statute; for while you do no more than he would have done, you do not act contrary to the statute, hut in conformity thereto." 9 Bac. Abr. 248. In some cases the letter of a legislative act is restrained by an equitable construction; in others, it is enlarged; in others, the construction is contrary to the letter.... If the law makers could, as to this case, be consulted, would they say that they intended by their general language that the property of a testator or of an ancestor should pass to one who had taken his life for the express purpose of getting his property? In 1 Bl Comm. 91, the learned author, speaking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tatutes, says: ' If there arise out of them collaterally any absurd consequences manifestly contradictory to common reason, they are with regard to those collateral consequences void. Where some collateral matter arises out of the general words, and happens to be unreasonable, there the judges are indecency to conclude that this consequence was not foreseen by the parliament, and therefore they are at liberty to ex pound the statute by equity, and only quoad hoc disregard it;" and he gives as an illustration, if an act of parliament gives a man power to try all causes that arise within his manor of Dale, yet, if a cause should arise in which he himself is party, the act is construed not to extend to that, because it is unreasonable that any man should determine his own quarrel. There was a statute in Bologna that whoever drew blood in the streets should be severely punished, and yet it was held not to apply to the case of a barber who opened a vein in the street. It is commanded in the decalogue that no work shall be done upon the Sabbath, and yet giving the command a rational interpretation founded upon its design the Infallible Judge held that it did not prohibit works of necessity, charity, or benevolence on that day.被上诉人辩称,遗嘱人所立遗嘱形式合法且经过公证,现遗嘱人已经去世,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