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工作管理条例(doc 5页)
财务审计工作计划(5篇)
财务审计工作计划(5篇)财务审计工作方案(5篇)财务审计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1、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以促进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以支出审计为主,关注预算安排的公正和效率,延长检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状况,全面提升预算执行审计的层次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审计,促进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维护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和严厉性。
方案对财政局、地税局进行审计,同时对区水务局、农牧局等预算单位进行延长审计。
来源于/2、加强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
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对大路、城市建设、生态建设、拆迁等重点项目进行审计,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揭露项目报批中的舞弊行为、项目发包招标不规范、多计工程造价、损失铺张等问题,促进提高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效益。
3、强化民生资金审计。
加大对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保及“三农”等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重点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救济救灾资金、就业解困资金、新农合资金等涉及民生的资金(基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拟对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劳动就业局、残联等单位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不断提高。
4、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依据自治区审计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依据区委组织部的托付乐观开展党工委书记、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事求是进行责任评价,进一步提升审计成果质量,促进规范权力运行,为组织部门考察、使用和管理干部供应参考依据。
财务审计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1.审计不能满意财务的多方需求审计属于独立性的财务部门,主要是为企业财务供应公正的标准。
目前,财务审计的现状,并没有体现审计的多方价值,不仅没有维持审计独立性,更是导致其在进展中被同化,形成内审状态,严峻影响财务对审计的多方需求,进而降低审计的公正性质。
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DOC 82页)
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DOC 82页)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审计打算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操纵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治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业务治理,是指审计打算、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操纵、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治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方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那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方法进行治理。
第二章审计打算第四条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治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打算和厅本级审计项目打算,指导全省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打算治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打算,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能够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那么。
审计项目打算治理要紧包括打算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打算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打算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打算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打算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doc 5)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doc 5)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doc 5页)
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doc 5页)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包括:(1)管理审计。
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财务管理)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
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
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
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
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有关专项审计调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
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2000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财务审计工作底稿
财务审计工作底稿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客户名称:会计期间:审计工作底稿目录客户:ABC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目录客户:ABC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目录客户:ABC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编制:复核:客户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表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模板编制说明:1.适用范围本模板适用于在业规102号《业务项目分级控制》中列为A、B、C类的审计项目。
2.索引号及页次、交叉索引号本所对基本底稿均确定了如底稿目录表所示的索引号,除在工作底稿模板中另有规定外,要求将索引号用红色笔统一设置于当页审计工作底稿的右上角。
索引号应能体现审计工作底稿的层次,又须避免索引编号过于冗长。
页次是在同一索引号下不同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顺序编号,业务人员应在该索引号下的首页上注明共几页,然后依次按分数编号法编上页次。
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以“左来右去”“上来下去”为基本原则编制,具体审计工作底稿模板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3.底稿签名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签名可用简签、电子签名,但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
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必须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手工签名和签署日期,签名时可用简签,但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
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作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如同一索引号下有若干页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可仅在第一页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通常,第一级复核人签署在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栏处;第二级和第三级复核人签署在其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右下角或底稿设计的位置。
4.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的处理对于程序表中规定应当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应注明资料对于程序表中仅要求检查、查阅被审计单位资料或仅作为编制报表和附注的辅助资料,待有关工作完成后、只要记录这些资料的特征而无须保存这些资料,这些资料的特征指凭证号、文件号等。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明确公司审计部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及工作要求,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履行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责。
包括对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审计部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通过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服务改革与经营管理,以促进所属单位持续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四条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下发的各类审计类法规中规定的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胜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五条各一级经营单位,选择设立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与各一级经营单位审计部实行垂直管理。
公司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管理口径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对公司党委和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指导与评估,审计工作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总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审计部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审计部应按照上级审计部的意见,和公司规定的审计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编制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单位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上级审计部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九条审计部人选审批流程按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审计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上级审计部和本级单位共同完成,各占50%的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加强审计文化建设,树立“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揭示问题、勇于解决问题”的工作理念,培养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廉洁”的职业操守,营造“重视审计工作、尊重审计人员、自觉接受审计”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十三条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范本(通用6篇)
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范本(通用6篇)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范本(通用6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范本(通用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财务规章制度1一、为规范我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效运作资产,积极增收节支,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严格按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业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公司管理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设置公司财务部,内设财务会计,出纳员,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共同搞好企业财务工作。
三、公司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对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进行登记。
四、公司财会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
五、本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建立现金管理办法。
六、财务部对各种应收款及预付款加强核算、管理,控制限额,确定回收时间,确保企业管理循环和周转及时清算和催收。
七、严格流动资金管理,确定最佳现金余额,避免现金闲置,保证现金安全。
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坐支现金,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用现金结算,其他结算必须用转帐结算。
八、公司职工有困难需要借款的,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公司给予不超过个人二个月的工资为借款依据,并且及时还清借款,否则下次不予借支。
九、公司对出差人员给予一定的借款,借款的金额由经理核定批准。
在返回公司3天内报销差旅费。
十、参与制定本公司经营管理财务计划,资金管理,收支计划,分析考核预测经济成果,严格收支范围,认真审核费用支出,凡支出款项必须有经理签字。
十一、公司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财务人员必须每二年培训一次,跟上新形式下财务核算的要求。
市场推广人员薪资标准一。
工作职责在公司指定场所(地铁商铺、商厦、办公楼、卖场等)按照公司市场推广操作流程进行市场推广活动。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 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 3 月1 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2018 年1 月12 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监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监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它专项审计。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第三条委员会由三到五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监事会主席担任。
所有成员由监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聘为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委员聘期由监事会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聘期内若有委员不能履行其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事会可以解聘。
期间如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六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6、对公司有关机构、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公司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它事项。
国有单位财务制度规定.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财务机构及人员配置 (3)第三章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4)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9)第五章费用管理制度 (15)第六章计财部业务联系制度 (21)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3)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为公司领导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依据,促进公司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制度(资金管理依据《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仅针对财务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财务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在工委和董事会的领导下,通过科学管理,合理运营,以期公司在保证社会效益合理化的前提下,经济效益最大,效率最高,效力最佳。
第四条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日常财务审计事务,以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会计期间归集收益费用及成本项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称“公司领导”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六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第七条本制度为**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公司(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审计的基本准则和重要依据,公司全体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财务机构及人员配置第八条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依法行使企业的理财自主权,全面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的决策、指挥、控制和监督。
主管资金、财务等工作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公司资金融通、调剂、调度以及财务审计工作,对全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
第九条公司设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全面行使管理、计划、融资、资金调剂、供应、核算、审计、监督以及统计等职能。
第十条计财部设经理(兼主办会计)、副经理(兼主办会计)岗位各一个;设会计岗位一个;出纳岗位一个。
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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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财务收支审计管理建议书篇一:审计管理建议书201X年中期审计管理建议书公司决策层:本次中期审计已完成,现将审计中做一个汇总,供公司领导参考。
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会计的核算职能是会计的基本职能,只有做好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才能为公司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在审计中发现,一些公司关联企业的往来帐不平,未建立定期的往来对帐制度。
财务记录信息不真,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内容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并且导致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时所取得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全,信息失真,审计人员的工作变成对财务报表的调整,甚至在审计过程中,由于一些资料难以取得,造成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审计报告难以得出结论性的意见。
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各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建立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1、随着集团公司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工作应得到加强,集团公司应考虑对子公司的财务机构加强控制,应综合考虑集团公司管理的需要和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及合作方的因素,区别不同企业,采用不同松紧程度的财务管理政策。
并建立一套完整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内容应涉及:基础财务制度类制度;资金管理类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等。
2、为适应公司规模化、集团化,财务管理规范化的要求,集团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尤其是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选用统一的标准,以减少编制集团公司合并报表时对会计政策的调整。
3、集团公司应区分不同的行业,结合会计准则和行业特点,对各子公司损益类科目,特别是成本费用类科目所核算的详细内容予以规定,以使相同行业公司的财务数据具有可比性,各公司前后会计期间各科目的核算内容一致,满足公司今后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的需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doc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doc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在审计结束时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
注册会计师也可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第二章分析程序的性质和目的第五条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与下列各项信息进行比较:(一)以前期间的可比信息;(二)被审计单位的预期结果或者注册会计师的预期数据;(三)所处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下列关系:(一)财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二)财务信息与相关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
(三)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是否足以在计划的保证水平上识别重大错报;(四)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
第二节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第十三条实质性分析程序通常更适用于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
在信赖实质性分析程序的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质性分析程序存在的风险,即分析程序的结果显示数据之间存在预期关系而实际上却存在重大错报。
第十四条在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如果针对特别风险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细节测试,或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针对同一认定的细节测试。
在对同一认定实施细节测试的同时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可能是适当的。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企业:《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组织及要求第三章审计事项披露第四章审计意见处理第五章审计工作责任第六章附则济南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以《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有关规定为依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组织及要求第五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由公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报市国资委财务监督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要独立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得将承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分所名义单独出具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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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工作管理条例(doc 5页)
二、审计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
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
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
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
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