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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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VIP专享]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1. 前言1.1本指南制定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基本原则及实施指导,以帮助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HACCP的具体实施应结合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

1.2 HACCP可以应用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从初级(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

并且应以健康危害方面的科学依据为导向进行实施。

HACCP的实施还有助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并通过提高食品安全的可信度促进经济发展。

1.3 HACCP的成功实施要求企业管理层及工作小组的充分支持和参与。

HACCP的实施相容于质量管理体系(例如ISO9000系列),是在质量管理体系下管理食品安全的一种系统方法。

1.4 国家鼓励各类食品企业自觉实施HACCP管理,并对已经实施HACCP管理的企业进行指导和评价。

2.HACCP简介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食品生产者与美国航天规划署合作,首次建立起了HACCP系统。

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推荐HACCP系统为目前保障食品安全最经济有效的途径。

HACCP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

HACCP的控制系统着眼于预防而不是依靠终产品的检验来保证食品的安全。

任何一个HACCP系统均能适应设备设计的革新、加工工艺或技术的发展变化。

HACCP是一个适用于各类食品企业的简便、易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体系。

3.定义本指南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3.1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指收集和评估有关的危害以及导致这些危害存在的资料,以确定哪些危害对食品安全有重要影响因而需要在HACCP计划中予以解决的过程。

3.2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 CCP):指能够实施控制措施的步骤。

该步骤对于预防和消除一个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非常关键。

3.3 必备程序(Prerequisite Programs):为实施HACCP体系提供基础的操作规范,包括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等。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编号:2011 -12-31 发布 附件:1 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2-05-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目的、范围与责任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5. 认证程序6. 认证证书7. 信息报告8. 认证收费附表:HACCP 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1 .目的、范围与责任1.1 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 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 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 体系认证。

有专项规则的HACCP 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 从事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 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 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 2702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 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 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附件:1 编号: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1-12-31发布 201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报告8.认证收费附表:HACCP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1.目的、范围与责任1.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 体系认证。

有专项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是一种食品安全管理系统,旨在通过识别和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害来保障食品安全。

为了确保HACCP系统的有效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规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1.HACCP体系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HACCP体系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包括食品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危害特点,制定合理的HACCP计划,并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食品企业应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关键控制点,建立有效的监测和纠正措施,并进行持续的评审和改进。

2.HACCP认证的申请和审核程序:食品企业在申请HACCP认证时,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和记录,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HACCP计划等。

审核机构将对申请企业的文件和记录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文件记录的复核以及人员访谈等。

审核机构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HACCP认证。

3.HACCP计划的制定和实施:HACCP计划是HACCP体系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制定监测措施、制定纠正措施等。

食品企业需要对其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进行分析,并确定关键控制点。

制定监测措施用于监测关键控制点的效果,制定纠正措施用于处理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

4.关键控制点(CCP)的管理和监控:关键控制点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能控制或消除危害的步骤。

关键控制点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食品企业应设立适当的监测系统,对关键控制点的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当关键控制点超出预定的控制限时,食品企业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HACCP体系认证的有效性需要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审核。

审核机构将定期对认证企业进行监督审核,包括对文件和记录的复核、对关键控制点的监测和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等。

此外,认证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HACCP体系的有效运行并进行持续改进。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2002年3月20日,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一)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二)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三)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四)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五)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六)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七)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八)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HACCP审核程序

HACCP审核程序

程序文件HACCP 审核程序1 目的为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等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过程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GB/T 27341-2009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认证依据GB/T 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CNCA-N-008:20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5 职责5.1 外联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HACCP 体系认证的合同评审。

5.2 审核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HACCP 体系认证审核方案的策划、指派检查员组成审核组、发放审核文件,指导检查活动的实施,必要时,组织实施产品抽样检测。

5.3 审核组负责制定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完成审核记录;根据审核部下达的任务书实施审核;编制现场审核报告。

5.4 技术委员会对审核结果实施认证评定,并根据认证评定结论颁发认证证书。

5.5 技术部负责审核员的评价和管理。

6 程序6.1 认证申请外联部受理认证申请。

6.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6.1.1.1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6.1.1.2 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6.1.1.3 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6.1.1.4 根据HACCP 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 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6.1.1.5 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6.1.1.6 五年内未因违反本程序文件7.2.2(4)、(5)条款而被中心撤销认证证书。

haccp认证实施规则

haccp认证实施规则

haccp认证实施规则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是一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旨在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以下是HACCP认证实施规则的一般步骤:
1. 建立HACCP团队:组建一支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团队,包括食品生产、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2. 确定食品生产过程:详细描述食品的生产过程,包括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

3. 进行危害分析:对可能出现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进行评估,确定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4. 确定关键控制点:识别对危害具有控制作用的关键环节,即关键控制点(CCP)。

5. 制定监控措施:为每个关键控制点明确监控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并确保监测结果可记录。

6. 制定纠正措施:建立纠正措施,以应对监控结果异常以及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7. 确定验证程序:制定验证方法,确保HACCP计划的有效性,并进行定期验
证。

8. 编制文件与记录:编制和保留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危害分析报告、CCP监控记录、培训记录等。

9. 培训和教育:对食品生产责任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HACCP认证的要求。

10. 审核与认证:进行内部审核,确保HACCP计划的有效性,并通过外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这些是实施HACCP认证的一般规则,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每个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 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㈠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㈡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㈢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㈣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㈤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㈥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㈦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㈧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第六条建立HACCP管理体系应当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㈠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㈡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㈢确定关键限值;㈣建立监控程序;㈤建立纠偏行动计划;㈥建立记录保持程序;㈦建立验证程序。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考试大纲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考试大纲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考试大纲第1版1.总则本大纲依据CCA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40)(以下简称注册准则)制定,旨在通过统一的笔试,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参加考试人员满足注册准则中“2.4知识要求”的程度,为CCAA评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注册申请人的能力提供依据。

2考试要求2.1 考试对象符合注册准则相关资格经历要求,有意向注册成为CCA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的人员。

2.2 考试方式CCAA统一组织实施笔试,考试试题由CCAA统一编制。

考试为书面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

考场将提供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和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文本供考生参阅。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见附件一),违反考场纪律者,将按照“违规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3考试的频次和地点CCAA每年组织统一考试2次,分上、下半年各1次。

每次在北京和选定的国内大中城市设立考点。

CCAA通常约在考试前40天公布有关报名事宜,申请人可在每次设立的考点范围内选择考试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2.4 考试费用CCAA根据《认证人员注册收费规则》收取考试费用。

报名截止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考试费用将不予退还。

2.6考试合格判定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含)以上为合格。

2.7 考试结果发布CCAA将在考试结束后45天(遇法定节日顺延)内,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该名单可作为申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审核员注册的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3考试范围和内容3.1考试范围3.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3.1.2 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3.1.3 GB/T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1.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章、技术规范与技术审核3.1.5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3.2 考试内容3.2.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a.对认证人员要求b.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c.认证程序d.认证证书的管理e.信息报告要求3.2.2 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求》0 引言a.理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概念;b.理解HACCP体系在食品安全控制上的作用。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1 编号: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1-12-31发布 201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报告8.认证收费附表:HACCP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1.目的、范围与责任1.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

有专项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2002年3月20日,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一)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二)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三)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四)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五)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六)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七)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八)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与管理 的基 本要 求 ,是认 证 机构 从事 围 的 认 证 证 书 。
( 或其 组成 部分 ) ;
( )取 得 相 关法 规 规 定 的行 政 2
HAGC P体系认 证 活动 的基 本依 据 。
2. 认 证 机 构 应 按 照 适 用 的 我 3
适 1.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无 专 项 国和 进 口国 ( 区 ) 相 关 法 律 、法 许 可 文件 ( 用时 ) ; 3 地 H A C C P体 系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的 规 、标 准和 规范 要求 制定 专项 审核 指 HA CCP体 系 认 证 。有 专 项 规 则 的 导 书 。 ( 3) 生 产 经 营 的 产 品 符 合 适 用 的 我 国和 进 口国 ( 区 )相 关 法 地 律 、法规 、标 准和 规 范的 要求 ; ( )按 照 本 规 则 规定 的认 证依 4
HA 体系 认证 初次 认证 审核 CCP
府标 准化 行政 主 管部 门备案 印章 的产 度 等 因素 ,对 认 证审核 全过 程进 行策 应 分两 个阶段 实施 :第 一 阶段 和第 二 品标 准 文本复 印件 ; ( 0)生 产 、 加 工 主 要 设 备 清 1 单和 检验 设备 清 单 ; 情况 说 明 ( 用 时 ); 适 划 ,制定 审核 方 案 。 阶段 。一 、二 阶段 审核 均应 在受审 核
据;
( 1) 收 集 关 于 受 审 核 方 的
员 不能连 续两 次在 同一 生产 现场 审核 HACCP 系范 围、过程 和 场所 的必 体 ( )承 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时 担任 审核组 组 长 ,不能 连续 三次对 要 信 息 , 以及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标 1 3 准 要求和 遵 守情 况 ; ( )充分 识 别 委托 加 工等 生 产 2 ( )初 步 评价 受 审 核 方厂 区 环 3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1.目的和适用范围2.认证依据3.认证程序4.认证证书5.HACCP认证标志6.信息报告附件1.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3. HACCP认证最少审核时间- 1 -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规范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开展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附件1列明了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2. 认证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要求(V1.0)(附件2)注:适用时,为满足进口国(地区)的需求,认证机构可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制定的《食品卫生通则》及其附件《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作为补充的认证依据。

3. 认证程序3.1 认证申请3.1.1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2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7)三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4.2.2(4)或(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HACCP认证证书。

3.1.2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认证申请;(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3)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备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4)HACCP体系文件(包括HACCP手册、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及验证要求等)(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6)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加工生产线、季节性生产和班次的说明;(7)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用量、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适用时);- 3 -(8)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其对外公示的证据;(9)多场所清单及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10)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11)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12)其他需要的文件。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

附件:1 编号: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1-12-3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报告8.认证收费附表:HACCP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1.目的、范围与责任1.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

有专项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3.认证人员要求3.1认证机构中参加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和认证所需相关专业及认证检查、检验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

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前言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为了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要进行一些质量控制措施。

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一种广泛应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本文将介绍这种体系的定义、原则、流程和实施步骤,以及在实际生产加工中的应用准则。

定义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一种管理工具,旨在保障食品和饮料的卫生安全。

通过在生产过程中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原则HACCP体系遵循的七个基本原则如下:1.危险分析: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危险进行评估和管理2.确定关键控制点:在生产过程中,确定哪些步骤是需要严格控制的关键点3.制定监控标准:制定一套监测程序,确保每个关键控制点符合标准4.建立纠正措施:确定当监测结果超出标准时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5.建立记录:建立监督记录,记录监控结果和纠正措施。

6.建立验证程序:验证HACCP体系的有效性。

7.建立文件和制度:建立文件和制度,包括HACCP的实施流程,监测过程和结果记录等。

流程HACCP体系的流程可分为七个步骤:1.建立HACCP团队:组建团队,包括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HACCP体系的实施和管理。

2.描述产品:确定生产的具体产品,包括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3.识别危险: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4.确定关键控制点:根据危险评估结果,确定哪些步骤是需要严格控制的关键点,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方面。

5.制定监控标准:制定一套监测程序,确保每个关键控制点符合标准。

6.确定纠正措施:确定当监测结果超出标准时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

7.建立文件和制度:制定符合HACCP体系的实施流程,建立记录和文件等。

应用准则在实际应用中,HACCP体系的实施需要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准则:1.结合质量管理:HACCP体系是食品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与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使用。

2.制定标准程序:每个关键控制点都需要制定标准程序,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收费说明本收费说明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参照国家认可委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附表 HACCP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的有关规定制定。

1 获取证书的基本费用。

1.1 申请费1000元(对申请书的复议及扩大范围的申请不收费)1.2 审核费:审核费是按所需人/日(总数)收取,每1人/日收费标准为3000元。

下表是HACCP认证所需最低人/日数。

【注】以上现场人日数仅为一个生产场所HACCP体系的最少审核人日数。

1.3可能需要增加审核员时间的因素,如:——多语言审核;——现场过大;——法规要求高;——过程复杂和独立过程多;——过程涉及到食品链的许多阶段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1.3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如需加印证书,每证另收费50元。

2 保持证书费用2.1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2000元,每年交纳一次。

2.2 监督审核费:按1.2条款执行。

3 重新注册审核:在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时免收申请费,审核费用按复评审核费人日数收取,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年金不变。

4 验证与复审:对审核中不合格项的纠正措施的现场验证不再另外收取费用,对审核中没有通过现场审核而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时,免收申请费。

审核费按原费用60%收取,其它费用不变。

5 几种情况的说明:5.1 审核现场分散在二个以上城市时,每增加一个城市,加收2个人/日,最多加收10个人/日。

5.2 扩大认证范围时,对要求单独进行审核的审核费按1.2标准收取,申请费免收。

对要求在年度监督审核时进行的可按1.2审核费收取标准的20~50%收取,申请费免收,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不再重复收取,其后的监督审核费合并收取,证书费每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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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1-12-3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报告8.认证收费附表:HACCP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1.目的、范围与责任1.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

有专项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3.认证人员要求3.1认证机构中参加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和认证所需相关专业及认证检查、检验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

3.2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按标准要求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能力,满足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资格注册。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类别产品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依据和认证范围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5. 认证程序5.1 认证申请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3)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5)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6)五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6.2.2(4)、(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1.2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认证申请;(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3)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备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HACCP手册(包括良好生产规范(G M P));(6)组织机构图与职责说明;(7)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单、HACCP计划表;加工生产线、实施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说明;(8)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用量、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9)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10)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11)多场所清单及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12)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适用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接触食品的水、冰、汽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证据;(13)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14)其他需要的文件。

5.2认证受理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认证范围;(2)认证工作程序;(3)认证依据;(4)证书有效期;(5)认证收费标准。

5.2.2申请评审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2)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评审结果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5.3审核的策划认证机构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审核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5.3.1组建审核组。

审核组应具备实施受审核方相应专业类别HACCP体系认证审核的能力。

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两名审核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相应行业类别的审核员。

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5.3.2审核通知应于现场审核前告知受审核方。

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

受审核方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且合理时,认证机构应调整审核组。

5.3.3审核组长应编制审核计划,在现场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计划应经审核委托方确认和接受,并提交给受审核方。

5.3.4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的生产期,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5.3.5当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HACCP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3.6审核时间认证机构应制定确定审核时间的文件。

认证机构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审核范围、生产过程、HACCP项目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审核时间应不低于本规则附表的要求。

5.4审核的实施5.4.1初次认证审核HACCP体系认证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一、二阶段审核均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或加工场所实施。

5.4.1.1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申请人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和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1)收集关于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遵守情况;(2)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3)初步评价受审核方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对应的良好生产规范(G M P)的要求;(4)了解受审核方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评审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文件。

重点评审受审核方体系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特别关注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确定及其支持性证据。

(5)充分了解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和现场运作,评价受审核方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体系的实施程度,确认受审核方是否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并与受审核方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明确审核范围,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应告知受审核方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审核。

5.4.1.2第二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HACCP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

第二阶段审核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与我国和进口国(地区)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符合性(适用时)。

(2)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HACCP计划、前提计划及防护计划的实施,对产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3)原辅料及与食品接触材料的食品安全危害识别的充分性和控制的有效性;(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 P)执行的有效性;(5)生产过程中对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有效性;(6)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控制;(7)食品安全验证活动安排的有效性及食品安全状况;(8)受审核方对投诉的处理。

对于第一阶段审核过的HACCP体系的相应部分,被确定为实施充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第二阶段可以不再对其审核,但认证机构应确保HACCP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阶段的审核报告应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现,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审核记录应能体现审核人员对HACCP计划中CCP技术参数的判断。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应不超过6个月。

如果超过6个月,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4.2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受审核方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4.3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5.4.4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

5.4.5产品安全性验证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前提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应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认证机构应根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

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机构应满足GB/T 27025的要求;或(2)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或(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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