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2月25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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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安全布局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

青藏高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等工程,统筹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自然保护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特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等一切自然资源,不分权属,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实行保护、建设、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为领导千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协助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义务,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在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地区;(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草原、水源涵养地;(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冰川、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地区;(六)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退牧还草对牧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退牧还草对牧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2、围栏质量参差不齐
围栏是保护和加强草地生态建设的重要技术措施,也是禁牧、休牧和轮牧能够顺利实行 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手段。但是各地的普遍情况是,围栏质量参差不齐,主要表现为:一是围 栏材料质量不齐,有的使用网围,有的使用刺围、石围、土围,有的使用水泥桩,有的使用 木桩,严重影响了围栏的使用寿命;二是由于草场承包到牧户,部分草场划分不规则,围栏 建设困难,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4、措施配套、技术支撑
退牧还草工作是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上的新生事物,需要向农牧民加强诸如饲草料加工、 调制,科学的舍饲和补饲,草原的合理划区及利用等方面的科技服务。围绕禁牧、休牧、划 区轮牧,内蒙赤峰、锡盟的一些旗县畜牧技术人员,围绕退牧还草配套措施,在技术推广和 服务方面,确定技术服务目标责任区,建立了组织领导、技术服务、饲草料加工、饲养管理 和产品销售五大保障体系,在种畜调配、饲养管理、棚圈建设、选种配种、接羔保育、疫病 防治、饲草料加工调制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有针对性地举办舍饲养畜技术培训班, 极大地提高了农牧民的科学饲养水平。
3、主要依靠行政命令,严重影响了牧民退牧还草的积极性
退牧还草是一项新的工作,国家和地方均无明确的补贴措施。为了推动退牧还草工作, 一部分地方将退牧还草与其它项目如“风沙源”、“天保”,结合进行。多数地方模仿国家天然 林禁伐措施,一味依靠行政手段来加以强制执行,对禁牧休牧后给农牧民所造成的损失没有 弥补,造成围而不休、围而不禁的格局。此外,个别地方也存在着对退牧还草的重要意义宣 传不够等问题,部分干部、群众缺乏理解支持,工作难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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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地区实行了全面封山育林(草),有效地促进了植被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观。
(二)退牧还草的基本做法总结
从已经开始实施退牧还草的省份来看,由于各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因此, 在实施休牧、禁牧过程中具体要求不尽相同、做法各异,但归纳起来,主要做法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03•【文号】林退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0〕9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满足新时期退耕还林还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2.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1月3日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人工草地及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还草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五)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六)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应当以自治区公布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

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林地管护组织,组织群众护林,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和管护费用,明确管护责任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林地管护责任。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有偿利用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九条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根据与林地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既是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生态保护的屏障。

因此,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草原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超载过牧、乱垦乱挖草原的现象严重,部分草原的鼠害、病虫害还未得到有效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的趋势加剧;二是,草原承包中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等掠夺性经营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对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四是,现行草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原则,对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法制办与农业部共同组成草原法修订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现行草原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征求意见稿)》。

经征求中农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林业局、体改办、国研室、发展中心等26个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的意见,法制办会同农业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初稿)》。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有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有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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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年 第 8期 0 1
E p r onn 行 家指 点 xet P i i s tg
施 , 为 牧 区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民 增 收 致 富 、 将 牧 牧 部 署 , 极 主 动 , 新 思 路 , 实 工 作 , 期 实 积 创 扎 如
业 增效提供水 资源保 障。
措 疆 已在 5地 州 3 3个 县 ( )1 4 市 1 9 0户 游 牧 民 实 施 生 态 保 护 补 助 奖 励 机 制 的 任 务 具 体 、 施 明
了定居 工 程建设 。21 0 0年 在 此 基 础 上 又 增 加 确 , 键 是 在 狠 抓 落 实 、 求 实 效 上 下 工 夫 。 关 务 了 4个 地 州 ( ) 共 安 排 3 市 , 4个 县 ( )3 0 市 1 0 0户 游
奖 补 资 金 近 2 亿 元 , 年 新 疆 可 获 近 10 元 作 突 出 、 效 显 著 的省 份 , 央 财政 将 根据 各 地 0 5 0亿 成 中
资 金 。 草 原 生 态 保 护 补 助 奖 励 机 制 政 策 的 实 绩 效 考 评 结 果 , 排 奖 励 资金 。要 搞 好 绩 效 考 安 就 有 公 施 , 扭 转 新 疆 草 原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的趋 势 , 为 促 核 工 作 , 必 须 建 立 科 学 、 效 、 平 的 考 评 体 进 定 居 兴 牧 T 作 提 供 了难 得 的 发 展 机 遇 。 系 。核 查 指 标 可 重 点 考 虑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情 况 、
发 展 的 重 大 工 程 。应 抢 抓 机 遇 , 一 步 增 强 做 自治 区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对 接 , 大 限度 地 争 取 进 最
好 定 居 兴 牧 和 建 立 草 原 生 态 保 护 补 助 奖 励 机 国 家 对 新 疆 畜 牧 业 和 牧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支 持 。

浅谈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措施

浅谈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措施
目》建设 县 ,这 是一次千 载难逢 的发展机 遇 ,对于不 堪 重负 的草原来说 ,犹如 百年久旱 的甘露 ;对于木 里
利、 旅游为主的自然资源优势得天独厚 ,是整个藏区
的一个缩影 。境 整个 长 江 流 域 的生 态 安全 举 足 轻
离 、六 配套 ”标 准 化圈舍 建修 原 则 ,以 “ 色 环境 ” 绿 生 产 “ 色产 品 ” 三 是提倡 发展 中小 型集约化 养殖 绿 。
收 稿 日期 :2 0 — 9 1 080— 2 作 者简 介 :何 正 军 ( 9 7 ) 男 ( 族 ) 17 一 , 藏 ,四 川木 里县 人 , 大
地帐篷 , 宣传讲解国家退牧还草政策精神 ,深讲草原 退化 、 沙化的现状和后果 ,详谈超载过牧的危害和影
响 ,细说 生态 和经济 效益 的唇齿 关 系 , 下转第 4 页) ( 2
牧业的坚实载体 , 更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然
而 , 期 以来 ,牧 民盲 目发 展牲畜 数量 ( 畜超载率 长 牲 达 4 42 、鼠害 严 重 ( 0.%) 鼠害面 积 达 23 . 3×1 m ) 0h ! 以及 人为破坏 ,致 使有 限的草原 不堪重 负 ,最终 导致
草 地严 重 退 化 、沙 化 ( 县 三化 草原 面积 达 26 全 . 0×

垒 呈
至 璺 ! 篁 塑 蔓
草业 与畜牧
浅谈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措施
何 正 军
( 四川省 木里 县畜 牧局 。四川 木 里 6 50 ) 1 80
摘 要 :总结 了退牧还草 工程建设所采取的组 织和技术措施 、取得 的成效和经验 ,为进一步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
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退牧 ;还草 ;建设 中图分类号 :S 1 . 8 8 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7 — 4 3 2 0 )4 0 3 — 1 3 8 0 (0 9 0 — 0 0 0 6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冬季至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冬季至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冬季至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冬季至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府令180号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我区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其中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4月30日为防火紧要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精准划定防火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域实施封禁措施。

三、从严压实防火责任。

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林长制”为抓手,压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严格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层层签订防火目标责任书。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防灭火主要责任人职责,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防控工作。

西藏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西藏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西藏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为统一基本草原划定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和要求;规范我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确保基本草原划定的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草原及划定基本草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确定的草原及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应作为基本草原的草地、湿地及生态功能区等;基本草原划定是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以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依据草原资源调查、人工草地调查、草场承包档案资料、土地详查图件、数据等详实资料,在全面摸清草地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内业统计、分析及整理,将草原的面积、分布等状况勾绘在图上,制作出基本草原类型分布图、建立基本草原数据库并进行公示的具体划定过程;第二条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基本草原划定是推进依法管理草原,依法治草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一是通过基本草原的划定建立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保护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草原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推进我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战略的稳步实施;二是更好地将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更加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三是进一步规范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程序,严防乱审乱批、乱占乱用等现象的发生;四是更好地确定草原保护、建设的重点,加强草原功能区划的用途管制和宏观调控;五是有效推进我区草原生态和草地畜牧业持续协调发展;第三条基本草原划定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4.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5.西藏自治区草场承包档案资料6.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的有关文件;7.西藏自治区草地资源第四条基本草原划定的原则1.坚持事实求是、因地适宜,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图文相符,逐级汇总的原则;2.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参与、方案先行、分级实施的原则;3.坚持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将主要放牧地、人工草地和退耕还草地全部划入基本草原,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4.坚持应划尽划的原则;第五条基本草原划定统一分类体系Ⅰ.重要牧场:指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面积较大的天然放牧草场;Ⅱ.割草地:指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具备割草条件的天然草原;Ⅲ.人工草地:指在天然草地或其它用地上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而形成的草地植被类型,且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Ⅳ.退耕还草地:指将原来是草原开垦为耕地或原从事农作物种植的耕地实施退耕还草工程后变为人工草地或逐渐恢复天然草地;Ⅴ.改良草地:指在天然草地基础上,通过加强培育和管理措施,如灌溉、施肥、改良土壤通气状况、地表整理、防除杂草和草群的更新、复壮等,提高草地产量和品质的天然草地;Ⅵ.草种基地:指专门用于牧草籽种生产的草地;Ⅶ.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指专门用于科研、教学试验的草地;Ⅷ.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禁止放牧及其它经营活动,且作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Ⅸ.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指难以达到放牧条件,但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防风固沙等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Ⅹ.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它草原: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Ⅺ.禁牧、休牧草原:指因草原生态建设要求,已纳入禁牧、休牧的草原;Ⅻ.当地结合实际确定的应作为基本草原的草原、湿地及生态功能区等:由当地根据草原生态建设的现实及长远要求确定;本条中罗马数字作为相应图斑的上图符号第六条基本草原划定的主要内容1.确定基本草原的类型、面积等;2.确定基本草原划定界线;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以村或使用权单位为基数确定划定界线;3.基本草原类型勾绘;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基本草原分类系统,将基本草原类型勾绘在地形图上;4.数据汇总;实事求是的进行表格填写,并逐级进行数据分析汇总;5.对划定的基本草原,在本辖区予以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由当地档案局与农牧局共同建档,复式保存,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第七条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以县为单位形成的成果1.乡镇、村1: 5 万基本草原类型划定图;2.县市、区1:10万或1:20 万基本草原类型划定图;3.村或草原使用权单位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4.乡镇、县市、区基本草原类型划定汇总表;5.县、乡、村基本草原数据库;6.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报告;7.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报告;8.基本草原划定的公告;9.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第二章操作程序及技术路线第八条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在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前,要及时制定既符合当地实际,又具操作性、指导性、科学性工作方案,为划定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依据;第九条组织准备1.组织机构: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县市、区,组建由主管县市、区长为组长,农牧、国土、民政、林业、水利、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组织协调并落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农牧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2.技术人员:基本草原划定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了保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成果质量,各县市、区基本草原划定领导小组抽调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基本草原划定专业队伍,完成外业和内业工作;技术人员缺乏的县市、区可以考虑人员外聘及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十条资料准备1.工作底图:以1:10 万地形图做为工作底图;2.相关资料收集:收集调查地区的行政区划图、草原资料调查类型图、草场承包工作底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专业图件及资料作为辅助资料;3.表格准备:基本草原划定用表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格式,由划定县市、区自行印制;第十一条物资准备1.手持GPS 定位仪;2.其它业务及办公用品:照相机、求积仪、钢尺、测绳、H-3H 铅笔,红蓝铅笔、橡皮、铅笔刀、的黑色中性笔、50cm 塑料直尺、塑料三角板、透明坐标纸、图板、透明胶带、表格夹、资料袋、照明工具等;3.交通工具配备,车辆、油料、马匹等;4.生活劳保用品;以上物资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二条野外调查野外调查是确定基本草原界线、面积、类型的重要环节;在本环节完成以下工作:基本草原权属界线实地核实、类型确定、底图勾绘、表格填写等;其步骤如下:1.在开展外业调查前,首先依据本辖区收集的草场承包、行政区划图等相关资料,结合本辖区在地形图内所表示的地物、地貌特征,在判断无误的情况下,将能确定的权属界线和基本草原界线用铅笔勾绘于图上;不能确认的在野外调查确认中实地勾绘;2.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以村为单位进行划定,以实地地物地貌形态在地形图内反映的各特征点为测点,逐片勾绘,连续推进;在勾绘图斑线和标注其它要素符号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图的优势,尽最大可能利用图内各要素的特征点位进行图斑确定及斑线勾绘;当在未知点开展工作,对小面积类型图斑进行测定时,应充分发挥GPS定位仪的作用,将测量的座标数据准确的标绘于地形图上,并做好现场记录登记工作;3.在实地勾绘各类符号的同时,并校核在室内勾绘的各种图斑符号,对错漏之处进行修正;根据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补绘乡级、村级权属界线及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基本草原范围界线;4.当权属界符号包括所有权界线和使用权界线、基本草原类型界符号与地形图内线状符号如:河流、沟渠、道路、行政界线等重合时,权属界符号、基本草原类型界符号可省略,仅按规定的线号沿地形图线状符号左右分别表示;5.权属发生变更或实地无明显标志而双方又产生争议时,调查人员应首先查阅原权属界线划定资料进行确认,对无法确认的权属界线,调查人员必须先请示发包方确认界线,再作变更记录;6.在辖区内,当多组同时开展外业调查工作时,由于不同的作业人员和不同的调查方法,往往造成地形图勾绘线号不能吻合相接;当两条线号之差在接边中图上不超过lmm 时,可各改一半进行接边,超过时,双方应实地检查改正;相邻县市、区接壤处的草原,以县市、区级行政界线为准,按上述方法进行接边;7.在野外调查勾绘线状符号时,应向相邻辖区延伸2 cm,这样有利于接边工作;8.河流、道路属非草原面积,调查时必须对实际宽度进行实地测量;河流除在其源头及入汇口各测一点外,在其流域的中部,选实际宽度以显度地化的点测二至三处;其宽度以洪水期冲刷边线为准,以内业作业时扣除,道路面积可忽略不计;第十三条表格填写野外调查填写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以村或使用权单位登记;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应根据基本草原类型、图斑的编号逐一进行登记;对所设定的各种调查登记表应逐项逐条用铅笔在实地填写,字体工整清晰,不得用非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所有登记的文字、数字、各类型的编号均应与地形图内标注一致登记表样式附后;第十四条实地自查野外工作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对调查地区的图件、资料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图内线号有无遗漏、勾绘线条是否清晰、隶属关系是否正确、不依比例尺符号位置是否准确等;登记表填写有无遗漏、字迹是否清楚;对归属含糊不清的图斑线号、数字等,一定要补充纠正;第十五条内业整理内业整理工作是该项目实施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检查补充修正,使原始资料更完整的反映出该地区基本草原的真实面貌,同时为线号压墨、面积量算、图件编绘提供合格的原始资料;1.资料检查整理1图件检查:对地形图上勾绘的专题要素符号,分类逐项进行检查,对模糊不清的线号,注记进行描绘,走向不合理的线段、断线、虚线进行修正,在确认无误后,即可用的黑色中性笔对各种线号、注记压墨处理;压墨误差不得偏离底线中心位置;2资料的整理检查;按野外调查顺序进行,对表格内遗漏项目进行补充,对怀疑的数字及时查对纠正;2.面积量算这次基本草原划定调查,各类型面积均以亩作为计算单位;面积量算可采用求积仪法和电子扫描地图直接计算两种方法进行;对较小面积的基本草原,如:人工种草地、改良草地、退耕还草地及科研用地,在野外调查时,也可采用GPS实地测量,获得图斑面积;但要在图内标注明确,并作好记录防止内业量算时重复计算;3.类型面积、登记表格汇总当基本草原划定县市、区内业检查及面积量算结束后,即可转入图件编绘、各种登记表格分类整理及各类面积汇总;1面积汇总;乡镇级汇总;①乡镇级汇总表填写,以所辖村为基本单元,按基本草原划定的类型进行统计,再将各村各类统计的面积汇总并装订成册,即为该乡镇所辖面积成果资料;②县市、区级汇总;以所辖乡镇为基本统计单元,按基本草原划定类型进行统计汇总并装订成册,即为本县市、区级基本草原划定数字统计汇总成果资料;③各种登记表格,以上述办法进行分类装订成册,作为原始资料保存;2图件编绘①乡镇级基本草原划定图,以野外调查地形图作编绘县市、区1:5万基本草原划定专题图为底图,编绘成乡镇、村1:5万彩色图,此图即为乡镇、村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资料;②县市、区级基本草原划定图,以野外调查地形图作编绘县市、区1:10 万至1:20万基本草原划定专题图为底图,编绘成本县市、区1:10万至1:20万彩色图,该图即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成果图件资料;3建立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库基本草原划定资料经整理后,全部录入计算机,建立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库;将基本草原分布图扫描后建立1 : 5 万或1:10 万电子版成果图;第十六条基本草原划定公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对划定成果要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和依据、基本草原各类型、面积、基本草原保护的主要措施等;第十七条基本草原保护标志基本草原保护标志以县为单位在主要交通要道明显地段设立;保护标志正面,标题显示“基本草原分布区”,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正文书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字样;保护标志背面,右侧绘制县市、区基本草原分布区示意图;左侧标明分布区内各基本草原类型的面积;分布的行政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的时间;落款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条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报告编写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草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写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1.工作报告: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做法、经费及使用情况、保障措施、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附件:包括有关文件、补充的技术要求、重要的会议纪要、有关图表等需要留存的重要文献;2.技术报告:包括基本草原划定地区的自然、经济及社会概况;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使用的工作底图情况、分类体系、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数据库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果、经验、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第三章检查指导和成果验收第十九条检查指导在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开展过程中,自治区农牧厅与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指导组将不定期开展巡回检查指导,确保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和成果质量;第二十条自查与初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首先由划定县市、区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地市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所属县市、区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行初验,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完善;第二十一条检查验收程序1.全部划定工作完成,形成划定成果,经初验合格后地市农牧部门向自治区农牧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2.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地市验收申请,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基本草原工作验收组,通过外业抽查和内业审核,对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图件和文字报告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3.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向验收合格的县市、区颁发“验收合格书”;第二十二条检查验收内容1.内业检查总体检查:主要检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总体技术路线方法是否正确,基本草原数据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底图在总体检查基本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抽取10%图幅,检查工作底图与登记表是否一致,精度是否达到本规程要求,检查划定的各种界限是否移位,图式符号使用是否正确,各种标记和编码是否符合要求,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整;表格填写: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汇总表是否准确、符合要求;基本草原划定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结构是否合理,表述是否清楚,基本草原划定后,保护措施是否可行;2.外业检查在内业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不少于5%图幅,到实地重点核实检查以下内容并记录:权属界线、类型界线及符号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基本草原类型认定是否准确;线状地物及符号和编号是否与实地一致,移位是否符合限差要求;图斑划分和图斑编号是否与实地登记表一致;第二十三条检查验收标准组织机构健全;成果资料齐全;技术路线和方法符合要求;按草原利用现状划定,未按地方部门规划预留草原;进行公告并设立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第四章成果资料归档第二十四条成果资料归档要求基本草原划定原始成果属于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应按有关要求对基本草原划定所取得的成果、资料妥善保存、管理,分别在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档案馆室保存;第二十五条成果资料归档主要内容1.划定工作原始底图;2.以村和使用权为单位的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GPS 野外定位记录表;3.各级基本草原划定数据汇总表;4.乡镇、村基本草原类型图,县市、区基本草原划定类型图;5.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草原划定的公告;6.基本草原保护标志图片资料;7.有关基本草原划定的文件及其他资料;附表一村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村名称:单位:亩附表二乡镇基本草原划定汇总表乡镇名称:单位:亩附表三县市、区基本草原划定汇总表县市、区名称:单位:亩『』『』。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
农办牧 [2003]13号
表6 刺钢丝的规格与基本参数
规格
91L-双2.8×2.2 91L-双2.5×2.0 91L-双2.0×1.6 91L-单2.8×2.0 91L-单异2.8×2.0
钢丝公称 直径 mm
股线 刺线
刺距 mm
刺长 mm
刺线 捻 头数 数
依据
2.8
2.2
2.5
2
102±13 16±3
GB/T9787-1988 JB/T7138.3-93
GB/T9787-1988 JB/T7138.3-93
GB/T9787-1988 JB/T7138.3-93
表5 围栏水泥柱质量参考标准
品名
小 立 柱
水中 泥间 柱柱
角 柱
规格型号
120mm×120mm×1800mm 120mm×120mm×2000mm 120mm×120mm×2300mm
围栏安装 其它物资
草种、农药、化肥
围栏支撑件等 任务揣测 进度监督
监理日志 阶段监理意见
编制监理报告
退牧还草工程监理
监理准备阶段
签订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制定工程项目监理方案
退牧还草工程监理
质量控制
建设物资质量监理
工程施工质量监理
进度与任务控制
监理内容
监理依据 监理方法
围栏物资质量
A、抗拉强度不小于550MPa。 B、钢丝在等于自身直径的芯棒上 紧密缠绕6圈后,钢丝不得断裂。
经线
80
40
钢丝在等于自身直径4倍的芯棒上紧 密缠绕6圈后,锌层不得开裂及不能 用裸手指擦掉。
A、抗拉强度不小于550MPa。 B、钢丝在等于自身直径的芯棒上 紧密缠绕6圈后,钢丝不得断裂。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退牧还草工程是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为了保证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施,使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19]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通过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强化草原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帮助农牧民顺利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农牧民收入,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的。

第三条工程实施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的科技含量。

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粗放型畜牧业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

(三)以县(旗)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四)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把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紧密结合起来,力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区)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

各省(区)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章项目审核第五条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联合下达。

第六条国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后,由各省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的原则组织项目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1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94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草原科学研究与推广机制,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提高草原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开展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牧民进行草原建设、保护与合理利用。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正文:----------------------------------------------------------------------------------------------------------------------------------------------------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6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护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积极开展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展与国内外的合作和交流,培养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才,积极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组织环境的综合治理,处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西藏草原退化原因分析

西藏草原退化原因分析

西藏草原退化原因分析作者:达瓦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18期草原是一种生态资源,但目前我国的草原质量低于标准指标,已经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

近年来,草原资源因多种因素而退化,导致草原面积减少,草原退化是目前非常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已经在相关部门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针对这种现象,建立合理科学的草原保护措施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分析了西藏草原退化的原因,提出预防草原退化的相关措施和建议,为有效地保护草原提供参考。

近年来,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治理草原退化的政策措施,有效减少了草原的退化趋势。

还有很多学术界的专家对草原退化的原因进行了多种研究,认为草原退化主要是由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两个原因导致的。

西藏是中国五大传统牧区之一。

天然草坪面积8206.7万公顷,约占全国天然草地面积的21%,占西藏国土面积的68%,其中可利用草地5613.3万公顷。

到2003年初,草地退化面积达到1133万公顷,占全区草地总面积的14.17%,占可利用草地面积的19.1%。

退化速度每年增加5%,这些变化都对西藏畜牧业有重要的影响。

除去无人居住和不可利用的草坪面积,退化草地面积就会超过50%。

因此,西藏草原退化问题已成为影响西藏经济发展的较为严重的阻力。

本文就将分析西藏草原退化的原因并提出防治措施。

1、西藏草原退化的原因分析(1)严重超载过牧在目前阶段,发生草原退化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大规模过量的放牧。

目前,我国的反牧区和畜牧地超负荷的平均值超过30%。

正常情况下,一个2.5亿hm2大小的牧场可以放牧2亿8千万只羊。

但是实际上却有3亿8千万只以上的羊。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羊的增长质量,还会降低草原的生殖力。

另外,这种严重的畜牧情况与人口基准的持续增长有关。

随着草原上牧民的数量增加,大部分牧民都被雇佣放牧,其结果就是草原上半农半牧地区的农夫们也开始养殖更多的羊群,随着时间流逝,对畜牧业造成负担也越来越大。

(2)人为因素影响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人们往往过度关注短期经济效果,忽略生态环境管理,导致大肆开垦部分草原,用来种植经济作物和农作物。

退牧还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退牧还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2)第二章工程概况 (2)第三章地形地貌 (3)第四章总体施工部署 (4)第五章施工组织机构 (7)第六章施工进度安排原则 (18)第七章质量保证措施及规章制度 (18)第八章安全保证措施及规章制度 (24)第九章文明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29)第十章工期保证体系 (36)第十一章季节性施工措施 (40)第十二章网围栏主要施工方法及质保、管护措施 (44)第十三章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47)第十四章农民工工资保障体系 (49)第十五章降低成本措施 (53)第十六章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54)第十七章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 (72)第十八章产品售后服务保证书 (72)(一)、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76)(二)劳动力计划表 (77)(三)施工进度安排计划表 (78)第一章编制说明一、工程名称xxx2014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二、编制目的及宗旨本施工组织设计是为xxx2014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需要编制的。

编制的指导思想是:编制时为业主着想,施工时对业主负责,竣工时让业主满意,同时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靠的前提下,保质、保量、保工期。

三、编制依据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是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业主提供的施工图.并结合以往施工同类工程特点、经验材料,我公司施工能力、技术装备状况制定的。

四、工程采用规范标准《防沙治沙技术规范》GB/T21141—2007《流动沙地沙障设置规范》DB15/T535-2013《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GB/T18377-3—200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CJJ/T82—9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二章工程概况一、建设内容网围栏施工及安装158700米二、建设地点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工苏木三、标段号第一标段四、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五、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和相关标准第三章地形地貌一、地理位置巴彦诺日公苏木地处阿左旗西北部,北邻乌力吉苏木、西与阿右旗、甘肃省接壤,是阿拉善盟“三旗一县”跨省交通要道的金三角地区,也是阿左旗“十五"期间确定的重点建设地区和工业专业区.二、水文气候巴彦诺日公苏木沙漠覆盖面积近四分之一,植被处于荒漠、半荒漠交界地带,主要植物以红砂、珍珠、绵刺、蒙古扁桃等,植被覆盖率10%左右,土壤以钙质灰漠地为主;地下水埋深40-80米。

退牧还草工程培训方案

退牧还草工程培训方案

退牧还草工程培训方案一、前言退牧还草工程是指将已经过度放牧的草原进行生态恢复,通过科学的管理和保护手段让草原恢复生态平衡和生产力。

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工程,退牧还草不仅能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还能够提高草原生产力,保护草原资源,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推动退牧还草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科学的退牧还草技术和管理知识。

本培训方案旨在为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对退牧还草工程的认识和技能,促进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二、培训目标1. 理解退牧还草的意义和目的,积极支持和参与退牧还草工程;2. 掌握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基本理论和方法;3. 熟悉退牧还草工程的具体操作技术和管理模式;4. 提高草原生态保护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培训内容1. 退牧还草基本概念和意义(1)退牧还草的概念和内涵;(2)退牧还草对草原生态环境的意义;(3)退牧还草对草原资源保护的作用;(4)退牧还草的社会经济效益。

2.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基本理论(1)草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2)退牧还草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3)草原生态环境恢复的原理和方法。

3. 退牧还草工程技术和方法(1)草原退牧技术原理与应用;(2)退牧还草项目规划和设计;(3)草原植被恢复技术与措施;(4)草原土壤改良与保肥技术;(5)草原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技术。

4. 退牧还草工程管理与实施(1)退牧还草项目的组织与实施;(2)草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3)退牧还草工程的质量管理;(4)草原退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四、培训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专家讲座、学员讨论等形式,介绍退牧还草的基本概念、意义和理论知识。

2. 实地考察:安排学员实地考察草原生态环境现状和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情况,亲身感受和了解退牧还草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让学员了解退牧还草工程的一般实施过程和遇到的问题,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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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护和恢复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西办农〔2005〕15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05〕4号)、《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08〕58号)和《西藏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的意见》(藏退组发〔20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包括休牧围栏、退化草地补播、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建设。

休牧是指对草原实施季节性禁止放牧,对草原植被盖度50%-80%的退化草原实行休牧,休牧一般在当地主要草本植物返青期至秋季结实期禁止放牧,时间为3个月。

当植被盖度达到80%以上时,可以解除休牧,实行划区轮牧。

退化草地补播是指在不破坏或少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在草地上播种一些适应性强、饲用价值高的牧草,以增加草群种类成分、增加地面覆盖、提高牧草的产量与重量。

舍饲棚圈是指在高寒牧区为增强畜牧业防抗灾能力,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而建设的牲畜保暖设施。

人工饲草地建设是指采取农业综合措施,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建立起来的草本植物群,主要提供高产、优质饲草料。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生态效益优先,统筹草原生态建设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草原退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实行休牧和补播,在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设舍饲棚圈,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建设人工饲草地。

三是以政策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充分调动牧民群众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以户为基础,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建设。

第五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与管理程序分为组织申报、审批下达、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营管护五个阶段。

项目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

第六条退牧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县”的总体要求和休牧、补播、舍饲棚圈、人工种草等任务落实到户的工作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农牧厅对工程负总责,并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别落实到地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县县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是具体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好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退牧还草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

其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安排,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退牧还草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协调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协调中央资金拨付、自治区配套资金落实下达,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提交需经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和通报全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情况。

此外,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地市、县要成立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农牧厅、各地市农牧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深入项目县、乡镇、村、牧户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三章项目编报与审批第十条自治区农牧厅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08-2030年)》,会同相关部门向国家申报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需求。

国家下达建设任务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各地市年度任务分解方案,并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各地市。

由各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项目县严格按照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格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退牧还草工程属《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08-2030年)》子项目,已经国家审批。

项目实施县可不再办理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登记等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实施范围、实施目标、主要经济指标、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招投标方案、组织管理、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

从自治区下达工程建设任务之日起,在2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修改、定稿工作。

第十二条各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县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备案。

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实施方案批复。

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县必须严格按照地市发展改革与委员会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上一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退牧还草工程要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牧区水利建设、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结合起来,确保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五条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牧户,必须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将草原生产经营、保护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户。

草原依法转包时,其退牧还草工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流转。

第十六条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县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退牧还草工程的网围安装、退化草地补播、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等作业设计和建设方案,把实施方案确定的退牧还草任务具体落实到村、落实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

第十七条休牧围栏设施的标准与施工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执行。

围栏安装施工原则上由项目县组织农牧民进行。

休牧围栏建成后,必须用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实地测量休牧面积,并绘制成图,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退化草地补播应当在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区已完成休牧围栏封育、气候适宜、鼠害得到有效控制的中度以上退化草地范围内实施。

在不破坏原生植被的前提下,采取补播优良牧草方法进行。

补播亩产鲜草产量应当比补播前提高一倍以上,植被盖度达到60%以上。

当年补播建设任务必须在第二年7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九条退化草地补播所需牧草种子应当选用在当地或同类地区试种成功、有一定效果的牧草品种,且必须达到国家牧草种子分级二级以上标准。

种子一律定量包装,包装袋上要标明种子名称、供应单位,袋口挂种子标签,标明种子名称、产地、发芽率、净度。

第二十条舍饲棚圈建设优先安排高寒牧区的易灾、多灾纯牧户,项目建设采取整乡整村推进,不得以乡村为单位平均分配或插花式安排建设任务。

为确保建设质量,原则上允许双联户或多联户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一条人工饲草地项目建设应当选择集中连片(300亩以上)、气候适宜、灌溉便利的地块。

项目县要将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建设地块进行GPS定位上图。

同时积极与水利、林业项目建设相结合,争取安排渠系建设,有效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四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法人制。

明确各项目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县长为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实行项目招投标制。

由各地市农牧局商同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县,统筹开展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经营范围、业绩和信誉及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皮包公司、掮客等扰乱投投标工作。

依据《工程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退牧还草工程网围栏、补播草种、人工饲草地建设草种,以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上,要委托有资质、信誉度高、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网围栏及牧草种子等招标工作。

招标过程中,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信程度高、产品质量好,在区内有生产厂房和设备的网围栏生产厂家及牧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在区外注册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当地农牧部门提供的业绩说明。

投标厂商必须并在西藏具有2年以上中标经历。

凡未在各地市农牧局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参与当年投标。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农牧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监理制。

原则上,只有具备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才能承担退牧还草监理工作,在目前区内尚未成立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县可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或者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与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合作对项目实施县退牧还草工程进行监理,也可直接委托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项目合同制。

工程建设县要与中标网围栏企业、牧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等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准确、有效,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内容要与标书或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同时,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必须落实到牧户和草场,地市与县、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牧户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二十七条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组对中标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核查后才能签订购买合同。

同时对运抵本县的网围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牧草种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牧草种子质量等级标准》GB6141-2008和GB6142-2008严格把关,抽样送往自治区畜牧总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行质量追溯制。

自治区畜牧总站负责对项目县招标购买的网围栏和牧草种子质量进行全程抽样检查,检测结果及时在全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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