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常见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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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常见问题问答

生活中,经常接受到咨询,借款人借钱不还、借款人找不到了、法律关于利息的约定有什么限制、借款人不还钱是不是可以直接找保证人等等问题,根据平时大多数人咨询的大多数问题的普遍性,笔者现就一些共性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做以下总结。

一、起诉借款人去哪起诉?

首先,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其次,是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在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的司法观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

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在起诉借款人时,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借款人找不到了怎么办?

借款人如果找不到,出借人可以根据正常的起诉程序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来处理,然后出借人可以根据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的限制?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于年利率24%--36%的部分,如果出借人针对此区间的利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也不进行干预;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后悔要求返还,法院也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保证人的责任及认定?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当事人均明确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即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间借贷,一般情况都是由保证人在借款凭证上注明保证人然后签字或盖章,此种情况下,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保证人愿意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标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

五、其他

1、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由于《民法总则》的修改,20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后诉讼时效未届满的,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按照实际借款数额

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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