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买房向父母打借条格式-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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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向父母打借条格式

篇一:购房欠条

欠条

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张达廷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北路7号1楼A.B.C.D.E.F.G号的商业房产,因前期资金不足,今欠张达廷购房款

5201X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

欠款人:

201X年4月17日

篇二: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案情简介

伍先生与娄女士于201X年2月登记结婚,201X年4月伍先生父母出资140万元为其购房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1X 年9月,伍先生向法院起诉与娄女士离婚,并要求房屋判归原告伍先生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40万元由其自行偿还,理由是双方于201X年4月购房时,因双方均无经济能力,为支付购房款先后向伍先生父母借款140万元。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140万元是原告向其父母的借款,并非父母赠与,且提供了只有伍先生一人签字的借据证实。

被告观点:从其出资形式来看,原告父母当时是明确赠送给被告与原告夫妻双方的,所以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原告父母对此也非常清楚。

律师观点:

马成律师团认为,原、被告婚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在支付购房款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原告父母在出资当时并没有以签订赠与合同等形式来明确表示单独赠与其儿子,因而,原告父母为被告与原告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依法规定,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依法

平分。

其次,原、被告于201X年2月登记结婚,201X年4月购买诉争房屋,该房是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另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综上已足以认定原告父母的出资是对原告与被告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原告父母是在其儿子提起离婚诉讼后,为了与原告串通,而由原告提供假借条,企图将赠与予以否定。该借条不

具有真实性,而原告父母的证言也不足为信。实际上,如果真如原告父母所言,他们自始至终都要求儿子两口子写借条,儿媳妇不愿意在借条上签名,那么明

知他们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他们完全可以拒绝出资,也完全可以在出资时到

公证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借款公证,但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只能说

明当时的出资就是赠与,而不可能是借款。

由此可见,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原告将其父母的赠与说成借款

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60万。

律师点评:

本案表面上看似一件普通的离婚诉讼案件,但对于其中购房所付房款是男方父

母的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均存在着

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此类纠纷也越来越普遍,是非常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认定,属于借款的,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界定是个人赠与还是双方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结婚时

间及父母的明确表示为区分标准,具体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

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

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

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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