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
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
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23条)。
④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_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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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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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1.附合包括两种: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2.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与动产混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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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
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有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
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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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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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
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
(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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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1.占有状态的推定(1)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两方面:①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②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
(2)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
欲否定占有人系自主占有、善意占有、继续占有的人,须提出反证,推翻该推定。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
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
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2.占有权利的推定(1)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
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
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见【例2】)(2)占有权利推定存在三个限制:①物的限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
②人的限制。
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
换言之,“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
钟秀勇 民法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1-68)
2014年司考钟秀勇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分享自厚大微信每日推送1、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2、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3、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甲取得函件的占有。
4、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5、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①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不是占有人。
③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6、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7、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8、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9、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10、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11、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2、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13、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14、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是占有人。
15、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16、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17、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18、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占有概述。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2、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
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5、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司考各科老师介绍
司考各科老师介绍民法段波+钟秀勇1、因为段波没有独著的讲座,所以没办法推荐教材,讲义即可。
备注:“民法一+民法二”要都是波波的2、民法物权变动部分,物权法第一人,建议听钟秀勇。
3、钟秀勇:系统强化阶段强烈建议听他的,他是司考里面最负责的老师,系统强化班讲义300多页厚。
4、推荐民法复习顺序: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钟秀勇的系统强化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王利——出题人弟子。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3、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的思路。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指南针刑法攻略-讲义卷》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刑法攻略-真题卷》附录:押题阶段老师推荐:柏浪涛+刘凤科民诉郭翔+戴鹏1、郭翔,民事诉讼法真正的第一人,你会发现,郭大侠的思路和其他老师不一样。
2、戴鹏,和郭大侠师出同门,都是清华的,比郭大侠好的就是,每个重要的知识点下面都有一个解题方法的说明,不错不错,比郭大侠的详细啊!先听郭大侠的理论再上老戴的课,找得到系统强化的最好两个都听,总结:民诉郭翔+戴鹏,打个不巧当的比方,将相当于刘凤科+柏浪涛。
这两人的组合,秒杀!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郭翔,民诉有了郭翔,他每个知识点都要给你加上实例。
据说09年郭大侠压中了民诉80%的分。
刑诉左宁+陈少文1、左宁,命题人弟子—陈卫东的博士,顾永忠的博士后,讲课比较实在。
2、陈少文:万国的新人,博士后,那声音,好性感的男人,但是在把握命题方向的功力比左宁差一点,女同学可以听他的,少文老师不但教书,而且还叫你如何做人,万国最有魅力的男人,众多女考友的最爱,男考友也爱····2、推荐用书:左宁没有单独出书,讲义即可。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6)无主物的先占(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法律敎育网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
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
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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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担保物权若干共同问题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留置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动产质押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保证一、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
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
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在先占与时效取得制度中,要求权利人必须为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
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
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
区分意义:观念交付实质是间接占有的转移。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
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有二:(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
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有无占有的权源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物与物的分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
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①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
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
②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
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占有的分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司考物权法:相邻关系司考物权法:私人所有权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5司考真题-民法真题破译钟秀勇/讲解幻灯片2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幻灯片 3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幻灯片4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幻灯片5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2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02-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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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征: • (1)占有的原始取得是基于事实行为、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法律事实。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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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创设取得和占有的移转取得。
• 占有的创设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再创设占有而取得,主要针对间 接占有而言。
• 占有的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既存的占有不变更其原状而受让,主要包括让 与和继承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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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占有状态的变更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物权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司考物权法:相邻关系
1.概论
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 种状态。
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
举三个例子:(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上述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
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
下面分两点予以说明。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①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②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
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③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3】)。
【例1】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
①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
②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
乙仍为他主占有人。
③这一制度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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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
①若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②若丙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缺一不可。
【例3】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
借用期间,甲、乙达成协议,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
①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
②须注意:若在借用期间乙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为丙。
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3.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强调两点:①若因某种原因,善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权源(换言之,确知无占有本权)时,则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②善意占有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人(见【例4】)。
【例4】甲(未婚,19岁。
假设甲为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
)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
此后,甲的父母以甲为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乙返还汽车。
一审法院于6月1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汽车,判决于6月5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
①6月5日之前,乙对汽车构成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②6月5日之后,必须将乙的占有认定为恶意占有。
③这一规则具有溯及力。
虽然判决于6月16日生效,但溯及到6月5
日(送达之日),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④须注意:即使乙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
有人,也一样。
即判决送达乙之后,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
“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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