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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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街社区温情新立志愿者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立街社区温情新立志愿者分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区服务的辖区居民组成的地区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开展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和公益活动为主要内容,旨在营造团结协作的社区人文环境、和谐温馨的社区文化氛围,推动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宁街道工委、广宁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行动宗旨是: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服务原则,致力于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本协会志愿者的誓词是: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奉行广宁街道爱心志愿者协会的行动宗旨,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的志愿服务精神,弘扬理性、包容、诚信、向上的社会新风,为建设和谐文明的广宁贡献一切力量。
第二章志愿者
第七条实行志愿者实名登记注册制度,印制志愿者注册登记卡、服务时间统计证,为每一位志愿者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设立社区志愿者注册窗口,直接面向社区居民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注册程序为:
1、个人提出申请;
2、填写广宁街道爱心志愿者申请表;
3、在协会的组织下参加一次以上志愿服务活动;
4、协会为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5、成为协会注册志愿者。
志愿服务协会临时招募的志愿者,在当次志愿服务中享有和注册志愿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奉献精神和爱心;
2、原则上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参加一次以上广宁爱心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且工作认真、表现积极。
4、愿意接受协会和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享受以下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协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协会的相关规定;
2、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6次;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4、自觉维护协会和志愿者的形象,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会可对志愿者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协会工作安排的;
2、连续一年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新立街社区温情新立志愿者分会
第十二条新立街社区温情新立志愿者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协会下设15个志愿者队伍,每个队设队长一名,队员
由掌握不同专长的队员若干名组成,实行志愿服务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志愿者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档案,对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和登记;
3、制定志愿者登记准入条件并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4、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志愿活动中志愿者的选择,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
5、志愿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6、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7、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志愿者协会可以根据志愿服务的内容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五条志愿者协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非公益性活动。
第十六条志愿者协会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向志愿者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七条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加广宁街道爱心志愿者协会设立的志愿服务队:
1、义务理发队:定期定点或上门为老年人义务理发。
2、购物保洁队: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购物、上门洗衣、卫生保洁等服务。
3、亲情帮扶队:陪护空巢老人看病、谈心交流等服务。
4、医疗服务队: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测血压、血糖、心理咨询等服务。
5、法律援助队:为辖区居民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招募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做专业指导。
6、志愿巡逻队: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日常时间的辖区巡查、应急通知、防火、防汛、防煤气中毒等知识的宣传。消除辖区的安全隐患。
7、矛盾调解队:解决邻里纠纷,居民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实现“邻里的情自己知,邻里的事自己管,邻里的题自己解”。
8、市民劝导队:围绕城市管理、社区环境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开展文明劝导活动,例如劝离流动商贩、违章停车等,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
各社区爱心志愿者分会的志愿服务队设置可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九条各服务队由队长负责联系社区志愿者分会、确定
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组织相关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将志愿者服务情况上报社区志愿者分会。
第二十条志愿者协会每个季度组织召开由社区志愿者分会会长和各服务队队长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情况分析会等会议一次,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和专家组织志愿者培训一次;社区志愿者分会每个月至少组织志愿者服务队长活动一次以上,每月初将活动安排计划上报街道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队每周至少开展志愿活动一次以上,每周将活动安排计划上报社区志愿者分会。
第二十一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要遵循以下准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服务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2、从事志愿活动时,应服从协会合理分配的岗位,服从组织管理,按时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工作质量。
3、参与集体活动时,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服务岗位的,须经批准。
4、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志愿服务对象的钱物和吃请。
5、维护公益事业,团结协作、严于律己,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广宁爱心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非公益性活动和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