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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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 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鉴于车位销售这种有限产权转让的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 税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 平战结合的地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 议之一。实务中有如下几种操作类型可以参考。 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 独核算,视为“销售不动产”处理。 2、销售有限使用权(例如地下车位),视为“服务业-租赁业”进行处 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固定资产,当然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 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销售价款作为开发产品销售的整体价外费用 合并计入销售总额处理。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结果有异同,与营业税、企业所 得税处理也存在矛盾,并非尽善尽美,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 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贵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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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题】 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是按租金确认收入吗? 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有什么影响? 【解答】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 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 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 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 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 得超过 20年。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于超过 20年的车库 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 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年” 。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 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都应 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
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 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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