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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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8.31【实施日期】199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0年8月3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主管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四)负责各项建设用地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工作,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五)依法对土地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土地纠纷,协调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七)负责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八)承办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农业区设专职土地管理员。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四)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1条土地管理法立法宗旨·第2条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第3条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第4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5条土地管理体制·第6条本条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第7条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8条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第9条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第11条土地登记制度·第12条土地变更登记·第13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4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7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第18条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第19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第20条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第21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第22条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第23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第24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25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第26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第27条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第28条评定土地等级·第29条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制定土地统计·第30条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第四章耕地保护·第31条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第32条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第33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5条耕地质量保护·第36条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第37条闲置、荒芜耕地·第38条未利用土地开发·第39条开垦未利用土地·第40条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第41条土地整理·第42条土地复垦第五章建设用地·第43条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第44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45条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第46条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第47条征用土地补偿·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49条征地补偿费使用·第50条被征地农民安置·第51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第52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第53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第54条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第55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第57条临时用地·第58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第60条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第64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第65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第68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第69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土地监督·第70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第71条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移送司法机·第72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73条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第74条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第75条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规·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第78条非法批地的处罚以及赔偿责任·第79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83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如何执行·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第八章附则·第85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如何适用法·第86条本法生效日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本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实施办法,适用于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的工作,适用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征收、补偿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执行本实施条例的时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行政,保护土地资源和农民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土地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保障耕地保有量、质量不降低,保障环境质量。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

第七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档案,记录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租、转让等情况,并及时予以修整。

第三章土地征收第九条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必须有合法、充分、公正的补偿。

第十条土地征收应当经过征收决定、设计方案、公告告知、补偿安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做好协商工作,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采取补偿措施:(一)补偿土地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和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设施等财产损失。

(二)补偿土地被征收人因重建、搬迁而产生的费用。

(三)补偿土地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失去的收益。

(四)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义务。

第十三条已经使用的土地,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不属于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涉及农村土地,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照法定程序协商,保障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元(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甘藏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撰稿人:卞耀武黄建初王超英何永坚刘淑强马文胜杨合庆张璞贾中骥束伟星魏莉华赵久田目录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以上条文首先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这意味着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同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适用于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于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本条规定了《新土地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这表明了该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

本条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并强调了对合法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的保护。

这表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支持并保障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予以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的积极支持和鼓励,同时也提出了依法有偿流转的要求,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本条规定了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将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这表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决定了实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第六条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基本制度,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加强耕地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1.04【实施日期】1991.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法律基础,于2018年底经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法规的颁布对于规范土地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农民是我国的基础,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流转权和农田水利权等权益,巩固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振兴。

三、土地管理法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土地管理法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的保护,有力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法律层面认识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支持和参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同推动农村振兴。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土地管理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认为,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法,自觉遵守法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共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度解读,我们不仅对土地管理法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也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5•【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2.04•【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菜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土地管理所办理。

乡(镇)土地管理业务受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本市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市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但国家尚未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外;(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和国有山地;(三)滨江沿海的滩涂;(四)依法征用、征购、没收、收归国有的土地;(五)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土地管理事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三条土地资源是国家财产,应当受到保护。

土地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土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管和服务社会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二章土地利用第六条土地利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国有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工作制度,规范出让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符合法律规定,颁发土地收回决定书,明确收回时间、方式和标准,对已经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进行适当补偿。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对于耕地、林地、草地和水域等特殊用地,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其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土地权属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地役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权属纠纷应当及时调解、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权属证明和登记制度,要求土地权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土地使用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四条土地管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集中管理、分散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形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编制年度、中长期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总量和结构调整目标。

第十六条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建设和使用的监管,保障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土地监察应当实现全过程、多方位、全员参与,加强对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的监察工作。

第五章土地执法第十八条土地执法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通过,这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法治改革。

新土地管理法共分为十章九十五条,对土地使用权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建设用地管理、乡土空间规划、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土地使用权制度修订:新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规定,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耕地保护制度完善:新法强调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了耕地保护的责任和措施。

3.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新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建设用地管理优化:新法强化了建设用地审批、供应、监管等方面的制度,提高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

5.乡土空间规划改革:新法提出乡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管要求,促进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6.法律责任明确:新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二、新土地管理法对我国土地市场的意义1.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新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制度,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和整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新法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使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3.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新法强化了乡土空间规划,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融合。

4.强化土地管理法治化:新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提升了土地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三、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与展望1.政策宣传与培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加强对新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新法的认识和理解。

2.法规修订与实施:相关部门应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确保新法顺利实施。

3.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1.引言在我国大地上,土地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和修订成为了重中之重。

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解释,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制度依据。

本文将对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评估和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释义和内涵。

2.法律主旨和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旨在规范和保护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国家土地领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这部法律中,通过明确和完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使用和保护。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拆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保护耕地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

3.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分为十章七十二条,系统地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和价值补偿等。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土地管理领域的高度重视和规范。

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

4.土地管理法的创新与变革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除了对原法进行了完善之外,还在一些关键领域进行了创新和变革。

关于耕地保护、土地承包、土地征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和土地利用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优化。

这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工具和制度保障。

5.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和修订,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土地管理领域的不懈努力和长远规划。

土地是国家的命脉,土地管理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希望通过本文的对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度解读,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涵和意义,也能对我国未来的土地管理工作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期待。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25•【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整治、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对维护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以及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外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4)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或承包后已经改为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属于公社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针对我国的土地进行改革。

从刚开始针对集体土地分配落户的改革到现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土地的利用从始至终都是相辅相依的。

土地的价值其实也体现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当然,我国公民其实都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针对我国的土地进行改革。

从刚开始针对集体土地分配落户的改革到现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土地的利用从始至终都是相辅相依的。

土地的价值其实也体现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当然,我国公民其实都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权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宗旨、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土地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1月发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现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础性法律。

二、土地管理法的宗旨土地管理法的宗旨是保护土地资源,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国家土地安全,构建公平合理的土地利用体系。

三、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人民、土地利用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增值收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等。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变更: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租赁、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平等、公平、公正。

3.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补偿标准和方式,保障了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规定了农民的自愿退出土地的要求,保护农民的自愿退出权。

4.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与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公正、合理。

同时,法律规定了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保护了城镇集体建设用地。

5.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保护了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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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修订。

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款)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几处修订:一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的两款规定合并为一款,分三个层次作了规定。

二是将第八条中“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分别修改为“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这使得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落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上,以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相一致。

三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暗含的村民小组明确规定出来,进一步确立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

四是删去了原土地管理法关于“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词。

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有多种,一般不再称“农业生产合作社”。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

二、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本条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一是这里的“村”为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
而非自然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就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是这里所讲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理解为农村中有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这是因为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一是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

关于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所规定,应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

本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是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这是因为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土地仍然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本条规定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继续维持了我国广大农村以往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形式,使得党在农村的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进
而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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