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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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适用于扑救非极 适用于扑救 适用。
适用。
水射流冲击油面, 干粉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具 性溶剂和油品火 极性溶剂火 洁净气体灭火剂能 二氧化碳靠气体堆
B类场所
会激溅油火,致使 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应的化 灾,覆盖燃烧物 灾
火势蔓延,灭火困 学活性 难 不适用 适用。 表面,使其与空 气隔绝 不适用。
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 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 图上标明。
条文解释: 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 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设计与计算,将配置灭 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 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特别要注意有个别单位为应付竣工验收或防火检查,临 时购买或挪借几具灭火器凑数,更要防止甚至有个别单位在 需配灭火器的建筑场所根本就不配置任何灭火器的异常情况 发生。
一、工业建筑火灾危险等级
主要危险因素与危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生产、使用、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 严重危 险级 中危险 级 轻危险 级 大 较大 较小 可燃物数量 多 较多 较少 火灾蔓延 速度 迅速 较迅速 较缓慢 扑救难 易程度 困难 较难 较易 容易造成重 大财产损失
条文解释:
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原则性划分) 严重危险级 厂房 库房 甲、乙类物品生产场所 甲、乙类物品储存场所 中危险级 丙类物品生产场所 丙类物品储存场所 轻危险级 丁、戊类物品生产场所 丁、戊类物品储存场所
电子计算机房,独立计算单元, 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多个教室及走道,组合计算单元, 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1.3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 行走距离。 2.1.4 灭火级别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 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灭火装备配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灭火装备配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灭火装备配置设计规范》1. 引言建筑火灾是一种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为了提高建筑火灾灭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筑物的灭火装备配置设计。

3. 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原则3.1 人员疏散和灭火并重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应保证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并提供有效的灭火设备用于开始灭火行动。

3.2 灭火能力与建筑特点相适应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应以建筑物的规模、结构、用途、火灾潜在风险等因素为依据,保证灭火能力与建筑特点相适应。

3.3 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应具备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正常工作。

4. 灭火装备配置要求4.1 灭火器建筑灭火装备中应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各类灭火器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规模确定。

4.2 消防栓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栓,并保持其易于使用且畅通。

消防栓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中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自动控制和扑灭火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火灾风险确定。

4.4 喷淋系统特殊建筑物如机房、档案馆等应设置喷淋系统,用于灭火和降温。

喷淋系统的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物品特殊性确定。

4.5 灭火器材和设备存放场所建筑物应设置专门的灭火器材和设备存放场所,保证其易于取用和使用。

5. 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5.1 设计要求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应在建筑设计中纳入考虑,并与建筑结构和布局相适应。

5.2 施工要求建筑灭火装备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

5.3 验收要求建筑灭火装备配置的验收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灭火装备配置合理、完善,并能够正常工作。

6. 监督与管理6.1 监督责任建筑灭火装备配置设计工作的监督责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承担。

6.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包括建筑灭火装备配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以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情况。

GB5014020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灭火器分类:建筑灭火器主要分为手提式和直立式两类。

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使用场所,选择合适的灭火器类型。

灭火器应当符合GB4351-1990《手提式灭火器技术条件》和GB4352-1990《直立式灭火器技术条件》的要求。

2.灭火器数量: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危险程度、建筑面积和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灭火器数量。

一般来说,每个建筑物应至少配置3个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包括至少1个干粉灭火器和1个二氧化碳灭火器。

3.灭火器位置:灭火器应当合理放置,易于触手可及,并标明使用说明。

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布局、火灾风险区域和人员流动情况等方面进行位置配置。

常见的灭火器放置位置有楼梯间、过道、走廊、耐火墙附近等。

4.灭火器维护:灭火器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维护包括灭火器外观检查、压力检查、密封检查和更换灭火剂等。

检查维护的周期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

5.使用培训:建筑物内的员工和住户应当接受灭火器使用培训,了解常规火灾逃生知识和使用灭火器的方法。

同时,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灭火器使用说明,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有效地使用灭火器。

6.编制灭火器使用计划:为了提高灭火器使用的效果,建筑物管理者应当编制灭火器使用计划。

计划包括定期的灭火器检查、维护和演练,并指定专人负责灭火器的使用和管理。

7.其他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要求,如灭火器的标志、灭火器的使用寿命、灭火器封存期限等。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建筑物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配置和管理,确保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的有效使用。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人们的火灾防范意识和火灾应急能力。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提高建筑物火灾防控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法》相关规定制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设计,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商业建筑等。

本规范要求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 灭火器配置应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面积、人员密度等要求。

2. 灭火器种类应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易燃物种类等因素确定。

3. 灭火器应按照规定的数量、种类、型号、位置等要求配置。

4. 灭火器应处于易于发现、使用、操作、维护的位置。

5. 灭火器应处于易于疏散的通道、出口等位置。

本规范要求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应满足以下指标要求:1. 装置灭火器和消火栓的建筑面积比例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2. 住宅建筑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商业建筑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水基灭火器等。

4. 建筑物内电气设备、油漆、涂料等易燃物品应配置干粉灭火器。

5. 建筑物内易燃气体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6. 建筑物内易燃液体应配置泡沫灭火器或水基灭火器。

7. 灭火器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面积、人员密度、易燃物种类等因素确定。

8. 灭火器的配置应满足消防车辆到达消防救援现场的距离、位置等要求。

9. 灭火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 灭火器应经过定期检查、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有效。

本规范还对灭火器的安装、维护、检查、测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建筑物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本规范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火灾防控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使用功能,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建筑物安全。

以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点:
1.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人员密度确定配置灭火器的数量和种类。

高危险性建筑物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应配置更多的灭火器,如医院、学校、商场等。

建筑物的不同区域需要配置不同种类的灭火器,如电器房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厨房应配置干粉灭火器等。

2. 确定灭火器的摆放位置。

灭火器应摆放在易燃物品附近,如办公室的入口处、楼梯口、电闸箱旁等,以便及时使用。

灭火器的高度应适中,方便成年人和儿童使用。

3. 确定灭火器的存放条件。

灭火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潮湿和高温环境。

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压力,确保其正常使用。

4. 建立灭火器的维护和检修制度。

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更换损坏的灭火器、检查管路是否破损等。

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5. 提供有效的灭火器使用指南。

对建筑物内的使用人员进行灭火器的使用教育,指导他们正确使用灭火器。

灭火器的使用时间不宜过长,以免造成二次燃烧。

6. 定期进行灭火器演练。

组织建筑物内的人员进行灭火器的使用演练,提高他们应对火灾的应急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火灾安全,合理配置灭火器,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进行灭火。

建筑物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加强对灭火器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建筑物内人员的火灾防护意识,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灭火器,尽快扑灭火源,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建筑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J 140-90 (1997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第一章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10.1.0.2 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二章第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二。

第10.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三。

第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等燃烧的火灾;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1 总则1.0.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ﻫ1.0.2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ﻫ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ﻫ1.0.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ﻫ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fire extinguishe2.1.2计算单元 calcul r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ﻫation unit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2.1.3保护距离travel 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2.1.4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2.2 符号ﻫ2.2.1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符号: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ﻫ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ﻫ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 ﻫK-修正系数;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灭火级别(A或B); ﻫ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2.2.2 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见本规范附录B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1 火灾种类3.1.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ﻫ3.1.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2005—07—15发布2005—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GB50140—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为强制性条文(共15条),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OOO—二OO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1 总则1.0. 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 (以下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 0. 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1. 0. 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 1 术语2. 1. 1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 1. 2 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2. 1. 3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2. 1. 4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

2. 2 符号2. 2. 1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符号 :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A 或B);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m2);U-A 类或 B 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m2/A 或 m2/B);K-修正系数 ;Q-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灭火级别 (A 或B);e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 (个)2. 2. 2 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见本规范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 1 火灾种类3. 1.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灭火器配置规范

灭火器配置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1 总则1.0.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1.0.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1.2 计算单元calculation unit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2.1.3 保护距离travel distance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2.1.4 灭火级别fire rating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2.2 符号2.2.1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符号: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K-修正系数;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灭火级别(A或B);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2.2.2 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见本规范附录B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1 火灾种类3.1.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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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J 140-90 (1997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8 月1 日第一章第10.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10.1.0.2 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1.0.3 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1.0.4 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二章第10.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二。

第10.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三。

第10.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等燃烧的火灾;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10.2.0.4 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 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第10.3.0.1 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二、灭火有效程度;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10.3.0.2 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扑救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二、扑救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三、扑救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五、扑救A 、B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六、扑救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10.3.0.3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10.3.0.4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附录四的规定。

第10.3.0.5 条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1211 、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第10.4.0.1 条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10.4.0.1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每具灭火器最小A 3A最大保护面积(m2/A )10 15 20第10.4.0.2 条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10.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10.4.0.2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8B 4B 1B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第10.4.0.3 条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10.4.0.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

第10.4.0.5 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第10.4.0.6 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

第10.4.0.7 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 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 具。

第10.4.0.8 条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10.4.0.9 条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10.4.0.10 条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10.4.0.11 条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

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附录八。

第五章第一节第10.5.1.1 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10.5.1.2 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10.5.1.3 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

第10.5.1.4 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10.5.1.5 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围应符合本规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第10.5.2.1 条设置在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10.5.2.1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15 30中危险级20 40轻危险级25 50第10.5.2.2 条设置在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10.5.2.2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严重危险级9 18中危险级12 24轻危险级15 30第10.5.2.3 条设置在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第10.5.2.4 条规定执行。

第10.5.2.4 条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第10.6.0.1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10.6.0.2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10.6.0.3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式中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 或B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U ——A 类火灾或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m2/B;K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K=0.3 。

第10.6.0.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10.6.0.4 )第10.6.0.5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10.6.0.5 )式中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 或B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10.6.0.6 条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10.6.0.7 条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附表10.1.1名词曾用名词说明灭火器配置场所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保护距离灭火器配置场所任何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计算单元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

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附录二的危险等级举例附表10.2.1危险等级举例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严重危险级1. 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2.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3. 二氧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4. 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可精制厂房5.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6.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7. 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8. 液化石油气罐瓶间9. 天燃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10. 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11. 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有用部位12.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13.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14.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15. 谷物简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16. 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17. 发烟硫酸或以烟硝酸浓缩部位18.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19.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氧酸钙厂房20. 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21. 可燃材料工棚1.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2. 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3. 站、码头4. 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5.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6. 散装棉花堆场7.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8. 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9. 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10. 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续附表10.2.1危险等级举例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中危险级1. 闪点≥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3.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4. 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5. 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6. 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7. 各种电缆廊道8. 油淬火处理车间9. 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10.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11. 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12. 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13. 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14. 谷物加工厂房15. 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16. 印刷厂的印刷厂房17. 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18. 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19. 磁带装配厂房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21. 饲料加工厂房22. 汽车加油站1. 闪点≥ 60 ℃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2.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3. 纸、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4. 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5. 中药材库房6.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7. 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8. 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家用电气产品的库房9. 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10.<60 度的白酒库房11. 低温冷库轻危险级1. 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2.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3. 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4.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5. 印染厂的漂炼部位6.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7.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8. 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9. 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10. 金属( 镁合金除外) 冷加工车间11. 氟里昂厂房1. 钢材库房及堆场2. 水泥库房3. 搪瓷、瓷制品库房4.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5. 原木堆场注:①末列入本表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第10.2.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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