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反悔权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反悔权姓名:季雪菲学院:国际学院系别:都柏林项目专业:金融年级:三年级指导老师: 陈帮锋老师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反悔权【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七天无条件反悔权,该权利存在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而本文中围绕新消法中此规定具体介绍了反悔权的定义,立法背景,立法必要性,具体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完善方案。
【关键词】反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目录引言 (4)一、反悔权的含义与特点 (5)1、何为反悔权 (5)2、反悔权的特点 (5)3、消费者反悔权与合同解除权的不同 (5)4、与三包规定中的退货权的不同 (6)二、立法背景 (6)1、网络购物飞速发展。
(6)2、退换货问题日益凸显 (7)3、立法不完善 (7)4、外国对比 (7)英国——反悔权的起源国 (7)美国 (8)德国 (8)日本 (8)法国 (8)三、立法必要性(《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 (9)四、修正案相关内容 (9)1、我国相关立法 (9)2、具体法规: (10)3、法律的适用范围 (10)4、行使方式和保障措施: (11)5、法规限制 (12)五、存在问题 (13)1、适用范围有缺陷: (13)2、细则不清晰: (13)1)“不影响二次销售”标准不明,不完善 (13)2)“不宜退换商品”标示不明 (13)3、反悔期一刀切,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4)4、行使方式无详细规定 (14)5、举证责任不明 (14)6、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身份不明朗。
法定纠纷处理权不清晰 (14)引言一、反悔权的含义与特点1、何为反悔权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销售、服务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反悔权的特点反悔权具有一下几点特点1)反悔权是单方面的权利,多为消费者独有的权利,而经营者不享有这个权利。
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
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反悔权;消费者;网络购物;冷却期2013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反悔权制度做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重视并加以研究。
1消费者反悔权概述1.1概念界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釆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非传统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符合规定的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善意地予以退货并获得退款且无需承担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
1. 2反悔权的特点(1)单方性。
它只能由消费者单方行使,经营者没有反悔权。
(2)无因性。
消费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形式反悔权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不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期限性。
消费者的反悔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4)有限性。
反悔权的行使的范围是有限且特定的,仅适用于网购等非传统消费方式。
(5)直接性。
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相比,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的,无需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
1. 3反悔权的性质消费者反悔权不属于撤销权,因为行使反悔权并不需要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且反悔权可直接行使,无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反悔权应当属于法定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第5款有个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将无理由退货纳入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恰当的。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一定时间可以撤销交易或退货退款的权利。
在实际消费中,消费者后悔的情况时常发生,有时是因为商品不符合预期,有时是因为服务不如预期,有时则是因为消费者自身的变化需求。
消费者后悔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公平合理的消费环境。
我们需要明确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天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这七天的时间是合理的,可以给消费者足够的时间了解和试用商品或服务,检验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和需求。
对于一些大件商品或持久性服务,如家电、汽车、住宿等,还可以根据商家的售后政策延长退货的时间。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一时冲动或受到不正当的销售手段影响而损失利益。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应有一定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应考虑到商品的使用状况和服务的特性,以及消费者自身的行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影响。
如果商品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或出现了损坏、破坏等情况,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不能无限制地要求退货。
对于一些特殊的定制商品、个人卫生用品等,由于其特殊性,不适应无理由退货的要求。
如果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一定的瑕疵或缺陷,而仍然购买,后悔时也不能无条件要求退货。
对于线上购物和实体店购物的不同情况,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方式也应有所区别。
对于线上购物来说,由于消费者无法亲自试用商品,只能通过文字、图片等信息来了解商品,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或误导等问题。
在线上购物中,应更加注重消费者后悔权的保护,可以适当延长退货的时间,并对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管,减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而对于实体店购物来说,消费者可以亲自试用商品,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商品的特性和质量,后悔权的适用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应建立在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
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商家为了规避消费者后悔权,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拒绝退货退款,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后,因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使用效果等方面未达到预期,或者因为商家的误导、虚假宣传等原因感到遗憾和后悔时,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家退货、换货或者要求赔偿的一项权利。
消费者后悔权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购物后感到后悔的经历,比如买了商品后发现质量不好,或者在享受服务时感到被欺骗等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消费者后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后,可以主张后悔权的时间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时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退货换货时间、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的追究责任时间和虚假宣传引起的维权时间。
首先是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退货换货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且商品未经破损也未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换货。
这个时间范围内,商家应当在消费者提出退货、换货要求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并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消费者在这七日时间内可以在保持商品原有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商品的退货和换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的追究责任时间。
在享受服务时,如果出现了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感到不满意或者遭受损失,消费者可以持有相关证据向商家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受服务后遭受损失,可以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消费者在享受服务后,如果发现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行动,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是虚假宣传引起的维权时间。
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之前,商家可能会使用虚假宣传手段来吸引消费者,从而造成消费者后悔的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
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消费者因反悔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 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义务主体义务履行方式
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换货、修理、重作、减价等义务,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05.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反悔权制度的 行使程序
06.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反悔权制 度的问题与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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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概述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定义
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意义
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商家不得无故拒绝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时,应当保证商品完好无损,并承担必要的退货费用。
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恶意利用反悔权损害商家的合法 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方式
权利主体:消 费者
行使方式:自 主选择、自愿 放弃、无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问 题与对策
0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适用范围过窄
反悔权行使期限不明确
反悔权滥用现象严重
配套制度不完善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建立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方便消费者维权和降低维权 成本。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经营者 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反悔权
制度。
消费者反悔权
价值: 反悔权制度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消费 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而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更加难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 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减信息不对称,保障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确保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实践中,消费者通过提起诉 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程序,最终所获 得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基于对举证障 碍的顾虑和沉重的争议解决成本而不得不放弃保障其权益的机会。冷静期制度较 好地克服了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反悔权制度是一个“多赢”的制度。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消费越来 越趋于个性化和自由化,承诺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竞争手 段。反悔权制度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构建起一种激励机制,将大大 减少消费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将直接为经营者带来正面 效应,从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商业繁荣,提高社会福利化水平。反悔权制 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社会来说同样有利,是一个“多 赢”的制度。
我国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反悔权制 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 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 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该《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 删除了这一条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退 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构建反 悔权制度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规范北京市行 政区域内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为了规范直销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直销领域对反悔权制 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构建。该《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目前构建反悔权制度立法效 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后,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构建反悔权 制度的规定、办法,遗憾的是都没有新的突破。 虽然反悔权制度已在我国一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开始构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但这些办法或条例毕竟立法效力层级较低,发生效力的范围有限,内容又缺乏系统 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差距较大,难以真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完善。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摘要: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虚拟化交易增多, 电子商务、远程邮购、电话电视直销、网络购物等交易方式由于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信息越来越有限,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我国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甚少,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如何将从国外的“冷却期”制度中“舶来”的反悔权“本土化”,明确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以及滥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制,为消费者寻求救济途径,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法律规制现如今,越来越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不断增加。
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进一步得到保护,我国立法将如何运用法律加以保障,本文将作如下探讨。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解读何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说法,就是消费者在商品买卖和接受服务等消费活动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有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退还所购商品【i】。
反悔权是一项十分特殊的权利,与民法或经济法上的相关概念都有区别,正因为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都无法规制它,必须另外立法确认消费者该种权利的存在。
(一)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在合同法中,撤销权有两种,一个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即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另一个是撤销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行使方式上: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而反悔权依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实现。
第二,行使条件上: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情形的,而反悔权的行使是无因的,无需经营者的任何过错。
试论消费者反悔制度
试论消费者反悔制度摘要:反悔权制度既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挑战也是对其传统保护交易理念的发展。
该制度不同于合同撤销权、“三包”制度及试用合同制度,而是一种更大强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不仅源于弱者保护理念,遏制商家不法行为理念,更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延伸和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平交易;信息公开义务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传统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已经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一些随着科技发展而涌现出来的新型交易方式,如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使得消费者在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便随之运用而生。
经营者告知信息义务与反悔制度是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两大支柱。
一般而言,信息义务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所体现,而反悔制度却迟迟难以出台。
目前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初期,目前存在的与之相类似的制度主要有合同法解除权制度、产品“三包”制度、产品试用制度等。
传统观点将消费者视为弱者,因此保护弱者和信息对称原则成为这一口号强有力的理论后盾。
但这是否能真正确保反悔制度设立之正当性值得商榷,这也决定了反悔制度的适用领域以及适用交易类型。
针对上述症结,文章首先阐述了消费者反悔权及相关概念,继而简要介绍了域外相关制度规定,最后重点分析了反悔制度构建合理性的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及反悔权(一)合同撤销权此处的撤销权指广义上的撤销权,既包括法定撤销权也包括约定撤销权。
所谓法定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合同法》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94条: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论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
2014—5消费维权●—_—_______-___l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论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摘要: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消费者的反悔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予以规定,体现了在权益保护上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宗旨,反映了《消法》追求实质公正的价值理念。
文章从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依据、行使的主体、行使的结果以及行使的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指引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权利维护权益,也促使经营者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利落到实处。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权利行使权利限制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在购买并取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单方面无理由解除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有不同的称谓,有的依从英国和美国的立法,称为冷静期、犹豫期或冷却期制度,有的按照德国的立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还有的学者称之为消费者的后悔权等。
笔者认为,作为一项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定权利,称为反悔权更为妥帖,它既能反映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全貌.又能反映法律赋予消费者此项权利的价值理念,同时,又使得法律用语更加规范。
消费者反悔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之一,将对我国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实践起到重要的作用,也会带来许多全新的利益平衡问题。
只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消费者的反悔权,才能真正依法行使权利,实现《消法》的立法本意。
一、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反悔权是来自于法定还是约定.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
《消法》作为专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终结了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法定性抑或约定性的争论。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权利的属性。
这是《消法》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目的和宗旨的体现,也体现了《消法》作为经济法反映保护社会实质公平、维护社会整体效益的价值理念。
《消法》依法确定消费者反悔权的原因。
首先。
论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
论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3)二、网购消费者权益概述 (4)2.1 网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6)2.2 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7)三、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内涵与意义 (8)3.1 反悔权的定义 (9)3.2 反悔权对于网购消费者的意义 (10)3.3 反悔权与其他消费者权益的关联 (11)四、国内外关于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研究现状 (12)4.1 国内研究现状 (13)4.2 国外研究现状 (15)五、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立法例分析 (16)5.1 国内立法例分析 (17)5.2 国外立法例分析 (18)六、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建议 (19)6.1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21)6.2 完善建议 (22)七、结论与展望 (23)7.1 结论总结 (24)7.2 研究展望 (25)一、内容概览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和便捷性,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享有的权益日益受到关注。
反悔权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网购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本文介绍了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在网购商品交付之前,消费者有权随时撤销合同,恢复交易状态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
本文分析了当前网购环境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
由于网购平台的监管不力,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购物时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发现商品问题后,往往面临维权困难的问题,如退货难、维权成本高等。
本文总结了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强调了政府、网购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网购环境的重要性。
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研究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研究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研究随着消费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越来越注重自己的权益保护,其中之一就是消费者反悔权。
所谓消费者反悔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取消订单或者退货。
这一权利在国外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并被列入法律法规之中。
在我国,消费者反悔权也在逐步被重视和研究。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内一些消费者反悔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品牌旗舰店有消费者购买了一件好看的外套,回到家后发现颜色与实物有差异,内衬也有磨损,于是向商家请求退货。
但是商家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在经过多方沟通,最终消费者获得了成功退货。
案例二:某国际电商平台消费者在订购商品后发现需要的尺码不对,于是在商品未发货的情况下向商家申请修改订单。
商家虽承诺会为消费者处理,但实际上却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消费者无法顺利购买所需商品。
案例三:某线下专卖店消费者在店内试穿了鞋子,感觉很舒服,于是决定购买。
但是回家后发现鞋子并不适合自己,于是想退货。
但由于试穿时已经弄脏了鞋底,商家不予接受退货。
消费者无奈之下只能自认倒霉。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并未得到充分地实施和保障,很多商家对此也缺乏认识和敬畏之心。
但是,与此同时,一些消费者反悔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滥用情况,有的消费者乘机恶意追求退货退款,损害了商家的正当权益。
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相对公正和合理的消费者反悔权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国内的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学者们表示,建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完善法规及规范管理应加强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规建设,尽快制定消费者反悔权相关法律,并在相关法规实践中完善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管理体系。
同时,通过加大对商家的培训和监管,明确商家对消费者的退换货义务,并规范消费者的退换货行为。
二、提高消费者自我规范意识一方面,通过消费者教育和诚信宣传等方式,提高消费者自我规范意识,使他们更加明晰自己的消费需求和选择,避免不必要的退换货行为。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犹豫、后悔并决定取消交易,获得退货、退款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在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7日内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情况。
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旨在避免因商家欺骗、偷梁换柱等行为所导致的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消费者恶意利用反悔权,无缘无故地要求退货退款,对商家造成经济损失和负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也需要合理拒绝消费者的要求,并在具体操作时权衡好消费者权益和自身利益。
下面结合案例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和商家权益的具体操作和权衡。
案例一:小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性能不如心中所愿,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货。
但商家表示该手机属于换货保修范畴,只能提供维修服务,小李不满意商家的回复,便要求进行退款手续。
对于该案例,商家可以先了解小李出现退货要求的原因,是否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
如果属于商家的责任范畴导致退货,商家应该提供退货服务。
如果是小李个例的原因,商家可进行退货处理,但也可建议小李先使用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需要退货。
若无法达成协议,商家也可以拒绝退货要求并给出合理解释。
案例二:小张在商场购买了一件衣服后试穿后决定退货。
但由于标签已经拆掉,商家拒绝了小张的退货要求。
对于该案例,商家需要在售前告知消费者货物退换规则,例如无法退换的商品种类、售后时间等。
如果小张在退货时沟通不畅,可以要求小张提供购买凭据,查看是否有效,也可对退货的产品进行细致的检查,防止恶意换货行为发生。
此外,消费者也应此说明晰明,避免过于任性和随意的退款。
案例三:小王在网上订购了鲜花,但由于交通拥堵等原因,快递延迟了送达时间,小王决定取消订购。
对于该案例,小王的退货要求似乎没有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而是出现了快递递送问题。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照规定享有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角度,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规定,只要在特定的时限内,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或额外成本就取消或终止购物或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要求。
例如,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否则可能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未使用或完好无损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权利时也需要注意对商品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当他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与商家宣传的有明显差异,于是他决定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小明将商品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商家在确认商品无损后,将退款金额返还给了小明。
案例二:小刚在一家线下商店购买了一款家电产品。
当他回到家后,发现该产品已经有明显磨损痕迹,而商家却告诉他,产品已经出现过多次交易,所以不予退换。
小刚不服,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帮助。
经协调,商家同意将产品退回并退款。
案例三:小红在线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当她试穿后发现尺码不合适,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并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但经商家检查后发现该商品已经因小红在试穿过程中而导致脱色和破损,因此不予退款和退货。
总的来说,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也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实践中,消费者应该注意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同时也需要有理性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论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适用
论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适用消费者反悔权是许多国家法律中措施之一,旨在确保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不受欺诈或不公平待遇。
在不同国家,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适用情况略有不同。
本文将简要介绍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适用,并列举三个案例。
首先,在欧洲多个国家,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一些商品(例如互联网订单)后的14天内取消交易的权利。
这项法规适用于不少商品和服务,但有例外情况。
例如许多地区的消费者不享有此权利退回个性化商品或已打开的软件、音视频制品等。
此外,如果消费者要退回的商品因为已经使用或已损坏,也不能享有退款权。
其次,在美国,州法律通常规定商家必须为商品提供退款或换货服务,但这些服务的具体条件和期限可以因州而异。
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在未超过30天内可以用收据退款而无需给出理由;而在新泽西州,消费者必须在购买后三天内要求退款,除非商品存在“隐蔽缺陷”或者商家明示表示接受终身保修。
同时受到正在审议的联邦法规的影响,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时可以使用Chargeback(即向信用卡公司投诉商品为欺诈或者不合法,要求返还款项)向商家施加更大压力,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第三,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及其他一些国家,消费者自认为对商品不满意时,通常需要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并尝试追讨赔偿或者更换服务,直到无法协商解决时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追求赔偿。
例如在中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虚假广告等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款和赔偿。
但如果是商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向商家提出维修、换货、退换等要求,如商家不同意,再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这种法律适用方式通常要求消费者积极与商家沟通,尤其在买卖陌生的业务员、网络购物平台、华人超市等场景中应加倍留意。
最后,三个案例分别来自欧洲、美国和中国。
在欧洲,一位消费者在网上订购了一台电视,收到商品后认为不喜欢,便准备要求退款。
但由于消费者不是在14天内而是28天后要求退款,商家不同意。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无条件取消合同、退货或者换货的权利。
我认为,消费者后悔权的时间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价格及消
费者的知情能力等因素灵活设置,以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和商家的经营合理性。
首先,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重要因素。
对于一些易变质的商品,如蔬菜、水果等,消费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其进行检查确认,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新
鲜度,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应设置为较短时间。
而对于一些复杂的家电、汽车等大件商品,
消费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和检验其性能,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因此应设置
较长时间的消费者后悔权。
其次,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也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因素之一。
对于价格较高的商
品或服务,消费者的风险和压力更大,需要有更长的时间进行考虑和决策,在此基础上应
给予较长的后悔权时间。
而对于价格较低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的风险和压力相对较小,
可以设置相应较短的后悔权时间。
最后,消费者的知情能力和信息透明度也是影响消费者后悔权时间的因素。
如果商家
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相关信息进行充分公示,消费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产品或服
务的情况,做出更明智的消费决策,因此应给予相应较短的后悔权时间。
如果商家对产品
或服务的信息缺乏透明度,消费者容易因为信息不充分而做出错误决策,此时应给予长一
些的后悔权时间,以防止消费者因信息缺乏而受到损失。
简述消费者反悔权的制度缺陷
简述消费者反悔权的制度缺陷背景随着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的发展,消费者越来越追求更加方便、更加便宜的购物体验。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规中,对消费者的退换货权、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这些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反悔权的定义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可以在一定的时限内自行决定不购买该商品,要求卖方无条件退还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反悔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商家为了拓展销售渠道而提供的一种让消费者感到安心的信任,以此来增加销售额的策略。
但是,反悔权的实施仍存在一些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反悔权期限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可以无条件退货,但这个期限往往被商家利用,例如在促销、特价等活动期间,可能会设置更短的退货期限甚至不给予退换货服务。
商品损耗问题商家在接收退货时,常常会要求消费者将商品退回到原始状态,如退回到包装完好,配件齐全等要求,如果商品有任何损耗或者使用痕迹,商家则可能会拒绝提供退换货服务。
消费者在不确定商品是否适合自己的情况下,就难以知道产品是否存在使用问题,从而有可能导致商品被商家拒绝退换货。
快递物流问题在电商中,物流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受到影响,快递产生的各种问题,如送错货、少配件等情况,会导致消费者难以及时收到所购买商品而无法及时退换,从而使消费者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挫折。
结论消费者反悔权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制度缺陷,这些缺陷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完善。
只有在加强监管、严格规范操作过程、提升消费者教育宣传和加强物流配送等方面多方面考虑和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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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反悔权摘要: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虚拟化交易增多, 电子商务、远程邮购、电话电视直销、网络购物等交易方式由于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信息越来越有限,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我国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甚少,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如何将从国外的“冷却期”制度中“舶来”的反悔权“本土化”,明确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以及滥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制,为消费者寻求救济途径,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法律规制现如今,越来越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不断增加。
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进一步得到保护,我国立法将如何运用法律加以保障,本文将作如下探讨。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解读何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说法,就是消费者在商品买卖和接受服务等消费活动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有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退还所购商品【i】。
反悔权是一项十分特殊的权利,与民法或经济法上的相关概念都有区别,正因为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都无法规制它,必须另外立法确认消费者该种权利的存在。
(一)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在合同法中,撤销权有两种,一个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即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另一个是撤销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行使方式上: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而反悔权依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实现。
第二,行使条件上: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情形的,而反悔权的行使是无因的,无需经营者的任何过错。
(二)与《产品质量法》上“退货权” 的区别《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针对瑕疵产品,消费者有权选择以退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权利性质上:退货权是一种损害救济权利,“无损害则无救济”,是在消费者受损害后所能寻求的法律上的救济。
而反悔权的产生是因为消费者的意愿,是对冲动消费损失的一种挽回,无论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都可以作出意思表示。
第二,举证责任上:退货权是需要由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而反悔权并没有举证的问题。
第三,产品责任必然涉及到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而反悔权只发生相互返还的效果。
(三)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下当事人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行使时间上:解除权的行使可以是在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迟延履行;也可以是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如不可抗力下当事人的解除权。
而反悔权只能是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消费者行使的退还货物的权利。
第二,行使效果上:解除权的行使效果并不是双方相互返还,而是存在损害赔偿的效果。
反悔权的行使效果是撤销合同的效果,双方相互返还。
第三,行使条件上:解除权的行使有法定情形的限制,而解除权没有。
同样是有因无因的区别。
第四,行使主体上:解除权是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的权利,而反悔权是只能由消费者行使。
(四)与《消法》上的“自主选择权”的区别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时有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商品品种,购买或者不够买的权利。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权利内容上:《消法》上的自主选择权一般指对商品对消费方式对经营者的选择,是合同生效前的选择,但并不包括合同生效后救济方式的选择。
而反悔权的内容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退货。
第二,权利消灭条件上:《消法》上的自主选择权当合同标的物特定化后,消费者的选择权消灭。
而反悔权消灭的唯一原因是法定期间届满或者消费者过错。
二.缺乏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体系下存在的问题(一)消费者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消费者获取信息的弱势地已然日趋明显。
由于商品的层层包装,包装上信息与实际不符,广告或售货员花言巧语的推销使得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信息错误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即使消费者获得了充分信息,对这些信息的识别和处理能力也存在欠缺,而这种能力往往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和决策。
如果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都如此困难,那么一些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非典型买卖,如电子商务交易:访问销售、分期付款交易、电视直销交易方式就更加凸显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这些新兴的非典型买卖都是经营者在消费者没有充分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诱惑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容易发生冲动消费,购买他们实际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二)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无助当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时,找遍我国现今法律体系,似乎都不能寻求到相应的救济途径。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没有规定反悔权制度,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一些类似反悔权制度的条款。
我国最早的类似于反悔权制度的条款是1996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第12条:“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反悔权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律的高度,然而,2004年8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却将这一内容废止。
现在看来,这不失为立法的一种倒退。
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直销管理条例》、200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以及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BtoB、BtoC、上门兜售、直销、食品流通和特许经营等领域明确规定了反悔权的内容。
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开始尝试建立反悔权法律制度,但是,立法等级不高、效力层级低、内容粗糙、法规分布散乱、适用领域狭窄、未涵盖一些亟须救济的新兴消费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
但这并非是要否认这些条款的积极意义。
这些条款为我国将来在法律中规定反悔权制度提供了立法经验。
由于地方立法的区域差异、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相互之间的立法冲突短期内无法消除,而且在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需要在国家法律这一位阶上确立反悔权制度,以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效用。
【2】三.如何完善我国的反悔权制度(一)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方面反悔权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消费合同,因为第一,普遍的反悔权会引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在有些消费者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某些消费者有可能滥用反悔权以达到最终不支付任何价款却可以使用非消耗类商品的目的;第二,普遍的反悔权会增加经营者的交易成本,因为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必然使经营者收回商品、重新理货、修改账目。
【3】。
1.行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要借鉴国外各国的立法模式:(1)远程销售领域,包括电视电话销售,邮售,网络销售。
远程销售的反悔权应当保证。
以网上购物为例,网上销售商品以图片展示其外观,消费者对商品本身缺乏像实体商品那样的直观感受,往往被图片欺骗了眼睛,容易冲动消费,事后往往又对买回的商品不满意,这时候如何反悔就成了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影响较大的网上购物平台淘宝网看,“支付宝规则实际倾向于规定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享有一定的‘反悔权’”【2】。
(2)无店铺交易领域,包括上门销售,直销。
在这种销售方式中,经营者主动上门到消费者的住宅、工作场所,或者邀请消费者参加其组织的某种活动,在该活动中向消费者极力推荐其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这样的环境中缺乏在商业环境中的比较和选择,而且往往容易偏听一面之词,在花言巧语下被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购买之后往往会反悔。
我国《直销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30天内可无条件退货的规定也是在该领域的相关规制。
但是如此笼统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对买卖合同的行使加以限制,以及合同上的条款,卖方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都必须细致具体的规定。
(3)信用借贷领域,包括分期付款,信贷合同,信用卡交易。
信用借贷在我国可以说是方兴未艾,比如按揭制度在各消费领域都很常见,因为其具有提前消费的功能,同传统的一次性支付的买卖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优越性,对于一时资金不足但又想提前享受商品服务的消费者来说非常有必要。
但是信用借贷消费合同本身是非常专业的,一般的消费者只能被动的依销售者提供的信息来决定是否签订消费信贷合同。
同时,消费信贷合同往往是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如果在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发现自己无力承担信贷压力,按照合同法中信贷合同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借款人无力还款将面临合同解除或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的可能,这必将对消费者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此种情况下反悔权的确立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人寿保险实践中,就设计有“犹豫期”,一般规定为10天,投保人可以在人寿保险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深思缴纳保险费对自己生活的影响以决定是否终止保险合同。
但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4)大额消费合同领域,包括商品房买卖,汽车,装修。
大宗交易一般需保证反悔权的行使。
消费者由于花了相对较多的钱,冲动交易后想反悔的欲望是最强烈的,此时法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就更能体现反悔权的价值。
当然,相对应的对交易市场的稳定性破坏也是最大的,比如有关房屋、汽车、装修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有个特点,就是标的比较复杂、专业性强,反悔权行使的过多,对经营者来说风险是难以承担的。
所以一般经营者为了稳定客户,常常以交付一定比例的定金或首付款的方式将消费者留住。
这种定金的性质属于履约定金,如果消费者履行合同,则定金抵作合同的价款或由消费者收回,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则经营者不返还定金。
此时的定金与反悔权是不矛盾的,消费者仍然可以无条件的撤销合同,但是必须给权利加上一定的限制,让消费者更谨慎的选择是否购买,而不会轻易地买下又轻易的退货,不仅浪费人力财力,也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造成冲击。
2. 为了适当考虑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应当排除某些交易的适用。
如果反悔权的建立给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失,那么这项制度的建立是不可取的。
应当尽量在不损害经营者利益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1)一经使用其价值便有可能显著减少的商品,如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4款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