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销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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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平台销售双方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销售合作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双方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商议以下方式作为本协议的合作模式:

分销团购模式: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为合作项目的销售渠道合作公司,在乙方的房多多城市运营商平台上销售合作项目项下的房产,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合作项目范围内的房源,全场所有购房客户每套交付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后,即可享受总房价购房优惠,该购房优惠额度由甲乙双方在售房时具体沟通确定。

1.2乙方是合作项目所在地房多多的城市运营商,作为合作项目甲方唯一认可的独家渠道分销合作方,乙方承诺将利用自身平台优势和多方资源,尽最大努力最大程度地为甲方的合作项目导入潜在客户。

1.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进一步承诺,所有通过乙方平台导入的客户所交的会员增值服务费全部由乙方收取,现场自然来访成交客户会员增值服务费全部由甲方直接收取。

1.4本次购房优惠活动由乙方全程执行,事项包含:客户导入、与客户签署《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书》、收取会员服务费等相关事宜。

1.5本次合作房源范围为:项目所有可售公寓房源(项目其他业态房源在推售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但甲方及关联单位自己留用的房屋、甲方关系客户(如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法定代表人要好亲朋等)通过甲方直接购买的房屋及甲方用于冲抵合作单位工程款的房屋均不列入合作房源范围。

1.6 乙方承诺在项目可售房源正式开盘销售前,采取系列工作措施以保障服务效果(具体工作措施详见合同附件一),对于乙方在开盘前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甲方有知情权及监督权,如乙方未按约定执行既定的工作措施,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渠道公司同时开展项目合作房源分销事宜,但甲方需保证分销取费标准和全部销售政策的统一性。

1.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在乙方为项目唯一渠道分销的情况下,自开盘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乙方平台导入客户成交总套数不低于120套;在随后的第二个月至第六个月中,乙方应确保每个月成交的房屋套数均不低于60套,但当月剩余房源不足60套的除外(若甲方根据约定新增渠道分销,则乙方销售任务另行制定)。乙方如未能按双方约定完成去化套数,乙方按比例返还甲方费用,返还标准为:(应完成任务套数-实际完成套数)*(2万/套*15%)=返还金额。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承诺,乙方为甲方合作项目的合作公司,乙方获取并推荐的所有客户使用上述购房优惠所购买的合作项目项下的商品房与甲方自行销售或以其他渠道销售的合作项

目项下的商品房享有甲方提供的同样的服务和保障,详情见相关商品房的购买人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进一步承诺,其与乙方获取并推荐的客户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中须约定该购买人自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时起已享受前述条款1.1中所规定的购房优惠。

2.2 甲方保证其售楼处所有工作人员熟知甲乙双方就合作项目达成的合作关系,与乙方采取相同宣传、销售口径,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相关资料,如售楼书、销讲资料、宣传单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项目资料的复印件。

2.3为确保客户来访的真实有效性,甲方需安排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客户界定规则,界定该项目客户的归属。

2.4甲方保证对合作项目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及合法的销售权利,并在项目正式销售前已取得合法预售/销售合作房源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甲方承诺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作房源不存在抵押等任何会对乙方销售合作项目造成负面影响的权利限制或产权瑕疵。同时,乙方须确保其就合作项目制定的宣传推广策略、营销方案及开展的各类营销活动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地政策的要求,并就此向甲方负责。

2.5甲方有义务安排专人协助乙方工作人员确认每日乙方云系统中报备客户的有效性。

2.6乙方利用自身的各类资源通过房多多平台为合作项目项下房产进行线上、线下客户拓展,并为甲方组织“团购优惠”,如:通过房多多网站进行项目及购房优惠活动推广,房多多数据营销平台进行客户邀约,启动经纪公司导入客户等。

2.7乙方通过房多多平台就合作项目的宣传及推广需根据甲方提供项目资料进行,乙方对其在房多多城市运营商平台上发布的任何推广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所

有与合作项目有关的营销行为均需甲方确认通过后执行。

2.8乙方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向甲方汇报工作计划,根据合作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营销策略调整。

2.9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作周期结束后延迟【】日撤场,若乙方客户在此期间认购合作房源的,则乙方仍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会员增值服务费。

2.10合作项目在销售过程中,乙方承担自身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费、渠道推广费、会销费、获客措施费、奖励、经纪人合作费用等乙方获取客户的一切费用。

第3条会员增值服务费的收取

3.1为享受乙方合作项目的购房优惠,客户须先行向乙方交付会员增值服务费。

3.2会员增值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乙方成功推荐的所有有意愿通过享受购房优惠购买合作项目房源的客户,甲方同意乙方向该客户每套收取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

3.3为协助乙方顺利收取全额的会员增值服务费用,甲方承诺:乙方成功推荐的客户在预约(或认购)时,客户需要凭乙方开具的全额会员增值服务费用收据从甲方获取预约单(或认购单),方可办理后续购房手续。

3.4 退房客户的会员增值服务费处理方案:甲乙双方同意当客户在成功认购(即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导致退房的,若甲方同意其退房,则乙方将收取的会员增值服务费向客户全额退还。

第4条客户界定规则

4.1.正常客户

4.1.1.有效推介客户标准:首次来访客户在乙方推介带访日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无来电来访追踪等互动记录的客户则认定推介有效,属于乙方客户,并且填写《客户来访登记表》。案场销控人员在销售系统中分别通过客户姓名和联系电话两种途径进行查询,查询时若销售系统中出现重名客户,则以客户确认单中的联系电话为认定当次推介客户的依据;

4.1.2.在购房资格确认时,发现乙方推介的客户非首次来访且在乙方推介带访日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已有来电来访追踪等互动记录的,则此客户不算为乙方有效推介客户;

4.1.3.在购房资格确认时,发现乙方推介来的客户其直系亲属(范围仅限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在乙方推介带访日之前20天内在甲方销售系统中已有来电来访追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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