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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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

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

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

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围,否则无

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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