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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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1.总则
1.1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规定》等法规要求,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1.2 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及临床合理用药的监督权
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药事委员会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2.1.2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委员7-10人,秘书1人,特邀委员若干人。
2.1.3 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药械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小组、合理用药管理小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处方点评专家组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2.2 职责
2.2.1 在医院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2.2.2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2.3 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2.2.4 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2.2.5 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2.2.6 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2.2.7 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2.2.8 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2.2.9 定期编辑出版临床药讯,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2.2.10 监督药品招标采购执行情况。监督对过期、变质、淘汰药品的审核销毁情况。
2.2.11 提出与药事管理有关的奖惩意见。
2.3 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自制制剂进行质量及安全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严重事件。
2.4 药械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用药(器械)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等工作。
2.5 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2.6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2.7 处方点评专家组:定期对本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的点评结果进行审议;对有异议的处方点评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3. 工作制度及运行机制
3.1 工作制度:
3.1.1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
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3.1.2 药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检查、安排下阶段药事工作,审核新药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3.1.3 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
况下召开。
3.1.4 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
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3.1.5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3.1.6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3.1.7 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3.1.8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是,可有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工作。
3.2 药事委员会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3.3 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
会各1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的知识及技能,同时定期对临床进行合理用药检查,对不合理用药予以评价。
3.4 药事委员会委员专家库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库实行兼职聘任制。一般聘用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做出调整。
4.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4.1 委员的权利
4.1.1 按有关法规,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4.1.2 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4.1.3 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1.4 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4.1.5 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4.1.6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4.2 委员的义务
4.2.1 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4.2.2 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4.2.3 如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2.4 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药品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4.2.5 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4.2.6 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4.2.7 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4.2.8 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委员会各项决议。
5.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