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基本原则1、保障水质安全。
饮用水二次供水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水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加强监管。
加强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网、设施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修复,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3、推动节水。
倡导绿色生活,提倡节约用水,加强供水设施的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网建设和管理1、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网应当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供水管网的质量。
2、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洗,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保证供水管网畅通无阻。
3、对于老化严重、损坏严重的供水管网,应当及时进行改建和维修,确保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4、对于新建的供水管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供水管网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三、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1、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2、对于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巡检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供水设施的更换和改造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的原则,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
四、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管理1、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系统,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对于不符合水质标准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调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3、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饮用水二次供水应急管理1、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苏州市供水条例
苏州市供水条例(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用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优质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推动实施优质供水和相邻区域联网供水。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区域化、模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建立供水行业协会,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协调作用,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供水专项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1、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施的选址应避开污染源,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2、储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质,如不锈钢、搪瓷钢板等,严禁使用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材料。
3、加压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性能,能够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同时要具备节能、降噪等功能。
4、二次供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压的材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铺设和连接,避免出现渗漏和污染。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
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定期巡检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包括检查储水设备、加压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查看是否存在渗漏、损坏、锈蚀等问题。
巡检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3、清洗消毒储水设备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清洗消毒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指标。
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用户公示。
5、设施维修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故障或者损坏时,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维修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用水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道、水箱、水泵、阀门、监测设备等。
三、管理职责1.水务部门应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2.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清洗和消毒水箱,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3.用户应按要求正确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私拉水管、私自改动设施管道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4.生产、建设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养;5.相关部门应在设施建设或改造中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建设符合安全标准。
四、设施运行管理1.水箱应坚固牢固,并按水质要求选择材料制作,定期清洗和消毒,消毒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地方规定;2.管道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管材,施工建设时应具备资质和技术人员,检测阶段要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3.设施应设定监测和报警装置,每日监测和记录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等指标,确保水质合格并及时发现问题;4.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查,包括阀门、水泵、管道等设施,保障设施完好无损;5.及时发现设施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五、水质监测1.对二次供水设施监控点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完善的监测记录和档案;2.对水质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做出分析结果并进行公示,对不合格的水质及时进行处理;3.水质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六、应急处置1.在应急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二次供水设施,保障供水的可靠性;2.针对紧急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及时做好处置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七、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本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八、附则1.对本管理制度中未能详细规定的内容,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本管理制度应事先向有关方面公布,由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并备案。
3.本管理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苏州将出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 对 人 不 知 道 存 在 挂 靠 、 包 、 法 分 包 1相 转 违
的事 实 ;
( ) 际施 工 方 构 成 表见 代 理 , 行 为 后 果 由 2实 其
建筑 单 位 承 担 。
( ) 同的订立履行 明显损害建筑单 位利益 的 ; 2合
( ) 际施 工方 以 自己作为 交 易主体 与 相 对人 3实
异判 。 2 4 1 区分 实 际施 工 方 和 建 筑 单 位 之 间是 否 行 政 .. 隶属 关 系还是 挂 靠 、 包 、 法 分 包 关 系 转 违
( ) 际 施 工 方 加 盖 私 刻 ( 伪 造 ) 印章 或 4实 或 的
偷盖相关印章对外订立合 同或出具债权凭证 ; ( ) 证 据 证 明 实 际 施 工 人 所 涉 标 的 物 的交 5无
次的清洗 、 消毒。一旦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 出现异常情况 时 , 供水企业须立 即采取控制 措施 ,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不得低 于《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B 2 5 82 0) D 3/ 3 — 02} T 中给水 设 施 三 级 服务 标 准 。
一
征求意见 。
据统计 , 苏州 城 区现 有 高层 ( 小 高 层 ) 宅 小 区 7 含 住 9个 , 区 14个 , 区 4 园 0 新 7个 , 采 均 用 二 次 供水 方 式 供 水 。二 次供 水 设 施 的 优 劣 直接 关 系 到 供 水水 质 、水 压 和 供 水 安 全 。然 而 , 州 现有 的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建 设 缺 乏 监 管 , 理 主 体 混 乱 , 致 部 分 小 区 的二 次 供 水设 苏 管 导 施 处 于无 人 管 理 状 态 , 修 失 养 情况 严 重 。 失
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试行)
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试行)前言为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并提高苏州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
根据《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州市二次供水系统技术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制定本技术实施细则。
本细则主要制定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质、水量、水压;5系统设计;6设备设施;7泵房;8自动控制与保护;9.施工;10.调试与验收;11.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目次前言 (1)1 总则 (4)2 术语 (6)3 基本规定 (7)4 水质、水量、水压 (8)5 系统设计 (9)5.1 一般规定 (9)5.2 系统设计原则 (10)5.3 系统工艺 (11)5.4 流量与压力 (12)5.5 管道布置 (12)6 设备设施 (13)6.1 总体要求 (13)6.2 水箱 (13)6.3 压力水容器 (14)6.4 水泵 (14)6.5 电气控制柜 (15)6.6 管道与附件 (15)6.7 消毒设备 (17)6.8 监测仪表 (17)7 泵房 (18)8 自动控制与保护 (20)8.1 一般规定 (20)8.2泵房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22)8.3 保护 (25)9 施工 (26)9.1 一般规定 (26)9.2 设备安装 (27)9.3 管道敷设 (27)10 调试与验收 (28)10.1 调试 (28)10.2 验收 (29)11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30)11.1 一般规定 (30)11.2 设施维护 (31)11.3 安全运行管理 (31)1 总则1.0.1 为保障苏州市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需求,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及管理。
苏州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水务局二○一八年五月摘要《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后评估计划,苏州市水务局实施了本次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活动重点运用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立法比较分析、文献检索以及专家论证评估方式,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以及绩效性作了全面、充分的评估,参照规章后评估报告的体例,形成了本篇报告。
评估结论:《办法》立法质量较高,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核心规定均具备合理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重点的制度操作性强,立法技术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绩效全面且突出。
但是由于政策的更新和供水形势的变化,《办法》的规定有所不足。
鉴于《苏州市供水条例》已经列入市人大立法规划,建议废止《办法》,进一步完善深化二次供水的规定,使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款。
一、前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解决好城市二次供水中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市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
《办法》的出台实施,为加强和提升苏州市城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指导,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为解决好城镇居民供水“最后一公里”供水问题提供了保障。
但在苏州市二次供水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一是《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对象的“建筑物”定义不清楚;二是二次供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很难落到实处;三是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期满后维护主体、运行和改造更新费用等核心问题不明确;四是物业公司在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抢修中的角色承担与责任分配较为模糊。
为了全面考察《办法》是否适用现今的供水形势,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尤为必要。
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办法》实施绩效以及存在的各类问题,市水务局实施了本次评估工作。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1年05月31日 17时34分 168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饮用水”“二次供水"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管网、水箱(塔)、贮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指导。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价格、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由市供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用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 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第三条 ** 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位水池(箱)及其加压设施的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满足用水要求;(二)高位水箱应设置专用房间;(三)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蚊虫、异物进入池(箱)的装置;(四)池(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并且应有防污染设施;(五)供水系统中,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符合质量要求,所用原材料涂料应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七)泵组、电器等安装合理,运转正常;(八)地下式供水设施周围 3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尚未移交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
第六条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 1 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发出清洗消毒通知书,责令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限期组织清洗消毒。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管理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四条安全生产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保障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设施建设管理第五条设施建设规划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制定长、中、短期规划,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设施建设标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完毕后,应进行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七条设施建设资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由财政、企业和社会资本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设施信息管理应建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设施的档案建设和信息维护管理。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管理第九条运行管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运转中保证水质。
第十条发现问题处置对于设施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应制定详细的计划,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四章监督检查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检查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罚则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外包管理本市政府可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并定期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施行条例本管理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施行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生效期限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
在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饮用水质量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饮用水质量,提高供水系统的管理效率,现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范围包括城市、乡村等各类供水系统,主要涉及饮用水源、水源保护、水处理、输配水、质量监测等方面。
二、在饮用水源的选择上,应尽量确保水源地的清洁、无污染。
保障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杜绝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对水质的污染。
三、对供水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水箱等设施的完好无损,防止漏水和污染。
加强输水管道的消毒和清洗工作,保障供水管网的卫生安全。
四、加强水处理工艺的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卫生标准。
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处理水质异常情况,确保供水质量稳定。
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危机管理机制,发生供水系统事故时,能够迅速应对,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六、全面加强供水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水质监测、供水管网管理等数据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响应能力。
以上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饮用水二次供水指的是将行政区域内的自来水厂供应的水源进一步经过处理和加压后,供应给居民、企事业单位等使用的水。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饮用水二次供水应以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原则,以科学、合理、高效的方式进行管理。
遵循防污染、防止漏水的原则,确保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饮用水二次供水应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健全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科学制定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监控和检测等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建设第七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水源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来源稳定、水质优良,能够满足供水需求。
(二)进水管道应采用合格材料,满足安全、耐腐蚀、无污染的要求。
(三)处理工艺应根据水源水质特点,科学选用,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供水管道应具备良好的保温、隔热、防冻性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五)二次供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具备稳定的性能和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饮用水储备设施应具备充足的水贮存能力和保鲜性能,保证供水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七)部分应急供水设备应配备,确保出现突发事件时,及时提供饮用水。
第八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进行过程性检查和验收,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第十一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人。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原本经过处理的饮用水再次处理后供应给用户的方式。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的质量和安全,各地通常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为一般情况下的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1. 水源:选择适宜、可靠的水源,如清洁水库、地下水源等。
2. 处理工艺:采用适当的水处理工艺,如过滤、消毒、除铁除锰等,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3. 设备设施:安装符合要求的二次供水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4. 水质监测: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抽取供水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水质达标。
5. 供水管网:保持供水管网的清洁和完好,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6. 供水管理人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供水管理和维护,确保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7. 应急预案:制定饮用水二次供水应急预案,包括水源突发污染、设备故障等情况的处理措施。
8.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会因地区和管理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三篇)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户的饮用水安全,提高饮用水质量,促进供水工程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关于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一份____字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行为,保障饮用水质量,确保市民的健康饮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包括供水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确保供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用户能够享受到合格、安全、可靠的饮用水。
第五条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应依法行使管理权限,遵守相关管理规章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保障供水质量。
第二章供水单位的责任第六条供水单位应设立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
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定期采集饮用水二次供水样品,进行饮用水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加强对饮用水供应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水质问题,做到问题预防和处置同步。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二次供水急修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加强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用户用水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用户使用水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用户的投诉并及时回复和处理。
第三章用户的权利和责任第十六条用户有权获取合格、安全、可靠的饮用水。
第十七条用户有权了解饮用水供应情况,获取饮用水质量报告。
第十八条用户有权对供水单位的饮用水供应和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建城[1997]174号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4月18日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卫生厅苏建城〔1997〕174号)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备设施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或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
其设施包括水箱、水池、水塔、水泵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及其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部门审核同意,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二次供水的地面储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垃圾堆及污水排放口或堆放有毒有害物品;(二)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溢流口、检修孔、透气孔等必须有防污染措施,并加盖、加锁;(三)在二次供水过程中,用于制作水箱I池)的塑料、玻璃钢及其他材料和内壁涂料等与水接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房屋所有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1. 背景由于城市人口增加和用水需求的增加,与传统的自来水供应方式相比,二次供水系统具有更好的水质、更稳定的供水压力和更灵活的供水方式,因而在城市建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保障二次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水质安全,制定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2. 定义2.1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指的是将自来水经过处理后,通过独立的管道网络送到建筑物内部,为居民提供直接饮用水、卫生用水等各种生活用水的供应方式。
2.2 二次供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是由水处理设备、水箱、管道和配件等组成的供水系统,主要用于提高自来水的水质、调节供水压力和保障供水的稳定性。
3. 管理要求3.1 设计与建设3.1.1 设计原则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保证水质安全:设计时应考虑水质处理和消毒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确保供水压力:根据建筑物的用水需求和高峰用水时段的需求峰值,设计合理的供水压力,并配备相应的增压设备。
•减少水质污染风险:设计应合理布置管道系统,减少管道腐蚀、渗漏等问题,防止二次供水受到污染。
3.1.2 施工与验收二次供水系统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过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建设质量。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系统运行稳定性、水质达标要求等。
3.2 运营与维护3.2.1 运营管理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二次供水系统。
•管理人员应制定运营管理规程,包括日常巡检、清洗消毒、设备维护等内容,并监督执行。
•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建立水量计量机制,定期统计和分析供水量,为日后运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2.2 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定期进行水箱清洗和消毒工作,确保水箱内部清洁卫生。
•定期检查管道系统,排查漏水、腐蚀等问题,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定期检测和维护水处理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水质处理效果。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卫生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对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水务局二○一八年五月摘要《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后评估计划,苏州市水务局实施了本次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活动重点运用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立法比较分析、文献检索以及专家论证评估方式,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以及绩效性作了全面、充分的评估,参照规章后评估报告的体例,形成了本篇报告。
评估结论:《办法》立法质量较高,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核心规定均具备合理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重点的制度操作性强,立法技术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绩效全面且突出。
但是由于政策的更新和供水形势的变化,《办法》的规定有所不足。
鉴于《苏州市供水条例》已经列入市人大立法规划,建议废止《办法》,进一步完善深化二次供水的规定,使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款。
一、前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解决好城市二次供水中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市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
《办法》的出台实施,为加强和提升苏州市城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指导,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为解决好城镇居民供水“最后一公里”供水问题提供了保障。
但在苏州市二次供水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一是《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对象的“建筑物”定义不清楚;二是二次供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很难落到实处;三是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期满后维护主体、运行和改造更新费用等核心问题不明确;四是物业公司在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抢修中的角色承担与责任分配较为模糊。
为了全面考察《办法》是否适用现今的供水形势,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尤为必要。
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办法》实施绩效以及存在的各类问题,市水务局实施了本次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概况(一)评估准备阶段1.成立领导小组为保障《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评估效果,市水务局成立了《办法》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工作人员为成员,共同组成了本次评估工作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评估报告的终审定稿等工作。
2.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市水务局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后评估计划,委托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为《办法》立法后评估项目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具体开展评估调研活动及报告撰写等工作,并将委托情况向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了备案。
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指定三名律师与苏州市水务局业务处室人员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开展具体的评估工作。
3.制定评估方案本次评估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对《办法》进行学习研究,列出需要评估的主要项目和重点问题,针对相关问题设计调查问卷;第二阶段为调研论证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展问卷调查、汇总分析问卷调查的数据、开展专题调研座谈会;第三阶段为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是起草《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初稿,组织专家对初稿进行评审和论证,最终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二)评估实施阶段1.开展调查研究根据评估方案,评估小组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展开了调查研究活动。
(1)公开征集意见2017年4月,评估小组在市水务局网站上刊登公告,同时开展网上问卷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意见。
(2)问卷调查为了充分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广泛听取相关意见,了解《办法》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对《办法》实施效果的意见反馈及立法层面上的建议,评估小组针对住宅建设单位与供水管理单位设计了不同的调查问卷并各发放了800份调查问卷,其中建设单位回收786份,回收率为98.2%;供水单位回收779份,回收率为97.3%。
通过问卷得到的各项统计数据是评估报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座谈调研为了全面获取第一手信息,评估小组于2017年8月8日组织开展专题座谈会,听取二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建设单位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
会议主要围绕评估小组拟定的调研提纲,针对《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办法》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取得的绩效进行了讨论,并积极探讨了二次供水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通过调研座谈会,评估小组充分了解了《办法》出台至今的实施状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方提出的宝贵意见也为评估小组的调查和研究提供了方向,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立法比较分析为了评估《办法》的合法性,评估小组将《办法》与相关上位法法律、法规进行了立法层面的纵向比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为了充分考察和分析《办法》的制度设计,评估小组将《办法》与其他省、市有关供水的法律文件作了横向比较,主要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
(5)文献检索评估小组检索了相关文献,分析研究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这也为评估报告的最终形成提供了相关理论依据。
检索的文献主要有:《关于新建小区二次供水管理运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试行)。
2. 分析汇总,得出初步结论在综合采用上述各种评估方法进行调查研究之后,评估小组取得了大量的素材和数据,这些资料反映出了《办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对于最终评估报告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评估小组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得出本篇评估报告的初步结论。
(三)评估报告形成阶段1. 初步论证和报告起草在收集完所有的统计数据和意见、建议之后,评估小组开展了内部讨论,对评估报告的起草、评估结果的立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拟定了初步方案。
根据初步方案及工作时间安排,评估小组于2017年8月下旬开始了《办法》后评估报告的起草工作。
2. 专家论证和报告正式形成2017年11月9日,评估小组主持召开了《办法》立法后评估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苏州大学法学院等相关单位的专家与会参加论证。
评估小组听取了各位专家对于评估报告初稿的意见以及建议,并在会后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形成了本篇评估报告。
三、评估内容(一)合法性评估对《办法》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的方式查明《办法》的制定与出台是否符合立法原则,制定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立法权限,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1. 《办法》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办法》是苏州市政府于2011年5月11日以苏府规字〔2011〕5号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结合苏州市的具体实际,由苏州市水务局通过对二次供水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对《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
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均合法,是一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办法》的个别规定与上位法疑似冲突《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者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而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因此,《办法》对供水单位确需停水时是否需要经批准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办法》仅规定了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而省条例规定了不仅需要提前通知用户,且需要经城乡主管部门批准。
(二)合理性评估对《办法》的合理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与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备,有无立法盲点等。
评估小组经调研后发现,《办法》的具体规定均较为必要、合理,基本符合立法目的。
1.实现了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是实现二次供水的载体,也是二次供水中的核心部分,其管理是否专业和高效直接决定了二次供水的整体质量。
随着广大群众对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及供水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也须从设计、施工开始就进行专业化管理。
《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有关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及施工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需要符合特定条件等规定,均保障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管理,保障了二次供水设施能够符合提供高水质、适当水压供水的要求。
2.明确了以协议形式确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责任主体二次供水是一种“水厂→市政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方式。
相对于市政管网直接供水而言,这种供水除经过封闭的市政管网外,还要经过二次供水设施这一环节,而二次供水设施是先由建设单位在经过审查、设计规划后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专业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与维护。
《办法》第七条与第八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移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要求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运行管理职责和维护费用。
这就避免了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因费用不明、责任不明而可能引起的二次供水事故,确保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无阻碍运行。
虽然《办法》中的主要制度均具备合理性,但内容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针对小区物业不履行配合义务的现象未规定法律责任《办法》仅在第十条规定物业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水单位抢修维护,但并未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小区物业不履行日常巡视、及时报修等配合供水单位的义务,甚至还阻挠供水单位进入小区进行维修,极大地影响了二次供水管理秩序。
针对供水企业发放的调查问卷数据反馈,有19.9%的供水企业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时出现了物业拒绝甚至阻拦供水企业进入居民区的情况。
2.对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期满后的问题未作规定苏州市大部分居民区的二次供水是由居民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供水单位按照协议约定为居民区内的二次供水及设施提供服务。
但在评估小组召开的座谈会上,有的区供水单位及主管部门均提出,原来约定8年的委托管理协议的期限即将到期,期满后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问题,如责任主体、费用主体等出现法律空白,亟需《办法》对到期后的二次供水工作作出明确和可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