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论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发表时间:2019-07-31T15:18:16.417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8期作者:蔡小雨[导读] 2008年的汶川地震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高达5000亿元,相当于当年我国GDP的3%。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辽宁省沈阳市 110136 1研究背景及意义1.1研究背景2008年的汶川地震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高达5000亿元,相当于当年我国GDP的3%。
数据显示在总死亡人数中,被保险人占1.64万人,保险业的赔款超过3.39亿元,其中人身保险赔付1.93亿元、财产保险赔付1.46亿元。
可见被保险数额占总损失比例很小,不足0.07%。
从世界范围来,自1950年到2017年以来,随着气候变化、人口增长、经济体膨胀,巨灾损失不断增加,而其中保险损失比例虽在近年来有所增加,但总体来看也还是很低的。
由于巨灾的特性,其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是极大的,因此衍生出的分散保险公司风险方式的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也是很大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许多问题还处在学习阶段,再保险业务、市场也不算成熟,国内业务大部分流向国外,因此发展我国巨灾再保险业务,完善再保险市场是非常有必要的。
1.2研究意义通过分析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出改进措施,使得市场更完善,能够更好的对风险进行再一次的分散。
同时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完善也能增加保险人对巨灾风险的抵抗能力,增加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2.1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场主体较少且发展缓慢和市场供求不平衡。
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中再保险公司非常少,经营主体单一,缺乏竞争的氛围,导致发展缓慢。
从近几年来看,我国保费和保额的持续增长与巨灾的频发直接增大了市场对于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但我国再保险公司较少,他们承担的能力有限,造成了再保险供给的严重不足。
中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再保险市场中最小的市场之一,据保监会统计的自然灾害中赔款占经济损失不足1%,再保险的比例则更低。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
一、前言我国作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频发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人财损失惨重,重大灾害已越来越成为制约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大推进我国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中损失分摊、经济补偿以及社会管理等功能,对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活和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保险在分散与转移风险上具有天然的优势,Kunreuther (1998)认为保险能够有效应对巨灾风险管理中成本问题和损失补偿问题。
我国国情和经验表明,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是最优风险分散机制,而不是单一主体形成的风险分散机制。
公私合作是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险的可行性措施,公私合作可以实现保险系统具体而有效的风险分配。
在吸收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基础上,我国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多方参与的巨灾保险体制,并基于保险公司制度相应发展战略的角度,在再保险的基础上构建巨灾保险证券化,形成了巨灾保险债券、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等产品,并确立巨灾基金进一步完善我国巨灾保险风险分担体系,以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我国每年都会发生多起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一般将自然灾害列为除外责任。
目前,面对重大灾害主要依靠财政补贴、社会救援和灾民自担,政府在灾害救助中起着主导作用。
云南因地理位置特殊,属于亚欧板块和印度洋板块的交界碰撞处,成为我国地震灾害最频繁、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因此,云南率先成为地震保险试点省份,保险范围为农村居民房屋,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支持、非盈利性的地震保险体制运作,目的是建立可靠、多元有效的补偿机制。
除此之外,我国也发展了相关的洪水巨灾保险,农业、林业等行业也逐步受到政府关注,逐步将其考虑到巨灾保险体制中,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制。
面对严峻的巨灾风险管理形势,我国一直致力于在灾害防御、应急管理与科技支撑等方面下功夫。
试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构建
地震 保 险概述 地 震保 险 属 于 巨灾 保 险 制 度 中 的一 个 构成 部 分 ,根 据 国 际经 验 ,政 府通 过 合 作 设 立地 震 保 险 基 金 ,予 以财 政支 持 和 提供 税 收 方 面 的 优 惠 ,并 再 通 过相 关 保 险 公 司 寻求 风 险 的分 摊 ,而 非通 过 商 业 化 的运 作 来 推 动 地震 保 险 。 由于地 震 造 成损 失 的 巨大性 以及 保 险经 营 “ 数 法 则 ”的难 以运 用 , 商业 保 险 公 司普 遍 将地 震 列 大 为 除外 责任 。地震 保 险具有 如 下特 点 : ( )风 险较 大 一 地 震 灾 害具 有 区 域性 , 当地 震 发 生 时 ,往 往使 灾 区 的保 险标 的遭 到 普 遍 性 的损 失 ,以保 险 公 司 目前 的风 险 储 备金 和 单 薄 的保 费积 累来 赔偿 是不 够 的 。 ( ) 风 险 关 联 性 强 二 地 震 发 生后 往 往 伴 随着 多 次 余 震 ,并 引发 一 系列 次 生 灾 害 , 增 强 了风 险传 播 ,扩 大 了灾害 损失 ,这 表现 出很 强 的关 联性 。 ( )地震 保 险机 制 尚不完 善 三 由于地 震概 率不好 预测 ,加之 落后地 区贫 乏 的地震 观测 资料 给 费率 的精 算带来 了困难 ,导致地 震保险机制 缺位 。现 实中 ,由于 地震 保 费费率 较低 ,有 时会出现无法 弥补震灾损 失的情况 。要实现灾 害储 备金的积 累,光靠保 费显然是不够 的 ,应 该进一步开 展地震再保 险, 通 过财政 预算拨款对 地震灾害储 备基金进行 公共积 累 地 震保 险制 度作 为地 震风 险管 理最 便利 、有 效 的方法 ,具 有补 偿损失 、分散风 险与稳定经济 的功能 ,国际上地震 多发 国家大 都根据 各 自国情 建立 了不 同的地震保 险制度 。 目前 ,我 国还没有一个 比较完 善 的地震 保 险制度 ,地 震灾 害 商业保 险覆 盖 率也 非常低 。汶川 地震 后 ,苏黎 世保 险北 京分公 司推 出 了一款 家财保 险,可以附加承保 地震 险 。由于地震风 险集中 ,损 失额大 ,国内保险行业 一直对地震 保险采 取谨慎 的态度 。如何更好地 应对地震风 险,维护社 会和谐稳 定,构建 符合 中国国情 的地 震保险制 度 已经成 为当务之 急。 二 、我 国建立 地震 保 险制度 的必要 性和 可行 性 ( )建 立地 震保 险制 度 的必 要性 一 1 我 国地 震灾 害损 失严 重 . 地 震活 动 的 主 要特 点是 范 围 广 、次 数 频 繁 、强 度 大 我 国有 6% 7 的大 城市 位 于 7 及 其 以上 烈 度 区 ,建 筑 物 的抗 震 能 力 大 多较 度 弱 ,一 旦 较 强地 震 发 生将 会 造 成 巨额 损 失 。据 数据 显 示 ,2 世纪 O 以来 ,我 国 已经 发 生 过 8 以上 地震 9 ,本 世 纪 以来 , 共 发 生 6 级 次 级 以上地 震 近8 0 。仅汶 川 地 震 造 成 的直接 经济 损 失 就 高达8 5 0次 I 4l 亿 。因止 对地 震灾 害进 行有 效地 防 范和 控制 刻不 容 缓 。 匕
论我国巨灾保险模式选择及制度建设
论我国巨灾保险模式选择及制度建设摘要:巨灾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异常现象,巨灾以其巨大的破坏力及惨烈后果而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的威胁。
巨灾不可避免,巨灾损失也不可避免,因此,必须正视巨灾发生及其发展规律,对巨灾损失除建立正常的补偿机制,还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实行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等措施,最终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职能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和保险企业效益的双赢。
关键词:巨灾保险;模式选择;制度建设引言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影响范围广、损失程度大。
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进行风险防范,从而分散个体风险。
巨灾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而保险业作为具有承载损失补偿、分担风险功能的重要行业,在灾害风险发生时便可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意义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造成的损失逐年增加。
2008年中国大陆地区有17次地震成灾事件。
其中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近69227人死亡,17923人失踪,373643人受伤,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
每年因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万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十分重要。
1.1提供损失补偿在我国,巨灾过后往往通过政府的援助和社会捐赠进行救济。
由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发展不平衡,灾区经济相对薄弱,财政资源匮乏的,仅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公众捐赠。
对受影响的人民来说,援助的最后时间和数额是不确定的。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虽然已经设立了防灾基金,但如果当年发生的灾害损失过大、支出过高,将影响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实现。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
人们往往更 多地会选择后者 。 这是由于 巨灾风险发生概率低 , 民众 存在侥幸心理两方面原因造 成的。同时灾后政府和 民间给予的经济 援助, 使得人 民群众 自发购 买保险的意识越发不 强, 对政府和社会产 生过度依赖 , 从而制约了巨灾保险投保 的发展。 三 、 国巨 灾 保 险 制度 的完 善 我 ( ) 强 政府 在 巨灾保 险 制度 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作 用 一 加 目前我国巨灾保 险体系实行国家财政支持 的中央政府主导型 巨 灾风险模式。 由此我国政府正式介入巨灾风险管理, 然而国家在具体 执行 中应有明确的定位 。此次汶川地震凸显出我国政府主导 巨灾风 险模式的弊端。 由于灾后重建主要依靠政府和 民间集资, 民众对政府 的依赖性和对巨灾风险的侥幸心里更加强烈, 不愿通过商业保险分散 风险 , 这无疑加重 了国家的风险承担, 加重了纳税人 的负担。 因此, 政 府不宜作为惟一 的巨灾风险损 失承担者 纵观国际经验 , 各国巨灾保 险模式除了发挥政府财政支持外 , 离不开商业保险的作用。例如 、 美 国的 N I FP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 巨灾风险的承担 , 但政府也扮演 了 相对独立 的角色 , 其承担 的风险受到严格的控制 因此, 。 建立政府与 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巨灾保险模式, 通过政府和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共 同分担 , 无疑将完善我国巨灾风险控制和防御体系, 达到大灾之后保 证赔付 , 稳定社会 的 目的0 。 ( ) 二 加快 巨灾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出台 巨灾风险普及面广 , 配套立法是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 。从 18 90 我 国巨灾保险初具模型至今。 国关于巨灾保险的法律几乎空白。 我 在 国外 , 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巨灾保险制度 。例如、 美国早 在 13 年就通过 了 《 98 联邦农作物保法》 ,日本早在 16 9 6年就通 过了 《 地震保险法》 为促进地震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 , 鼓励居民投保地震 险, 后来又相继颁布 了《 地震保险相关法律》 《 、有关地震保险法率旅行令》 等法律文件。为 了形成完整的 巨灾保险体系,立法先行是很有必要 的。 同时, 巨灾保险立法是跨部 门, 跨行业的多层次工作, 需要相关部 门的协作完成 ( ) 立 巨灾保 险 再 保 险体 系 三 建 巨灾保险的风 险性较强, 为了分散风险, 必须建立再保险体系。 而目 前为止, 我国的再保险公司只有一家, 其硬件和软件 尚不健全。 据 了解 , 入世后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 慕尼黑再保 险公司等已 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中国的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0 。在 当 前形式下,有必要大力发展我 国的再保 险体系。通过再保险分散风 险, 并鼓励利用 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 ( 建立 巨灾保 险资本市场 四) 目 , 前 发达 国家除了利用再保险等传统方式分散巨灾风险 , 还开 发了一系列的保险衍生 品。美国和 日本等国为 了最大限度 的减少风 险, 巨灾风险转入 资本市场。即由保险公司承保巨灾 险, 将 投资银行 将各类巨灾险证券化 , 投放市场 , 利用此将 巨灾损失的风险转移给投 资者 。 国保险业已经储备了大量 的资产, 以利用 资本市场吸收巨 我 可 灾损失, 这有助 于繁荣资本市场 , 同时为保 险公司提供强大的资金来 源, 提高承保能力具有化时代 的意义
谈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受阻的原因
。 。
亿 多人 次
。
在今 年我 国发生 两 起 的 巨 灾 中
保险
,
。
业 对 雪 灾造 成 的全 部赔 款超 过 了 85 亿人 民 币 地 震 引 起 的赔 款 额 也 超 过 了 3 3 亿 元 以 上
,
对
国 的 洪 灾 保 险制 度 正 是 其 成 功 运 用 的 典 范
不 仅 灾 害种 类 多
、
,
公 共 物 品 的 特性
根 据 它 的这 种 特 点
。
在开 展 巨灾
发生频率高
,
而且 分布地 域 广
。
保 险时 看 策
与
段
,
,
离不 开 政 府 的 大力 支 持
从 世 界 范 围来 保 险公 司 广 泛 参
美
泛
.
造 成 的损 失也 往 往 非 常 巨 大
,
据 民 政 部 的统 计
口达
,
多 数 国家 采 取 的是 由政 府 制 定 有 效 的公 共 政
国 家 财 政 提 供 适 当财 政 资 助
,
资料
近 1 0 年 来 我 国 每 年 因 自然 灾 害 造 成 的 直 接
,
。
经 济 损 失 都 在 10 0 0 亿 元 以 上
2
常年 受灾 人
到
.
采 取 市 场 化 的运 作 方 式 和 再 保 险风 险转 移 手
一
作 为 灾 害 防 范 和 救 助 体 系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
、
巨 灾保 险开 展 的必 要性
、
灾 保 险 的建 立 已 刻不 容缓
我国地震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地震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地震风险一直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特别是近几年破坏性地震频繁发生,地震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分担经济损失的工具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人民的重视。
地震保险不仅可以补偿经济损失,充分利用社会救灾物资,减少公共财政的不稳定性风险,还可以解决当前我国地震灾害损失补偿过程中的效率低和徇私舞弊的现象,最终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地震保险仍然存在不足,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使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同时响应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号召。
关键词:地震保险;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大地震这几次大地震都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我国人民的身体、经济乃至心灵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阻碍了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但是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地震保险在我国的作用似乎并不大,汶川地震时保险赔付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2%,同样,雅安地震中保险业也仅仅赔付1373.83万元人民币。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震对人们的威胁越来越大,同时保险业由于自身发展不足,而且地震保险产品具有其特殊的性质,导致保险公司不敢承保地震风险,所以目前我国地震保险发展比较缓慢。
去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建议》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加快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进度。
通过政府、人民、社会各界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营、个人和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地震保险管理体制,这样才能有效的帮助人民群众进行灾后重建以及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发挥保险应有的分散风险功能。
一、我国地震保险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地震的发生给人们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为了补偿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地震保险应运而生。
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早已建立了完善的地震保险体制,对地震灾害的补偿作用十分明显。
地震保险不但帮助人民群众做好灾后的重建,而且可以减轻国家的压力,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势在必行。
从我国现状出发探讨我国的巨灾再保险模式
杭 少华 德 静
( 中央财经 大学保险 学院
【 摘 要】 2 0 世 纪 以来, 世 界各 国的 巨灾风 险发 生 次数 呈不 断上升 趋 势 , 对各 国的财 产损 失也 日益 增加 。 两者都 对世 界保 险和 再保 险 业 的需 求 不断与专业要 求都 日益增加 。这就要 求 我们 要 正视我 国 巨灾再保 险 发 展现 状 , 结合世 界宏观 环境 的基 础上 审视 我 国的 巨灾再保 险 发展 现 状 ,
加 大 了公 司经 营成 本 。 ( 4 ) 再 保险监管制度不健全 , 中 国没 有 专 门
1 、 加强 和完 善对再保 险业 的监 管 尽快建立健全再保险相关 的法律 法规 , 使 得再保 险业务 有法 可依有法可循 。明确保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地 方保监 局 的职责 , 对商业再保险进行严格监 督管理 。避免 出现 恶性市 场竞 争 , 以保 证 再保险体系的稳定性 。
2 、 发 展 专 业 再 保 中介
的再保 险法律 , 其监管 的主要依据 只有《 保险法 》 。
二、 我 国 的 巨灾 再 保 险模 式 的选 择 目前 发达国家的巨灾再保 险模式 主要有 两种 , 一是 主要依 靠
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 、 代理公 司等再保 险市 场中介 , 方便再保险交易 , 活跃再保 险市场 。
1 0 0 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8 1 )
保 险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和证 券化等 新型 的分散 风险 的方 式; 第
五, 积极参 与社会 防灾 防损工作 ; 第六 , 制定 工具差 异化和 区域化
巨灾保 险条款 。
三、 对 我 国 建立 巨 灾再 保 险模 式 的 几点 建议 ( -) 加 大对 巨 灾风 险 研 究 的 投 入 和 风 险 管 理 力 度 从2 0世 纪 以来 , 我 国的巨大 灾害频 发 , 特大雪 灾 、 汶川地 震 、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建议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的建议巨灾一直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尽管人类的力量已经足够强大,但在巨灾面前还是显得不堪一击。
2008年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大地震,使世人惊醒,在强大的自然力量下,生命在瞬间消逝,家园顷刻间化为废墟……,我们所能做的只是救助、捐款……,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的缺位。
如果灾难发生后有保险的赔偿和给付,那么将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希望。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几千年来,巨灾一直困扰着人类。
人们都说2008年是灾年,这并不为过。
西藏“314打砸抢”事件、四川“512汶川大地震”,紧接着是南方的暴雨、华北的旱灾,从天灾到人祸我们都经历了。
2009年伊始H1N1流感又威胁着人类的生命,传染的区域与疾病的危害不亚于2003年的非典,已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公司也都将各种巨灾剔除在外。
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数字显示,到2008年底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7.6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赔偿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
汶川大地震一周年纪念日刚过,我国现在正在积极筹备建立巨灾保险,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面临的挑战却是巨大的。
怎样才能建立起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呢?我们可以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二、国外成功的巨灾保险1.美国的洪水保险。
美国的洪水保险是在1968年建立的。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并据此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
美国的洪水保险有以下显著的特点:(1)国家建立,保险公司代售。
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是一种政府行为。
私营保险公司的参与仅仅是为政府具体操作。
保险公司主要是向洪泛区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
(2)建立洪水风险图,以确定费率模式。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齐超颖【摘要】2004年底发生的印度洋海啸及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动荡,使人们开始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再保险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严重侵袭,因此对巨灾风险的认识、研究及控制时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关键.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非常缓慢,面临诸多问题.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这些问题,并针对特定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及解决策略.【期刊名称】《当代经济》【年(卷),期】2010(000)022【总页数】2页(P48-49)【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巨灾再保险【作者】齐超颖【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开封,475004【正文语种】中文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全面迅速发展,人类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巨灾风险。
而我国由于地域辽阔、地形多样且各地区情况不尽相同等原因,经常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发生,我国也是世界上受巨灾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
据相关资料显示:20世纪以来,在全球最严重的54个自然灾害中,8个发生在中国。
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由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和研究此类风险,并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以控制巨灾发生时所造成的严重损失。
我国再保险事业起步较晚。
直到1996年7月,内地才有了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
而在2003年以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尚属既不成熟也不完善的初级阶段。
目前,我国再保险事业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1)市场主体较少并且发展缓慢目前,中国市场上一共有四家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和科隆再保险公司。
由此来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单一,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竞争。
(2)再保险市场供求不平衡从再保险的需求来看,中国保险费和保险额的连续多年来的增长及频发的自然灾害直接增大了对再保险的需求。
从再保险的供给来看,中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很小,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
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
从汶川地震看地震保险
资奉- 发仃 晓 蛹
第 一. 地震保舱 基金的使用 首要的 前提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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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翰 曰的仍 然没能夸 【 , 展 . ! l f f 没有起 l 地震保 险 Ⅱ 剥
我 同 是 界 l地 震 当 发 家 之 . 时 郝 晰 对 灾 后 捎 失 分 扭 风 险 的 作 川 而 对 f 类 似 泣 『地 随 , l l l 地 震 的 威 胁 I I . 嗍 F 灾 风 验 舶 删 主 要 碇选 样 盯年 一遇的灾僻 .灾后撤 必蚪 以仆 暾. 目 艋蒋 j 我 狮 i E 1
具 有 补 偿 损 失 、 敞 风 般 与 稳 定 经 济 的 功 能 国 分
外. 地震 等 灾 风险 的损 必弥补 . 一 还 叮以逋 过闱
际 社会 中许 多地键频发 的l . 建立起 了相对 际再保险 市场等途 径味分担 风险 . 竭家 都 使我 国的地震 完 善的地震 保险制度 但是 . 口前 我园地震 商业 飙险 的拭失 分担 范I 大 .从 而减轻 政府 的鲍 稍扩 保险 的{ 面非常窄 , 譬盏 而政策性 地震保 险制度 旦 }l 当前我 『 的保险业还 没有能够达 到这样 目标 I. 健 全. 导致 丁地震 保险在灾 后煎建 巾的作坩 傲 的能力 . 不能不说 是一种缺 陷. 萁 微 学 术界 以及政府部 门对如 何兜僵 拽 陶地 £ 震保 险在灾后 重建中的 酞陷 . 如何更 好地 发挥 其
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及巨灾防范体系建立研究
【 关键词】
巨 灾保 险 ;再保 险 ; 巨灾 防 范体 系
一
担 ;如 果 赔 付 总 额在 60 日元 到 3 0 亿 6亿 30 日元之间 ,政府承担其中 5 %;如果赔付 0 总 额 超 过 3 0 3 0亿 日元 ,政 府 承 担 其 中 9 %; 3根据受灾民受损严重程度与 自救 5 () 能力,财政直接 给予灾 民补助。社会救助 主要包括社会捐款 以及 日本金融机构的一 些救济措施 ,如临时缓缴按揭贷款、减少 贷款 利息 等来 减轻 灾民负担等 。 2 、美国巨灾风险应对体 系 美国政府在美国巨灾风险应对体系发 挥最主要的作用。美国联 邦政府和州政府 作为保 险 人也 会直接 为 民众 提供 巨灾保 险。美国国家洪水保 险和加利福利亚地震 局地震保险的所有业务和品种均 由政府提 供 。在 美 国 国 家 洪 水保 险 计 划 中 ,保 险 公 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 的经营和管理 ,主要 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 险保单 ,保 险公司通
和建 立并逐 步完善我 国的 巨灾防范体 系,是 摆在我 国政府和保 险行业 面前
迫 切需 要 解 决 的一 个 重 要 课 题 。 本 文 通 过 论 述 巨 灾保 险 、 再 保 险 以及 国 际 巨 灾风 险 管 理 体 系的 经 验 并 给 出建 立
我 国 巨 灾防 范体 系的一 些建 议 。
过销售保险获得佣金收入 ,政府承担巨灾 保 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同时,美国 财政还 以减免税收等方式支持灾后重建 。
“ 特里 娜 ” 风后 , 国 出 台 了灾 后 紧急 卡 飓 美 减税 法 案 。 个 人 可 以获 得 减税 优惠 ,为 灾 民提 供 住 处 的 企 业 也 可 以获 得 税 收 优 惠 , 从 则 减轻 灾 民经 济 负 担 。 在美 国巨灾风险应对体系 中,政府财 政发挥了最为主要 的作用 。同时,由于美 开展 分 出业务基 本不 接受 分入 业务 。在 2 0 年以前 ,中国只有一 家专业再保险公 国民众普遍 具有较高 的保险意识,通过商 02 司 即 中国再保 险公司 。后 随着 我 国加入 业 保 险 获 得 了 一 定 保 险 公 司 的 巨 灾偿 付 , 在一定程度上为财政减轻 了负担 。 WT O,国内再保险市场 才逐渐开放 , 国外 保险公 司开始 进入我 国开展 再保险业 务。 3 新西兰 巨灾基金 新 西 兰 的 地 震 保 险 制 度 包括 三 个 部 薄弱 ,我 国巨灾保 险发展 还存 在很多 问 目前 ,国内已有慕尼黑再保 险公司 、瑞士 地 保险公司 、 险协会 , 保 分 题 :( )巨灾保 险产 品供给严重不足。由 1 再保 险公 司等再 保 险巨头 在 国内开展 业 分: 震委员会 、 属于政府 、商业机构和社会机 构,其中地 于受经营管理 、产 品开发 以及偿付 能力等 务 。 震委 员会 由新西兰财政全资组建 ,在新西 因素 的限制 ,国内巨灾保险产品 品种少 、 兰地 震风险体系 中起着最为重要 的作用。 保 障面窄、保 障程度低 ,巨灾保险业务海 三 、国 际 巨灾防 范体 系简 介 在 巨灾发生 后 ,一 般地震 委 员会最先 行 外分担不足;( )国内保险公司的经营技 1 日 地震救助体系 2 本 亿 术 、服 务 水 平还 不 能 完 全 适 应 经营 巨灾 保 日本 的地震救助体系分 为 A救 、政府 动。地震委 员会首先支付 2 新元用于弥 险的需要 。 经营 巨灾保险需要地质 、 理、 救助和社会救助三大部分。 自救主要是指 补损 失。如果仍不够则启动再保 险方 案。 地 气 象 、土木 工 程 等 多 个学 科 的专 业 技 术 知 民众通过 向保险公司投保 ,获得保 险公司 再保 险方案分为三个层 次:第一层 ,损失
我国巨灾保险曲折发展
我国巨灾保险曲折发展摘要:2008年雪灾,地震等一系列接二连三出现的巨大自然灾难让国民的人身财产遭受巨大损害,社会救济政府补贴等传统应对方式远远无法承受这样的灾难,而作为更全面的保障方式的商业保险又在大部分险种中将地震等巨型灾害作为除外责任,仅有个别保险单允许其作为特约保险责任存在。
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要求构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呼声越来越高。
关键词:巨灾保险;瓶颈;发展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82-01我国由于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复杂成为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
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灾后损失基本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的形式进行补偿和救济。
保险这种保障面更为广泛的风险管理方式在分散巨灾风险领域几乎为空白。
在2008年雪灾中,保险赔付仅3%而在汶川地震中也仅占5%。
而近几年,伴随着自然灾害的频发,这些作为发生概率极低的巨灾呈现发生逐渐频繁,损失日益扩大的趋势,而传统应对方式显得日益不足,构建长期稳定完善的巨灾保险体制越来越为重要。
自1998年洪水之后,就陆续有人提出构建巨灾保险体系,但至今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缓慢,这是由巨灾保险本身的性质以及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巨灾保险发展存在以下瓶颈:1.难以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由于巨灾本身具备低发生频率和高变异性的特点导致费率存在困难。
一方面,巨灾本身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缺陷和资料的不完善,目前对巨灾发生的规律的掌握程度不够,历史数据积累有限。
因此,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大数原则失效。
在大数法则失效的状况下对巨灾保单设计的缜密性带来很大影响。
2.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
巨灾一旦发生会造成大量受损标的的高额赔付,而我国的保险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自身资金规模非常有限,巨灾赔付发生后,保险公司体系内部将会出现巨大的资金缺口,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弥补。
我国政策性地震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研究
我国政策性地震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研究郭丽楠袁庆禄防灾科技学院胡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任差异视角下地震灾害风险共担的银保联动机制研究(20BJY265)”、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科研基金项目(ZY20210309)支持。
灾害保险是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重要保障手段。
自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我国政界与学界加大了对地震巨灾保险的研究与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使得巨灾保险工作在我国首次确立了重要地位。
2021年,“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发展巨灾保险”。
随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4年,深圳市和宁波市分别启动了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2015年,云南省在大理州启动了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也开始从部分市县试点推行。
2016年,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Theory &Practice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国家层面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
从保障模式与范围来看,当前,我国有两种巨灾保险类型,一类是以宁波、深圳等地区为代表的综合性巨灾保险;另一类是以四川、云南等地区为代表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
两类巨灾保险的主要特点见表1。
由于综合性巨灾保险重点发挥的是各类突发灾害下的政策兜底作用,具有普惠特点,缺乏对某种特定灾害进行风险管理的针对性,所以,本文重点围绕第二种类型,即住宅地震保险政策的实施现状与问题进行讨论。
需要强调的是,四川省是目前全国唯一施行“居民自愿投保+政府保费补贴”模式的省份,其他地区多采用由政府统一投保的模式。
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内容与特点市场上在售的住宅地震保险产品主要有以下内容及特点:1.保额及保费补贴机制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2万元。
浅论地震保险的减灾机制和发展方向
浅论地震保险的减灾机制和发展方向作者:季颖锋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通过建立地震灾害保险模型分析了地震保险的减灾机制和赔保风险,肯定了再保险和政府对消除地震保险风险、促进地震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地震保险的现状和发展方向作出分析和展望。
【关键词】地震保险地震周期减灾再保险风险赔付一地震灾害损失和地震保险的特点1.地震作为小概率事件,其灾害损失与其他自然灾害损失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1)巨大性。
据统计,全世界二十世纪因地震灾害死亡人数约110万,占所有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经济损失达45万亿美元以上。
1976年唐山地震造成人口死亡24.2万,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亿元。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口较稠密的东部地区一次5级以上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在5000万元以上。
(2)区域性。
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往往是震源区的城镇遭受普遍的破坏,离震源越远,破坏性就迅速减小。
虽然不同构造介质的Q值不同,但是地震波的能量是随着传播距离的增大而迅速减少的,所以震灾损失呈现区域性的特点。
(3)难以预测性。
虽然人类开展地震研究的历史有上千年,但是使用高精度的地震监测仪器对地震进行系统性、专业性和大规模的研究只是近半个世纪的事情,与同一地点地震重发周期相比时间是较短的。
同时地震发震机理和震源机制尚未完全明了,不同烈度、不同地质条件下结构建筑物遭受的震灾损失往往难以预计。
2.由于地震损失的上述特点,相应的地震保险就具有以下特点:(1)地震保险风险较大。
由于震灾损失是各种巨灾损失中最大的,而地震保险开展的时间短,国际上地震保险开展较早的国家如日本也仅是从1965年才正式开始的,因此以保险公司目前的风险储备金和单薄的保费积累,当发生大规模破坏性地震时,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同时由于地震灾害具有区域性,当发生地震时,往往使灾区的保险标的遭到普遍性的损失,使该地震的保险人面临巨额的赔保风险。
(2)地震保险各类机制还不健全,尚未发挥对震灾经济损失的补偿功能。
我国推行地震保险的难点与政策建议
( colfFn ne H nnU i rt f C m ec,C agh 12 5 Sho i c, u n e i o a a v syo o m r e h n sa4 0 0 )
[ s at ts f ra ncst t rsac eer q aeisrneae eWecunEr qaeto Abt c]Ii o et eesy o eer t ahuk nuac f r nha at uk k r g i hh t t t h h o
严重发挥不 足。按照 保监 会 统计 的 数字 ,截 至 5月 2 日, 要 工 程 学 的 发展 ,研 究 开 发 减 震 、 隔 震 新 技 术 减 少 保 险 公 司 7 保 险业共 向四川汶川 地震支 付赔 款 12 . 9亿元 ,仅 占灾害 赔 的赔偿 损失 等。只有交叉学科 的配合及发展 ,才 能使 地震保 偿责 任 的 2 5 左 右 ,而 在 发 达 国家 ,这 一 比 例 平 均 为 险 的推 广 成 为可 能 。 .%
3 % 。 因此 ,有 必 要 对 我 国 地震 保 险 及 其 推 广 进 行 探 讨 , 目 6 的是 对 地 震 造成 的财 产 损 失 进 行 经 济 补 偿 ,减 轻 地 震 灾 害 。
一
目前世界上对地震等 巨灾保 险的研究欠 深入 ,我国保险 业 起步较晚 ,对 地震 等 巨灾 保险 的认 识更 是 停 留在 浅层 面 上 。如何将各学科成果和技术 与地 震保 险相 结合 ,并转化成 应对地震 风险的具体技术 和策略 ,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2 地震保险费率厘定 困难 。一方面 ,费率过低 ,经营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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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5卷
第4期
湖 南 商 学 院学 报 ( 月刊 ) 双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的角色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的角色在面对日益频繁和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时,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再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这场“战斗”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地震、洪水、台风等灾害时有发生。
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巨灾风险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和严重的态势。
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虽然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仍存在以下问题: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以便在原保险人无法承担风险时得到经济保障。
再保险具有以下特点:风险转移:再保险可以将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从而降低原保险人的风险敞口。
风险分散:再保险可以将集中于原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到多个再保险人之间,从而提高整个保险体系的稳定性。
专业技术:再保险人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可以提供更加精确的风险评估和定价。
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主要由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国际再保险公司组成。
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如中国再保险公司、中银再保险公司等,具有本土优势和丰富的经验,但在资本、技术和管理方面与国际再保险公司存在一定差距。
国际再保险公司如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具有资本雄厚、技术先进和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但在本土化服务和市场开拓方面可能存在不足。
在面对日益复杂和严重的巨灾风险时,中国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凸显。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转移风险:巨灾风险往往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再保险可以将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从而降低原保险人的风险敞口。
稳定经营:巨灾风险可能导致原保险公司的经营波动和财务压力,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稳定性。
提高保障程度: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可以提高保障程度,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
为了更好地发挥再保险在应对中国巨灾风险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再保险的发展:政府政策:政府可以给予再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提高其竞争力和积极性。
论地震再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同将 其 所 承 保 的部 分 风 险 和 责 任 向其 他 保 险 人进 行 保 险 的 行 为 。 换 言 之 , 保 险 是 保 险 人 为 了减 轻 自身 承担 的 保 险 责 任 而 将 其 不 再 愿 意 承担 或 超 过 自己 承保 能 力 以外 的 部 分 保 险 责任 通 过 保 险 合 同 形 式 转嫁 给其 他 保 险 人 或保 险集 团承 保 的 行 为 。 国际 上 通 常 把 再 保 险 称为 “ 险 的保 险 ” 保 。
“ 一 l” 川大 地 震 的 发 生 造 成 了 巨 大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5 2汶 失 。灾 后 , 各保 险 公 司立 即启 动 了应 急 预 案 , 速 开 展 相 关 理 赔 服 迅 务 , 令人 遗撼 的是 , 于我 国 暂时 还 未 建立 起 地 震 保 险 制度 , 但 由 灾后
国 际再 保 险市 场 进 行 分 保 , 而 分 散 风 险 。 从 美 国 的加 州 是 地 震 多 发 带 , 应 对地 震 带 来 的 损 失 , 州 成 立 为 加 了一 个 由 保 险 业 者 自由 参 加 和 出 资 、 由公 共 机 构 管 理 的 加 州 地 震 局 。除 了 向会 员 保 险 公 司 收 费 外 , 州 地 震 局 还 通 过 贷 款 、 保 加 再 险 、 资 等方 式 募 集 资 金 , 州 政 府 对 此 也 大 力 支持 , 其 实行 免 投 加 对
一
除 外 责 任 。 而对 于对 已经 推 出 地 震 险 附加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来 说 , 其 市 场 前 景 也 不 容 乐 观 , 是 因 为 地 震 险 附 加 险 的 收 费 标 准 往 往 是 这 主 险 的 1 。收 费 标 准 较 高 , 使 很 多 投 保 者 在 选 择 险 种 时 会 主 0 % 至 动避 开地 震 附加 险 , 因此 这 个 险 种 在 实 质 上是 形 同虚 设 的 。 第二 , 国在 地 震 保 险 方 面 的相 关 立 法 极 不 完 善 。我 国 时 至 我 今 日 , 然 没 有 制定 出一 部 关 于 地 震 保 险 的完 整 的 法 律 法 规 , 不 仍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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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再保险》
主讲教师:陈伊维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15)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我国地震保险试点分析
2、对我国试办居民地震保险的评价
3、论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
4、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
5、论我国巨灾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6、从2017年美国哈维飓风看巨灾保险
7、日本地震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8、英国洪水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9、美国洪水地震保险给与我们的启示
10、论我国再保险的发展
11、我国再保险的问题分析
12、论中国再保险集团的发展
13、论影响我国再保险发展的因素
14、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评价
15、论大型工程项目中的再保险的安排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
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
积极灾害保险是国际上公认的灾害损失分担和风险管理手段。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巨灾保险在中国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本文回顾了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多年来积累的成果,并对今后的工作进行了展望。
地震保险是将单个投保人的地震灾害损失转移给所有投保人的一种经济行为。
是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国家经济负担、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有效金融手段。
一、发展历程
我国地震保险发展较为曲折,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恢复发展阶段(1979—1995年)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国内保险的政策和任务。
1980年保险业恢复后,地震被纳入财产保险的正常保险责任范围。
财产保险条款,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基本上都把包括地震在内的大部分自然灾害列为保险责任。
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国民保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国内保险部门)中也重申,破坏性地震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根据当时保险条款的解释,纳入保险范围的“破坏性地震”是指4.75级以上、6级以上的地震。
这一时期,在全国统一核算、财产保险各项保险责任综合核算、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
近20年来,地震保险为地震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1988年云南澜沧-耿马7.6级地震后,及时赔偿了保险财产,为企业和居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保险精算基础和巨灾损失难以控制,许多保险公司都卷入了巨灾损失中。
(二)停滞调整阶段(1996—2000年)
1995年我国保险法实施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逐步实现了分业经营。
鉴于我国地震保险缺乏科学的精算依据,为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当时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印发条款解释的通知》,1996年5月《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以下简称《187号通知》)的费率和条款,明确规定“地震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列入财产保险免责条款,这就要求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基本财产保险”和“综合财产保险”的条款、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