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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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发[2002]56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4.26【实施日期】2002.04.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发[2002]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2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究效率、与时俱进;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2020修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2020修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函〔2020〕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重新修订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程序,提高会议议事效率,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务会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的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督查专员,市司法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区、县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可列席有关议题,列席名单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二、会议的任务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事关市政府工作全局,或涉及单位较多,必须由市政府议决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政府规章和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与执行情况;(六)审定和听取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机构有关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八)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九)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的议题(一)议题提出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凡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市政府领导在职责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以及主办单位能够通过沟通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入会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6号•【颁布时间】2011-1-7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七日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渭新区、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区、大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市政办发[2009]264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信息化办公室的电子政务职责。

(二)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日常文书处理和事务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围绕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负责《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市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9日西安市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说明1.《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是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逐条细化分解。

2.《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本着尽可能做到责任唯一的原则,将各项任务的主要负责单位确定为责任单位,其他负责单位确定为配合单位。

3.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结构,《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分为十二部分,共171项。

内容包括:一是主要发展指标,10项。

二是着力提升城市综合能级,增强区域发展带动能力,12项。

三是着力提升产业链水平,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13项。

四是着力释放秦创原平台效应,推动创新发展见效成势,13项。

五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聚力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24项。

六是着力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设更有韧性更加宜居的品质之城,15项。

七是着力加强文化建设,增强城市软实力和归属感,13项。

八是着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18项。

九是着力推动绿色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10项。

十是着力办好民生实事,让百姓生活更美好,20项。

十一是着力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11项。

十二是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12项。

4.对《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意见涉及的171项任务,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承担推进,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市政办函〔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服务能力,着力打造“审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营商环境“西安品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断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1.实施清单式管理。

每年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清单以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制定办事指南,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层级、实施部门、办理程序、实施范围、办理期限。

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严格事权调整程序。

按照“审批事项最少”要求,“整链条”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市级取消、下放、委托及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经市审改办审核、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发布。

对于明确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对于市级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承担原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应明确审批标准,指导事权承接单位开展审批业务;对于委托的政务服务事项,要限期签订委托书,理顺事权关系,确保事权下得去、接得住、办得好。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确保惠企政策落地。

市级相关部门要以落实国家及我省、我市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重点,大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效压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现“收费标准最低”。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市政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9日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2023-2024学年九年级上学期期中道德与法治试题(含答案)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2023-2024学年九年级上学期期中道德与法治试题(含答案)

九年级阶段诊断道德与法治注意事项:1.全卷满分100分,答题时间为80分钟。

2.请将各题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上。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5分)本部分共15题,每题3分,计45分。

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意的。

1.2023年9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5届世界遗产大会通过决议,将中国“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世界遗产数量增至()A.57项B.56项C.55项D.54项2.为全面介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内涵和生动实践,增进国际社会了解和理解,凝聚广泛共识,更好与各国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_________白皮书。

()A.《携手构建全世界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倡议与行动》B.《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倡议与行动》C.《携手推进入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倡议与行动》D.《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呼声与行动》3.2023年9月27日下午,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六十七条,分总则、申报审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八个章节。

《条例》的施行时间是()A.2023年11月1日B.2023年12月1日C.2024年1月1日D.2024年2月1日4.2023年9月29日,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10周年。

这是一项重大战略的起点。

经由这里的先行先试、复制推广,陆续覆盖全国的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不到千分之四的国土面积,贡献了全国18%的外商投资和进出口总额,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①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强国之路②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③改革开放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④改革开放是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5.小秦在国庆假期去乡村旅游时,在村里的宣传栏里看到了下边漫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市政办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8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2014-2015年)》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能源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紧密围绕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商业运营提供服务支撑,促进西安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建设原则(一)依据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初期,按照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政府主导建设布局合理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引导建设规范有序的自用充电设施。

(三)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现有加油(气)站,可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清理政府规章中与各项改革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决定:一、修改5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0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改为“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市政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6日西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提升“秦务员”政务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助力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省、我市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依托西安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协同化为目标,建立完善市级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一网办理、线上线下融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市、区县(开发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并规范运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预案分类和内容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第四章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第五章应急演练第六章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评估、修订、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有效衔接,督导检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市级部门承担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单位和基层组织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开 发 区 管委 会
办 麵工许可
市 发 改 委 、 市 国 土 局 、 市规
1 7 7
简 化施 工 许 可 证办 理程 序
市 政务 中心 、
市 建委
划 局 、 市 城 管局 、 市市 政局 、
市 环 保局 、 市 安 监局 等 市级
相关部 门 ,
各 区县 政府 、 开发 区 管 委会 、 有 关供水 、 供 电 、 供气 、 供 暖单位
42
方便企业 办 理不 动 产登 记
市 国 土局
62
降 低 企业 获 得 信贷 难度 和成 本
市 金融 办
市 房 管 局 、 市农 林委 、 市 水 务 局 等 市 级相 关 部 门 各 区
1 2 西 安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文 件 发 布
优化 服务 改革 重 点 任务分 解 落 实 方 案的 通知 》 ( 陕政
办发 号 精神 进 步 转 府 能 〔 20 1 7 〕 5 8

一 ,
变政 职 年 经 20 1 7
10 月
1 0 月 3 0 曰
各区 、
县人 民政府 ,
市人 民政 府各 工 作 部 门 、 各 直属政 放权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改 革 电 视 电 话 会议重 点 任
务 机 构 :
分工方 案的 通知 》 ( 国 办发
〔 20 1 7 〕
号 5 7
)、
《 陕 西
为 贯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办 公厅 关 于 印 发全 国 深化 简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深化 简 政放权放 管 结 合

县 政府 、 开 发 区管委 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21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安排部署,经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政府规章中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以下4部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对以下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年9月6日市政府令〔1994〕第7号发布,1999年11月22日市政发〔1999〕178号修正,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正,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正)(二)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发〔1997〕50号发布,2002年4月15日市政发〔2002〕45号修正,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相关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31•【字号】市政办发[2000]113号•【施行日期】200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发[2000]113号)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会议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8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一、市人民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临时性大会(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本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出席。

副秘书长、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

必要时,可通知各县、区长或部分县、区长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和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提出。

会议一般形成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军分区政委、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列席会议。

区、县长,市级部门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由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一次、于周四下午召开。

需要时,亦可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临时召集。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通过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法规草案;审议确定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讨论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行政规章以及准备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区县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市政办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31号2006年2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10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市政府会议信息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精神,视议题情况,适时安排邀请专家和行业代表列席常务会议,以及邀请公民代表旁听常务会议。

继续组织好市政府会议的新闻报道。

在讨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议题时,邀请《西安日报》、《西安晚报》、西安人民广播电台、西安电视台记者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中央、省驻西安媒体或市内其他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二、关于市政府行政公文信息公开(一)市政府行政公文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负责。

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在办文过程中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各分管秘书长、市长在审核、审签文件的同时,对是否公开该文提出意见,由机要处按程序审核印制后,将可公开文件提交政府门户网站、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社、西安市档案馆向公众公开。

时效性强、涉及面广的通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西安日报》及时向公众公开。

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主办的《市政信息》由机要处通过市级机关综合办公系统刊发。

(二)市政府行政公文信息公开范围:1.市政府令类文件应予全部公开;2.市政发类文件,除涉密外应予全部公开;3.市政办发类文件,凡经市政府同意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或转发的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部门工作意见等,除涉密外,应予以公开;4.市政函类文件,凡市政府对各区、县,各部门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事项的批复,除涉密外,应予以公开。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1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4日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权属、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担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规划建设、调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和建设、维修工作。

房屋权利人为市政府的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中办公用房是指由各类财政性资金等列支建设的用于党政机关办公使用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市政发〔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发〔202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20〕74号》要求,市政府对2020年9月30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部门提出审核建议、市司法局复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保留《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6〕58号)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关于印发西安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4号)等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废止《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3号)等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2.保留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3.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附件1
附件2
保留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附件3。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发〔2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发〔2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发〔20【发布单位】西安市【发布文号】市政发〔2002〕56号【发布日期】2002-04-26【生效日期】2002-04-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发〔2002〕56号)2002年4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2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2年4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传达和贯彻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二)通报国内外形势;(三)总结和检查上一阶段工作、研究和部署下一阶段政府主要工作。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月第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召开。

十九、市长办公会议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军分区政委和议题主办单位及与议题有直接关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部署市政府综合性具体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二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并主持,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也可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专项具体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召开的时间根据需要临时确定。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圈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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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2]22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程序,提高会议议事效率,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务会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的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西安警备区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名单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二、会议的任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事关市政府工作全局,或涉及单位较多,必须由市政府议决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
(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重大请示事项;
(七)听取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重要事项的情况报告;
(八)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九)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十)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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