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庄乡食用菌生产基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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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庄乡食用菌生产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提高基地建设水平,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实现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促进食用菌产业的战略升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食用菌生产基地是根据绿色食品标准,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韩庄乡食用菌生产基地。

第二章基地管理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成立韩庄乡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基地规划、基地设施、生产计划、规程制定、生产技术的指导和咨询及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监督食用菌生产操作规程的实施。

第五条基地设立食用菌生产技术推广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技术推广员必须受过系统化的培训,熟悉食用菌生产技术和标准,经乡食用菌办考核,取得证书后上岗。

第六条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基地监督员,负责基地建设的检查、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各项技术、管理措施的确认和监督。

第七条基地农户和企业相关人员必须进行食用菌生产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章环境管理

第八条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和资源环境优势,保护和加强环境建设。

第九条确保环境质量达到NY/T391---2000标准。

第十条基地边缘要设置明显的植物隔离带。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严禁废弃物、炉渣、污泥、生活垃圾等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入生产田中。

第四章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基地按规划、按位置统一编排地块。

第十三条基地内道路平坦畅通,全部实现硬化,水田林路统一规划。

第十四条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统一清运,并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单元地号有固定的积粪场所,对粪肥进行高温发酵或腐化处理。

第十六条各种类型农机具完整、齐全配套,电力设施齐备。

第五章投入品

第十七条乡食用菌办确定投入品种类、使用数量、范围和方法,推荐给经营业户和生产者。

第十八条实行生资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者严禁经营剧毒、高残留和具有腐蚀性的生产资料,禁止流动商贩经营投入品。

第十九条经营者和生产者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要求

标准。

第二十条技术推广员和基地监督员对基地种植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生产者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

第六章科学种植

第二十二条率先使用先进的科学种植技术,鼓励实验、示范和相互交流、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植物保护优先使用农业技术防治和生物技术防治,药剂防治要严格控制农药种类、剂量、时间和方法。

第七章基地农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地农户按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双方签订的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五条菌种、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选择由龙头企业、合作社提出要求,农户到指定菌种厂购买,并按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和投入品使用说明使用。

第二十六条基地农户要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七条在产品销售时,要检查农户的产品质量,对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八条基地农户要及时记录生产情况,尤其要准确无误的记明投入品使用情况。

第八章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企业、合作社+基地”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第三十条实行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例会制,及时传达反馈信息。

第三十一条基地使用的标志、证书、宣传牌不可以转让使用。

第三十二条自觉接受国家和省市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保护和完善生产设施,保证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质量。

第三十四条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对基地建设按时达标的乡镇、企业、基地农户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达标的乡镇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县政府负责制定,并由县蔬菜办组织实施,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县蔬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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