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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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与应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与应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与应用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达成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对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示范文本,其中包括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本文将对该示范文本进行解读与应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合同文本。

示范文本概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国家建设工程监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其目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明确各方权责,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的目的和范围:说明本合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和标志,施工期限,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3. 合同的工程变更:当工程需要进行变更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和费用。

4. 合同的验收和交工: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交工。

5. 合同的履行中止和解除: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合同双方可以采取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问题。

6. 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文本解读合同的目的和范围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工程的按时、高质量完成。

合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合同的基本内容示范文本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如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和标志等;施工期限,即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价格和支付方式,明确了施工单位的报价和建设单位的支付方式等。

合同的工程变更当工程需要进行变更时,示范文本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和费用。

变更合同需要经过书面协议,协商确定变更费用,并及时按照约定支付变更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权威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权威解读

合同组成构成解释顺序的问题: 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合同协议书>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的 文件效力和解 释顺序非同一 般,填写时避 免缺项或错填 ,易造成后期 合同履行的不 力和困难。
14.4 最终结清
逾期支付两段计息的问题: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解读:签发工程竣工付款证书后 14.4 最终结清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解读: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初步审查图纸义务的问题: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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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协议书 (13条)集中约定合同当事 人基本的权利务通用合同条 款(20条)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讲解

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讲解

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讲解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这个事儿。

一、为啥要有这个示范文本呢?就好比咱们盖房子或者做工程,不能大家都按照自己的想法乱来一通吧。

这个示范文本就像是一个大家都能参考的标准“菜谱”,不管你是做菜的(施工方),还是点菜的(发包方),都得按照这个“菜谱”的基本框架来行事。

这样做有啥好处呢?首先就是减少纠纷呗。

大家都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像在游戏开始前就把规则定得明明白白的,谁也别耍赖。

比如说,发包方知道自己该给施工方提供什么样的施工条件,施工方也知道自己得在多长时间内把工程干完,质量得达到啥标准。

二、文本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1. 协议书部分。

这部分就像是一份简洁的合同大纲。

它把工程的基本情况,像工程名称、地点、工程内容这些,简单明了地写出来。

就好比是两个人相亲,先把最基本的信息,什么姓名、年龄、工作啥的互相告知一下。

然后就是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这些重要信息。

这可都是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关键要素,就像相亲里双方对未来生活的一些基本期待,比如说什么时候结婚(工期),婚后生活要达到啥样的质量(质量标准),还有彩礼或者嫁妆是多少(合同价款)。

2. 通用合同条款。

这里面可是涵盖了好多内容呢。

比如说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呢,他就像是个地主,要给施工方提供场地啊,办理相关的许可啊之类的。

施工方呢,就得像个勤劳的小蜜蜂,好好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还得管着自己手下的工人们遵守各种规定。

再说说工程的进度控制。

这里面就像一场时间赛跑。

有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规定,还有中间的一些关键节点的时间要求。

如果施工方像个慢性子的乌龟,老是拖延工期,那可不行,发包方就有权利按照规定扣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但是呢,如果发包方老是不给力,该提供的东西不提供,影响了施工进度,那施工方也有话要说,也能要求补偿。

工程质量也是重中之重。

就像咱们买东西都想要质量好的一样,工程质量要是不过关,那可是大问题。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D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

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

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文件,它规范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周期、工程价格等。

这些基本要素的规定为合同的有效签订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二、工程质量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质量验收、质量责任、质量监控等方面。

其中,质量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合同中规定了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为工程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工程期限的约定工程周期是合同中重要的约定内容之一,示范文本对工程周期的约定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起止时间、工期计算方法、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等,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为工程的资金流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效避免了因支付问题引发的争议。

五、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一方面,合同中规定了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的处理办法,包括迟延履行、合同解除、赔偿等。

另一方面,合同中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的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合同文本的补充和修订合同示范文本还规定了合同文本的补充和修订方式。

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

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017年版《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17年版《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

第三条本合同的签署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条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范围、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范围应详细描述各项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七条施工进度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并明确各个节点的时间要求。

第八条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支付。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十条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和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合理达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保证和索赔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并承担由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和修复费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如遇到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因素,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可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施工图纸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指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建设单位:指拥有或使用土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4. 监理单位:指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讲解

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讲解

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讲解今天咱们来唠唠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为啥要有这个示范文本呢?你想啊,在建筑工程这个大领域里,要是没有个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那可就乱套了。

就像一群人要一起搭积木,但是没有个说明书告诉大家怎么搭,谁负责哪块,什么时候开始搭,什么时候算搭好。

这个示范文本就像是那个搭积木的说明书,给发包方(就是给钱让盖房子或者做工程的一方)和承包方(就是负责干活的那一方)一个明确的规则。

这样双方心里都有数,知道自己该干啥,不该干啥,避免了好多扯皮的事儿。

二、文本结构都有啥?1. 协议书部分。

这就好比是整个合同的一个小帽子,把最关键的信息都写在这儿了。

比如说工程的概况,像工程在哪儿(工程地点),是盖个大楼啊还是修个小桥啊(工程名称),工程的规模有多大。

还有最重要的,双方是谁,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信息得写清楚。

再就是合同价款是多少,这个数字可是很敏感的,就像这个工程的身价一样,大家都盯着呢。

而且啊,这个协议书里还规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

为啥要有这个顺序呢?你想啊,如果不同的文件里对同一个事儿有不同的说法,那就得按照这个顺序来确定以哪个文件为准。

就像玩游戏得有个先后规则一样。

2. 通用合同条款部分。

这是整个示范文本的大骨架。

这里面涵盖了很多方面的事儿。

工程进度方面。

有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规定。

开工日期就像赛跑的起跑点,很重要。

承包方得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干活,发包方也得心里有数啥时候工程能有个开头。

竣工日期也很关键,这是工程完成的大目标。

如果晚了,可能承包方要承担责任,比如说要给发包方赔钱之类的。

这里面还规定了工期延误的情况怎么处理。

要是因为一些不可抗的因素,像地震啊、洪水啊,那双方可能要协商调整工期;但要是因为承包方自己的问题,比如说人手不够或者材料没准备好,那可就不能随便找借口了。

工程质量方面。

质量可是工程的生命线。

这里规定了质量标准,是按照国家的某个标准呢,还是双方另行约定一个更高的标准。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一、引言在建筑行业,施工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017年版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文件,其内容涵盖了工程合同的关键条款和规定。

本文将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

二、合同订立范本的适用范围我们需要了解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的范围。

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国内施工合同,不适用于国际工程合同。

这意味着在国内进行上述类型工程的合同签订,可以参考并使用这个范本,但在国际工程中的应用则需要根据国际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是施工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的订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合同文件的备案和递交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通知、变更合同金额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施工双方的权益,也提高了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规范性。

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的经济利益。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价格的规定相对严谨,包括了工程价款的确认、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支付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利于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限,减少了因支付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是每一个施工合同中必须重视的内容,它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质量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质量保证书的要求等。

对于安全防护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保障。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引言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于工程的推进和双方权益的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施工合同,以下是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施工合同法,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及合同的其他条款等。

第二条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是合同的重要环节,签订合同前需双方自行审查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是行为能力完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文件和合同的补充条款合同文件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书、技术文件、设备清单、规格书等。

双方应随时保存、交换和更新合同文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矛盾或者缺失,可以通过补充条款进行补充和协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合同重要的关注点。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如果发生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和修复等。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索赔合同价款是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价款。

如果工程出现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索赔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工程按照规定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

如果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必须经过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协议中进行记录。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的解除是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该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对适用该文本的注意事项进行介绍。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 合同主体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取消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概念,改为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商,同时明确规定了各分包单位的的合同关系。

2. 合同签订示范文本增加了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熟悉工程环境的内容,并对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3. 合同变更在合同变更方面,示范文本增加了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履约诚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同时要求双方在变更前进行协商。

4. 工程质量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标准和检验,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强了约定和规范。

5. 保险责任示范文本新增了保险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向参加工程施工的各方提供质量保险、工程保险等保险责任,并确定了保险金额。

6. 合同履行示范文本对合同履行的各项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监理及其职责、支付应付款项、索赔与争议解决等。

三、适用示范文本的注意事项1. 确认示范文本适用范围在使用示范文本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需要确认该示范文本是否适用于自己的合同项目。

如果不确定,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建筑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

2. 谨慎修改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前提下,双方在约定合同具体条款时也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对其他条款产生影响。

同时,修改的合同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

3. 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约行为,并尽量避免因合同履行不到位而产生纠纷。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对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2017版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2017版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我国建设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以帮助广大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文本。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以表明合同所涉及的工程。

2. 工程地点:指明工程项目的具体地理位置,以便于双方明确工程所在区域。

3. 工程内容: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形式、主要部位等。

4. 承包范围:明确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

5. 承包方式:指明双方约定的工程承包方式,如总价承包、单价承包等。

6. 工程性质: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如基建、技改、合资等,以便于确定工程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

7. 定额工期总天数: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总工期,以天为单位。

8.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以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为准。

9. 竣工日期: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

10. 质量等级:明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11. 合同价款:工程项目的承包造价,包括总价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

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 协议条款: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合同的最高法律依据。

2. 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如有招标过程,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造价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施工示范合同2017

施工示范合同2017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施工承发包活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提供参考。

一、合同主体与范围1.合同主体《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方(以下称甲方)和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乙方为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

2.合同范围《示范文本》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面积(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器工程)等。

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条款中详细描述,以确保双方对工程范围有清晰的认识。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1.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乙方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

合同价格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支付方式合同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结算和质量保证金等。

预付款用于乙方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进度付款根据工程进度按约定的比例支付,竣工结算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质量保证金用于保障工程质量。

三、合同履行与质量控制1.合同履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工程项目。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

双方应共同协调,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是指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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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

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

(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

2.起算时间的差异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

“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

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

因此,“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

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准。

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

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

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

(三)缺陷责任期内责任内容的变更2017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上述约定进一步区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限”,使该条文的表述更加合理化,也对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更加清晰。

2013版示范合同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2013版示范合同并没有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因此造成两种责任适用的混同。

两者存在以下的区别:1.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质量保修期一般为2到5年,对于主体和基础则要求终身保修。

2.起算时间不同。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正常情况下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如果建设工程未验收的,则缺陷责任期采用15.1.1条约定的时间推算而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条款中另行约定。

3.表现形式不同。

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应预留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修期间超出缺陷责任期的部分却并不预留质量保证金。

4.适用范围不同。

缺陷责任期主要针对承包人自身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质量保修期则属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质量维修,该种质量问题可能系自然损耗等因素造成,并不一定属于承包人的施工缺陷。

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修订(一)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15.3.2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

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为: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017版修订主要依据住建部138号文第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017版示范合同除变更了质保金比例外,对于质保金的结算基数也进行了变更。

2013版示范合同质保金是根据结算合同金额进行计算,但结算合同的金额与实际最终的结算价款之间通常是存在差异的,为此,2017版示范合同直接将计算基数修订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同时,该种修订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四条的表述以及住建部138号文第七条的表述。

(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的变更2013版合同第15.3.2条主要约定了:预留质量保证金和保函两种方式。

2017版合同第15.3.2条继承了上述条文,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结合2017年第138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预留质保金:采取银行保函,此种方式系138号文明确推广。

采取履约保证金方式。

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方式。

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方式。

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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