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1.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协助收集。
2.视情况而定,仲裁庭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
3.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二、证据的保全
1.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庭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2.证据保全申请应当提供具体事实和证据,有必要的,应当提供担保。
三、证据的提取和鉴定
1.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取证据,仲裁庭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据,鉴定机构应当依法鉴定。
四、证据的运用
1.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无效证据。
2.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3.仲裁庭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具体裁决。
以上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从而最终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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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交换和质证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交换和质证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交换和质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证据交换和质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交换和质证,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劳动争议。
一、证据交换申请劳动仲裁的第一步是进行证据交换,这是争议双方了解对方证据并为自己辩护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一些申请劳动仲裁证据交换的步骤和注意事项:1. 提交证据清单: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双方应向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清单,列明自己拥有的证据和希望对方提供的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种类、数量和证据的关联性等信息。
2. 证据提供期限:劳动仲裁机构一般会规定证据提交的期限。
为确保证据的交换顺利进行,双方应严格按照期限提供证据,以免影响仲裁进程。
3. 证据的保密性: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应保护证据的保密性,避免将证据泄露给其他人员,以免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4. 对缺失证据的申请:如果双方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发现对方缺失证据,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
二、证据质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证据质证是对证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审查和辩论环节。
以下是一些劳动仲裁中的证据质证要点:1. 证据质证程序:劳动仲裁机构会在仲裁庭上组织证据质证的程序,一般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次对证据进行质证,相关质证者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质证的书面材料。
2. 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仲裁庭会对质证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确保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如果发现证据存在伪造、虚假或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况,仲裁庭将予以排除。
3. 证人质证:劳动仲裁中,证人作证是一种常见的质证形式。
证人需要按照仲裁庭的约定时间出庭作证,相关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证。
证人作证时要全面、真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4. 专家意见质证:如果涉及需要专业知识或技术判断的证据,仲裁庭可能会邀请相关专家提供意见,并进行质证。
相关当事人可以对专家的意见提出质疑并进行辩论。
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调查责任
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调查责任劳动仲裁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调查责任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共同承担。
下面将分别就劳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证据收集与调查责任进行探讨。
1. 当事人的证据收集与协助调查责任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收集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首先,当事人应当保存好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保障协议等。
其次,当事人还应当协助仲裁机构进行证据的调查,提供确凿的证据材料,如提供证人证言、相关视频资料等,以配合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审理。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不得私自篡改、伪造证据,否则将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不得故意拖延,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
最后,当事人应当客观认真地协助仲裁机构进行证据的调查,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公正地审理。
2. 仲裁机构的证据收集与调查责任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也有着重要的责任,即负责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调查。
仲裁员应当依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并可以请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仲裁机构应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禁接受虚假证据。
其次,仲裁机构应当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最后,仲裁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决。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调查责任是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共同承担的。
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仲裁机构进行调查;仲裁机构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进行认真核实。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劳动仲裁案件能够顺利、公正地审理,并最终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一、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限制,提交申请所需的证据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如下:1. 劳动仲裁申请时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限是一年。
劳动仲裁申请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申请人在一年内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超过申请时限,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2. 证据清单的提供时间限制:在劳动仲裁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收集情况,提供一份详尽的证据清单。
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证据清单应在劳动仲裁申请递交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需要提供证据清单给劳动仲裁机构。
二、补正规定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存在不完整或者错误的情况,劳动仲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是指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证据清单的修改、补充或更正。
1. 补正通知:劳动仲裁机构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后,对其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证据清单存在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
2. 补正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补正时间限制为劳动仲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证据清单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并重新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
3. 后果: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申请人放弃补正权利,并按照原证据清单进行审理。
因此,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其权益。
三、总结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需要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交申请和证据清单,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权益受损。
同时,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证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解读劳动仲裁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
解读劳动仲裁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问题的规定。
(一)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提供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当事人出示、对方质证和仲裁庭认证,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
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又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因此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
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实。
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是本案的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仲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证据(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劳动者举证应注意什么1、随便签字(名)最危险。
签字意味着劳动者本人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的认可,因此胡-乱签字意味着本人胡-乱的认可。
2、保护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关键。
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后都要“上缴”单位指定的一些“东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
然而这些东西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因此劳动者要对此有所准备。
3、对需要“上缴”的证据及时取证。
有些东西是不需要上缴的,例如:劳动合同书,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对于一些的确需要上缴的东西如工作牌、工作服等,劳动者可以在上缴前进行取证,例如穿着工作服拍照,对工作牌或其他书面证据进行复印留存等。
劳动仲裁申请的证据规避和排除原则
劳动仲裁申请的证据规避和排除原则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途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证据的规避和排除原则是确保争议的公正、公平和真实性的基本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劳动仲裁申请的证据规避和排除原则,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
一、证据规避原则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规避原则是指法律对某些特定证据进行排除的原则。
在劳动仲裁申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定和合法要求,同时排除某些不符合规定的证据。
证据规避的目的是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防止不合理证据的干扰和滥用。
证据规避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法取证:指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行为所得的证据。
2. 保密原则:指当事人提供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证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证据应当得到保密的待遇。
3. 不诚实原则:指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实证据的情况,这类证据应当被排除,以维护仲裁程序的诚信和公正。
二、证据排除原则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排除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某些不符合规定或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排除在外的原则。
在劳动仲裁申请中,排除某些证据可以确保争议的公正和准确性,提高仲裁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证据排除原则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违反法定规定: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违反法定规定,例如证据的时效性、不具备证明力等,应当被排除。
2. 不合理取证:指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例如威胁、收买、伪造等行为取得的证据,这类证据应当被排除。
3. 证据不完整: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或无法全面反映争议事实的情况,仲裁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完整的证据。
三、证据规避和排除原则的意义和效果证据规避和排除原则对劳动仲裁申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合法权益:证据规避和排除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非法证据或不真实证据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与质证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与质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纠纷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探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的类型、收集和质证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类型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其中,实物证据是指与争议事实直接相关的物品,如雇佣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书证是指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书面文件,如劳动合同、人事档案、通知、公告等;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或知情的证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专门鉴定机构对某一争议事实作出的权威结论;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个人陈述。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关键一环。
当事人应该积极主动地收集、保全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准确和有效。
具体而言,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整理情况。
当事人应该将争议问题的具体细节整理清楚,并明确自己的主张和要求。
2. 收集实物证据。
当事人应该尽量保留与争议事实相关的实物证据,并将其保管妥当,以免丢失或损坏。
3. 保留书面证据。
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与争议事实相关的书面证据,并尽量将其复印或扫描保存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4. 找到证人。
当事人应该主动寻找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人,并尽量取得其证言。
5. 委托专业鉴定机构。
若争议事实需要鉴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意见。
三、证据的质证证据的质证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重要环节。
在仲裁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通过质证将自己收集到的证据呈递给仲裁庭。
质证的过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可信性原则。
质证过程中,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性。
对于证据来源不明、证据真实性存疑的,仲裁庭可以予以排除或质疑。
2. 公正性原则。
质证过程应当公正无私,确保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质证自己的证据。
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尽量排除对当事人的偏见。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先决条件。
⽽申请劳动仲裁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途径之⼀,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持其主张,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申请劳动仲裁时,确认劳动关系成⽴的证据包括⼯资⽀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等。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作⼈员之间因履⾏聘任合同发⽣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作⼈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事关系以及履⾏聘⽤合同发⽣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作⼈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事关系以及履⾏聘⽤合同发⽣的争议;(五)军队⽂职⼈员聘⽤单位与⽂职⼈员之间因履⾏聘⽤合同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在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劳动仲裁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在进行劳动仲裁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一份详细的证据清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进行解读。
一、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必要性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申请中提供的证据是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证据清单的提供可以清晰地陈述申请人所掌握的证据,并将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有利于仲裁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证据清单的内容要求1. 证据的种类: 在证据清单中,申请人需要详细列出可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种类。
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证人证言等。
2. 证据的名称: 对于每个证据,申请人需要明确标注其名称,以便仲裁机构能够准确辨认。
3. 证据的数量: 对于每类证据,申请人需要写明其数量,确保对争议事实的证明具备充分的力度。
4. 证据的描述: 申请人需对每个证据进行简要的描述,包括证据的来源、内容要点等信息。
这有助于仲裁机构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
5. 证据的提交方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书面材料、电子文件等形式提交证据。
在证据清单中,申请人需要明确列出所选取的提交方式,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等支持文件。
三、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编制流程1. 收集证据: 申请人需要详细搜集与劳动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分类: 在收集完所有证据后,申请人应根据证据的性质进行分类,例如合同类证据、工资类证据等。
3. 编制清单: 根据前述的内容要求,申请人需要逐一列出每类证据,并详细填写证据的名称、数量、描述、提交方式等信息。
4. 校对与整理: 申请人在编制证据清单后,应对清单进行认真校对和整理,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进一步准备: 除了证据清单外,申请人还需要根据劳动纠纷的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书面材料、申请书等。
劳动争议案件怎么举证,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怎么举证,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劳动争议的事情发⽣之后很多劳动者都会帮助⾃⼰去维护⾃⼰的权益,但是要证明⾃⼰受到损害了可是需要证据做依托,要是没有⾜够证据是⽆法帮助到⾃⼰,那么,劳动争议案件怎么举证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案件怎么举证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应当对⾃⼰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同样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存在⼀些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提供不利后果。
第三⼗九条第⼆款: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由⽤⼈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实⾏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除此之外,劳动法司法解释⼀中对⽤⼈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进⾏了明确,即解释⼀第⼗三条: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是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则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中进⾏了明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单位不提供的,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应当就加班事实进⾏举证,即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即可完成举证责任,在⼀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责任。
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证明当事⼈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为公民的,应提交⾝份证明资料,如⾝份证或户⼝本;2、当事⼈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导读: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是政府设置的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您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
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何收集和整理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
如何收集和整理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在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收集和整理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合理且详尽地准备证据清单可以帮助你在劳动仲裁中取得更好的胜诉机会。
以下将为您介绍如何有效地收集和整理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
一、明确劳动仲裁主张在收集证据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劳动仲裁主张。
比如,你认为自己因工资未支付、工时加班等原因产生了劳动纠纷,那么这些问题就应当成为你的劳动仲裁主张。
明确主张有助于你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证据。
二、收集证据材料1. 工资相关材料:收集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资证明、工时记录等。
这些材料能够有力地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等。
2. 合同和协议:搜集和工作相关的合同和协议,如劳动合同、加班协议等。
这些文件对于证明双方权益义务的约定以及解释劳动关系、薪酬计算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3. 通信记录:保留与雇主间的通信记录,如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这些记录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沟通以及对待纠纷的态度。
4. 监控视频或照片:如有可能,收集相关工作场所的监控录像或照片。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违规行为、工伤事故、工作环境等情况。
5. 目击证人:寻找可靠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能够为你证明劳动纠纷的事实。
三、整理证据清单1. 根据劳动仲裁主张,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
比如按照工资支付问题、加班问题、工伤问题等进行分组。
2. 为每一类证据材料编写简要说明,包括该材料的内容、日期和来源等。
这有助于仲裁官或法官理解证据的重要性和背景。
3. 编写证据清单,列出每一类证据的名称、编号和对应的简要说明。
证据清单应该清晰明了,方便阅读和查找。
四、备份和保存证据材料1. 对于电子证据,最好进行备份,确保在需要时能够随时提供。
可以将电子证据复制到U盘、云盘或其他存储设备中。
2. 对于纸质证据,建议制作复印件。
将原件妥善保存好,以防丢失或遗失。
3. 保留证据的时间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所采用的证据的具体规定。
通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种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视察等。
2. 证据的适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证据的适用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原则进行。
即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来判断证据的价值和权重。
3. 证据保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以便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
4. 证据质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质证对方提供的证据,以便澄清事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5. 证据的评价: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评价证据的标准包括证据的可信度、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权威性、证据的真实性等。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保证仲裁公正、快速解决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应当认真遵守证据规则,以便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 1 -。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收集技巧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收集技巧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裁决机构了解案件的事实,决定责任和赔偿。
以下是劳动仲裁中的一些证据收集技巧:
1. 保留重要文件:在劳动纠纷发生之初,务必保留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如雇佣合同、工资单、工作时刻记录、公司规章制度等。
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支持你的主张。
2. 收集书面证据:除了保留文件,可以尽量收集与潜在证据有关的书面证据。
例如,与雇主或同事之间的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确保保存这些证据的副本,以备将来使用。
3. 寻找证人:如果有其他人目击或了解与你的纠纷有关的情况,尽量寻找他们作为证人。
这些证人可能是你的同事、朋友、亲属或其他雇员。
确保记录他们的联系方式,并能够证明他们的可靠性。
4. 视频或录音记录:如果可能,尝试录制与纠纷有关的事件或对话。
这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你的案件。
5. 保留社交媒体信息:如果在社交媒体上有与劳动纠纷相关的信息,例如雇主或同事发布的评论或帖子,务必及时截图或保存这些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 请专业人士提供证据支持:如果你需要专业意见证明你的主张,可以请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证据支持。
他们
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证据来支持你的诉讼。
最重要的是,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并确保它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你不确定如何收集证据或处理劳动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是一种关于劳动纠纷仲裁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
第一条对劳动纠纷所提出的申诉,仲裁机构具有审查申请权,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申请,是否受理劳动纠纷案件。
第二条仲裁需要举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据以证明事实,以便仲裁机构进行案件审查和处理。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处理,当事人应当配合仲裁机构的司法行为。
第四条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当事人申请案件事实等,作出仲裁判决,并在发出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仲裁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指定地点或邮寄给当事人指定邮箱。
第五条如果案件存在疑义,仲裁机构应及时向当事人征求书面意见,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可以接受司法鉴定,并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作为最后的判断依据。
第六条仲裁机构判决结果发生改变或引发纠纷争议,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申请以寻求法律救济。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疑问,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咨询相关政策。
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
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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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 保证办案的质量, 及时处理群众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 出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 保证办案质量, 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 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查明事实, 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时, 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 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 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劳动仲裁虽然不是民事诉讼,但是其审理是参照民事诉讼。
因此,劳动仲裁也是需要当事⼈提供证据,那么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
从我国⽬前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或图像,或以电⼦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证⾔,是指证⼈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员作的⼝头或书⾯的陈述;
5.当事⼈陈述,是指当事⼈就案件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是指鉴定部门运⽤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意见。
注意事项:
1、如证据中涉及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如录⾳证据的,除需提交录⾳光盘外,还需提交录⾳的书⾯⽂字材料,⽂字材料中须按录⾳情况进⾏如实记载,注明录⾳资料中的当事⼈情况、录制时间等基本要素。
2、如证据中含证⼈证⾔的材料,且已通知证⼈到庭参加庭审的,还需向仲裁庭提交证⼈出庭作证的书⾯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出庭证⼈的基本情况,拟出庭作证的⽬的,此外还需附上证⼈的⾝份证复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误,如系部分摘录的复印件需明确说明,开庭时必须准备好原件备查。
4、涉及电⼦类证据,必要时可提交由相关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法律⽂书或当庭进⾏操作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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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劳动仲裁证据规则的关系❖(一)民事诉讼与劳动诉讼的关系❖(二)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三)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证据规则体系❖(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四)《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六)《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七)《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统一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2008年5月1日❖第6条举证责任、第37条鉴定、第38条质证、第39条举证责任,共4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统一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是迄今为止关于仲裁的证据规则最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从第17条至22条,共6条,其中第22条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正式引入仲裁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第六章证据12个条文63-74条(四)《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实施是迄今为止关于仲裁的证据规则最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大部分均可适用,只有个别内容如二审等除外,仲裁没有二审。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二,调查取证问题;❖第三,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第四,质证;❖第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4月30日❖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解释(一)对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方法是否构成突破。
(六)《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第1条“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七)《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第9条“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理解与适用(一)举证责任分配1、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合理分配(1)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误解理解一、理解二、理解三(2)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应当举证与能够举证的关系”(3)根据“举证能力”、举证难度、公平原则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具体分配(1)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2)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中1、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承担(3)特殊原则:(1)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误解理解一:应判断“主张的事实”是“积极事实”(发生的事实)还是“消极事实”(没发生的事实)“证据可以证有,而不能证无”理解二:在主张的“积极事实”得到初步证明后,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则产生举证责任理解三:某些情况下对“消极事实”的自证(2)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应当举证与能够举证的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承担(3)根据“举证能力”和举证难度、公平原则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能力,需举证”(“谁掌管,谁举证”的实质即“有能力、需举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8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17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具体分配(1)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2)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中1、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举证方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证据,如签有《劳动合同》则提交合同,如没签劳动合同则参考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工资发放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的凭证;这类证据证明力较高。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因为制作简便,且通常无公章或钢印体现。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还有培训名单,节假日值班表、考勤表等;(5)房贷收入证明:无论是否真正买房是否借款,均可开具“工资收入证明”以备用。
(6)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
2、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中3、在不支付加班费的案件中《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在用人单位作出某种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定的案件中决定主要包括:(1)开除;(2)除名;(3)辞退;(4)解除劳动合同;(5)减少劳动报酬;(6)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通常理解: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6、对劳动者旷工被开除的案件7、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二)举证期限与逾期举证1、举证期限:规定举证期限的立法目的打破“证据随时主义”2、逾期举证的后果:《办案规则》明确了劳动仲裁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第19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包括:第一,质证方可以拒绝质证;(同意质证的除外)第二,劳动仲裁机构可以不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第三,劳动仲裁机构不应当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质证证据的种类:(一) 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1、对书证的质证:对书证的真实性的质证2、对视听资料的质证(1)关于试听资料的真实性:不能有剪辑、加工过的痕迹,不应有停顿,应为连续录制,应为最原始的资料。
(2)关于视听资料的合法性:3、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对证言真实性的判断:第一,证人是否出庭?第二,是否为孤证?第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4、对当事人的陈述:关于自认的问题5、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专家证人(四)证据的审核认定1、证明标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高度盖然性”2、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作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一项我国特有的权益救济制度,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也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立法地位有所提高了。
第二、权力增大了。
第三、辐射面更宽了。
第四、社会公信力提高。
第五、制度更加完善,职能更加理顺。
(二)仲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我们已迈入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新时期。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一次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写入重要文件;第一次将加强调解仲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改善民生行动计划”专栏,这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以来首个基础建设项目。
同时,将“劳动争议”列为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影响的社会矛盾之一。
二、我省调解仲裁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以及下步工作打算(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方面2011年1-3季度,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经依法审查,共处理不予受理案件746件。
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872件,涉及劳动者5804人。
其中涉及农民工争议430件,涉及劳动者802人;10人以上集体争议53件,涉及劳动者1266人(其中含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50人以上的重大集体争议1件,涉及劳动者75人)。
审结案件4683件,结案率96.1%,涉案金额达18404.69万元。
其中裁决结案2284件(含一裁终局165件),调解及其他方式结案2399件,调解及其他方式结案率51.2%。
(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1]80号)《关于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479号)三)仲裁机构建设工作在仲裁委员会调整组建方面《关于调整组建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02号),调整组建起由常务副省长刘国中担任主任,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12个部门共同组成的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
劳动人事仲裁实体化建设方面截止去年年底,我省成立仲裁院63家,实体化比例为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