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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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专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根据《阿盟公路管理局机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路政专用车辆必须专人驾驶,驾驶员必须是连续驾龄三年以上,驾驶证符合准驾车型的,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的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三条专职驾驶人员由支队通过选聘的形式择优任用,聘用期限为半年,驾驶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由支队从各大队选报的人员中择优任用。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支队机关及直属各大队(超限检测站)。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路政支队所管辖的车辆均由支队统一调度管理,未经支队长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使用。如有私自调整使用的,处罚责任人及大队长各500元。

第六条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消耗,大队长是主要责任人,驾驶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驾驶员出车必须填写《行车记录单》,并由大队长签字。发现不填写《行车记录单》或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的,每

次扣驾驶员岗位津贴的50%(津贴不足从工资中扣除),扣大队长100元,扣大队月度考核分1分。

第八条各治超站(大队)其他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由他人驾驶的,必须经大队长同意,交副驾驶员(副驾驶员人选由支队指派)驾驶,并作好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发现未经大队长同意,私自驾驶路政执勤车辆的,第一次发现扣罚责任人200元,第二次发现扣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条未经支队同意,各大队(超限检测站)执勤车辆不得离开站点(除办案、巡查、后勤保障外),确需离开的必须经支队同意,并报业务部备案;未经支队领导同意,大队长正常轮休时严禁带车回来;

如发现私自驾车离开管辖路段的,一经核实,不予报销费用,每次扣罚责任人及大队长各200元;未经支队领导同意,大队长私自带车回来的,不予报销费用,每次扣罚大队长300元。

第十条路政执勤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非执行公务时,不准随意开启使用警灯、拉响警报,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搭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除救助事故伤员外),如发现每次扣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一条严禁将路政执勤车辆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执勤车辆严禁参与婚、丧事宜;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及大队长各300元。

第十二条路政执勤车辆只能用于路政执法工作,严禁用于与路政执法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非执行公务时,不准将路政执勤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场、学校、旅游景点等门口。一

经发现给予责任人和大队长通报批评,扣罚责任人和大队长各500元,并取消责任人驾驶资格。

第十三条驾驶员酒后驾驶路政执勤车辆,在全支队通报批评,扣罚驾驶员500元,并取消其驾驶资格,三年内不得驾驶路政执勤车辆,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扣大队月度考核分3分。

第十四条各大队路政执勤车辆要严格按照支队相关规定行驶。巡查时车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雨、雪、风、雾天气情况下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冬季及时做好雪天的防滑工作(及时安装防滑链);其它情况车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确需超速行驶时,必须先报业务部备案后方可(救助伤员、查处案件等视具体情况行驶);未报备,每次扣大队考核分1分,发现超速行驶的车辆,每次扣驾驶员岗位津贴的50%(津贴不足从工资中扣除),扣大队考核分2分。

第十五条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格执行24小时闻报必出制,加大对油路划痕、污染路面、路面摆放浮石和挖掘损坏公路等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一)正常巡查过程中应巡视下列内容:路面状况、桥梁、隧道、公路标志、标线、路肩、缘石、边坡、隔离栅、排水沟、桥涵通道、(应急电话、护栏、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里程牌)、建筑控制区等情况。巡查时巡视内容不全的,发现一次扣大队月度考核分1分。

(二)在路政巡查结束后,认真详细的填写《巡查日记》,行驶路线、路面情况(损路案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桥涵、标志牌和其它设施是否完好)、红线控制区内是否有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等查处情况,月末及时汇总。巡查日

记及其它记录填写不及时每次扣0.5分,填写不准确、不真实每次扣1分,月末未汇总每次扣1分。

(三)切实加强红线控制区的路政管理工作,要确保本队管辖路段内,公路两侧及红线控制区内无摆摊设点、倾倒垃圾、摆放物品、临时违章建筑物和未经许可的新增道口、非公路标志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执行路政案件第一时间报告制。一是在接到举报后10分钟内组织人员和车辆,在指定的时间内赶往案发现场;二是到达案发现场后必须在60分钟内完成现场勘查、取证、询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支队分管领导,(报告内容包括交通是否阻断,案件的损路案值、车辆损坏(是否拉运化学物品、有无泄漏)情况、车辆险种和人员伤亡情况);三是案件取证必须做到“勘查过程有录像、路损情况有图片、询问笔录有声音”,并按案件编号统一制作电子档案,作为该案件的声像证据备案保存。未报告每次大队月度考核分扣2分,现场取证不全每次扣大队考核分2分,案件未统一编号、备案的每次扣大队考核分2分。

(五)加强审批许可的事项的现场监督和日常管理。一是对经管理局审批和支队许可办理的,要对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要求等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许可事项和协议内容的,立即阻止责令改正,否则,撤销审批许可;二是根据本管辖审批许可登记表,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审批许可协议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撤销,及时提醒当事人按规定审验、许可期限,审验和续办审批许可,切实做到热情服务、秉公办事。

(六)各大队不得以天气恶劣、人员不足等原因为借口,延

缓或未出案件的,否则按照《阿盟路政支队路政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车辆的报废,支队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或技术状况,达到报废标准的,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向管理局申报。

第三章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后要认真检查车辆,如有异常报告大队长,及时予以修理。

第十七条做好执勤车辆的日常保洁、一、二级保养工作;车辆小修由大队长根据情况合理安排,确保全年车辆正常运行,驾驶员要及时准确填写《车辆日常保养记录》;如发现执勤车辆不能正常出勤,扣大队长、驾驶员各200元;未做好执勤车辆的日常保洁,《车辆日常保养记录》填写不准确、不真实的,每项次扣驾驶员岗位津贴的30%(津贴不足从工资中扣除),扣大队月度考核分1分。

第十八条车辆确需三养或大修时,先由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报业务部、经分管领导审核,支队长审批后,到支队统一指定的维修站进行(维修站必须有保修承诺)维修。

修理前,支队机械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先对车辆需要维修部位、更换的零部件做好登记,经支队领导审核后方可维修。为了保证质量,修理时驾驶员必须在场,认真监督修理全过程。300元以上的零部件交回支队统一存放。驾驶员不得随意离开维修现场,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罚200元。维修完毕与维修厂家签定《车辆保修单》,放机械档案中备查。

第十九条凡违章、违规操作、未及时保养机械造成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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