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一类特殊病种需要门诊治疗,比如慢性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类病人,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特殊病种的定义特殊病种是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政策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疾病、疾病分类、手术操作等。
二、门诊医疗管理1. 取得资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经过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审核,并在特定的社区、街道或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才具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资格。
2. 门诊医疗费用:基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录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
3. 疾病预防管理:对于患有特殊病种的职工,需要定期检查和治疗。
政府和医保部门可以开展一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病情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预防和早期诊断治疗。
4. 医疗机构管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该在医保定点机构内进行,医保机构应按照政府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来管理和审核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社保机构的监督工作社保机构应对门诊医疗经费的管理实行专项监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力度,严防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管理和监督,使得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也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中,医疗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医疗质量标准和指南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职工得到安全、有效、及时、人性化的医疗保障。
1.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执行规范化制度、制定评估指标等方式,促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患合作关系,建立互信互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慢性病申报须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一、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条件(一)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Ⅱ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二)脑血管疾病1、脑梗塞、脑出血(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有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Ⅳ级以下(不含Ⅳ级)},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三)心血管疾病1、冠心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复杂性心率失常: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4、慢性房颤、Ⅲ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四)泌尿系统疾病1、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肾病综合症: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五)内分泌系统疾病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范围,诊断明确,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
2、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糖尿病: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的,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六)ⅡⅢ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七)消化系统疾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肝硬化: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提升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水平,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并提出了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名称和认定标准,统一按本《认定标准》执行。
二、各统筹区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人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新认定人员要依据本《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并享受当地相应医保待遇。
三、《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统筹区如需新增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要报省医保局备案,由省医保局制定出台相应病种认定标准后再组织实施。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认定准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对利用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政策骗取医保基金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相关部门。
五、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落实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作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规范实施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保障工作,确保参保人切实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暂行办法
第六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享受 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治疗门诊慢性病以外的其他 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范围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 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 时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谢谢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确认程序: (一)对符合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柳 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 表》,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 保中心)确认并在医疗保险证上加盖门诊 慢性病专用章。 参保人员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供医疗保 险证(卡)、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 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病史资料等。
(二)市医保中心对有疑问和罕见的病例, 应将参保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市社会医 疗保险专家对参保人员相关疾病资料进行 鉴定,并明确检查治疗及用药范围。
第四条 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当年度有效, 市医保中心于每年6月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诊疗范围 严格按《门诊慢性病名称和诊断标准及用 药诊疗范围》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员患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需求,减轻参保 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水平,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议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药店)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 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 疾病(见附件)。 门诊慢性病人群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 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0元后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 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 和一类药店95%。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特殊药 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比例均为5%。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冀医保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57号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医保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决定对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一)将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范围。
(二)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病种确定为38种(见附件1)。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负担50%。
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见附件1),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四)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单独执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政策(一)将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种调整为38种(见附件2)。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负担60%。
门诊慢性病实行单病种年度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见附件2)。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加强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
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三重制度“一站式”直接结算覆盖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023年1月1日实现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可实行调剂金制度,也可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效率。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二、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河北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参保单位端操作手册
附件2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平台参保单位端操作手册目录一、运行环境 (3)二、系统概述 (3)2.1系统总体流程图 (3)三、参保单位端操作说明 (3)3.1账号说明 (4)3.2操作流程 (4)3.3登录 (4)3.4修改密码 (6)3.5慢性病认定名单 (6)3.5.1筛选查询慢病信息 (7)3.5.2审核慢病信息 (8)3.5.3查看慢病信息 (8)3.5.4批量审核慢病信息 (9)3.6特殊病认定名单 (9)3.6.1筛选查询特病信息 (10)3.6.2审核特病信息 (11)3.6.3查看特病信息 (11)3.6.4批量审核特病信息 (12)3.7审核人员管理 (12)一、运行环境一台接入Internet的计算机,无需任何安装操作,即可登录系统。
要选择系统干净的计算机。
统网址:https:///dist/#/login二、系统概述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认定系统,根据用户角色分为医保局端、医院端、参保单位端、医生端和小程序端(慢性病和特殊病申报平台)。
2.1系统总体流程图三、参保单位端操作说明参保单位端分为三个模块:慢病认定名单、特殊病认定名单、审核人员管理。
3.1账号说明管理员账号:由医保局创建下发,初始密码668800。
管理员权限:审核慢病和特病认定名单和管理审核人员。
3.2操作流程图 1 参保单位端操作流程3.3登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网址:https:///dist/#/login,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
图2 登录系统登录成功后,系统弹出审核时限提示弹框,仔细阅读,点击【已阅读】。
图3 审核时限提示初次使用,系统提醒“审核前请完善审核人信息”,点击【确定】,跳转审核人员管理页面,详细操作请见审核人员管理。
图4 提示添加审核人3.4修改密码点击页面右上角【修改密码】,弹出修改密码弹窗,输入“原始密码”、“新密码”、“确认密码”,点击【确定】完成修改密码。
图5 修改密码3.5慢性病认定名单点击左侧菜单中“慢性病认定名单”,进入该页面。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总量过半,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2005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万人,2006年达到520万人。
没有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县要抓紧出台方案,在2005年3月前务必组织实施。
抓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劳动监察、舆论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督促其做好参保工作。
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门诊起付线河北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
特殊门诊起付线河北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导语】大为大家“河北省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以供参考,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省本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省本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9.02
•【字号】冀医保办〔2022〕31号
•【施行日期】2022.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省本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办〔2022〕31号驻石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做好石家庄市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期间省本级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简称慢特病)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特病门诊用药实行线上购药方式
按照石家庄市疫情防控通知要求,在居住小区(简称社区)封闭管理期间,省本级享有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从已开通线上服务的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详见附件)实施线上渠道购药,定点医药机构配送药品并出具购药发票,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社区封闭结束后,参保人员应及时(社区封闭结束后30日内)持购药发票到配送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退费转医保相应待遇结算。
省本级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及驻石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二、相关要求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本着因病
施治原则规范用药;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在符合用药规范、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按照医保管理规定为患者配送药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石家庄市社区封闭管理结束止。
附件:省本级医保门诊用药线上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2020年,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
一、报销政策加强。
补充职工医保除统筹报销外,增加签约医生服务
报销内容,并提高自费支出金额报销比例。
同时,增加报销康复治疗费用,包括康复咨询、康复治疗、物理治疗。
二、报销额度提高。
提高职工医保报销定额,同时增加业务报销定额,特殊疾病报销金额翻倍,且报销金额不会受到职工账户余额的影响。
三、实行慢性病管理。
在问责制的控制下,实施慢性病管理,定期对
慢性病患者进行复查,按照慢性病分级管理的原则,科学报销。
四、实行家庭医生签约。
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提供家庭医生
服务,让职工更方便接受到及时、有效的就医服务支持。
总之,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今年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以满足
职工更好的就医服务需求,确保职工的健康权益。
河北省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和流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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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发病率也逐年增加,这给医保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特别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包括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
具体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范围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管理措施1.疾病诊断和鉴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怀疑自身患有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需要先就医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断和鉴定。
只有经过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才能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2.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管理效果,各地将设立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
3.就医报销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就医时,需要将相关的费用凭证和病历资料等提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医保部门将根据实际病情和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费用核算,将符合条件的费用予以报销。
4.用药管理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制定相应的用药管理政策。
这包括药品清单的确定、用药限额的设定、用药方式的规范等内容,旨在提高用药安全性和经济性,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5.健康管理为了提高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医保部门将加强对患者健康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通过开展定期康复训练、健康教育等活动,帮助患者提高对疾病的认知和管理水平,减少住院和急诊的需求。
四、保障措施1.费用报销比例对于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具体比例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教材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职工鉴定流程
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业务指南1、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直接审核鉴定流程持2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社保卡(或2、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集中体检鉴定流程每年5月28、29日,11月28、29日,到平邑县人民医院或平邑县中医院集中参加体检鉴定。
3、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外出购药审批流程管理科审批外出购药。
4、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外出购药审批流程管理科审批外出购药。
5、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即时报销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即时结算。
6、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即时报销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即时结算。
7、平邑县职工普通慢性病门诊手工报销流程参保职工于7月上旬、12月下旬持发票、处方、外出购药据封面手工报销。
8、平邑县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手工报销流程参保职工于每月1-10号持发票、处方、外出购药审批单、9.职工慢性病目录(*为特殊病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心、脑、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栓治疗(有效期两年)*4、肺结核(有效期两年)5、慢性支气管炎6、支气管哮喘7、肺间质纤维化8、肺源性心脏病9、高血压10、冠心病11、消化性溃疡*12、溃疡性结肠炎*13、克罗恩病14、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15、自身免疫性肝病16、肝硬化17、前列腺增生症18、慢性肾小球肾炎19、慢性肾盂肾炎20、肾病综合征*21、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CKD3-5期)*22、再生障碍性贫血*23、白血病*2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5、多发性骨髓瘤*2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8、原发性骨髓纤维化*29、特发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0、血友病*31、垂体瘤(催乳素瘤)32、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症33、糖尿病34、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症35、股骨头坏死36、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37、系统性红斑狼疮38、脊柱关节炎*39、干燥综合征*40、贝赫切特病(白塞病)*41、特发性炎症性肌病*42、系统性硬化病*43、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期*44、癫痫*45、帕金森病(震颤麻痹)*46、运动神经元病*47、多发性硬化*48、重症肌无力49、银屑病*50、精神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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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脑血管病后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一)三类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每月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初诊:患有三类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带《省直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相由相关专业关检查报告等到本人所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初诊,并填写申报表。
2、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1月的16日—18日、12月的1—5日(如遇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参保单位将申报资料按病种分类装袋,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
3、评审:由省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次月1—5日出具鉴定结果,同时退还资料。
(特殊情况需组织专家组研究认定的,认定时间延续)。
(二)37种和9类(种)慢性病的申报与认定,每年组织两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报名:上半年于3月16—20日,下半年于8月16—20日,由参保单位统一将本单位慢性病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报送省医保中心,同时领取慢性病体检安排通知单(如遇公休日、节假日顺延)。
慢性病体检:上半年于3月26日—30日,下半年于9月27日—30日,报名单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依据所报慢性病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体检,体检时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组织带队,慢性病体检人员要携带本人医保证件。
异地人员及因病住院未能参加体检者,参保单位应在报送材料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医保中心审查核实。
3、初诊:患有37种和9类(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携带《享受省直9类(种)疾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限本次)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医师初诊,并填写申报表。
4、申报:上半年于4月16日—20日,下半年于8月16日—20日,参保单位将申报资料按病种分类装袋,由单位人事部门初审盖章后,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
5、评审:省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临床医学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6、检查费用:申请享受37种慢性病、9类(种)慢性病政策人员,申报前的疾病检查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被确定为享受慢性病政策资格后,按慢性病规定报销;未被确定为慢性病的,其相关检查费用自行负担。
第五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申报认定须提供的资料:1、三类病人员提供《省直三类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参保单位人事部门盖章);2、37种和9类(种)慢性病提供《享受省直9类(种)疾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限本次);3、原发病史资料;4、近期病史资料(病历本、相关检查、化验、超声检查报告单,心电图、MRI片、X光片、CT片等);5、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具备慢性病、特殊疾病初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精神活动性肺结核病由河北省胸科医院核准;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分裂症由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核准。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须安排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承担初诊任务,初诊医师须认真核实患者的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初步诊断,填写《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9类(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直三类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中相关内容,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
第八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三类病人员须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所做为本人的门诊定点;37种和9类(种)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可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两所做为个人门诊定点。
在定点门诊之外医疗机构及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情况外)不予报销。
第九条接诊医师要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及诊疗经过,包括时间、医院、科别、病人病史、体征、检查、诊断、治疗、用药、医师签名等情况,诊断和治疗相吻合,处方给药和病历记载相一致。
第十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用药必须与所持相应证件病种相符,每次购药不得超过15日用量,中草药不超过7日剂量,特殊情况需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单病种常规用药门诊处方不得超过3种,超4种及其以上者,其发生的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三类特殊病人员门诊治疗及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一)三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是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同期检查、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只限门诊透析治疗和透析时用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限抗排异用药及相关检查化验。
(二)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治疗,须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种病限定一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全额现金结算(本地须划卡票据),由单位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年度内第一次报销,以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计算起付标准,以后不再支付起付标准,但费用累计纳入本人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二条37种、9类(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就医。
37种、9类(种)慢性病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仅限个人两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IC卡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现金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三条37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支付。
37种慢性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在职人员的,其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400元)的部分,按个人负担10%、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0%的比例审核支付;属于退休人员的,其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200元)的部分,按个人负担7%、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3%的比例审核支付。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
门诊发卡上的记录为准,诊疗用药与本人证件记载的IC生的医疗费用,以.病种不相符部分,不予记账支付,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退休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相应的起付标准之和部分,方可按比例审核支付与病种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37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详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9类(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支付。
9类(种)慢性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500元)部分,按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10000元以上至封顶线,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60%。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诊疗用药与本人证件记载的病种不相符部分,不予记账支付,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起付标准(500元)之和后,方可按比例审核支付与病种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9类(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37慢性病、9类(种)慢性病复查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每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复查不合复查合格的复查费用按慢性病规定报销;适应症项目复查,格复查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报销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证、定点医疗机构票据原件、费用明细、病历、处方、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从认定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政策待遇,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之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建立慢性病就医购药预警管理制度,强化网络监督,对超预警线人员诊疗及用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凡违反医保规定超剂量、超标准、超范围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享受慢性病政策人员和三类病人员就医时,必须卡、证一致,限本人使用,所持慢性病证不得转借他人,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就医购药。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通报单位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省医保中心收回慢性病证,并追回全部基金支出,本人一年内不得享受慢性病待遇。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担省直慢性病人就医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直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并接受省医保中心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规、弄虚作假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回损失,年终考核扣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
承担三类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此类门诊治疗人员建立专门的门诊病历,要专病要建立省直医保三类疾病专并与其他普通病就医区分开使用,专用。
.门就医档案,对其病情进展和治疗情况进行登记留存,三类病症门诊治疗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考核管理,采取年度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均值考核,超出均值部分在年度保证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