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 七、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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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 九、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 九、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热点面对面》⑨——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这一重要原则,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怎么看“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今天,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坚定不移。

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力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给予惩戒。

可见,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

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

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

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2015年时政热点经典案例深度解析

2015年时政热点经典案例深度解析

2015年时政热点经典案例深度解析(一)法治篇——构建国家法治体系【会议链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会议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基石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背景现状】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

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

但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

假如某人因网购的热水器漏电而受伤,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以至因法律规定不一而“同案不同判”。

【重要意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

只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只有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重要举措】首先,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解决因体系性不强导致的法律规定在逻辑上、价值取向上相互“打架”。

比如,应该加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进而编纂形成逻辑、价值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

其次,要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这需要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谋划立法,使立法更具前瞻性。

再次,要改进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基石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背景现状】当前,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有发生;法治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有的人缺少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立法阶段还存在“部门立法”等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不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牟利型执法、不公正司法和不作为等问题;法律实施的评价考核制度缺失,难以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形成激励奖惩机制。

《公正司法》(随堂练习)(原卷版)

《公正司法》(随堂练习)(原卷版)

9.3公正司法随堂练习一、单选题1.“免费Wi-Fi连接”服务的应用程序,真的可以免费吗?据调查,连接时点击过的“确认”和“打开”字样的弹窗,都是伪装的广告链接。

最终,免费的Wi-Fi 没连上,手机里却多了一堆莫名其妙的应用程序,用户信息被大量收集导致隐私曝光。

面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应当()①加强立法和普法,筑牢法治社会的安全屏障②以违法必究的力度给违法行为带上“紧箍咒”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益④完善司法程序,构建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2021年4月2日,朱某渠再次来到淮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送上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锦旗。

经审查,朱某渠系农村低保户、残疾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他挽回了经济损失,解决了后顾之忧。

这说明( )①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旨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②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成效显著③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④法治社会保证弱势群体依法无偿享有法律服务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202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1万件,处分62.7万人。

彰显了党中央严厉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贯穿始终的工作重点。

这表明,全国纪检监察机关()①行使检察权,综合治理标本兼治②履行职责,重拳出击惩贪治腐③加强监督,正风肃纪激浊扬清④自我净化,清正廉洁公正司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人民检察院落实行政诉讼监督有利于更好地()①提高监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水平②实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③保障公民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④维护司法公正与促进依法行政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论述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论述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论述贯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的中立裁判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判断者、维护者。

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体的,人民法院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是深远的。

有时一个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还会影响当事人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看法和信任。

一、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关系。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

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

可以想象,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处理必然是对社会公正的一次具体伤害。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程序公正来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的质量,最终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从保障程序公正做起。

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理案件,坚持司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等等。

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正。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努力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

只有依法办案,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我们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司法操作标准,提高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依法处理,不偏不倚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公开审判和公开执行,可以有效地展示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清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证据的确据以及判决结果的依据,增强了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和信任。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合法、公正。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对司法失误和不当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追责,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培养,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审判态度,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对于违法、腐败和不作为等司法人员,要进行追责问责,建立信任执法机制,使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要注重司法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

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我们应该加强司法公共服务建设,推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只有在以上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应该坚信,只有建立了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构建法治、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化司法改革 打造阳光司法提升普法实效 强化法治思维

深化司法改革   打造阳光司法提升普法实效   强化法治思维

深化司法改革打造阳光司法提升普法实效强化法治思维作者:柳长军来源:《活力》2015年第0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饶河法院坚持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

一、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以公开倒逼公正,是执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推进执法司法公开也是群众参与执法司法工作的重要渠道。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形势下,饶河法院只有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审、宣判等诉讼过程一一向社会公开,引进数字法院应用系统,以政务网站为基础,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传播方式,及时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案件信息。

完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大力拓展远程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等方面的辅助功能,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断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确保司法程序公正。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将这一产品完全曝露于公众视线之下。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摘要】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是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价值取向。

本文从司法的使命与责任、正义体现、公正原则、公平问题以及平衡与挑战等方面展开讨论。

司法机构不仅要负责审判罪行,更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正义。

正义在司法中体现为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公平执行。

公正原则指司法的独立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公平问题也会面临挑战,如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司法不公。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需要平衡处理,以确保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和效力。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视角、正义、公正、公平、使命、责任、正义体现、公正原则、公平问题、平衡、挑战、司法重要性。

1. 引言1.1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在司法视角下,正义、公正和公平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价值。

正义代表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是司法实践的终极目标。

公正是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石。

公平则是司法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在当今社会,正义、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深化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的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唯有在司法视角下,正义、公正和公平得以实现,司法才能真正发挥其正本清源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的使命与责任司法的使命与责任包括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等方面。

司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它的使命在于为社会带来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保护。

司法部门具有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责任,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司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必须遵循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做到公正裁判,才能有效履行其使命和责任。

浙江省2015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时评:中国未来5年司法改革 去行政化成首要目标

浙江省2015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时评:中国未来5年司法改革 去行政化成首要目标

2015年金华公务员热点时评中国未来5年司法改革去行政化成首要目标金华华图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下称“纲要”)。

最高法院9日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纲要有关内容和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

此间正在举行人民法庭会和全国高院院长座谈会。

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

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法院改革要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纲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抓手,将健全审判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做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在总结梳理人民法院之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经验基础上,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确定了需要继续推进的项目和需要调整的内容。

“纲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司改意见‘对表’,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

”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

据了解,凡是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详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门推进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原则,侧重协同推进。

贺小荣表示,纲要发布后,最高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做到每项改革任务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审判独审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将不再由庭长或院长签发分析:合议庭审理的相对复杂案件仍需院长或庭长签发【纲要内容】独审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不再由院长或庭长签发。

要想让法官独立审案,签发判决书是重要的环节。

如果法官的判决书需要由庭长或者院长签发,否则不能盖章生效,那法官很难有独立审案的条件。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理解与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特别观察第39卷(总第206期)论理解与践行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几个问题ʏ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ꎬ北京100745)㊀㊀ʌ摘要ɔ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ꎬ体现了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和与时俱进ꎬ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的工作目标ꎮ这项要求彰显了公平正义最大的平等性和普遍性ꎬ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正性ꎬ司法裁判公不公ꎬ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ꎮ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ꎬ要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ꎬ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处理的期待相契合ꎮ司法人员只有坚持 司法为民㊁公正司法 的工作主线ꎬ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㊁丰富内涵㊁实施途径ꎬ并且勇于担当㊁积极践行ꎬ才能保证严格公正司法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㊀㊀ʌ关键词ɔ人民群众㊀人民性㊀司法案件㊀公平正义收稿日期:2019-12-11作者简介:胡云腾ꎬ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ꎬ教授ꎬ主要研究刑事法学㊁司法制度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ꎬ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ꎮ2012年12月4日ꎬ习近平总书记参加 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 ꎬ当时距他当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仅20天ꎮ他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ꎬ第一次提出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明确要求ꎮ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㊁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㊁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等多个场合ꎬ习近平总书记都反复强调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ꎮ之后ꎬ这项要求被相继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ꎬ同时删去了 都能 二字ꎬ定型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经典表述ꎮ现在ꎬ这项要求已经成为我国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ꎬ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众多耳熟能详的 金句 之一ꎮ就执法办案工作而言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下简称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就是要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ꎬ努力不出现一个冤假错案ꎬ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ꎮ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指出:我们 要懂得 100-1=0 的道理ꎮ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ꎬ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ꎮ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ꎬ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ꎮ [1]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冤假错案对司法形象和当事人的严重危害ꎬ要求刑事执法办案要力争做到零差错ꎬ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诠释了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ꎮ本文结合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ꎬ谈谈司法人员如何通过正确理解和践行这项要求ꎬ保证公正司法ꎬ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等问题ꎮ一㊁深刻理解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历史底蕴和时代价值㊀㊀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是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目标的科学总结和政法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ꎮ新中国成立70年来ꎬ政法工作走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ꎬ同时也是波澜壮阔的历程ꎬ政法工作目标和理念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ꎮ其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ꎬ虽然一度跌宕起伏ꎬ但是始终初衷不改ꎮ发展到今天ꎬ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获得感ꎬ具有前所未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ꎮ回顾历史ꎬ1956年之前ꎬ我国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和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敌对分子(简称镇反和肃反)ꎮ当时的政法工作ꎬ基本上是把全体公民分为两类ꎬ一类是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另一类是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ꎮ对敌对分子和坏分子ꎬ采取的主要是镇压㊁严惩和专政的手段ꎬ不会考虑让他们是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在1957年 反右派 ㊁1959年 反右倾 和1964年 四清 运动之后ꎬ虽然改变了把公民分为革命和反革命的思维ꎬ但在政法工作中ꎬ仍把全体公民分为好人和坏人ꎬ把违法犯罪行为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ꎮ好人即使犯了罪也可以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ꎮ而对坏人ꎬ即使没有犯罪ꎬ也要对他们实行专政并动辄限制㊁剥夺其言论㊁行动自由ꎬ也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ꎬ把各级政权机关变成革命委员会ꎬ把广大干部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ꎬ把广大知识分子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和臭老九ꎬ把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女打成 黑五类 ꎬ连政法机关也被砸烂或者撤消ꎬ更加极端地把公民分成两个阵营ꎮ 革命群众 可以实施打砸抢乃至各种违法行为ꎬ而对被作为革命对象的群体ꎬ则予以迫害打击ꎬ不存在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ꎮ所以ꎬ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时间ꎬ人们感受到的公平正义ꎬ既不是普遍的ꎬ也不是平等的ꎬ在冤错案件中甚至是颠倒的ꎮ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后ꎬ以1979年第一部刑法㊁刑事诉讼法颁布为标志ꎬ取消了把公民分为好人与坏人㊁把犯罪分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二元思维ꎬ不论一个人是什么成分㊁什么身份ꎬ只有当其行为构成犯罪才会受到处罚ꎬ不犯罪就不会受到处罚ꎬ在犯罪以后对之处罚时ꎬ也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ꎬ从而首次实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全体公民的平等适用ꎬ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提供了立法依据ꎮ当然ꎬ由于历史和认识等局限ꎬ1979年刑法在体现公平正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ꎬ比如ꎬ刑法分则还把犯罪分为反革命罪和普通犯罪ꎬ对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实行区别对待ꎬ在刑法总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将公民分为人民和敌人等二元思维痕迹ꎮ后来ꎬ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ꎬ在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 严打 斗争中ꎬ对一些犯罪的追究出现了定罪过严㊁量刑过重或程序过简等有悖公平正义的做法ꎬ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ꎬ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ꎬ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提出ꎬ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把公民分为大多数和极少数㊁绝大多数与一小撮㊁最广大人民和极少数人等的分类ꎮ在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中普遍使用了 中国人民 任何人 所有人 的提法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提出来的ꎬ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脱贫攻坚路上谁也不能少㊁谁也不能拉下 的要求高度一致㊁相辅相成㊁相得益彰ꎮ二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人民性要求㊀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引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的一段名言: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ꎬ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ꎬ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ꎬ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2]ꎮ这段名言对于我国践行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要求ꎬ也很有启发价值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ꎬ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铭刻在机关的墙壁上或者展示在信息屏幕上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予以践行ꎮ需要指出的是ꎬ要让这个要求走入干警的内心世界ꎬ还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ꎮ比如ꎬ每个干警都知道这个要求ꎬ有的人努力践行ꎬ白加黑五加二ꎬ甚至累倒㊁牺牲在工作岗位上ꎬ作出了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ꎻ有的人则视而不见㊁无动于衷ꎬ一如既往地混日子ꎻ还有少数干警ꎬ对着这项要求干着贪赃枉法的勾当ꎮ因此ꎬ只有将这项要求从挂在墙上到刻在干警的 心坎上 ꎬ并化作实际行动ꎬ才是临门一脚的真功夫ꎮ必须把践行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ꎬ与践行 不忘初心㊁牢记使命 的宗旨结合起来ꎬ通过加强党性锤炼ꎬ提升政治觉悟ꎬ提高司法能力水平ꎬ着力在司法实践中深化认识ꎬ勇于践行ꎮ人民性是政法机关的本质属性ꎬ 以人民为中心 是政法机关的根本政治立场ꎮ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项要求最鲜明的特点ꎬ就是突出了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ꎮ各级人民法院把这句话铭刻在法院的大厅里ꎬ就是把 人民群众 请进了人民法院ꎻ此前ꎬ 人民 二字只是写入牌匾挂在门外ꎬ现在请进法院像明镜一样高悬ꎬ意义十分重大ꎮ回溯历史ꎬ便可发现我国传统司法就很重视文化标识建设ꎬ其显著的标志便是:官府衙门通常要挂两块牌匾ꎬ一块是在审判台的上方ꎬ高挂 明镜高悬 ꎬ目的是让老百姓相信官吏秉公执法㊁公正办案㊁伸张正义ꎬ而在司法官员的视野可及之处高挂的则是 天理国法人情 ꎬ旨在提醒司法官员判案时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ꎬ不得伤天害理㊁渎职枉法㊁背离民情ꎮ新时代的司法是人民司法ꎬ人民法院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ꎬ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文化建设标识ꎬ是中华法院文化建设在新时代的创新ꎬ突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ꎮ司法的人民性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就是人民群众自己创设的司法机关ꎬ绝不是忽视群众诉求高高在上的衙门ꎬ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与旧社会司法机关的本质区别ꎮ二是司法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ꎬ属于人民ꎬ不是属于哪个阶层㊁哪个派别或者哪个部门ꎬ公权力的本质是人民主权ꎮ三是司法人员来自于人民ꎬ由代表人民的党组织挑选㊁由人民选出的代议制机关选择和任命ꎬ不像域外的司法官员那样ꎬ由法律精英团体推选或者由政客挑选㊁任命ꎮ四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任务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ꎬ人民群众需要什么ꎬ司法机关就提供什么ꎬ以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而马首是瞻ꎮ五是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ꎬ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ꎬ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ꎮ六是司法机关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ꎬ也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工作部门ꎬ司法机关的工作ꎬ既是专门性很强的法治工作ꎬ也是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ꎮ七是司法人员要树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最根本职责的理念ꎬ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职责使命ꎬ敢于同一切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ꎬ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ꎮ八是坚持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最高的法律价值的理念ꎬ在众说纷纭和形形色色的公平正义观中ꎬ任何群体和个人的公平正义观都不能凌驾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之上ꎮ九是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ꎬ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ꎬ坚持案件办的公不公㊁好不好ꎬ由人民群众来评判㊁说了算ꎬ决不能自我感觉良好ꎬ背离群众搞 王婆卖瓜㊁自卖自夸 ꎮ十是对人民群众要怀有深厚的感情和赤诚的情怀ꎬ把人民群众当亲人ꎬ与人民群众心连心ꎬ对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要及时予以满足ꎬ对人民群众的忧愁和焦虑要感同身受ꎬ自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ꎬ自觉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ꎮ三㊁深刻理解㊁全面把握 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公正性要求㊀㊀从五千年中国法制文明史看ꎬ中华民族是极为崇尚公平正义的民族ꎬ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把公平正义视为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理念ꎬ把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人生最高的价值追求ꎮ传统中国只用 天 来比喻两种人ꎬ一种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ꎬ称之为 天子 ꎻ一种人是公正不阿的司法官吏ꎬ称之为 青天 ꎮ前者是先人对权力的敬畏ꎬ后者是先人对公平正义的崇拜ꎬ可能也有对冤假错案的恐惧ꎮ我们还能看到ꎬ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ꎬ无数先贤为追求公平正义而前仆后继㊁慷慨就义㊁舍生取义ꎬ浩如烟海的典籍中义薄云天的案例不绝于书ꎮ即使是平民百姓ꎬ往往也把公平正义看的比生命㊁财产㊁爱情㊁婚姻和家庭等更为重要ꎬ为此可以义无反顾地舍去ꎮ宋朝官吏包龙图冒着丢掉性命的危险坚持公正办案㊁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故事千古传诵ꎬ清末四大冤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杨乃武的姐姐滚着钉板为弟弟喊冤告状的情节ꎬ其舍生取义的壮举至今仍让人动容ꎮ近年来ꎬ一些蒙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数十年如一日坚持上访申诉ꎬ很多人都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ꎬ很多当事人的悲惨故事令人唏嘘ꎮ我们一定要看到ꎬ在人民群众看来ꎬ追求公平正义比什么都重要ꎬ比什么都值得ꎮ在域外ꎬ法官在社会上同样受到普遍尊重ꎬ如我国的邻居日本ꎬ只有两种人是不能非议和侮辱的ꎬ一是天皇ꎬ二是法官ꎮ之所以如此ꎬ因为人们尊重的并不是法官这个职业ꎬ而是法官所坚守的社会公平正义ꎮ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十分重视的价值追求ꎬ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ꎬ就始终把消除人间不公正和不平等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ꎬ千千万万的中国共产党人抛头颅㊁洒热血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ꎬ就是为了消灭充满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及各种不公正现象的社会制度ꎬ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㊁洋溢着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ꎮ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ꎬ一定要体察到人民群众和中华传统法文化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和执着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人民群众的至深伤害ꎮ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平正义的重要阐述ꎬ他指出: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㊁保护人民权益㊁伸张正义ꎮ [3]进入新时代ꎬ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公平正义的鲜明特点和优越性:第一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实体和程序相脱节的公平正义ꎮ关于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标准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作了精准论述: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ꎬ以法律为准绳ꎬ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ꎬ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ꎬ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ꎮ 因此ꎬ我们既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惯常思维ꎬ严密防范过去不重视程序公正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悲剧重演ꎬ也要防止落入西方国家现代司法制度的窠臼 过于追求司法的程序繁琐而牺牲司法的实体正义ꎬ决不把司法活动变成偏离实体正义的程序争斗甚至程序游戏ꎮ第二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公平与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ꎬ不是公平与正义相互割裂的公平正义ꎮ就司法活动而言ꎬ公平与正义既是高度契合的ꎬ也是有一定区别的ꎮ公平更强调显性的规则平等ꎬ而正义更强调隐性的价值平等ꎻ公平具有基础性ꎬ正义具有终局性ꎻ公平具有统一性ꎬ而正义具有丰富性ꎮ比如ꎬ在刑事诉讼中ꎬ每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ꎬ必须予以公平或者平等对待ꎬ但就每个被告人而言ꎬ其诉讼能力是不同的ꎬ且由于其经济条件不同ꎬ有的有能力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ꎬ有的则无能为力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ꎮ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中ꎬ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就可能遭受不利的处罚后果ꎮ所以ꎬ为了矫正基于公平原则带来的不公正ꎬ法律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ꎬ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等重刑的被告人ꎬ政法机关要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ꎮ通过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ꎬ对不能适应这一规则的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或救济ꎬ从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ꎮ因此ꎬ在诉讼活动中ꎬ既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ꎬ防止厚此薄彼㊁差别对待ꎬ又要根据实现正义的需要ꎬ对于诉讼能力弱无法利用自身能力来争取合法权益的当事人ꎬ依法予以必要的扶持ꎬ从而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ꎮ如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ꎬ原告上海欧宝公司诉辽宁特莱维公司欠款8600万元ꎮ在审理过程中ꎬ第三人谢某要求参加诉讼ꎬ并举报称这是原告㊁被告合谋制造的一起虚假借款案ꎬ目的是逃避其与特莱维公司一个合作项目的分红ꎬ要求判决这起诉讼是虚假诉讼ꎮ但是ꎬ谢某无法举证证明这是一起虚假诉讼ꎬ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都因此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ꎮ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本案以后ꎬ发现确有虚假诉讼嫌疑ꎬ便没有简单地按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ꎬ而是主动进行调查取证ꎬ并要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ꎮ最后发现本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是由一对夫妻是出资成立ꎬ也就是 夫妻店 ꎮ他们通过多个关联公司相互转款ꎬ虚构了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上海欧宝公司8600万元的债务ꎬ然后把特莱维公司与第三人谢某合作建设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查封保全ꎬ企图坑害第三人谢某和施工方ꎬ导致大量民工没有拿到工钱ꎮ查清这个事实以后ꎬ合议庭敢于担当以虚假诉讼判原告㊁被告败诉并罚款100万元ꎬ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件ꎬ社会影响强烈ꎬ被评为2016年推动法治中国进程十大案例之一ꎬ对于打击一度猖獗的虚假诉讼现象ꎬ发挥了重要作用ꎮ又如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原则即 不告不理原则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居中裁判原则 ꎬ都是公平原则ꎬ固然要公平适用ꎮ但如果简单㊁机械地适用ꎬ有的当事人可能就无法获得司法正义ꎬ所以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并根据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来适用ꎮ比如ꎬ对于有的案件受害人因故不能告诉或不敢告诉的ꎬ就需要通过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帮助其告诉ꎻ对于有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或者受条件所限不能举证的ꎬ政法机关就要按照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主动依职权调查ꎻ对于因故没有能力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ꎬ政法干警要主动予以释明或提供帮助ꎮ再如ꎬ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对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设置的诉讼陷阱不能辨识ꎬ因而可能导致该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合法权益且影响司法公正的ꎬ法官对此就不能听之任之ꎬ而要进行必要的释明ꎬ避免司法成为一方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ꎻ还有ꎬ政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ꎬ要依法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ꎬ以增强其平等诉讼的能力ꎬ不得以公平为名ꎬ听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技巧获取非法利益ꎬ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ꎬ伤害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三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刑事法律中的保护人民ꎬ重在强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ꎬ虽然保护人民中包括了保护人权的内容ꎬ但并不是重点ꎮ而刑事法律中的保障人权ꎬ重在强调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ꎮ人民和人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ꎬ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ꎬ但因为各有侧重ꎬ且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也有所区别ꎬ所以需要在诉讼中通盘考虑㊁统筹实现ꎮ新中国成立后到2012年之前ꎬ我国刑事法律中只有打击犯罪㊁保护人民的规定ꎬ没有保障人权的规定ꎬ以致政法机关和执法司法人员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人权保障甚至侵犯人权ꎬ有的还酿成冤假错案ꎮ现在ꎬ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ꎬ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处于并重位置ꎬ这是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既要防止只强调保护人民而忽视保障人权ꎬ也要防止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而疏于保护人民ꎬ必须正确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ꎬ把握好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的界限和尺度ꎮ处理任何案件ꎬ都要统筹兼顾ꎮ不得以保护广大人民利益之名ꎬ行侵犯㊁牺牲当事人人权之实ꎬ不择手段地去打击犯罪㊁惩治违法ꎻ也不得以尊重㊁保障少数人人权之名ꎬ对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予以放纵ꎬ像许多域外国家和地区经常出现的那样ꎬ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非常繁琐㊁非常缓慢ꎬ费用非常高昂ꎬ败诉的风险很大ꎮ出现了犯罪容易定罪难㊁逃避处罚容易但受到处罚难等奇葩现象ꎮ第四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保护被害人权利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相统一的公平正义ꎮ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受者ꎬ多数属于法律冲突中的弱者ꎬ所以ꎬ司法审判应当坚持实体权利保护优先原则ꎬ要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实体权利予以优先保护或者重点保护ꎬ防止出现只重视惩罚犯罪分子而忽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偏差ꎬ要重视如何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ꎬ尽量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ꎬ抚慰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ꎬ防止因对被告人处罚不到位㊁赔偿不到位而给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ꎬ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肃惩治ꎬ从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ꎬ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另外ꎬ政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ꎬ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ꎬ不得类推定罪出入人罪ꎻ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ꎬ不得违法严打或过度报复ꎻ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ꎬ证据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ꎻ要坚持程序保护优先原则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ꎬ恪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即疑罪从无原则ꎬ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和公正ꎬ从而在另一个侧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ꎮ第五ꎬ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统筹实现案件当事人获得感和社会公众获得感的公平正义ꎮ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ꎬ包括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两个方面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ꎬ这两个感受是统一的ꎬ只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也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山东聊城 于欢案 的二审过程和判决结果ꎬ当事人双方都感受了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各界也普遍认为二审裁判实现了公平正义ꎮ如果案件当事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ꎬ社会公众往往也会纷纷吐槽ꎮ比如ꎬ 于欢案 一审裁判结果被媒体披露后ꎬ社会公众几乎一边倒地对于欢表示同情ꎬ认为一审处理不当ꎮ但是ꎬ在有些情况下ꎬ当事人的感受和社会公众的感受会出现某种疏离乃至背离的情形ꎬ当事人感受和认同的公平正义并非是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ꎬ比如ꎬ在一些民族地区ꎬ杀人㊁伤害案件盛行 赔命价 和赔血价 的风俗①ꎬ有些农村地区还存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做法ꎬ也有极少数政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调解或被告人花钱买刑的现象等ꎮ也许ꎬ在案件当事人或相关方看来ꎬ他们之间的谅解是自愿的㊁公平合理的ꎬ但在公众看来ꎬ则是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ꎮ必须坚决防止双① 赔命价 是指在发生杀人案件后ꎬ受害人家属向侵害人或其家属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是金钱的赔偿ꎻ侵害人或其家属则以给付相应的财物或金钱ꎬ并就此达成双方的和解ꎮ这种做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较为普遍ꎬ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解决杀人㊁伤害纠纷事件的习俗㊁习惯方法ꎮ与 赔命价 性质相当的做法还有 赔血价 ꎮ 赔命价 赔血价 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ꎬ不过ꎬ 赔命价 习惯法表现最为突出㊁影响最为广泛的是藏族习惯法中的 赔命价 ꎮ据有关考证ꎬ藏族 赔命价 习惯法源于松赞干布时期的«法律二十条»ꎮ参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5%94%E5%。

论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作者:熊明辉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5期摘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又极其现实的理论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提出,审方必须给出优质司法论证,必须把公正审判与政治迫害区别开来,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现作为所有正常法治共同目标之司法公正,最终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公正审判;优质司法论证中图分类号:D9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5)05-0074-09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相反,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1]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重大战略方针政策,并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这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在当下的时代紧迫感。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目的所在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当前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目标,其原因是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其根源于我们司法现状中出现了一系列司法不公现象。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滕兴善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等这一系列重大刑事冤案的出现,使得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遭受了贬损。

2014军转时政: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军转时政: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时政: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权威专家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围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半月谈记者采访了相关权威专家。

记者: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法治中国”这一概念?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法治中国可以从“中国版”“综合版”“升级版”三个角度去理解。

说它是“中国版”,是因为法治中国是世界的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说它是“综合版”,是因为它不限指法治国家,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正因为它既是“中国版”,又是“综合版”,所以就成了“升级版”。

法治中国不能简单等同于法治国家,只有我们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都实现了,才能说我们实现了法治中国的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写入《决定》,就意味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成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封丽霞(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关注和期待。

这也表明,改革开放30多年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治建设将更加注重法的实施,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

记者:为什么说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军转干考试封丽霞: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时代条件之下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依法执政是前提,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关键。

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七、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大全]

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七、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大全]

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七、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大全]第一篇:2015理论热点面对面七、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大全]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法治热点面对面》⑦——怎样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最早的字书《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法”:“平之如水,从水。

”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像水那样平的“法”,包含着深刻的公平意义。

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怎样理解司法不公的致命破坏作用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

我们党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

这些现象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尊严,逾越了社会公正的底线。

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

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

理论热点面对面2015

理论热点面对面2015

法治中国的新航标——怎样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2014年岁末,“汉语盘点2014”活动评选结果揭晓,“法”字荣膺中国年度汉字,反映出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

这一年,必将因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镌刻下闪光的历史标注。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这个总目标,是贯穿全会精神的一条主线,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前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一、为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为什么要把法治建设提到如此突出的位置?如何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呢?二、怎样把握总目标的内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两句话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离开了哪一句都不行。

三、提出总目标的意义何在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法治建设新征程,到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到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党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这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更加完整系统的规划,对治国理政的规律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

四、实现总目标须有哪些遵循为顺利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必须坚持的五个重要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这五个重要原则,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法治领域许多重大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

2015年宿州省考申论必看范文:让司法公正守卫公平正义

2015年宿州省考申论必看范文:让司法公正守卫公平正义

2015年宿州省考申论必看范文:让司法公正守卫公平正义申论范文,为申论文章的典范,我们将其称为“通关文章”。

“通关文章”,通俗点说,指的就是“范文”。

“范文”这个词考生都很熟悉,就是上等的好文章。

但是,你们知道范文好在哪里吗?如果连文章好在哪里都不知道,我们又能从中学得什么?一篇范文,必将是“外修于形”(形美)、“内修于心”(神美)。

安徽中公教育为广大考生总结一系列范文,对每一篇文章的“形”与“神”均进行了鞭辟入里地分析、讲评,使得考生既知何为范文,又知其为何为范文。

让司法公正守卫公平正义“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刚刚闭幕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把“公平正义”放在核心位置,标注着政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前行方向,温暖了这个寒冷的冬天。

社会转型期,随着物质生活日益富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水涨船高。

一个案件,可能是树立法律权威、增进法律信仰、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基石;也可能以“看得见”的方式成为信任坍塌的一个链条。

公平正义既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就要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决不允许侵害群众权益,决不允许造成冤假错案,要通过个案积累筑牢公平正义的基石。

“物不得其平而鸣”,一旦群众不能在政法机关实现权利救济,不能在司法审判中寻找公平正义,就可能选择法律之外的信访渠道捍卫权益。

这些年来,一些地方“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悄然流行,上访与截访形成拉锯,莫不与此有关。

可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就是要树立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清晰地认识到维权才能维稳,维权就是维稳;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就要坚持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以吏为师”的社会风气下,树立群众的法律信仰,首先要确立官员的法律思维。

这些年来,诸如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刺痛公众神经、造成负面影响,莫不说明权力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必然会异化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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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法治热点面对面》⑦——怎样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最早的字书《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法”:“平之如水,从水。

”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像水那样平的“法”,包含着深刻的公平意义。

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怎样理解司法不公的致命破坏作用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

我们党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

这些现象侵害群众权益,践踏法律尊严,逾越了社会公正的底线。

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

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

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

司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重要渊源。

“公生明,廉生威。

”只有司法公正,人们才能对法律产生信赖和尊重。

司法公正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感受之中。

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司法不公会严重挫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对法治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司法不公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司法不公,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

究其根本,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

”公正司法代表了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为保障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

声音司法机关应切实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法治条件下,公正司法在消除社会不公、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机关应当切实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二怎样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2014年11月,甘肃省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从10个方面对该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举措。

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手握定分止争、生杀予夺的权力,只有依据法律独立进行裁判,除了法律不受任何其他因素非法干扰,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这也就是古人所说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为保证国家法律公正实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实践中,也通过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在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比较集中。

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这些改革举措正在扎实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从内、外两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部署。

在排除来自外部的干预方面,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也就是说,任何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都将被记录、通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递条子”“打招呼”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将得到有效制止。

在排除来自内部的干扰方面,围绕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规定。

比如,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办案人员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不办案不插手,有效防止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同事、熟人等关系打听案情、说情、施压;还比如,全会提出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其目的就是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撑腰打气”、解除后顾之忧。

因此可以说,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我国司法制度一贯坚持的重要理念,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

但提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一些人就把它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作比较,甚至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司法不独立”,有的还主张效仿西方国家那一套司法制度。

对此应当怎么看呢?要看到,司法制度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

即使在西方,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也不尽相同,也是从各自的独特历史和国情实际中走到今天的。

而且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它们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最近,美国由弗格森枪击案引发的席卷全国的抗议浪潮,充分反映美国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严重质疑和不信任。

民调显示,美国大部分非洲裔民众认为案件的判决不公正,认为美国司法系统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

其实,这些都还是表面问题。

如果分析西方“司法独立”的本质,不难发现,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所谓“司法独立”也只是相对的,始终受到立法、行政、政党、媒体、民众等多方面的限制和制约。

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这样既能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又能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从而实现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

总之,我们所说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与西方所谓“司法独立”根本不是一回事。

当然,我们的司法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并需要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一些有益做法。

但必须搞清楚的是,我们决不能照搬西方所谓“司法独立”模式。

如果丢弃自己已见成效的东西,去盲目照搬别人那一套,到头来只会舍本逐末,甚至会误入歧途。

微评◆审判的不公正,很容易让老百姓对法院失去信赖,从根本上动摇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迟到的正义,效果将大打折扣。

◆如果法院都不能给老百姓公平公正,老百姓就失去了获得权利救济的最后机会。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三为何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可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三种。

其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承担各类案件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据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县三级,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地方化色彩明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案情重大、复杂。

有的地方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导致诉讼出现“主客场”、程序“空转”、案件查办受阻停滞等司法不公现象。

这不仅严重影响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损司法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对法院、检察院的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重要举措。

具体来说,就是着眼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干扰,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推动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这项改革,可通过改造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充实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来逐步实现,必将有利于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

比如,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

比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比如,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明晰各审级功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比如,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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