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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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提纲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 1 )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 )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1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 )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5.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法的起源

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

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人们认识到个别性可以弥补规范性调整的不足,因此产生了规范性调整加上个别性调整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整方式。这种调整方式把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紧密结合起来。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 2 )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 3 )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 1 )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 )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4. 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2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 3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 4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5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第三章法的概念

1. 法的古文先是佱,后是灋。佱的意思是“模范”,也就是公正的常行规范。灋意为“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字“均布也”,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时广泛使用。我们可

以理解为,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们必须遵守的文件,这种文件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 3 )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2.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以下特点:( 1 )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2 )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3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层次之分,根据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的,而是被历史、阶级规定了的在客观上能够而且允许作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理解法的概念要注意几个基本方面:( 1 )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 2 )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分不开;( 3 )法这种规范总是一定事实、一定社会关系的认可。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法的经济基础。

4.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5.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法的作用、价值、利益

1.? 首先明确法的作用与法的职能的关系。法的作用侧重讲法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职能侧重于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一般来讲,法的作用与法的职能的用法是一致的。法的作用和职能可以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又能分成法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要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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